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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机制

XCLW115644  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机制

一,农村信用社现行信贷管理机制的弊端
㈠、审贷分离岗位形同虚设,贷款发放逆向操作,责任与权利不对称
㈡、信贷资金造成损失及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与信贷人员自身承担能力极不相称
㈢、信贷人员岗位调离与贷款损失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界定
㈣、在贷款投向决策上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与贷款方式主次位置颠倒
㈤、贷款风险防范和信贷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
㈥、上级行业监督与信用社经营范围同信贷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
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社信贷力量的壮大和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完善信贷管理机制的几点对策
㈠、完善信贷人员贷款操作规程
㈡、建立信贷人员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㈢、实施信贷业务定期审计制度
㈣、完善信贷人员管理办法
㈤、建立信贷业务营销制度,为改变信贷人员“恐贷惜贷”现象充分调动信贷人员信贷业务拓展积极性
㈥、建立农村信用社平等竞争机制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及行业管理部门也相继建立起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之要求、以防范贷款风险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机制。现行的信贷管理机制一方面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风险防范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又阻碍着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机制,真正做到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者间的协调和统一,已成为我们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现行信贷管理机制的分析,找出存在的缺陷,同时针对存在的各种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弥补对策,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健康的发展。


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自身及其行业管理部门也相继建立起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之要求、以防范贷款风险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机制;信贷岗位实行审贷分离、贷款操作规程、贷款管理责任制度、信贷人员管理办法、超比例单户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无疑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风险防范、对信贷从业人员的约束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现行的信贷管理机制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不及时加以改正和完善,势必影响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者间的协调和统一,阻碍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现行信贷管理机制的缺陷
㈠、审贷分离岗位形同虚设,贷款发放逆向操作,责任与权利不对称。从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岗位设置来看,按审贷分离运作要求都设置了:贷款调查岗(第一岗),由信贷员担任;贷时审查岗(第二岗),由分管业务副主任担任;贷款决策岗(第三岗),由信用社主任担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部分贷款业务由信用社主任自己承接,再由主任交给信贷员去调查;信贷员在调查时明显地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意向,只听取企业厂长经理们的侃侃而谈、询问一些企业粗浅的概况,在获取企业会计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财产权属证书等资料后,就算调查结束。而对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及产品经济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目前市场占有情况及企业前景、真实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贷款的实际用途、项目资金的总体安排、还贷资金的来源及归还期限等都未作深入调查,故对借款企业的调查结论只说好的或坏的,但讲不出评价的充分理由和依据。业务主任对信贷员上报的贷款申请资料,只粗略看一遍,未作认真细致审查,只领悟主任意图,签上意见后转报给主任。