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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XCLW115455  金融全球化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内 容 摘 要
金融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市场的金融风险。中国已加入WTO,因此研究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问题便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论文首先介绍了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概念及特征,然后分析了金融风险在此种背景下的表现形式。最后,论文详细阐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目录
金融全球化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2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业2
(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2
(二)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业的变化3
二、 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新的风险形式分析4
(一)金融风险的定义和种类4
(二)金融风险新的表现形式4
三、 规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及若干法律思考7
参考文献12
1、论文12
2、著作12
3、中文翻译版12

金融全球化形势下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金融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加剧了全球市场的金融风险。中国已加入WTO,因此研究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及其法律监管问题便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本文拟从我国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中新的风险形式分析入手,探讨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业
(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经济、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自由地无阻碍地流动,全球作为一个整体市场,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配置。当市场跨国界延伸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市场规则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控手段的跨国界延伸。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多边贸易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出现,正是经济全球化的表现。
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也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金融全球化是其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高级阶段。所谓金融全球化,就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相互交往和协调、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相当水平,进而使全球金融形成一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主要表现为:
1、金融业务和机构的跨国发展。可以说,如今世界各国的金融业早已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
2、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和扩张,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的兴起,促使各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另外,国际资本市场游资也十分巨大,进进出出,来去无踪,更成为国际资本流动中的一股黑旋风。
3、各国金融政策趋向一体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为了适应这个过程,提高本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许多国家纷纷加大对本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力度,逐渐放松或取消原有的金融管制,从而使各国金融政策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
4、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黄金市场的竞相发展,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隐隐欲现,建立新的国际金融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进一步推动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
(二)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业的变化
金融全球化促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合理流动与配置,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必然会带来金融业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全球化与资本的无序、大量流动。九十年代以来,金融扩张速度大大超过贸易增长速度。以投机牟利的货币资本可以不依附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运动,成为一种特殊牟利资本。这些数以万亿美元的巨额资金多半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债券、外汇和房地产这类泡沫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上投机,结果造成该国经济结构的虚拟化,而一遇金融风波,外国资本的迅速大量流出又破坏了原有的资金供求关系,导致本币的过度贬值,本币的过度贬值反过来又加剧了资金的外流。
(2)金融全球化与各国货币政策的冲突。当外部资本大量流入新兴市场国家时,必然会破坏原有的资金平衡,造成通货膨胀压力,绝大多数东道国会相应提高利率,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然而,高利率反而会进一步鼓励外国资本的涌入,使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导致了膨胀性的结局。显而易见,在缺乏严格、规范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制度的条件下,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扰乱了东道国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减弱了一国运用货币政策实现内外均衡的可能性。
(3)金融全球化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面对流动性强、资本量大、掌握现代化通信技术和金融分析工具的对冲基金的冲击时,国际金融监管以及各国金融监管的薄弱性充分体现出来:在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方面明显不足,在会计制度、监督报告、公开披露等方面亟待完善;国际资本流动信息的透明度不够,公众、监管部门和评信机构很难评价金融机构或区域金融市场的稳健程度,也无法制定相应对策防范局部金融动荡的蔓延;目前还缺少全球性的,具有独立权威的国际监管机构,能够协调各国金融货币当局的政策,迫使一国放弃不恰当的资本流动政策,并拥有独立、充足的资金来源,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实施必要的控制。
(4)金融全球化加剧了银行的脆弱性。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中央银行需要时常调整利率水平,以实现资本自由流动状态下的汇率稳定。这种利率变动的不确定给银行经营带来了风险。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汇率变动幅度明显增加,若本币贬值,银行就要为其外币负债支付更多利息与本金。
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新的风险形式分析
(一)金融风险的定义和种类
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在金融领域,由于风险因素诱发风险事件而导致金融机构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种类很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文件中,将银行业务经营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归为八类: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二)金融风险新的表现形式
金融全球化给整个金融体系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金融风险在新的环境下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1)银行坏债累积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呆坏帐比率和银行赢利能力 三个方面,与国际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这极大地约束了其贷款能力,虽然通过政府增发2700亿国债后达到 8%以上,但由于商业银行效益不佳,从 1996年开始,金融业在呆坏帐没有正常冲销的情况下已陷入全行业亏损,而且亏损额在急剧增长,呆坏帐比率以每年几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据估计,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已经居国际银行业前列,约为25%,远远超过许多国家,甚至超过某些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
