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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调查与分析
XCLW116104 “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调查与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巢湖市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贷款基本情况
三、制约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因素
四、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农村地区经营,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2008年“金融国九条”和2009年的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2010的一号文件又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县域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用于当地放发贷款的状况没有根本的改善。本文通过对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调查,分析制约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
“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调查与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农村地区经营,将更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2008年“金融国九条”和2009年的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2010的一号文件又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县域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用于当地放发贷款的状况没有根本的改善。本文通过对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调查,分析制约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原因,并就此提出相关建议。
二、巢湖市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贷款基本情况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及新增存贷比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统计数据表明,自2006至2009年的巢湖市辖的四个县的金融机构的余额存贷比由2006年的49.6%下降到2009年的42.1%,即使在全国性贷款大量投放2009年,县域金融机构的余额存贷比也仅比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贷比的情况也不乐观,06年至08年的新增存贷比的出现大幅下降,08年仅为21.3%,较06年下降20个百分点。只有2009年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影响下,县域金融机构的新增存贷比有较大幅度的回升,但也没有超过50%。
2006-2009年巢湖市辖四县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余额存贷比
49.60
46.17
41.22
42.14
新增存贷比
41.38
26.85
21.30
46.48
(二)农村信用社在县域信贷投放主体地位突出,基本实现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目标。近来年,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中主体地位越来越突出。2009年,巢湖市四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72.22亿元,较2006年增加33.56亿元,三年贷款增长近一倍。 2007-2009年分别较上年增长21.5%、23.7%、24.3%,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县域贷款合计的比重由2006年的34.3%增长到2009年的42.5%,增加了8.2个百分点。从存贷比来看,2006-2009年四县农村信用社的余额存贷比为61.29%、64.06%、67.07%、70.06%,新增存贷比分别为42.02%、81.13%、83.72%和85.75%,连续3年实现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本地贷款的目标。
巢湖市县域分机构类型存贷款比变化情况表
2006
2007
2008
2009
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
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
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
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
国有银行
25.50
47.21
24.50
18.36
22.15
13.14
27.00
49.96
农信社
61.29
42.02
64.06
81.13
67.07
83.72
70.06
85.75
邮政
0.40
2.06
0.41
0.47
2.62
12.93
县域合计
49.60
41.38
46.17
26.85
41.22
21.30
42.14
46.48
(三)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存贷比较低,是制约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不能主要用于本地贷款的主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县域四家商业银行的存贷仍然较低,2006年-2009年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徘徊在25%左右;同期新增存贷比分别为47.21%、18.36%、13.14%和49.96%,前三年的新增存贷比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只有2009年在相关政策的刺激下新增存贷比为49.96%。
(三)邮政储蓄机构新增存款用于本地贷款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近年来,国家积极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投放本地贷款,但由于县域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较短,开展贷款业务基础薄弱,贷款品种较为单一,主要以质押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贷款投放的规模不大,很难实现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投放本地贷款的目标。2007年-2009年,新增存贷比分别为2.06%、2.62%和12.93%,处于较低水平。
从以上情况来看,尽管有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倡导,但要实现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本地贷款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四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没有实现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本地贷款的目标。
三、制约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因素
(一)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影响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目前,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贷款决策有一种明显的集权倾向,大额贷款的信贷审批权一般都集中在省行。这种信贷管理模式,增加了信贷审批层次,拉长了审批流程,不仅降低了县域贷款的信贷审批效率,也加大县域各类经济主体获得贷款的难度,无法适应县域经济主体单笔贷款额度小,贷款需求频繁的特点。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出台了较为严格的信贷评级标准,信贷准入条件高于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导致大量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无法取得申请贷款的资格。
(二)缺乏信贷投放激励机制。尽管政策要求县域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地贷款的投放,但并没有实行相关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和奖励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加大本地贷款投放的动力不足。同时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信贷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而欠发达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相对较高,也影响了县域商业银行对本地的贷款。
(三)缺乏信贷投放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机构的县域信贷投放主要是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覆盖面低、保障金额小,县域担保机构实力较弱以及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大等因素影响。使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提高后,贷款的风险放大,抑制了金融机构增加贷款的信心。据调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没有支农义务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拓展县域信贷市场意向中,对涉农贷款基本不敢投放,其主要原因是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县域贷款一旦损失,大部分只能自己承担。
(四)缺乏适合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产品。目前县域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比较单一,虽然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承包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在品种、结构、期限和定价模式上都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但县域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还主要是传统的贷款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少,特别是商业银行因为工作权限有关系,基层行的信贷产品创新受限,很少有结合本地实际的信贷产品创新。
四、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作出规定。要求设在县域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对县域的邮政储蓄银行确定适当的转型和业务拓展期限,规定其转型期满必须达到一定的投放比例。对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给以相应的惩罚,如强制撤销(并)县域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不得升迁调动等,以促进县域金融机构增加对本地的信贷投放。
(二)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信贷营销。首先,要改革信贷过度集权制,给予基层行一定的贷款权限,并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环境、业务能力和客户状况给予不同的权限。其次,国有银行要积极开展信贷营销,不能等客上门,要以客户为中心,主动寻找潜在客户,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金融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要。第三,金融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利率定价方法,根据县域贷款风险程度,适应提高县域贷款利率水平,以鼓励基层行增加对县域贷款。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县域金融机构扩大对当地贷款。一是提供财政补贴或营业税减免。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达到最低标准以上的,由省级财政制定财政贴补或营业税减免政策,相关政策适应于商业银行的县域分支机构。二是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政策工具的鼓励作用。人民银行可出台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施行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扩大县域的信贷投放。三是制定财政资金存款和贷款投放奖励制度。规定县域财政类资金存款,如财政存款、社保资金、民政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主要存放于贷款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同时,地方政府加大对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奖励,按照投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创新金融产品,拓宽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渠道。一是积极创新金融品种和手段,提高信贷服务能力。结合地方实际,不断设计推出具有鲜明特色的金融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广存货、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品种;推动和推广“龙头企业+农户”、乡镇企业联保贷款等信贷款模式;推动和推广信贷与其他它金融服务的配合,如“农业保险+信贷”模式。二是鼓励工、农、中、建、邮储银行县域分支机构采取购买农发行金融债券、向农信社协议转让存款、与农村信用社办理银团贷款、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等方式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
(五)完善县域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体系。一是建立县域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按条件对金融机构的县域贷款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担保机构的发展与整合步伐,通过财政投资、企业注资、社会多方投资等形式,增强资本实力。同时要完善担保公司操作程序,简化手续,降低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资产比例,使之能为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应尽快建立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对下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直接担保进行再担保。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贷款保险业务,为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贷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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