主任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见,签上同意后,并由前两岗中其中一人担任第一责任人。一笔贷款便可产生。对贷后检查,往往由第一岗信贷员担任,即使进行了检查也没有书面记录,就算有也不过是几句套话。有的信用社贷款决策岗由业务副主任担任,但没有主任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其实每笔贷款的真正决策者仍然是主任。当贷款出现较大风险或损失时,第一岗或第二岗人员含怨承担了第一责任人和调查或审查失误的双重责任,而第三岗主任则逍遥在“第一责任人”之外。由此可见,这种不合理的信贷管理机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信用社一把手贷款决策时一人做主的局面,也违背了建立审贷岗位分离所要达到的各岗位人员之间横向与纵向制约相结合之目的。
㈡、信贷资金造成损失及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与信贷人员自身承担能力极不相称。根据现行信贷赔偿制度,若有一笔1000万元大额贷款,在论证决策时普遍认为项目较为可行,都乐于承担贷款责任。或在论证中存在分歧意见,同意与不同意的意见人数相差不多时,而信用社主任或贷审会主持人认为可行,个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几年后,因种种原因导致企业倒闭,造成贷款大额损失,而信用社对这笔贷款若按全额赔偿计算:①假如该笔贷款由联社推荐发放,贷审会多人承担第一责任人(如贷审会成员为9人),那么负责人应赔偿200万元,其他人员应各赔100万元。②假设该笔贷款由信用社自己申报,有关责任人最少的要求赔偿225万元,最大的要求赔偿450万元。以上两中赔偿情况,相对与信用社主任或贷审会成员的个人承受能力,即其每年收入10万元左右而家庭资产不到100万元,其根本无赔偿能力。若按部分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总额也不超过2.54万元,有关责任人最多的赔偿1.27万元。那么贷款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的差额不得不作为呆账核销,这样就严重地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㈢、信贷人员岗位调离与贷款损失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前任信贷人员在调离时贷款形态正常,贷款手续齐全,贷款利息能正常支付,一般都列入正常贷款范围。而信贷人员为了规避承担管理责任等风险,往往要人为地延续和掩盖贷款风险的暴露、反映,因此当时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情况有可能被掩盖着。后任信贷人员接手后,借款企业运行不久劣迹逐渐暴露出来,最终导致企业关闭,贷款出现损失。当追究责任时,前任信贷员认为:我调离时借款人、担保人是正常的,如果在当时对收回的贷款不再发放,信用社的贷款客户就流失了,影响了信用社的经营收入,后来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不良迹象时应由后任责任人负责及时收回。而后任信贷人员则认为:调离移交时,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况没有真实反映,实际上掩盖了其原有的不良劣迹,首笔及调离前贷款是前任信贷人员发放的,到企业运营不佳、贷款出现风险时,利息收回有时也出现困难,我哪里还有全额收回贷款本金的能力。责任是前任信贷人员遗留下来的,应由前任人员承担。因此,前后两任信贷人员都各圆其说各有各的理由。管理责任趋于模糊,管理责任链出现断线,如果贷款责任人调动人数较多,贷款的责任就更难界定。
㈣、在贷款投向决策上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与贷款方式主次位置颠倒。由于《担保法》的实施以及前几年因信贷管理不善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惨重的血的教训等因素,促使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剧增,由此,出现了在贷款项目决策时往往把贷款方式(贷款担保形式)放在第一位,许多信用社普遍存在只要有足额财产抵押便可发放贷款的错误观念。而把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国家的宏观政策、银行的信贷政策忽略不管。这样违背了信贷资金二重支付二重回流原则规律,因为贷款的投入是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时暂时的资金短缺。贷款本金的收回来源于借款企业的销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来源于借款企业的经营利润,只有当现金流入量不能抵偿贷款的万不得已情况下,才将借款企业抵押财产变卖后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如果只有抵押便可贷款,那么农村信用社就成了典当行。大量的信贷业务开展就被无形地束缚。
㈤、贷款风险防范和信贷业务拓展之间的矛盾。由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试行办法》的实施,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同时产生了“恐贷”、“惜贷”现象,因为发放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要对贷款责任人实施赔偿,而贷款发放多且质量好的,对信贷人员效益工资没有实质性挂钩,假如发放奖金,其奖励金额远远少于贷款赔偿额,因此,信贷人员认为多发放贷款还不如少发放贷款或不发放贷款,正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现行的信贷营销管理机制严重地阻碍了信贷业务的拓展。
