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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XCLW116852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客观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明晰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会计信息披露随意性大
(五)重要会计事项披露不规范
二、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一) 制度法规存在不足
(二)“利益”的驱动
(三)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四)会计师事务所作用弱化
(五)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三、会计信息规范化披露之思考
(一)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会计制度
(三)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质量。
(五)健全内外监管体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内 容 摘 要
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大的经济危机使公众产生了对独立第三方来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的需求。在此之下,1933年《公司法》的施行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一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他进行年度审计。而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更多的是国家的一种政策行为而非市场自身产生,自然而然的相配套的也是在国家强制要求下,中国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才聘请作为中介机构的CPA对报表进行审计。中西方证券市场的起源的不同带来了CPA的起源的不同,导致了它们在业务、服务对象、服务质量及收费等等均存在明显的不同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有义务有责任公开、公正、客观地披露本公司由以财务会计报告为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为投资者和信息相关者提供投资和决策的根本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其可信度已经大打折扣,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并非鲜见,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作为一种信息中介,会计信息理应是连接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也理应是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晴雨表。而较低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还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这种行为本身对于投资者的心理的影响。任由发展,必将导致投资者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信心的下降,致使我国证券市场市值的大幅度萎缩。其实,一大批低于净资产股价的出现足以表明,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已经受到了广大公众的质疑。探究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过程当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同时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对策,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甚为重要。
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依法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但对于大多数投资者和信息需求者来说,其最关注、最期待的还是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而每一会计期间汇总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则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资者和相关信息需求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反映一个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晴雨表。通过这个晴雨表,投资者和相关信息需求者可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和决策,规避风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寓,所以,理所当然的,上市公司应该而且必须严格地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客观真实、不含水分、没有猫腻、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会计信息,但,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客观
会计准则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一要求称为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也称为真实性原则,它是对会计信息的一个最起码、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包括准备上市的公司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在会计信息披露时,忘记这一要求,采取人为操纵,蓄意歪曲或者直接造假等手段,操纵帐面,对自己进行业绩粉饰,虚增利润。所有这些情况,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并不鲜见,影响较大的如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黎明股份事件、银广厦事件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明晰
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这是会计准则明晰性原则对会计信息又一质量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上市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不少公司“乐于报喜,不愿报忧”,将有利于本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高调渲染和披露,而对于本公司不利的信息,则进行低调处理,含糊其辞,采取不充分披露甚至隐瞒披露的方式,人为地使会计信息披露不明晰,误导公众。如,对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披露不明晰,对重要财务指标的披露不明晰,对资金投资去向的披露不明晰,对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不明晰,对具体的利润构成项目披露不明晰等等,甚至出现了对不利于本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而拒绝披露等情况,等等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这是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在时间上的一个要求。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对于信息需求者来说,间隔时间过长,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时效性和可读性而变得毫无意义了。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定期会计报告的及时公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然存在着不及时披露的现象,喜好将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及时披露,而将其不利之信息延迟和滞后披露。以上交所某年度公司预亏信息公布为例,有42家公司按照上交所年报工作通知要求,在2月底之前刊登了预亏公告,但却有6家亏损公司没有及时预亏,占14.2%。
(四)会计信息披露随意性大
会计准则要求,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是会计准则一致性原则的核心和要求所在。但实际情况是,上市公司违背此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违背信息披露统一规定的内容、方式、语言、口径和时间。如有的公司存在着合并会计报表和中期报告不规范的情况,有的公司甚至出现了中期报告不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随意现象,进行不负责任的会计信息披露;其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不规范。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会计信息。但部分上市公司不愿承担不利会计信息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和负面影响,违背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的渠道和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权威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刊上发布,使投资者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媒体获得等量的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一些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遭受损失。第三,“内幕消息”时有表现。一些上市公司依据市场少数人事先得到的由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内部信息,获取非正常回报,使其他为数息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如,湖南出现的8家上市公司的中期业绩提前披露一事,被少数掌握内幕消息的投资者恰到好处地抢先买入和卖出,谋取了暴利。更有甚者,有的公司居然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消息,从而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
