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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保险业失信现象及其治理对策

XCLW115941  如何看待保险业失信现象及其治理对策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一)、保险公司的失信
(二)、保险客户的失信
(三)、保险中介的失信
二、保险失信产生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为经济利益驱动出现短期行为
(三)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
三、遏制保险失信的治理对策
(一)、立法保障最大诚信原则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三)、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四、建立信用信息体系

内 容 摘 要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总的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诚信守信,为保险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失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遏制保险失信的措施有:立法保障最大诚信原则;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体系等。

如何看待保险业失信现象及其治理对策
诚信,即是诚实和守信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由于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保险活动中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投保人不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必须充分说明所推销的保险产品真实的保障范围,互不欺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但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近年来,保险领域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屡有发生,少数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屡屡发生失信的案例,这些不仅干扰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大局的稳定。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本文试图从保险失信的现象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的现象
(一)、保险公司的失信
由于保险业的专业性很强,而且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出不完善,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或者投保后,对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缺乏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做出种种失信行为。新《保险法》规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少数保险业务员往往避实就虚,夸大投保后的权利,但是对客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则是闪烁其辞,使客户产生一种“保险就等于包险”的错误认识。客户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一旦出险,就会被拒赔或者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有些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没有站在客户的立场,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设计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为了多拿保费、多拿佣金,无良保险公司一味地动员客户买大份的保险,结果由于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客户有时未免因为无力续保而退保,造成经济损失。
(二)、保险客户的失信
保险客户,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某些人在了解了保险的程序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一些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情况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导致保险公司对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保个案也受理了。而一些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时,不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拖欠保费。更有甚者,有些保险客户为了骗取保费,编造虚假的情况和资料,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中最常见的是汽车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三)、保险中介的失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机构统称保险中介者。近年来,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中介者也象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一些保险中介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投保人进行了不正当的诱导和阻挠。使投保人没有履行到如实告知义务。有些保险中介者片面夸大了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使投保人误认为有高的回报率。对保险产品存在的风险和条款说明,保险中介者没有很好对投保人进行说明,使投保人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保险失信产生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保险公司,包括相当多的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疏于管理。“重保费、轻管理”的思想给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了折扣。这些公司将多收、快收保费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但是却放松了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只要保费可以收回来,至于是怎样收回来,公司对业务员的不诚信行为听之任之,助长了不诚信之风的蔓延。同时,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对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实行严格的上岗要求,培训时间的不足,及没有及时的进行持证上岗,使保险代理人总何时素质偏低,出现失信现象也就难免了。
(二)、为经济利益驱动出现短期行为
有的保险公司以保费定江山,以业绩论英雄,少数业务员为了多收保费,多拿佣金和奖金,对投保人使出欺诈手段,蒙骗客户。而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占很大保险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于产权不明晰,没有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些保险公司往往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了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同时,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业务的难度也相应增大。一些保险公司放松了核查,只想拉多点业务。对投保、理赔等都缺乏责任心,为骗保埋下了隐患。
(三)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
我国社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诚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而国家信任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的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首先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遏制保险失信的治理对策
(一)、立法保障最大诚信原则
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首先要从根本上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200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突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地位,加大了对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保险法》从总则到分则,处处体现出对诚信原则的规范以及违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在“总则”中新增了第五条,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要求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善意地进行保险活动,不规避法律,不损人利己,讲究信用,诚实不欺,正当行使个人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而在分则中,刚对投保人、保险人等在诚信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1、对投保人的要求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阅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其最大诚信就是告知。为了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为了减少保险风险,投佃人在投保时必须格守诚信,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投保标的的一切情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担。在遇到保险标的发生变化或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也应及时告知。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这些在新《保险法》第17条、第37条、第54条和第22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2、对保险人的要求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122条、第131条等,对保险人的诚信做了具体的要求。总的来说,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不可以误导客户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二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在索赔活动中的要求