㈥、上级行业监督与信用社经营范围同信贷业务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现阶段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范围狭窄,不能直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办理外汇业务、不能发放无指定用途授信消费贷款,而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很快,新的金融产品开发很及时,例如,可以开办30万元以下(含)个人无指定用途授信贷款,可透支信用卡等等。因此,在这方面农村信用社缺乏竞争优势。二是资产负债比率规定,实行一级法人的信用联社单户大额贷款占总资本金比率不得超过10%,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存贷款规模大、小额贷款需求量少,但受到制度限制,不能发放风险少项目好的大额贷款,导致信贷资金的闲置,经济效益低下。三是自闭门户式的经营模式严重削弱了自身的社会地位。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以县级为单位,区域与区域间信用社的管理模式、经营范围、信贷投向、执行利率等各行一套,区域式相对分散地经营模式,削弱了信用社整体的竞争力量,许多需要联网经营的业务达不到及时的统一,这种由于管理模式弊端带来的经营上的缺陷影响着信用社自身在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地位。
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社信贷力量的壮大和信贷业务的发展。①近几年来随着各商业银行的成立与扩展,其在管理上的科学性、人才使用的灵活性、资源配备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及市场发展的旺盛生命力是当前信用系统无法能够达到的。原从职于信用社信贷部门的许多素质高,文化好,年纪轻的优秀人才已纷纷跳巢出去,而刚从学校毕业的知识型人才又很少到社会地位不高的农村信用社工作,因此,处于深化改革之中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出现明显的人才“断层”现象,人才的流失与短缺将会越来越甚地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②信贷从业人数的增加与社会金融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原浙江省信合协会规定对信贷人员实行上岗持证制度,对无证上岗发放的贷款作“三违”贷款论处,而信贷岗位资格考试又四年组织一次,因此,这对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更换与选拔带来了困难。从素质上来看,目前信贷人员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但缺乏宏微观经济金融知识、项目评估知识、财务审计知识、市场营销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外汇业务知识等等,日常信贷业务开拓与操作中只会发放一些风险度相对低的抵质押贷款,而不愿意或不会发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和其他创新方式贷款。因此,这同现行信贷业务发展不相适应,同我国WTO加入后金融业竞争激烈、外资银行不断进入更难以抗衡。③农村信用社过去长期以来的人事指派政策和分配中的“大锅饭”政策,使信贷人员产生了消极的情绪,工作作风懒散,思想涣散,缺乏责任感和事业心,丧失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和依赖,从而造成政令不畅,弄虚作假,有一定门路的搞“第二职业”,无门路的则消极怠工的现象。这些人为的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对外业务的发展和同业间的激烈竞争。
二、完善信贷管理机制的几点对策。
㈠、完善信贷人员贷款操作规程。一是建立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对贷款造成风险损失首先要求追究信用社主任责任。对发现或者举报信用社主任逆向操作贷款,违反贷款操作规程的应作“三违”贷款论处。二是落实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审贷分离实施办法”中各岗位要求,将各项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信用社应配备专职稽核员定期对每笔贷款资料进行检查并进行书面记录,有必要的抄报联社职能部门。三是建立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将信贷业务及三查状况要求相关信贷人员在计算机上做相应记录,做到信贷业务操作内容公开化,同时设置贷款风险及违规操作预警系统,使联社职能部门随时监控,由此达到信贷业务在横向和纵向间相互制约。
㈡、建立信贷人员连带责任赔偿制度。为切实改变信贷资金损失与信贷人员自身承担能力不对称的现况,一要对信贷人员订立贷款责任书,有必要的可要求其他人员为其提供职务担保。若贷款造成风险损失的,信贷人员或其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负无限责任,除上缴赔偿款项外,不足部分还要将其财产、股权及其它家产做赔偿,这样进一步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性,减少了在信贷决策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责任贷款损失承担能力。二对呆账核销贷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报要求核销的呆账贷款本息视其造成呆账原因,按损失程度追究有关贷款责任人责任,并记录信贷人员档案。
