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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银行结算制度研究
XCLW115441 银行结算制度研究
一、我国银行结算制度几次重大改革历史回顾。
二、我国现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存在问题。
三、如何改善当前银行结算制度的存在问题,使结算制度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本人认为必须抓好“三个修订”和落实“三个提高”工作。
四、结论。
内 容 摘 要
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加强银行结算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银行结算制度体系的构建,将对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不断改进支付结算手段,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进一步深入分析和探讨我国的银行结算制度,将有利与及时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结算制度及相关规定,不断健全支付结算体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的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银行结算制度研究
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加强银行结算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银行结算制度体系的构建,将对推广运用新的支付工具,不断改进支付结算手段,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我国银行结算制度几次重大改革历史回顾。
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至目前,其间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
(一)建国初期,银行结算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国家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着手制定、调整结算制度及相关规定。
1、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2、1950年11月,我国开始实施现金管理,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划拨清算”,也即实施转帐结算,对现金结算作了限制和规范。规定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公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都必须将规定限额以外的现金存入银行,一切收支通过人民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同时,国家银行有组织地办理转帐结算,为减少现金流通、发挥结算的监督作用打下基础。
3、1951年4月,我国开始实施《国内汇兑章程》和《国内代收章程》,制定了多种结算方式,并在全国范围内对结算制度作了统一规定,初步形成了国家银行的结算中心地位,标志着我国新结算制度的确立。这时候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一般支票、保付支票、铁路运输专用支票、票(信、电)汇结算、代收异地款项、埠际押汇等九种。
4、1953年,我国以“一五”为标志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借鉴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人总行为适应这种变化,在苏联专家的指导帮助下,制定了八种结算方式,称为“一般结算方式”,将转帐结算划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其中同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和计划结算四种;异地结算为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四种,并开始强调银行在结算工作中的监督作用。195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仍根据苏联专家意见,只是在八种结算方式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形成九种结算方式:取消保付结算,增加委托付款书和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分解为同城和异地两种,将托收无承付结算并入托收承付。同时,电信拨结算的名称更改为汇兑结算。1956年和1958年对此又作了两次修改补充,取消了一些繁琐的做法,并规定了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自行选择。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开始拨乱反正,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变化,银行结算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1、在“大跃进”、国民经济调整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受破除迷信、大破大立错误思想的指导,不讲科学、无限制地简化手续,结算制度受到重创,一度造成结算工作的混乱。为恢复结算工作秩序,人民银行总行重新修订颁发《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随着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出台,开始纠正“大跃进”给结算工作带来的种种恶果。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双六条”,为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补充,之后又再一次提出改革结算制度。但随之“文革”运动开始,结算工作再次受到严重冲击,结算制度被视为“封、资、修”而大加批判。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在经历较长时间的混乱后,国务院领导作出指示,决定重新建立结算制度。为此,人总行于1972年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73年1月起实行。办法确立了“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结算管理体制。1976年推广城乡限额结算。
2、1977年人总行召开全国结算工作会议,对1972年下发的《结算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颁发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78年起施行。对托收承付结算等作了一定的改革,同时补充了结算纪律以及违纪处罚规定,结算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改革卓有成效。1980年到1984年,先后增设委托收款结算,发展限额结算,开办华东三省一市限额结算,开展加强结算管理、整顿结算纪律活动,开办票汇结算,恢复商业汇票结算和承兑贴现,结算功能日趋完善。
(三)1989年,新银行结算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的结算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9年是我国银行结算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年。在1988年国务院批准人总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的基础上,制订出台《银行结算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结算改革的内容包括:放宽开户条件、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确立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废止不适应的结算方式、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电子化进程、完善结算管理体制、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制定票据法规、实行依法管理、减少行政性监督、改进现金管理和调整结算收费标准等十二个方面。同时明确了结算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四)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继实施,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办法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完善,我国的银行结算制度焕发出新的光彩。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实施,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障这部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1日起实施;1997年12月1日起《支付结算办法》在全国施行,作为《票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充分体现了《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操作性,办法是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基本制度,不仅规范了各种票据,还对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与原结算办法相比,其变化之大,属建国以来之最。它的实施为我国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使结算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2000年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公布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进行了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在支付清算服务与管理、账户管理和票据及结算凭证印制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促进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完善的制度框架。
