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利和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保障,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显得格外重要。那么究竟以何种模式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强制执行模式如何,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如何以及我国应当选择何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本文将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做出论述。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重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权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需要行政强制执行做保障。那么,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并具备现实意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法上的特定义务。“行政法上的特定义务”包括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和某一行政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没有依法履行”对于前者,是指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行使法律规定的救济权,又不履行行政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于后者,是指相对人没有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法上的特定义务”必须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否则也就谈不上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和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其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可供直接执行的义务和特定行政裁决所确定的可供执行的义务,其依据、手段、程序、法律后果等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3. 主体的界定。从主体上讲,无论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是由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抑或二者兼具,究其根据是由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制基础、法律传统、法律理论、现有制度、行政权的行使现状、对公平和效益的追求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无论由哪种主体或哪两类主体实现,其目的都是必须保证行政权的正确实施,保证人民权利最大限度地免受侵害,保证行政效率得到稳步提高。单以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都不免有局限性,不能兼顾行政的效率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目的。二者的结合方是最能体现优化权力分配、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目的的可行方案。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行政裁决所作外部行为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内容的界定。从内容上看,法定义务不免过于笼统、宽泛,更何况直接依据法律鲜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指明应当履行义务的方向。法定义务与其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现,不如在其他的强制措施(行政即时强制)里完成。另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有个生效的问题。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未生效,自然不能予以强制执行。所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应当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6手段和措施的界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实现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非有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不能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的状态。这是强制方法的确定性使然。所以,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执行应使用法定的手段和措施,不但包括法律应有明确规定,也包括在明确规定的范围里使用确定而非随意的手段和措施。7目的的界定。在目的的问题上,不但存在迫使当事人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也包括存在由执行机关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前者表现为使用执行罚和直接强制的方法迫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课之义务;后者表现为通过执行机关和第三人通过代执行(如强制拆除中的代相对人拆除)的方法,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达到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从这些内涵中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作如下解释: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拒绝或逾期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采取法定的手段和措施,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政强制执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方,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西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大致形成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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