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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及其启示
XCLW114978 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及其启示
内容摘要:
补充养老保险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本文通过对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研究,讨论如何完善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 401(k)计划
目录
关键词: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 401(k)计划1
一、 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3
(一)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产生和演变3
(二)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法律基础4
(三)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形式和运作5
二、中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和现存的问题7
(一)中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7
(二)现存问题9
1、年金制度政策虽早已提出,但相关优惠政策没有及时落实。9
2、管理运营手段落后10
3、发展企业年金相关立法滞后,没有基本的法律支撑10
5、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11
三、建立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对策建议11
1、政府作用11
(1)、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年金11
(2)、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年金12
(3)、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12
4、强行执行再保险,确保雇员的利益。14
5、保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透明性。15
(7)牟达泉:加拿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研究,200117
(9)华迎放: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启示,社会保险研究,200117
引言: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已有50年的历史,前3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低工资,广就业,高福利”的思路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只包括国有企业和单位,资金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85%左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养老保险资金入不敷出,逐渐陷入财务危机。我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探索。1991年形成了扩大养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从1995年开始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探索。改革采取了扩大覆盖范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和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等措施。从1995年开始己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锁定为58%左右。因
此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大多数退休人员必须由其他收入来源才可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此时,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快速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美国现行也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其第二支柱私人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有较长的历史,其运作也较为成功,对基本养老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保证了退休人员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时减轻了财政负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对美国的私人养老会计划进行了研究,借鉴其成功经验,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一、 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
(一)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产生和演变
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国家法定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前就已产生了。大多数早期公司养老金计划是在铁路系统中建立的。早期的养老金计划是作为对长期、忠诚地为公司服务的员工提供的奖励。
20世纪20年代,铁路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也相继建立了雇主出资的私人养老金计划。1921年开始,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税法规定,给予私人养老金计划—定的税收优惠,同时要求养老金计划中低收入雇员和高收入雇员应占相同的比例。1935年,美国建立社会保障计划后,许多人预计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将会因为社会保障计划的建立而放缓。而事实上,私人养老金计划在三十年代仍然继续持续增长。
1971年尼克松总统为了控制通货膨胀而实行了对工资和物价的管制,雇主们往往采用提供和增加养老金和健康补贴的办法来抵制这种管制,因为养老金和健康补贴不属于员工工资。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刺激了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增长。
尽管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自愿的,但它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过基本养老制度。虽然私人养老金计划并未覆盖所有的私营部门,但这种养老金计划被一致公认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在为老年人提供退休收入外,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私人养老基金是美国金融市场中最大的部分,被称为“全世界最大的一笔基金”。
(二)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法律基础
1974年,针对一些大公司的破产导致雇员失业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司承诺的养老金问题,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国家设立养老金担保公司,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私人养老会计划的监管。该法案奠定了目前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监管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简称《雇保法》)的立法目标是要鼓励和规范化企业退休金计划,扩大参与计划的雇员人数。为此,采用退休金计划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雇保法》从保障雇员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存在的问题分为四类,分别指定负责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美国国会认为,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企业退休金计划运作的先决条件。首先,雇员只有充分及时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退休金计划的详情,才能积极主动地承担安排退休收入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分担风险。其次,政府要有效地监督企业退休金计划的实施,企业要取信于雇员,定期报告退休金计划的运作状况和偿付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认识,《雇保法》规定了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并指定劳工部负责监督管理。
2、对受托人的要求。企业退休金计划的管理担负着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雇保法》要求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者规则”。受托人必须以企业退休金计划参与该计划有关的一切事务。任何忽视、放弃或违背审慎者规则的行为都视为违反受托人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劳工部负责监督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3、合格计划的最低标准及相关规定。《雇保法》规定,企业退休金计划只有符合合格计划的基本标准,该企业方能享受税率优惠。所谓的合格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指那些在计划的设计和规定上满足美国国内税务局的法定要求的计划。由此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待遇。合格计划的判定和企业享受优惠税收率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监督管理。