二、我国现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国家支付结算行为,促进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在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当前支付结算工作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二个不到位”及“一个不明晰“。
(一)现行银行结算制度不适应。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结算的规章制度,由于颁布时间较长,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环境的快速发展,其中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部分结算方式由于受业务自身特点的限制,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结算要求。
(1)托收承付结算中的问题。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高度民主集中的、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产物,这种结算方式已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一是它滋生了企业盲目生产,发货后主要依靠银行收回货款,不利于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生产和提供优质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无形中起到了保护“落后”的作用;二是一些企业为得到所需的商品,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托收承付方式作庇护,利用银行信用,不负责任的签定采购合同,待收到货物后,随意找个理由拒绝付款,给这些企业提供了“避债”条件。在托收承付中,银行是结算的行政管理者,而不是资金清算的中介。实践中,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深圳,没有企业要求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托收承付的使用仍然较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是企业,不是行政机构。《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因此,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既与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也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汇票解付难日趋严重。银行汇票在银行结算中占有很大比重,但由于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至于汇票解付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汇票业务是企业将款项交给汇出行,由汇出行暂存“汇出汇款”科目,再签发银行汇票交付款人到外地指定的银行解付。解付银行收到银行汇票后,要见票付款,先行垫付资金,而后开出联行报单,向签发行收款。这种运行模式,显然对签发行有利。首先,签发行无偿占用了这笔资金,因为“企业存款”要付存款利息,而“汇出汇款”不计付利息;其次,签发行占用了应存缴中央银行的资金,因为“企业存款”要按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银行,而“汇出汇款”科目则不在缴存存款范围内;再次,汇出行签发银行汇票不用考虑自己的资金头寸。对解付行来说,一是要见票付款,必须考虑自己的资金头寸;二是要垫付资金;三是要承担解付挂失票据或假汇票的风险。凡此种种,造成了签发地乐于签发而解付行不愿解付的问题。而客户也由于票据携带及保管不方便,解付时对票面要素要求严格,更趋向于选择安全、快捷的结算方式。例:某商业银行公布的2007年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情况表中该行2007年的银行汇票业务量为12.87万笔,金额6900亿元,比2006年分别下降23.4%,3.2%,随之增加的是汇兑结算业务量。
2、办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和人民银行现行承担的职责相互矛盾,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如对空头支票的处罚,《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由商业银行实施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金融企业无处罚权应由人民银行实施处罚(从2006年开始对于空头支票签发人的处罚均由人民银行实施),对此,《支付结算办法》未作出修改。
3、随着网络及电子科技的普遍应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支付结算业务日趋增多,但电子支付结算制度的建设却严重滞后,如目前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卡种非常丰富,信用卡的结算功能不断增强,而现行制度中对信用卡结算的规定以不能满足人民对该产品的需要。
(二)银行结算监管手段不适应。现行法律将支付结算体系划分为支付结算和清算两部分,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贯有的统一性。因为结算和清算的高度关联性,有些支付结算问题直到清算阶段才被人民银行发现,按原监管应由人民银行解决,但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分设后,有关部门支付结算监督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遇到此类纠纷如不及时合理解决,将不利用形成公平、公允的结算环境,监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按照规定,商业银行支付结算行为日常的合规性监管与处罚应由银监机构承担,而商业银行网点众多,支付结算具有专业性、时效性且业务繁杂,如银监机构未专设结算监管部门,则难以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适时的、全面的有效监控。
(三)银行结算服务质量不适应。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运用银行功能和机构网络及其结算技术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提供结算服务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是否促进社会信用好转与维护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但目前商业银行在结算服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为稳定本行存款,以“用途不明确”、“背书不规范”等借口随意退票或利用票据有效期限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延误客户资金入账时间。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混乱。人民银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各家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开立或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如多头开立账户、开户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失效、利用一般账户违规支取现金等。
3、银行结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由于商业行基层网点的撤并,结算人员变动频繁,银行会计结算岗位上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结算业务质量,加大了支付结算工作的道德风险。
(四)银行结算功能不到位。当前银行支付结算方式的多元化基本能够满足单位及个人因资金给付而发生的资金清算需要。但是由于对票据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致使票据的功能未得到正常发挥。一是由于部分存款人对现金的主观偏好,较少甚至是抗拒使用票据进行资金结算;二是个别存款人恶意套用银行信用,通过签发空头票据、延迟支付票据款项等手段占用资金,危害了结算票据的信誉,影响了票据的正常使用;三是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电子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原来的票证种类和格式已逐渐难以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要求,支付结算功能亟待调整。
