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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作用(二)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基本可以用下面几句话来描述: 公民个体风险意识弱、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差、没有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灾后融资渠道狭窄、巨灾风险的商业化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建立起来,然而保险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

    在风险防范方面,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在承保巨灾风险以后,会积极利用专业数据库、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积极为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防范风险的相关信息和有效建议。在风险识别方面,保险公司根据长期积累的风险案例和数据,能够敏锐地发现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隐患,判断风险类别,分析风险原因。在风险衡量方面,保险公司的精算专业人才和风险估值模型能够在风险的定量分析中发挥作用。保险公司通过运用数理统计技术,对风险识别阶段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得到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损失程度,为判断风险损失和采取正确的风险处理决策提供服务。在风险处理方面,保险业是一种以融资为手段的行业。在相关法律和政府政策支持下,保险企业能通过分析,将面临同样巨灾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从而转嫁投保人的巨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的这些作用,有力提高了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而有力的保障了巨灾风险管理的顺利运行。

    (三)再保险可以进一步保障巨灾风险管理的运行

    由于巨灾风险的破坏性大、涉及范围广,保险业还要通过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分散风险,从而使巨灾风险管理更为顺利的运行。首先,再保险使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分散,可减少巨灾对保险行业的冲击。其次,再保险公司拥有行业风险数据优势和引导产品定价功能,能客观评估市场风险状况并提供相关技术和信息,有利于监管机构监督,有利于指导直保公司规避风险。再次,再保险公司可通过价格杠杆和风险评估促进直保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防范和分散保险业的风险。此外,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起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像1985年墨西哥大地震,1988年吉尔伯特大飓风最后赔偿责任的98%以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清偿的。而1992年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和1990年欧洲冬季狂风灾害赔偿责任50%以上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的【1】(数据来源:戴凤举主编:《现代再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年版。)

    三、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保险作用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保险方面也随着这样的大环境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巨灾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却还并未真正发挥出来,依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总体上看,保险公司整体实力不强,影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保险的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保险对灾害发生后的赔偿能力,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保险资产多于其资本资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产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保险能力。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资产增长迅速,从2002年的632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9828.94亿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9月28日版,第741页。)增长了5倍,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拥有的金融资产相比,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保险市场的资金不足,会影响灾后可供赔偿的资金数额,从而相应的影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二)保险保障机制的地位与作用被严重低估,巨灾保险管理长期缺位

    从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现实情况来看,巨灾保险机制几乎都是它们应对巨灾风险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保险赔付成为各国补偿巨灾损失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了救灾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了救灾资金的可靠性和资金使用的公平性。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保险机制却并未成为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面对在中国境内频繁多发的巨灾事件,中国保险业的能力明显显得力不从心。例如,1998年的特大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达2551亿元,但仅有27.9亿元得到保险赔付,补偿率仅为百分之一。2008年初的雪灾造成了1516.4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中国保险业赔付了50亿元,补偿率不到百分之三。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了84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仅有18.06亿元得到保险赔付,补偿率甚至小于百分之零点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巨灾保险补偿比例过低,保险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难以满足社会对巨灾保障的需求,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

    为了规避巨灾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我国于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制度的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这项制度的构建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我国的保险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才能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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