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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XCLW115829 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一、序论
二、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经营需经历较长时间的过渡阶段
1、我国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2、现时实施混业经营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尚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
三、金融合作作为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转型阶段的过渡模式的构思
1、金融合作可作为我国银行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阶段的过渡模式
2、金融合作的实施准备条件
3、现阶段金融合作的形式
四 、结论
内 容 摘 要
混业经营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共同趋势,但从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仍然坚持分业经营框架,及中国银行业的现状、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看,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还有一段较长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加强金融合作,可以充分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分阶段推进、遂步过渡,本文认为加强金融合作是我国转型阶段的银行业现实选择,并对合作的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金融合作 ;银行业 ;分业经营 ; 混业经营
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经营的探讨
一、 序论
由于商业银行产生的条件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从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来看,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融通短期商业资金的类型,即商业银行通常只经营短期存贷款业务,而不经营投资、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最具代表性的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活动受“商业贷款理论”的支配,资金融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业务主要集中于自偿性贷款。在英国和受英美传统影响的一些国家,商业银行基本上是遵循这种模式建立和经营。另一种是综合化商业银行类型(全能银行型),即商业银行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商业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银行业务的激烈竞争、政府金融管制的放宽等原因,商业银行历史上的两种类型已经逐渐消失,当代商业银行业务逐步走向多样化和综合化,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还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现阶段我国实行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分离的经营体制,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交易等业务。这是由我国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来决定的。
2003年12月,我国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近年来有关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体制的改革方向究竟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模式的争论告一段落。
从国际上银行发展趋势和我国银行的市场发展形势看,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应对外部竞争与挑战的必然选择。在全球金融业经营制度改革的潮流中,21世纪我国银行业将最终走向混业经营。但是,银行业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需经历较长时间的过渡阶段,在管理当局修改相关法律、支持银行组建如金融控股公司类型的经营模式之前,有步骤地进行金融合作是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转型阶段的较好选择。
二、 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走向混业经营需经历较长时间的过渡阶段
如果中国的银行只办理存放汇等传统业务,将永远无法走出经营困境。最简单的理由是,即使在国家的帮助下有意放大存贷款利差,主要来自贷款的收益也不能弥补贷款呆坏帐所造成的损失。当前,各大银行的巨额利润也只是帐面的“毛利润”,没有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提足各项准备金,也没有及时核销呆坏帐,而且在资产规模扩大的同时,没有也不可能用当年的税后赢利及时补充资本金。很明显我国银行业所固守的传统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分业经营已陷入困境,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它将给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但金融变革本身是一个巨大的、极其复杂的工程,基于国外的历史经验、我国的国情和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这种改革又应是渐进的、逐步的过程。
1、我国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以美、英、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框架体系在持续了半个世纪,再各自经历了长达二十年左右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进过程后,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才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过渡到温柔、混业经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外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组织面对相同的客户,提供相似或相近的服务,求生存、求发展的共同利益使它们不约而同地走在一起,否则,相互竞争、相互拆台,谁的日子都不好过。我国金融业从1995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至今仅为10年,随着新技术和经营理念的更新,各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绩效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发展很快,监管者也逐步放开业务,让银行可以代理保险、组建基金公司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由于利益的关系也有走在一起的迹象。据中国银监会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都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3960亿元,较年初下降了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但如果与西方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还很弱小,在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携丰富的混业经营体制、人才和经验进入我国进行竞争面前,一方面,必须推动不同行业间金融机构通力合作,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和实力,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清醒地认识到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渐进的,相当长时期内要将我国各金融机构间的经营和合作限制在现有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
现时实施混业经营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完全的、有效监控;激励机制也不健全,资金运用的风险与收益还不对称,若直接推行全面的、激进的金融混业经营改革,商业银行可能会为追求规模和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资本市场的巨大风险,其后果可能是存量不良资产未完全消化处置的同时又产生增量信贷资产风险,并由此引发金融系统风险,危及我国金融的整体安全。
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尚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
强有力的、到位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我国银行业资本实力不够雄厚,经营机制还不健全,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不强。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金融合作的顺利开展,又要防止金融业盲目发燕尾服、违规操作承担过度风险,就需要各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政策时相互协调配合。但我国目前三大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属于各自独立的平行单位,监管机构虽各司其职,而现实中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实施有效配合的机制。这种欠协调的监管架构和相对较低的监管水平,难以适应监管难度极大的金融业混业经营,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
三、金融合作作为我国银行业经营体制转型阶段的过渡模式的构思
纵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各国银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我国银行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可借鉴国外金融业监管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逐步过渡。可先进行金融合作,然后根据过渡阶段总结出的经验,对原法律框架逐步进行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最终为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创造法理条件。
1、金融合作可作为我国银行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阶段的过渡模式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投资作了限制,但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今年又开放商业银行组建基金公司等。这些都为金融合作提供了法律空间。同时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之间如为争夺有限的金融资源,面对同一个客户,采取相互压价,进行恶性竞争,谁的日子都不好过,因此求生存、求发展的共同利益使三大行业走向联姻就成为可能。
金融合作是指金融业不同行业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用各自业务领域的差异性和各自的优势而建立起的.一种跨行业的合作关系。金融合作并未完全突破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它是在现有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法律框架内进行合作经营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是银行业经营体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重要形式。通过金融合作,我国银行业可积累混业经营经验,培养本土金融人才,增强竞争力,有力促进我国银行来的发展,缓解激进变革带来的银行体系内部乃至社会的震荡,解决金融领域深层次的问题,为最终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金融合作的实施准备条件