(五)重要会计事项披露不规范
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应当以入市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对外进行如实的公布和披露,对于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事项,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地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和披露。但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对此规定置若罔闻。表现在:其一,重大事项披露不充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些与财务会计信息密切相关的非财务性重要信息,如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经济合同和交易、资产重组、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亏损或业绩大幅度下滑的原因、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等不披露或披露不充分;其二,重大事项的披露延迟和滞后。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的投资损失、法律诉讼、财产诉讼等不利信息不及时进行披露,有意违规放在定期报告中一并刊登,人为地制造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更有甚者,个别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披露对本公司不利的其他重要事项,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为内幕交易和“庄家”操纵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三,重要会计事项披露渠道不规范。一些公司违规降低发布重要会计信息的媒体级别,将本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违规缩小发布范围,以期将不利于本公司的负面影响减至最小。
二、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诸多问题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 制度法规存在不足。其一,制度滞后。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相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存在着滞后的情况,如个别公司利用关联公布,虚增收入和利润,并以此作为“利好”进行自我炒作,当证监会进行查处时,却没有相关的准则制度作为处理依据,之后关联交易准则出台。其他几项准则的颁布也大多有着同样类似的滞后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信息的政策性失真;其二 ,制度漏洞。例如有关制度规定,只有“ST”和“PT”公司的中期报告才须要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其他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则无须这样做,这无形中为中期报告的造假敞开了方便之门;其三,制度制定过于原则,粗而不细,概念化,抽象化,格式化、不甚具体,不易操作,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操作的无标准性,必然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利益”的驱动
上市公司为了某些不正当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不惜违规违纪违法:其一,为了取得上市资格。由于我国发行新股实行额度计划,某些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而挂牌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等;其二,为了募集更多资金。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满足其筹集资金的需要,在新股发行和配股融资过程中,通过制订较高股票价格和配股价格,采用各种方法,利用利息杠杆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三,为了不被“特别处理”或不被“摘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就要被特别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就要被摘牌停牌,所以一些公司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采取违规手段,以期避免被特别处理。
(三)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两大部分。内部治理结构也称内部监控机制,它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成的用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行为的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难以真正地发挥监控作用,是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关键。股东大会本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着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甚至受个别董事大股东操纵,形同虚设; 其二,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董事会的董事长,则往往是由政府机关派下去的党政干部,大多不懂业务,并不能真正的履行职责,有时甚至是不拿公司薪水的虚职;还有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随着股权的过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三,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成员也往往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甚至与被监督者是上下级关系,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所以也往往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会计系统是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运行的,它必然要受到所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正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而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操纵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为了逃避因偷懒或无能而可能受到的惩罚,或难以抵挡获取更高报酬和职位的诱惑,自然而然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会计政策,虚构业绩,粉饰报表,进行盈余管理,也就几乎成为一种必然。而此时,作为管理当局领导下的委托者——会计人员,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旨意,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会计师事务所作用弱化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不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其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较弱,存在先天不足。虽然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已经与主管部门脱了钩,但旧体制的惯性依然存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利益的诱惑使注册会计师缺乏职业道德。在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对其有着不同的期望:上市公司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符合自己“特殊利益”的审计报告,公众投资者则希望其出具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但此时,因为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直接来源于自己的客户——上市公司,所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迫于人情和生存的压力,或难以抵御优厚报酬的诱惑,则往往使其不顾自己的职业道德,作出掩盖事实真相的虚假陈述,就这样,一份蒙骗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欺骗社会和公众,迎合上市公司特殊利益的审计报告就顺理成章的出炉了。特别是,当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固定客户时,尤其如此,已经案发的几个大案无一不证明这一点。
(五)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从证券市场运行的情况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并不十分到位,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规章不够健全和完善,使得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有空子可钻,为监管留下被动;二是监管权限界定不清。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不仅有国家证监会,还有两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财政部更是国家的会计主管部门,掌握着会计准则的制订权和解释权,致使出现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不力;三是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在近几年的证券市场上,既没有严厉惩处造假者 ,也没有褒奖遵纪守法者,奖惩不分明,致使犯罪成本低下,威慑力不高,缺乏典型的示范作用,出现了违规违纪案件屡禁不止的状况;四是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捕捉上市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使监管缺乏主动性。
