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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影响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因素和对策(二)
监督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必然影响监督法的实施。当前,各地人大和“一府两院”已制定的事关人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和议事规则中很多内容与监督法的立法精神和要求不一致,如不及时修改或废止必然影响监督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因此,必须在监督法实施前全面进行梳理,清理与监督法不一致的文件并予以修改和废止。
二、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有效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抓好监督法的宣传学习工作,强化监督意识
为推定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应全面深入宣传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律条文,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为监督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同时,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以会代训、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特别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培植监督的三个意识,为正确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培植领导支持人大监督的意识。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及时向党委汇报工作,认真落实党的意图,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主动取得党委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支持;另一方面党委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宪法意识,妥善理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培植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人大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理顺监督与支持工作的关系,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乐于监督,克服“人大是二线”的心理,克服嫌麻烦、怕添乱、怕伤和气的思想,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讲究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履行职权。
三是培植监督客体的人大意识。 “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作为监督客体,必须增强人民主权意识,要知法、懂法、守法,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认清人大监督就是支持“一府两院”工作这一本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二)尽快制定和完善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办法
监督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调研,组织精干力量起草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各项监督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和配套制度,研究建立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各项保障机制;同时,基层人大常委会要对不适应履行监督权需要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统筹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反映,促进监督法的有效实施。
(三)做好监督法实施前的规范和过渡工作
针对目前有关人大监督的议事办法、规则和程序等规范性文件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状况,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要在认真学习研究监督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监督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有关文件和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与监督法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必须按监督法的有关精神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认真加以规范。二是对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在监督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如不违背监督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可暂不做变动,坚持继续探索和实践;三是梳理工作结束后,整理出专题梳理报告待监督法正式实施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工作机构进行修改,实现新老规定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四)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确保监督法有效贯彻实施,强化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和监督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一方面必须从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和快速运转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在即将制定的监督法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类似于秘书长的职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统一协调安排机关日常工作,保证各工作机构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好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给的各项任务,使机关的整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对内设机构的职责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重点是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方式、工作责任等内容,保证各机构工作按照制度有条不紊地开展,克服随意性,增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制订奖优罚劣的考核方案,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分解并明确目标,既有量化指标,又有质量要求,通过量与质的综合考核评估,决定奖惩,并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四着力解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问题。一是要改变“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现公仆、主人集于一身的状况,避免人大常委会陷入监督谁的尴尬境地。为此,建议除个别兼有党内职务的政府组成人员(指政府一把手)担任人大代表外,其余成员不宜入选人大代表,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人大选任的县以上政府领导成员兼任党委领导职务的亦不宜过多,以利于人大开展监督。二是改变“二线”人员选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做法,尤其要下决心改变主任会议成员年龄偏大的问题,建议今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年龄结构要趋于年轻化,让更多的中青年干部进入人大领导班子,为权力机关注入生机,建设一个有朝气、敢监督、真监督的权力机关,挑起监督法实施后面临的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的重担。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建设。目前,在重视发挥代表整体作用的同时,应首先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全心全意投入到监督工作中去,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法得以很好的贯彻实施,并富有成效,还有赖于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一是监督工作应力求突出重点。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内涵丰富,对象广泛,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权时应避免面面俱到,在监督的选题上,要围绕“核心”(党的领导)、抓住“中心”(经济建设)、反映“民心”(人民群众的意愿),“抓大事,议大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确定监督内容,将在“一府两院”工作中推行难度大、社会发展需要、群众期盼解决的焦点、热点难题纳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畴,采取措施,真正监督到位。
二是监督的工作手段要有力。加强实效性监督,必须切实把握好三权,即把好知情权,把握“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内容,取得监督的主动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把好审议权,不断改进审议方式和手段,议题上要突出功效性,审议方式上逐步建立专项审议机制,审议形式上广开言路,引入辩论制度,确保审议出成效;把好检查权,紧扣本地地域经济特点,突出检查工作必须围绕依法治县(市)重法制、经济发展重环境、行政司法重公正和群众利益重实效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切切实实为民办好事。
三是监督的处置要到位。当前人大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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