近年来,索赔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时有发生。新《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这条规定从反面列举了索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表现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加强保险方面的立法,更要从民法、刑法上加强。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处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要形成一个良好 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我们要在社会上培育出一种文化,就是要培育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要在保险业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市场上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价值,认识到诚信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诚信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倡导各保险公司把诚信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自觉把诚信建设贯穿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要坚持不懈地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用事实说明只有讲诚信的业务员才能拥有固定的、并不断壮大的客户群体,创造出最佳的工作业绩。而只有一个诚信的保险公司,才能够做大做强,才能形成强魇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于不败之地,长盛不衰。保险公司要通过宣传,组织学习,向员工和客户灌输诚信理念,提高员工和客户建立诚信品德的自觉性。保险公司还要特别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影响公司的信用,自觉加强对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同时,采取多种手段,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典型对比。在行业内开展“靠诚信做人、以信誉立业”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尽量提高员工对社会信用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教育员工及客户守信用重承诺,维护个人的良好信誉,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自学在业务活动中诚实守信。倡导各公司增强行业发展的责任感,为塑造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而共同努力。
(三)、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就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部分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而要建立起这一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
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我国保险公司的产权过分集中在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使众多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利益放弃信誉,做出短期行为。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能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才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诱发企业短期行为或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要通过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动股份制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构和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保险公司为追求长远利益而恪守信用。
2、加强服务与监督,强化同业合作
要在行业内创新和强化保险诚信服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服务队伍。保险公司要对每一位业务员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资料,利用服务热线,客户服务中心等,加强与客户的联系,跟踪掌握业务员在宣传、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用情况,严格审核。在众多环节中,切实做好理赔服务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把理赔服务当作是赢得客户和市场的契机,公开理赔程序,公开理赔结果,加快理赔速度,使客户得到一个最完善的服务和一个最完美的结果。在服务措施方面,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如今社会流行一站式服务、承诺服务、跟踪服务、个性化服务等。保险行业还可根据实际,开展上门送赔款,为客户提供提供投资理财、风险管理等附加增值服务,以提高保险的美誉度和诚信度。
在优化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保险行业的诚信监督。通过加大监督力度,从根本上约束、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国家为此设立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内部还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诚信监督的部门,建立实施保险业诚信分类监管体制,建立保险业诚信协会,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进程,发挥诚信协会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充分、地位中立的优势,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对各保险主体进行诚信监督。
在做好自身的服务和接受国家监督外,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同业合作。特别是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信用建设,单靠一家或少数几家公司是难以做出成效的。一个业务员被一家保险公司惩罚或解聘后,很有可能再去另一家保险公司应聘。如果再遭处罚或解聘,他又去第三家保险公司应聘,如此反复。而各家保险公司,不管是在同一地区或是异地,能够携手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通过建立联系制度,使失信者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3、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能更好的促使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建设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细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把风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险业应把握机遇,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在道德是要建立诚信,在业务上,保险公司也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保险公司的价值观应该是为客户提供最高利益,要求业务员对不太熟悉保险的客户避免建议做高风险的投资,应为客户选择最适宜的险种进行投保。我们在改革完善营销机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才能强化诚信行为,才能促进业务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才会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了活力。
保险活动牵涉到社会各行各业,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信用和社会法制的大环境,必须与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合作、联合执法,打击失信行为。逐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等中介事务机构对保险主体经营情况进行评级,逐步实现保险信用评级的社会化。
4、保险主体信用建设是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
通过建设活动,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主体、保险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教育感化人。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通过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 增强保险从业人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其中,尤其要以重点人群的教育为重点,强化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法制教育,力求取得成效。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人。重点建立保险机构信用考评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制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等,确保各项保险法律也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信用道德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信用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最后是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使失信者损利。监管部门要加大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对消费误导、做假账等失信行为严肃整治,加大处罚,使不诚信者名誉扫地,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建立信用信息体系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的基石,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信用体系的。
保险业的信用信息建设,首先要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
其次,要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可尝试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三个层面:建立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纪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等。收集专门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如车险风险信息库、特殊承保理赔案件数据库等,加强公司间的资源共享和公共经验数据库的积累,实现费率厘定科学化、精确化。加强协会条款的制定和解决合同纠纷等。
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信用中介市场,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保险征信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信息采集和披露制度。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从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保险行业协会应当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纪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它不仅是我国公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遏制保险失信现象,重塑保险业诚信形象,重建保险诚信氛围,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我们全社会每一个人,都来为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出一分力量。

参 考 文 献
1、《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需改革》,2003年10月28日 10:55 ,来源:证券日报 ,://news.fjii.com/2003/10/28/171922.htm
2、万利容,《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boiren.com/new/newsxp/ReadNews.asp?NewsID=4933&BigClassName=%B1%A3%CF%D5%C2%DB%CE%C4&SmallClassName=%B1%A3%CF%D5%C2%DB%CE%C4&SpecialID=0
3、扬州大学政法学院·王,《论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原则》,://.asiainsure.com/discourse/endowment/4459.html
4、孙积禄,《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4 期
5、邹莉莉,《最大诚信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ifpc.org.cn/lczl/lczs/lczs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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