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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以“三农”导向的发展与改革

XCLW115641  论农村信用社-以“三农”导向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3)
二、合作制金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必由之路---------------------(5)
1、以农村家庭经营为主体,国有、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各种联合体并存发展的新格局-----------------------------------------------------(6)
2、发展我国合作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7)
3、合作制是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最佳途径----------------------(7)
4、合作金融灵活多样的融资形式,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8)
三、按照现代合作金融制改造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有效途径---------(10)
(一)强化信用意识,培育合作精神-------------------------------(10)
(二)建立自律组织,加强管理职能-------------------------------(12)
(三)明确服务宗旨,优化产权治理结构---------------------------(13)
(四)做好相关工作,营造发展环境-------------------------------(14)
1、加速完善补偿机制,解决历史遗留包袱--------------------------(14)
2、适时建立合作金融业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14)
3、政府要为合作金融的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15)
四、总结-------------------------------------------------------(15)

内 容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探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使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论农村信用社
---以“三农”导向的发展与改革
农村信用社是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它既是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又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WTO,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广大农村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国有、集体、私营经济和各种联合体并存发展的经济格局。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了其支农信贷资金的主力军作用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体制的不完善,其市场定位与合作金融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尽管农村信用社已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却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为社员服务的宗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助推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本文通过介绍信用合作思想在我国的传播,诠释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分析把我国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必要性和有效途径,旨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五十年代建社以来,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前,是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其间,按合作原则办社,信用社的发展比较健康。第二阶段,1958年至1982年的二十多年中,信用社在颠沛流离中艰难度日。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营业所被合并成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交由贫下中农管理。1959年,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被国家收回,而农村信用社被进一步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在“十年动乱”中的196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由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职工走“亦工亦农”不脱产道路。几经折腾后,信用社职工队伍、资金、业务均蒙受了严重的损失,信用社在性质上也几乎变成集体经济和人民公社的财务部,经营活动几陷崩溃。1977年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重新合并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此时,信用社被定性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演变为“两重性”的金融组织,合作制特征丧失殆尽。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设立,继续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上述信用社的几多波折,无论是“下放给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为社队的财务部,还是“接受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抑或是“与银行营业所合并,成为银行的基层机构”,都不仅未能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正确道路,而且给合作金融事业带来莫大危害。其教训是非常惨痛的。第三阶段从1983年到1996年,农村信用社主要进行了以恢复“三性”为主的改革。1983年,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在农村金融政策历史上具有拨乱反正意义的措施。中央1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从而确立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从1984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推行了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改革。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全面展开了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的工作。经过规范,增加了股金,健全了民主管理制度,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得以强化。农村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明显加强,在农村、农民中的形象明显好转,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合作制金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必由之路。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如产权结构的明晰并未带来社员对信用社的真正关心,形式上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实际上的形同虚设,自主经营权的强化与破产约束失灵及道德风险的增大,特别是行社分家和历史积累的包袱,使信用社全行业背负着沉重的坏账和亏空,艰难运转。信用社向何处去再次引起广大有识之士的强烈关注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最终归结到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必由之路,现行农村信用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之处,必须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改造,必须坚持合作制方向。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按合作制进行的改革已穷途末路,必须改弦更张。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放弃合作制,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体设想有如下几类:一是合并模式。根据农村信用社主营目标的最后界定,如果继续以商业性金融业务特别是存贷款为主,则并入农业银行;如果以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农民(三农)的政策目标为主,则并入农业发展银行。二是联合重组模式。实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捆绑式重组,把县级以下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统一重组为农业银行集团控股的股份制农业信贷银行,并组建新的农业银行集团,实行控股管理。三是单一重组模式。仅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组,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农村合作(股份制)银行。四是权力下放、多元模式并存。