4、退休金中止的保险。企业退休金计划是一种远期承诺,雇员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因为雇主依自愿原则可以随时中止退休金计划,企业本身也面临着破产的风险。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雇保法》设立了专事企业退休金计划保险的退休福利担保公司具有合格计划的企业必须购买该公司的保险,保险费由法律规定一旦企业退休会计划中止,退休福利公司就要负责理赔。
(三)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形式和运作
企业退休金计划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待遇确定型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
1、待遇确定型计划。待遇确定型计划出台最早。这类计划提供的退休金额是用特定的计算公式决定的,可以预先得知,有利于雇员安排退休收入。常用的公式有:(1)最终平均工资折算法。(2)平均工资折算法。(3)绝对津贴方法。这三种公式各有特点,但共同的特点体现在奖励本公司工龄长的雇员方面。三种公式《雇保法》都是认可的。
待遇确定型计划的资金一般来源与雇主,并由其全权负责管理,可看作是雇员服务的报酬在退休后的延续。雇主根据精算师的预算,定期向待遇确定型计划账户缴款,以确保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由于资金全部来源于雇主,因此往往不再划分雇员个人账户而采取单一账户的经营模式,以节省管理成本。同时在财务上,单一的账户可以利用精算方更加经济地操作资金。然而,这一计划本身也有不足之处。首先,雇主单独出资、管理、承受投资风险,负担重。其次,从雇员的角度看,单一账户的经营模式,潜在的危机也很难预防。
2、缴费确定型计划。缴费确定型计划的主要特征是:(1)参与计划的雇员拥有独立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旦进入账户,就不再受雇主和其他计划参与者的影响。(2)雇主、雇员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向账户投入资金。(3)雇员未来的退休收入取决于其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金额数。(4)雇主投入资金时不考虑雇员的工龄,对所有的计划参与者一视同仁。即以既定的工资百分比来计算,定期划拨。
常见的缴费确定型计划有:401(k)计划,现金购买计划,利润分成计划和雇员股票持有计划 其中,401(k)计划最具有代表性。下面就以401(k)计划为例,讨论确定缴费型计划的运作。
401(k)计划得名与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税法》第401(k)条款。该计划鼓励个人缴费,以雇员个人出资为主,雇主定额增配,建立401(k)个人账户。雇员自己决定出资数额,从工资中直接扣除:雇主的增配额按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不论工资高低。雇员投入的资金和投资回报全部归雇员自己。而雇主的增配的资金额往往要等雇员在本公司工作5年至7年后才全部属于雇员。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限内,遭解雇或者自动辞职,将失去部分或全部的雇主增配金额。美国《税法》规定,雇员投入401(k)计划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即推迟到退休时。雇主的增配金额(包括公司股票、现金等等)全部享受免税的优惠。账户由雇员个人管理。大多数401(K)计划会为个人提供多
者各种投资种可供选择的方式,通常有3—5种,或者更多一些。个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投资组合方式,由于这种选择对个人账户的最终余额会产生重大影响,该计划的管理者会明确告诉投资工具的潜在风险和预期的回报率。个人既可以只选择一种投资方式,也可同时选择多种进行组合。
二、中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和现存的问题
(一)中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目标基本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刻的形式下,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显得十分紧迫和非常必要。
1、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改变过去完全由国家独立支撑,不实行资金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构架由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减轻财政负担。最终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目标锁在58%左右,只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需要企业年金作补充。
2、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能够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首先,中国的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切需要企业年金制度的配合。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不断增加,尤其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入境的势头更是势不可挡。这些企业大多数都建立来了企业年金,国有企业若与外资企业竞争人才市场,吸引和稳定骨干,提高企业凝聚力,建立企业年金将是一项重要举措。
3、可增进职工福利,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也正进入攻坚阶段,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解决员工退休后的生活顾虑,比单纯地提高工资和现时福利水平相比将更具有心理上的优势。
4、有利于社会稳定。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在工资分配中将逐步引入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也将使企业在今后的劳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改善劳资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
5、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年金累积的基金入市投资将会极大地推动国内金融投资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同时,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长期储蓄,可以更好地有国家和企业长期投资发展项目使用,特别是一些基础建设。
(二)现存问题
我国的年金制度从80年代开始在我国的部分企业中开展起来,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发展较为缓慢,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年金制度政策虽早已提出,但相关优惠政策没有及时落实。
自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已有10年,企业年金制度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分析其原因,一是企业对这一制度认识上有偏差,没有把企业年金理解为应有的必要补充,而是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自身行为,可有可无。企业从自身效益考虑,常借故企业效益不好,不办或者缓办。二是举办企业年金的资金列支渠道问题没有解决好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从“企业自有资金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而1993年实施的新财会制度,取消了企业留利中的
“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科目,使发展企业年金缺少了明确的资金渠道。
2、管理运营手段落后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还没有达到广泛覆盖的程度。在参保企业种,老企业、负担重的企业多,新企业、负担轻的企业少。在企业负担养老基金收缴困难的情况下,造成社会统筹基金透支、挤占企业年金的情况,把企业年金的实账变成空账,影响了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和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缺少必要的金融工具的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效益较低,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甚至还会形成不良投资,这些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年金的发展,而且使企业年金产生重大隐患和风险。
3、发展企业年金相关立法滞后,没有基本的法律支撑
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列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这些为试办企业年金制度,促进其发展确定了总体原则和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立法方面还是空白点。
4、在基金的投资方面,投资渠道不合理、投资效益不佳,投资风险较大。一方面,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在国家连续降低利率的情况下,投资回报率较低。2000年全国的基金投资收益率为2.79%。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一些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运营,实际运行风险难以控制,职工的利益难以得到确实的保障。
5、缺乏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三、建立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实施对其基本养老金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美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为40%),并形成了巨大的基金,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教训,下面笔者将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1、政府作用
政府对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重要责任,政府必须通过必要的手段促进其发展。