(2 )我国金融业的管理体制约束了其业务的发展,这是重要的制度性风险。今天,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银行体制的趋势,世界上许多金融企业纷纷由单一业务向多元业务转变,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种领域,这无疑大大提高了竞争能力。而我国一方面允许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继续实行多元化业务经营,同时对中资金融机构则实行严格分业经营,以防止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风险在行业间交叉传递,这两种经营方式的差别是:混业经营能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并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这种差别显然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平地参与竞争。加之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体制僵化,缺乏化解风险和开拓业务的能力,必将进一步导致与国际金融业实力差距的扩大。
(3 )我国金融业内部监管机制缺乏,加大了对金融业调控与监管的难度。我国金融机构组织规模大、分布广、分支机构多就属不利,再加上规章制度弹性大,工作责任不明 ,或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就进一步削弱了本已乏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不断加速和扩大,信用环境恶化,据估计,我国非法存在境外的外汇达2 0 0亿美元,利用在我国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提供的银行远期信用而从事的外汇黑市达70亿美元。这将会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外资金融机构也可以利用遍及全球的国际金融网络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国际游资利用不同市场间利差和汇差进行套利套汇以牟取暴利,既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又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4)利率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根源在于市场利率的非预期变化对银行盈利水平和银行资本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由于银行间存在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性差异,市场利率变化对不同银行的影响有着很大的差异。市场利率的非预期变化可能增加一些银行的利息收入与银行市场价值,而亦可能减少另一些银行的利息收入与银行市场价值。虽然我国的市场利率机制尚未形成,使市场利率作为影响金融机构成本变动的重要因素不如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突出,但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也有所暴露。如前几年高息揽储引起存贷利率倒挂,近两年来利率接连下调,银行存贷利差缩小,导致银行收益下降。可以预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发展,利率机制将趋于灵活,有管制的浮动利率将向市场利率转变,我国金融机构必将面临比较明显的利率风险。此外,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频繁,直接影响外汇资产及负债的市场价值,使拥有大量外汇资产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面临高汇率风险。
 (5)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有关交易对手或对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而产生的风险。具体到金融行业,就是指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投资交易对手不做交割等情况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制度还很不完善,信用环境尤其不佳,从前几年”三角债”问题的严峻到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无一不和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精神有很大关系。另外,多年来地方政府政府的潜意识里普遍有把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当成”第二财政”的思想,为了解决当地国有企业的困境长期要求银行输血,而这部分贷款从一开始就没有偿还的可能性,所造成的呆坏账累计下来给整个银行系统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蒙受损失或倒闭的风险.即当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赢利水平。在极端情形下,流动性不足会造成金融机构的清偿问题,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而给其带来损失。这时,金融机构被迫以高于正常的利率融资,甚至发现在市场上融资完全不可能时,就产生了流动性风险。此类风险的危害极大,严重者能置金融机构于死地。1998年中,我国接连发生的广信倒闭事件、海南发展银行倒闭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流动性风险造成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流动性风险经常是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直接原因,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其他各类金融风险长时间积累、潜藏,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
(6)另外,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泡沫风险。首先是股市泡沫,目前,深沪两市的流通市值已达14120多亿,大约相当于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12% ,平均市盈率达到了40倍,甚至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已达到了80倍。近年来股市扩容的速度正在加快,发展和壮大股市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其对经济的影响也会增大,那么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其次是房地产泡沫,房地产在许多城市和地区价格过高,商品房大量空置,开发商难以归还银行贷款,由此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从迄今为止的国际货币投机活动来看 ,每次大的冲击都是针对那些泡沫经济过大的国家进行的,号称世界头号炒家的索罗斯,本人就自称是一个“戳泡沫”的专家。亚洲金融危面的爆发就是泡沫经济的结果。
规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及若干法律思考
在现代经济中,整个经济运行是通过金融资金的运作来完成的。一个国家金融出了问题,哪怕是局部的问题,也可能导致连锁反应,给整个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防范金融风险不仅关系到经济领域,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金融业是个风险很大的行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由于金融业的特点,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我们必须十分关注金融风险可能引发的“系统风险”。这种系统风险表现为因一个或多个银行出乎意料倒闭,而在银行体系中乃至全社会所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剧,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一国的金融风险很可能会引发全球的金融动荡。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就是维护一国的经济与国家安全,金融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核心。
近年来,世界上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具有普遍警世意义。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全球至少有14个国家因金融危机的爆发致使GDP损失达10%以上。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墨西哥、阿尔巴尼亚和亚洲金融危机对这些国家的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稳定所造成的严重破坏。各国金融危机已经反复证明,如果一国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认识不足或处理不当,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稳定,而一国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会演变为一国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金融危机已经构成后冷战时期对发展中国家政权最大的威胁。为了及时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大力普及宣传金融基本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普及活动,使各级党政和企业领导干部加深对金融工作、金融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金融,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要把是否掌握金融法律知识作为金融系统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必备素质。