把组织模式的选择权下放到地方和信用社自身,不搞一刀切,由各省、地、县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或重组为商业银行,或合并为县、地统一法人或并购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或独立保留,或并入其他类型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合作制是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由之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摆在信用社面前的光明坦途,其理由如下: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从经济结构到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成了以农民家庭经营为主体,国有、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各种联合体并存发展的新格局。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村整个合作事业的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小规模、分散性的特点,需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连结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发展信用合作事业,将能更加有力地推动农业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发展。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农业筹集资金。商业银行的性质、经营目的及其相互竞争性,决定了其难以长期把农业、农民家庭经营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通过合作金融组织,则可以把农村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从现实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是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主要力量,是最能有效、及时、方便地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三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连接起来,提高经济效益,把经营收人留在农村,返还给农民,这是增加农民收人、加快农民致富的一项大政策。    2、发展我国合作金融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需要众多的贴近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及商品生产的多层次性,需要建立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国有农工商企业、大宗农产品收购等较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在较长时期内,我国社会主义将处在初级阶段,农民家庭经营仍是农村基本的经营方式。因此,农村迫切需要有合作金融机构为广大家庭农户、个体私营工商业、各种联合体、乡镇企业等分散小额的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和金融秩序的整顿,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正在撤并。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将主要落在农村信用社肩上。   3、合作制是引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最佳途径。恩格斯指出,在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但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广大农民并不富裕,不少人尚未摆脱贫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不断拉大,农民迫切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保护农民利益、为农民服务的机构占据农村市场的主要地位。信用合作社正好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4、合作金融灵活多样的融资形式,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力低水平、多层次和不平衡。充分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合作金融的多样化的融资形式,适应着不同层次的需要,它可以实行正常利率贷款,也可以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可以实行抵押贷款,更可以实行信用贷款;它可以通过合作金融组织联合融资的形式,满足生产能力较大的企业的资金需求或产生出较大规模的生产力,但也可以发放小额贷款以适应生产力很小的农户的需求;它可以采取长时期的组织化的形式存在,也可以采取短暂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形式存在;它可以采取企业化经营,也可以采取带有扶贫性质的管理形式。总之,合作金融丰富多样的形式,适应着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的需要,促进着生产力的发展。      从农村经济小额、分散的特点和农村社会偏僻闭塞、地缘性强的特征来看,只有合作金融机构才是惟一与之广泛适应的金融组织。满足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得不偿失,不愿为之。只有信用合作社,由于地缘关系,人们之间相互了解和认识,征信成本低廉,手续可以简便,使得交易费用降低,加上存放款都以社员为主,经营风险较小,才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才可以在金融资源贫瘠的乡村生存。    此外,合作经济及合作金融决不仅仅意味着弱小和落后。从它的产生来看,是弱小经济的联合,从基层来讲,它也确实是为个体经济、弱小经济服务的,但它通过层层合作,变小资本为大资本,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形成大规模经济,参与到社会大生产中去,并可以吸收大生产的先进生产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同时,市场经济越发展,合作的层次也越高,规模也就越大。西方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大发展已证明了这一点。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合作金融,通过层层再合作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在国内金融市场占居重要地位,一些合作金融组织还把业务范围扩大到国外。在与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中,日益显示出合作金融组织的广泛适应性和广阔的生存空间。1999年底,在德国独立从业的合作金融企业占德国所有银行家数的64.36%,将近三分之二;合作金融业务网点占金融业务网点总数的 28.93%,超过四分之一。就合作金融业资产占整个金融业资产的比重而言,法国、芬兰、奥地利、荷兰等国也在30%左右,且一直处于稳定发展的势头。合作金融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导力量,而不再是作为一种次要的、补充性的金融制度存在,不再是国家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附属物。合作信用作为最古老的信用形式,现代信用合作组织在当代几乎所有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充分说明了合作金融持久的生命力。    从根本上讲,合作金融是一种弱小经济的联合,合作金融组织一般是由一些经济力量弱小的人们出于互助目的而组建的,但是合作金融业的发展与经济发达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无关,即无论是发展中经济还是发达经济都需要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认识到这—点是相当重要的,由此可以揭示合作金融为什么在德国、法国、芬兰、奥地利、荷兰、美国、日本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发展深度,甚至远远超过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深度。从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避免实践中的“合作与非合作”的两难选择,避免对于“合作制要不要坚持”的讨论,也就不会存在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来否认合作金融制度必要性的思潮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制度性安排不符合合作制原则,只是表明制度供给失误,并不能证明合作制在我国没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弱势群体仍占有不可忽视的比重,以各种形式引导弱小经济的联合与合作十分迫切,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应该是创造条件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绩效,而不是“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按照现代合作金融制改造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有效途径    坚定合作制信念,必须认识到把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是非常困难的,更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做长期的、艰苦的、细致的工作,才能逐步建立真正的、稳健的合作金融制度。     (一)强化信用意识,培育合作精神    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是信用,信用不好或不讲信用便无从合作。信用是一种相互的诚信,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信用就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如果一个社会信用不足,便无法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更无法步入现代经济社会,国民个人也无法从“政治人”向“经济人”过渡。    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资源,破坏容易恢复难。目前,国内一些机构已着手建立一些机制来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恢复和发展,如将城市居民个人信用记录电子系统,一些企业发起成立中国信用联盟,一些农村建立信用村、信用镇等,都是一些有益的措施。但整个社会信用意识的强化、信用风尚的好转尚需相当长的时期。信用合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也必须随着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强化和完善不断推进,急于求成的做法是不现实的。    