(1)、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年金
税收优惠或豁免政策是政府对企业举办企业年金最重要、最主要的支持、鼓励手段。由于企业年金在很大意义上能减轻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压力,政府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其在经济上最主要的支持和鼓励措施是税收豁免政策。
美国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我国政府为使企业年金获得发展,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实行免税。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面给予必要的资本利得税的优惠。税收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得实际情况看,如果优惠政策过于宽松,有可能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借机会大幅度增加员工福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因此造成效益好得企业员工福利过高,效益差的企业员工福利过低,使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加大。应当通过制定雇员参加企业年金最高缴费额度得优惠界限,使之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2)、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年金
政府宏观凋控和规范企业年金的重要手段是运用法律。目前政府应从三个方面运用法律规范企业年金:一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筹集,从立法的角度确定企业年金的筹资方式、方法及筹资基本比例限制:二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经办机构,对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使企业年金的经办和管理尽可能地规范,从经办与管理方面就开始防范风险:三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运营,对投资范围、运营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风险。
(3)、对企业年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对企业年金运行进行监管是政府最重要的责任。监管的重要目标是尽可能减少企业年金制度的中途破产,保障其良性循环,减少政府的最终责任。政府的监管重点是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益和安全性。
2、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举办,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这一点完全体现在美国401(K)计划上。401(K)计划完全是个人账户、个人资产,账户之间没有互相调剂职能。从401(K)计划的运行效果来看,由于这一计划为那些在本企业工作了一定年限(比如5年以上)的职工建立,并且在制度设计上可规定职工年金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递增,因而可以鼓励雇员留任,以降低招聘和训练新员工的费用,保证企业的平稳运作和产品质量。这一点在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当前国内企业中职工随意跳槽、不辞而别的现象很普遍,劳动合同流于形式。企业建立年金后过构造合理的制约机制,将会有效地约束职工随意跳槽现象。
3、拓展养老保险投资渠道,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当前,国家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除预留约三个月的支出量外,其余全部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从实际情况看,养老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远远不能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本养老金已经出现亏损。借鉴美国401(K)计划的经验,在构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时必须实现投资渠多样化,允许职工自主选择定期保证利率购买国债、公司股票、共同基金等方式。职工自主投资要自担风险,国家不负责运营风险,但要制定政策规定引导职工投资行为,避免大的损失,给社会造成震荡。允许企业年金投资多样化,一方面可以向资本市场提出对各种投资工具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进行金融创新,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满足年金保值、增值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又会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广阔空间,实现养老保险投资多样化。近来,国内一些商业人寿保险司
相继推出投资连接型保单,这种保单能够兼顾满足投保人对人寿保险的需求,因而受到投保人的欢迎,取得巨大成功。这从另一方面证实了企业年金完全可以实现投资多样化,调动职工管理年金的积极性。
4、强行执行再保险,确保雇员的利益。
尽管相关企业年金法规在制度上对筹集资金、审慎管理、信息公开化、多方面监督等做出规定,但是企业年金仍然有运行失误或企业破产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两大方面:首先,企业本身有破产的风险,企业本身破产,必然带来企业年金的连带破产。其次,鉴于企业年金是按市场化运行的,因而企业年金从理论上说也有运行失误和破产的风险。为防范风险,保证养老金能达到原计划规定的水平,政府需要加以处置。如美国就成立有养老津贴保障公司(PBGC)。在定额缴费计划中,当制定计划的雇主破产或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养老津贴时,养老津贴公司将负责支付津贴。PBGC的资金完全来自于养老金计划所付的保费,加上它所接管的养老基金和它雇主或相关部门收取的款项。也有教训。如在其初期遇到了一些企业不负责的运营,使风险扩大。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发展初期,暂时不宜以这种政府担保方式解决企业年金的运行风险。在保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虽然我国的再保险业务还不十分发达,但为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必须强制执行企业年金的再保险业务。在企业年金法中应设立该项条款,并规定每家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达到某一额度时,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再保险。
5、保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透明性。
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进行商业化的操作模式,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补充养老金增值,那就不能暗箱操作,职工有权利知道这些资金向什么方向投资,投资的规模和风险,并有权利决定是否投资,投资的方式等。要保证做到“知情同意”,其中的关键是通过机构化的建设,建立通报制度,例如利用“职工福利通讯”会议和职工大会等形式做到。
6、要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风险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我国的市场中介机构很不发达。离独立、客观、公正的标准还有很长的距离。应加快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发展,要求中介机构尽快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促使它们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服务质量。
7、企业年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中,企业将个人账户和投资的责任职工自己,的投资风险。常用的措施有:(1)指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共同基金供职工选择;(2)指派专人监督共同基金的市场表现:(3)普及投资知识;(4)定期向职工报告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以便雇员随时调整投资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研究,社会保险研究,2001年,
第6期:11—15。
(2)蔡增贤:补充养老保险应有补充政策,中国社会保障,
2001年,第4期:21。
(3)苏全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初探,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10期:
(4)徐桂华: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启示,社会保险研究,2001年,第9期:19-21。
(5)段昆:美国企业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10期:
(6)杨燕绥:企业年金法律问题研究,社会保险研究,2001年,第5期。
(7)牟达泉:加拿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研究,2001
年,第8期。
(8)董英申: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研究,2001年,
第4期:34-39
(9)华迎放: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启示,社会保险研究,2001
年,第11期。
(10)苏全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初探,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10期:
(11)刘李胜:共同基金:全球发展与中国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
(12)张俊山: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年金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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