三、会计信息规范化披露之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诸多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虽然迄今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仍然存在着不甚完备的地方,如过于条文化、抽象化,粗而不细,操作性差等不足;又如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 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界定、责任人之间怎样划分责任等, 几乎没有涉及,从而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如,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化的发展,我国的《会计法》缺乏适应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的相应法律条文,这也给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发展带来障碍。因此,必须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建立健全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会计制度
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会计准则,二是会计制度。前者是原则性的,后者是规则导向性的,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会计制度对其已经成熟的会计事项和会计业务进行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保证了会计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相结合的复式会计制度结构形式,保证了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第一,利用这一体系优势,应当关注新经济环境中不断出现的新事物,如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和认购等新情况,加快相应会计制度的建设,使会计制度具有及时性与前瞻性;第二,减少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 缩小选择范围,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其宽泛的选择空间玩“数字游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第三,会计制度的制定要力求具体、详尽、便于操作。要减少或者避免会计制度中的原则性规定,增加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有标准可遵循和界定的会计制度,从而规范会计人员的操作行为,从制度上堵塞虚假会计信息出现的可能性,强化会计的反映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就是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责权利,使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从而实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监督,减少或杜绝管理当局随意操纵会计数据事件的发生。
1、完善董事会制度。首先要尽可能地让中小股东和重大债权人代表进入董事会,并同时扩大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以此达到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的目的;其次,董事长与总经理应两职分离,从而加强董事会对经理的有效监督,避免会计信息的人为操纵;第三,建立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经济运行过程和财务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2、扩充监事会权力, 强化监事会职责。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应赋予监事会更积极的财务监督权, 如以公司的名义委托律师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师等财务专家的权力等;第二,赋予监事会代位诉讼权,代表公司对违法董事、经理提起停止侵害或损失的赔偿诉讼;第三,赋予监事会人事监督权,从而对董事、经理进行人事制约,增加监事会的监督力度。
3、建立经理激励机制。改变目前经理报酬以固定工资和奖金为主的模式,适当采用经理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将经理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尤其是长期业绩联系起来,使经理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减少经理操纵财务报告的动机。
4、尊重广大散户股东的权益,提高其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和积极性。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股东远离会场参与股东大会已经成为可能,应当鼓励股东积极地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立征集投票的办法,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代表广大股东利益、监督经营者行为的最高权力机构。
5、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授权批准控制制度、实物保全控制制度、财务记录控制制度、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等,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力度。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质量。
首先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使其真正树立正确的审计工作指导思想,依法执业,照章行事,从根本上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的规范和质量,提高其当好经济警察的主观自觉性;其次,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其知识和技能得以不断地更新和提高。再次,从制度上转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观念,树立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求生存的观念,杜绝其以不正当的方式拉关系、托人情、降低收费、降低要求招揽客户的做法。其三,要完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行业内互查制度,切实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高。最后,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严格按惩戒制度办事,进行惩戒和处罚。
(五)健全内外监管体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1、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强化内部会计监管的难点并不在于理解内部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而是在于,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如何建立起自己的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从现行公司组织结构及其存在的问题看,至少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是改革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的组成结构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真正使得各方利益代表参与其中,行使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并有意识地增加熟知财会业务知识与实际操作经验人员的比重;其次是改革独立董事制度,不设独立董事或对独立董事设置权利制衡机制,以求避免由于个人思维障碍和认识的局限性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惩戒制度。
2、强化会计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加强内部会计监管的同时,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行为的客观性、合理性、正当性,是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包括:其一,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地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唯一的权威监管机构;其二,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的调查惩戒委员会,并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戒程序和措施;其三,建立起上市公司的诚信等级评审制度和相应的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将上市公司分为若干个信用等级,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公众予以公告;其四,证监会可以会同财政部、中注协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并有权对其违规违纪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个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五,对屡惩屡犯,铤而走险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犯罪成本;其六,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随着政府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进一步提高,随着中介组织依椐独立的审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的规范审计,社会公众也将成为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最具规模、最尽职责的监督者,其作用也不容小觑。
参 考 文 献
1、文硕,《审计发展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3、陈武朝 郑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审计研究》200年第1期
4、李利明,《当银行成为企业》,《经济观察报》2002年2月25日
5、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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