我国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改革,强调合作教育更具有切实的必要性。我国农村信用社在解放初期的大规模建立,是以急风骤雨式的政治运动形式推进的,从一开始就缺乏合作知识的教育普及。在随后的历次变革动荡中,无论是与国家银行的合并还是脱钩,无论是国有化还是合作化,每次制度变迁都是国家强制性进行的,社章赋予信用社股东的权利形同虚设,社员对于信用社的重大方向性决策没有发言权,如近年来的行社脱钩行为,从未有过以信用社股东决议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形式来表决。多年来的现实给社员的教育就是“信用社是政府的,合作制是虚假的。”所以,必须深入开展较为持久的合作制启蒙教育。因此,要对广大农民进行合作理念和合作制基本知识的教育,要组织合作制的各级指导者及农信社的干部员工认真学习合作制的有关理论及实践资料,弄懂合作制尤其是合作金融的起源、发展及基本特征,弄清我国合作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明白我国农村信用社必须走合作制道路的道理,并通过深入调研,弄清本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体制现状及其与合作制的差距,进而因地制宜地决定本地区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略。   (二)建立自律组织,加强管理职能    完善的组织体系是合作金融业顺利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国外成功的合作金融组织,都是利用了独立经营的小型地方性的合作银行同时拥有相当于附属机构的较大银行为辅助这样一种颇具比较优势的体制。这在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都得到明证。这些国家合作金融事业的成功,得益于拥有一个完善的具有优势的组织体制。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是极不完善的,多年来只存在基层信用社,近年来的改革也只增加了一些区域性的市县或地区联社和省级联社,全国统一的总社尚是空白。多年来,人民银行代表政府行使对于合作金融部门的监管,但它同时又是合作金融部门制度的设计者、制度的供给者和制度变迁的推动者。政府成为合作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其推动合作金融制度变迁和合作金融业发展的措施从实践结果看,在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结构上的失衡和错位。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而言,中国合作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始终是属于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它仅仅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不能适应金融需求者的制度需求,这也是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始终没能完成的主要原因所在。为此,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自下而上建立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以达到完善我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减少改革和制度变迁成本的双重目的。根据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实格局,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应在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组建省级联社和中央联社。各级联社既有服务和管理职能,也应有经营职能,这是合作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并已为西方国家合作金融实践所证实。只有建立这种系统性的体制,农村信用合作社才能有条件捍卫自身的利益,才能发挥出合作金融制度的优越性。    (三)明确服务宗旨,优化产权治理结构    多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宗旨模糊不清,曾一度偏离支农方向,致使信用社陷入经营困境。目前,政府提出信用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服务。这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指明了方向。农民分为社员和非社员,农民从农村信用社的优质服务中受益,非社员会逐渐趋向信用社变为社员,农村信用社的社员组织会不断扩大,这会有利于信用社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在于确立真正的合作制产权关系。首先,将合作制的产权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界定信用社的产权归入股社员所有,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持,政府和监管机构不得侵犯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动员农民广泛参与,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合理确定入股面和入股金额,建立起社员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切实体现出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只有农民入了股,并广泛地参与到信用社各项管理中去,他们才会把农村信用社当作自己的组织,也才能真正地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这里,最核心的是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由社员当家作主。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收支和经营效果要定期向社员公布,自觉接受社员和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再次,在分配上,要贯彻合作制按交易额返还利润的原则。这一点十分重要,但多年来一直都未能贯彻。    (四)做好相关工作,营造发展环境     1.加速完善补偿机制,解决历史遗留包袱。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可分为四类:一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二是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如行社脱钩过程中转移过来的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三是按国家要求开办保值储蓄实行保值补贴形成的亏损;四是关闭合作基金会带进的呆账。沉重的历史包袱是信用社改革回避不了的一道难题,它应该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解决。无论是一次性补偿,还是逐步采取免税、优惠的央行贷款等措施解决,这项改革的成本都必须付出。否则,不用说是合作制,任何其他制度如股份制、国有制都会被巨额的不良资产和亏损压跨。    2.适时建立合作金融业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除建立资本补充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外,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较为完善。我国也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合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合作金融业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与整个金融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相一致。     3、政府要为合作金融的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合作金融在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为农村经济服务,政府应该对其提供特别的支持,如采用美国对信用社免税、免缴准备金的做法,中央银行也应在融资方面给予其优惠的待遇。要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社员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合作金融事业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四、总结
 “三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农信社必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信社要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强化服务功能。监管部门要区分不同类型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也要重视对农信社支农服务的督促和引导,使农信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信社经过50多年的徘徊和探索,终于找到了一条符合自身发展规律,兼顾各方利益,调动多方面积极性的改革发展道路。虽然,相对于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农信社内外部条件都不如前者,前进的道路则更为艰难曲折。但是,农信社毕竟明确了发展方向,找到了正确的道路。“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只要沿着这条路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的走下去,相信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中国合作金融事业发展壮大的成功之路。

参 考 文 献
[1] 许志忠,崔晓初.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华北金融,2001. 
[2] 高伟.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攀登,2006
[3] 杜西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06 
[4] 刘业奇.论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产权问题[J].广西金融研究,2006
[5].baidu.com
[6].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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