在强化金融法制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加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使他们对金融工具能有正确的认识,并能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识别和判断,形成全社会监督,从而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应紧紧围绕“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中心任务,从市场准入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到市场退出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逐步实现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一是在市场准入监管环节上,应分别从立法上进一步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实行机构定位,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业务范围、经营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尽早出台或健全《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国债法》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促进市场良性运作,保证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进入法制新阶段。对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上升为行政法规。完善金融机构设置规划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对有关股东资格、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是在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环节上,要强化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统一法人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同时加强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尽快出台金融稽核监督条例。
三是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管理环节上,要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符合金融监管要求和法律程序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包括接管、合并、破产、关闭以及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或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四是适时修改完善金融法律。金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会逐渐暴露出许多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有的条文本身存在疏漏,一些文字措辞还有待于进一步严谨,更关键的是很多法律在入世后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大量司法实践和金融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金融法律作出修改,以适应迅速发展的金融业的需要。
五是各类金融法之间要相互衔接。不同金融法规之间要相互协调,这就要求每部金融法律的指定都要考虑金融业发展的全局,并且要给各类金融业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
(三)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推进依法从严治行。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透明度。透明度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是金融运行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和不严肃等问题,当前要制订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原则和标准。同时,还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公开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泄漏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等,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秩序;二是完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在目前情况下,就是确保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系统内的核心地位。在进一步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同时,要考虑到国际上混业经营的趋势,突出依法监管、风险控制、强化整体监管功能,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传统监管方式,建立各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金融政策的权威性和连贯性。适当的时候,考虑可成立金融业综合性的监管机构。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自律机制。在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要严格银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的授权授信管理,明确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及部门之间和员工之间的职责划分,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业绩评估程序。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同业工会或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同业协会的内部监督作用,规范、协调经营行为。促进整个金融业走上良性竞争的道路。
(五)加强对执法的监督。金融法规的正确执行是提高法制监管水平的重要一环。实际上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在法规的执行方面是平等的,他们的沟通,合作及相关监督,可以保证金融法规的的全面正确执行。为了规范法规执行和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必要加强金融执法的监察力度。金融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金融监管的全体工作人员及其全部活动,监察的内容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的合规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适用法律的适当性,处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及时性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行政救济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各类监管信息在监管部门的共享度等。各级监管当局的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金融部门适时进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同时,各级监管当局要定期组织对下级行开展执法大检查,对一些单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当事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依法追究金融违法责任,切实维护金融法律的严肃性。(1 )严格追究违法责任。金融违法行为发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严格追究违法责任,使责任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2 )成立专门机构,及时、准确处理各种金融违法行为,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移交金融刑事犯罪人员 ,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论文
张志杰,2000:“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法律思考”,《乡村金融论坛》,第3期。
陈瑾,2000:“金融全球化趋势与我国的金融风险控制”,《金融与经济》,第11期。
薛梅,2001:“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金融风险及其防范”,《重庆工学院学报》,第12期。
王小娟、于飞、刘长国,2001:“我国当前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商业研究》,第3期。
王九云,2001:“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问题”,《法学研究》,第1期。
王利深,2002:“加入WTO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经济师》,第7期。
龚志红、周艳玲,2001:“浅谈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经济与法制》,第7期。
2、著作
张亦春 主编,1999:《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周道许 主编,1999:《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安全》,中国金融出版社。
周道许、程春峰 主编,2002: 《金融监管原理与实务》,中国言实出版社。
3、中文翻译版
[美] 米什金 ,1998:《货币金融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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