(五)防范票据犯罪措施不到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有些违法分子利用高端的科技手段伪造、变造票据和印章,如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要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进行票据查询,现实中,承兑行只对是否签发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的事项进行查复,而票据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却无从考究,这在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中亦无相关规定,这无疑加大了贴现行的风险,给违法分子提供了欺诈的机会;又如目前区域支票均通过人民银行支票影像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接票行只是为客户办理委托收款,根本无法核实票据签发人的预留印章是否真实一致、也无法检验非本行票据的真实性,这无疑加大了银行及收款人的资金风险;对于空头支票,现行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将空头支票退还客户,未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一旦发生案件公安部门也难以在银行找到证据。上述的种种迹象表明,票据欺诈案件时有发生,致使社会群众对票据的安全性产生疑问,对票据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不利影响。
(六)相关法律条文、处罚标准及索偿方式不够明晰。目前,我国票据的使用者多为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及私人老板,他们并不具备通读法律法规的能力,遇到票据或结算纠纷时,无法根据现行结算制度进行追讨,亦不懂如何利用结算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如何改善当前银行结算制度的存在问题,使结算制度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本人认为必须抓好“三个修订”和落实“三个提高”工作。
(一)全面修订现行银行结算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必须根据当前的金融发展状况,积极会同银监会等有关机构,全面修订与现行支付结算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制度,为基层央行和银监机构开展结算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同时,要加大对违规支付结算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金融机构违规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成本,提高其依法办理业务的主动性。
2、及时修订与现行支付结算体制不相适应的支付结算制度,使其为民所知、为民所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
3、及时梳理有关结算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不再适用的应取消,为促进我国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日趋完善的制度框架。
4、要顺应金融创新潮流,借鉴国外相应立法,加快建立我国电子支票网络结算方式的结算制度,加快网络银行及电子支付的发展。
(二)修订协调监管制度。
1、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框架,进一步分清哪些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哪些由银监机构管理,清算环节的结算问题如何管理,只有明确职责权限,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2、人民银行与银监机构应尽快会同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支付结算监管可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支付结算资料信息及时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辖区支付结算工作秩序的稳定。
(三)修订内控管理制度。
1、要按各结算业务类型修订操作流程,使各项结算业务达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各金融机构遵循统一的操作规范,同时有利于提高现场监管效率。
2、要加强现场检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商业银行、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行为决不姑息。
3、要设立专门负责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想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解决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业务纠纷,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环境。
4、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严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空白重要单证管理,特别是要总结历年票据欺诈案件的经验教训,明确签发票据权限,规范操作规程,做好支付结算业务内部监控,防范内部职务犯罪。
(四)提高银行结算工作的认识。
1、人民银行基层行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关系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要把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放在维护金融稳定的战略高度上加以重视,不能以没有日常监管权和处罚权为借口而放松监管,要从稳定大局角度出发,增强央行的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基层央行结算管理部门要转变工作观念,切实做好银行账户管理、同城票据交换等职责内工作;对清算环节发现的结算问题,要及时反映给当地银监机构并向上级行汇报,使问题能按规章制度适时、妥善得到解决。
3、要针对目前支付结算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汇报,为上级行了解情况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提高银行结算服务质量。
1、首先是系统方面的提高。在清算环节,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制支付系统已安全运行,并取得了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小额支付系统正在全国有序展开,运行后将大幅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银行结算账户全国联网工作已实现二期上线,这将从源头上遏制多头开户及滥用账户现象的发生,有效维护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信用整体好转。在结算环节,各商业银行都开发并运用了各自的异地资金实时汇兑系统,还要进一步开发完善诸如“网上银行”、“电子钱包”等结算业务种类,加快支付结算电子化进程。
2、操作方面的提高。优质的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树立良好信誉和培养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结算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之一,这要求各商业银行在操作中要做到:实现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建立高素质的结算服务咨询队伍,利用银行资源,塑造结算业务品牌,拓展服务的深度与广度;及时与客户对账,协助开户企业清理未达账款,保证款项及时到账,减少资金杂途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中“十不准”,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执行相关银行结算制度;严格执行“三公开一监督”规定,对客户实行承诺服务,为客户解决如何鉴别票真伪等有关结算疑难问题,积极向客户宣传结算常识,为支付结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本人认为,通过不断完善支付结算制度,健全支付结算体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的支付结算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一、《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
二、《票据法》1996年
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2000年
五、《改革现行结算制度广泛推广与应用票据》马振侠、张伟1988年(农金纵横)
六、《略谈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汤庆洪1990年(广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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