为实施金融合作,逐步过渡到混业经营,我们应在人才、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及经营经验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重视人才的培养,为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复合型人才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作为服务性行业,银行信贷风险存在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的大小与是否可控,这种综合管理水平,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尤其是在向混业经营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银行业务将更加复杂,金融工具将更加丰富,这就对银行经营管理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要创建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具备优良职业操守的金融从业人员队伍,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银行管理人才。
、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为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要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学习其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机制。由于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机制,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就竞争力而言还有较大差距。通过与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向其学习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可极大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赢利水平。
、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理念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以分业经营为前提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监管,各自的监管领域界限分明。而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创新品种兼有多种金融工具的功能,监管主体如何界定、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权责如何划分,监管工作难度会大大提高。而过渡阶段的金融合作也有可能突破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出现一些监管的盲点和空白。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实施金融合作的同时,务必要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理念,以防范单个市场(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或保险市场)可能产生的过渡波动和风险的无序传导,切实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
(4)、构建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为适应转型时期银行体系的内在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与包括商业银行系统、发达的资本市场在内的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已有金融法律的立法质量,为转型时期银行经营体制平稳改革与过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3、现阶段金融合作形式
在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允许范围内,金融合作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这些金融合作将对构建现代银行体制、金融技术、金融信息化、货币政策以及金融法律体系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源领域的金融合作
通过金融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可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这些合作主要体现在:①、业务设备共享,共用计算机网络、共用销售网点。如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代收代付保险费的银行与保险业务间的合作;通过银行网点代销开放式基金的银行与基金间的合作;在银行卡业务中,实现对POS机和ATM机的共享,打破行际分割和行业界限,实现不同种类银行卡在行际之间通用,推动一卡通、银证通、多用途理财卡的开发;通过各家银行间的协作,实现银行清算网络的联接,最终实现实时清算;完善并充实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②、信息资源共享。对金融机构的网络进行对接实现各户信息资源共享。如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的帐户信息,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客户财务状况的咨询。③、研究成果共享。很多证券公司建立了自己的研究所,对宏观经济、行业动态、企业状况的研究目前可以说比银行在该方面的研究还全面和透彻,而许多研究成果又是银行所需要的,同时证券公司利用银行业较齐全的客户信息使其研究成果更客观、准确。
(2)、资本领域的金融合作
通过金融机构相互间投资、持股等方式进行合作,充实银行资本、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定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就目前情况看,对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是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的可行选择,但由于证券市场承受力有限、市场准入要求较高等原因,完全通过证券市场充实银行资本金尚不现实。为此,可引导金融机构相互投资、参股来实现资本性合作提高资本充足率。这种合作还可以使金融机构通过相互持有股份,改变目前各个金融市场和各个金融机构各自为政、自成一体、往来不多的欠开放型竞争格局,奠定业务上融合达到整体发展的基础。在西方发达国家,实施混业经营较为成功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领域的持股、控股而形成的一种金融组织制度。这种金融控股公司在综合经营各类金融业务过程中,由不同的各子公司来具体办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业务,而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和法律地位上又是相对独立的,有各自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从我国的国情和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我国将来现实可行的实施方向。因此,通过资本领域的金融合作,我国金融业组织形式可实现向金融控股公司有效过渡。
(3)、 资金领域的金融合作,金融业的经营对象是信用资金
虽然目前我国实施的《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但是并没有禁止银行向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如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可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隔夜或七天头寸拆借以及以其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银行贷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可以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托管。通过在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建立资金联系纽带,有利于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4)、 现有业务领域的金融合作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虽然分别属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但三者都是资金融通和运作的中介,因而开展业务上的合作不仅可以拓宽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空间,同时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目前这些业务合作的方式包括:①、委托业务和代理业务。如资金结算、基金与证券托管、保险与基金代销、委托理财;②、信息、咨询、评估、授信业务。这类服务旨在通过金融合作,发挥不同行业、领域的优势和特长,为客户提供综合套餐服务;③、银证合作业务。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客户理财为平台展开投资组合方面的增值服务,并借助于银行与证券公司共同的服务实现资产的增值;④、银保合作业务。银行业务可以与保险业务联动。银行近年推出了许多业务品种,如按揭业务、仓单质押业务、保理业务等,都是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的结果。
(5)、 创新业务领域的金融合作
分业格局时,西方发达国家许多金融机构基于本领域的盈利空间日渐缩小状况,就曾竟相绕过金融监管当局的法令而向对方的业务领域渗透,力图以自己的业务优势进行金融创新,在对方领域开辟新的盈利渠道,开展了大量的银证、银保、保基之间的金融合作,并由此开发了大批的金融创新工具,如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这些创新的业务和工具,由于在立法许可的界限之内跨越了不同的金融市场,既拓宽了利润来源渠道,还分散了金融风险,同时也极大地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动了资本全球流动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从而促进了银行、证券、保险各自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银行经营活动已出现了较强的金融创新态势。如我国商业银行不再局限于存、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并向理财和服务、项目融资、信息咨询等业务领域扩张。同时与混业经营有关的政策法令亦有所松动,如1999年,允许综合类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部分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银行贷款。最近,金融业经营创新出现了新的突破,如出现了一些复合性、跨市场性的金融工具,如开放式基金的设计与销售;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联结保险品种;银行、证券公司联合开发的“银证通”;允许商业银行组建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也初露端倪。这些业务品种都是金融合作的典范。现阶段还有对金融机构组织和运行模式进行的金融创新,如通过对一些有条件的金融集团公司内部资源进行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逐步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实际上已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四、 结论
总之,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格局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金融业有序合作的渠道和方式,是当前我国银行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金融合作是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时期的有效选择。
参 考 文 献
刘永生,《南方金融》
陈建华,《上海金融》
胡金焱,《论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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