㈢、实施信贷业务定期审计制度。为了正确界定和追究各位信贷人员的贷款管理责任与风险损失责任。一应实行每年一次贷款审计制度,由联社组织审计人员对每家贷款户质量按五级分类法进行分类,将分类评估结果记录信贷人员资金挡案,并与上年效益工资及以后信贷员等级、权限、职务提升等挂钩。二是实行信贷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严格界定前后任信贷资金员贷款质量状况及管理责任。对调任审计时发现造成不良贷款责任严重的,暂停调离、停岗清非,视不良贷款收回情况再作处理。三是对调离岗位的信贷员签订责任承诺书,明确离任信贷员所负贷款赔偿责任应延续到其所经手的贷款到期后全额收回本息为止,从合同上确立“责随人走”制度,避免了信贷员在离任审计时由于人为因素掩盖风险的现象,这样,既能使贷款情况反应真实,又从根本上分清了贷款责任。特别是对落实调离本系统的信贷员在从职期间的贷款责任问题,这种制约方法就更显必要。
㈣、完善信贷人员管理办法。金融业的竞争主要是信贷业务的竞争,但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一是实行信贷人员竞聘机制,建立竞岗竞职制度,营造良好的信贷人才自由竞争的环境。农村信用社要改变过去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信贷人员配置的作法,特别在选取信贷人员时切不可走过场,应该有一定的严格的选拔程序,且要公平、公开、公正,现在有些公开竞聘有点做秀的感觉,一些有学识的内部职工不能真正充实到信贷员队伍,使现有的信贷员队伍缺少了新鲜的血液。信贷人员要真正采取定岗定编,竞争上岗,优化信贷人员的合理配置,防止信贷人员配置中出现任人唯亲和“近亲繁殖”的现象。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文化程度高的人员积极选拔到信贷岗位上来;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差、文化程度低的信贷人员建议调离信贷岗位。二可以实行信贷人员流动制度,对同一机构信贷人员工作3年以上的,信贷员在信用社辖内机构进行轮换;5年以上的在信用社之间异地流动。同时,对有一定规模的农村信用社可配备信贷主管。信贷主管在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处在核心地位,起着最直接、最关键的作用,能否将信贷工作经验丰富、业务处理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选聘为信贷主管人员,是能否真正发挥信贷业务主管作用的根本所在。因此要着重抓好竞聘和选拔合格的信贷主管人员工作,只有将善于管理、敢于管理的同志放在这一岗位上,才能使信贷管理走上良性轨道,消除各种消极无为现象,使信贷主观的信贷管理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三是加强信贷员业务培训。实际证明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就很难适应信贷工作的需要,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系统存在的老信贷人员知识陈旧和新信贷人员无系统培训的现实情况,上级部门要不断督促信贷人员学习新的信贷业务知识,保证有充足的业务学习时间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的学习,使信贷人员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可利用双休日时间,在全辖范围内进行信贷人员开放式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仅包括现有的全体信贷人员也包括内部一线临柜人员,积极培养信贷后备力量。在此基础上,立足长远,制订中长期培训计划,必要时外请专职教师对信贷人员进行金融政策知识、企业财务会计实务、信贷操作实务等方面系统培训,不仅要加强对新信贷人员的培训,对老信贷人员也要分专题强化培训,从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操作技能,减少信贷业务操作风险,努力培训出懂财务知识、懂法律、懂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农村信用社蓄积和培养信贷后备力量。
㈤、建立信贷业务营销制度,为改变信贷人员“恐贷惜贷”现象充分调动信贷人员信贷业务拓展积极性。联社应建立与《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相适应的贷款营销机制,实施客户经理制,即:信贷人员只发基本工资,其效益工资按其分管现有贷款户数、贷款余额、贷款收息额、百元贷款收息率、经营利润、新增贷款日均余额增加量、利息收入增加额、经营利润增加额、不良贷款占比、现有存款稳定率、新增贷款增加率等指标计发。工作业绩突出的其收入可超过信用社主任、联社主任年薪,同时对业务拓展快、资产质量好、管理规模大的信贷人员作为岗位标兵,联社应给予其适当的奖励。把贷款管理责任制与信贷业务营销机制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由此达到既防范贷款风险,又促进信贷业务发展的目的。
㈥、建立农村信用社平等竞争机制。农村信用社历史悠久、网点机构遍及农村各个乡镇,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扩大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范围,即允许农村信用社开办承兑业务、信用卡业务、银行汇票本票业务、外汇结算业务等,在信用社的退税质押贷款借款人可享受贴息优惠政策等。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对实施一级法人联社的单户大额贷款占联社资本金比例不得超过20%之规定,能否将该比例扩大到30%,等等,应从各方面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同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真正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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