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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政策建议
XCLW117192 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养老保险概念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养老保险的概念。
2、养老保险的类型。
3、养老保险制度。
4、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
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二)产生问题原因的初步分析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2、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改进养老金发放方式和途径,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4、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结语
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压缩养老保险金支出水平,改变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不足和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实现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只有这样,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才能走向成功。
内 容 摘 要
[摘要] 我国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已基本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筹资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基金运营市场化”的运行模式。但是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还有待改进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养老保险的基本内涵以及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现状、难题和困境等问题的分析,提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 体制改革 问题分析 政策建议
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养老保险概念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养老保险的概念。
(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①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其次,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第三,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筹资方式多样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基金运营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同时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和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②
从以上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完成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就会影响整个体系的正常运
2、养老保险的类型。
(1)养老保险基本类型。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2)我国养老保险的类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③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4、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
(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金发放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是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职工在企业辛勤工作一辈子,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财富,当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金,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要想老有所养,其前提条件是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养老金待遇权利与其缴费义务相等同。
二是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的发放与分配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应体现养老保障社会性的特点,制定统一的发放标准和比例,社会性养老金不能因地区、单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养老金的发放与分配还应和本人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工作贡献以及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相结合。
三是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迫切需要养老金发放与分配工作的配合。养老金的发放与分配应保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社会工资的增长、物价的上涨相适应,保证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基本生活水平能逐步提高。
(2)我国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
我国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改革,至今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虽然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未最终定型、尚在制度选择过程之中,但20年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改革的方向也日渐清晰。从养老金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来看,中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将一如既往地以构建和完善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长期目标。④现阶段将致力于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包括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创新养老基金的管理体制,尝试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增加养老基金资产组合的多样化选择;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等政策选择。
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1、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目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约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的2.5%—3%。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人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可以说,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是当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
2、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同时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没有个人账户积累,政府也没有对这部分资金做出安排,使得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劳动力成本明显高于农民工,非国有经济部门宁可雇佣农民工也不愿意雇佣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分流人员。面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不断增加和农民工大量进城的矛盾,政府不得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如北京市政府规定2001年外地务工人员在总量上不得超过95万人,而且附加了一些条件和繁琐的手续;广东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措施。政府的干预进一步扭曲劳动力市场,加剧了市场分割,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产生问题原因的初步分析
1、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但通过各种测算却可以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即中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非常高。据世界银行1997年估计,中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高达GDP的46%,如此规模的政府负债,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却没有相应的资产予以平衡,使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悬置,这就造成政府养老保险负债的清偿能力严重不足,成为养老保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隐患。
2、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截至2000年11月欠费10亿元以上的省份有15个,欠费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6家;同时社会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只占全部养老保险金筹集额的15%—20%,造成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严重依赖财政筹集比重高达55%—60%的局面,严重加剧了当前地方财政困难,是形成地方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
3、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估计我国大于60岁的老龄人口的比例将会从1990年的9%上升到2030年的22%,(世界银行,1997)和赡养率(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提高,我国面临的养老保险资金流动性困难将会更加严峻。
4、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5、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如某省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尚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率,挤占挪用达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近30%。基金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严重的加剧了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的流动性困难。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的转移仍不失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转制成本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目前条件下,要实现这一政策目的,就必须转变当前的政策重点,改变把资本市场作为国家解决政府资金困难的工具这一现状,不要寄希望于资本市场成为挽救企业的工具,成为支持企业转制的主要手段,或成为企业进行永久融资的工具。资本市场必须提高市场进入标准而不是降低标准,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改变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低下的局面,适当减缓企业上市速度,把加大减持国有股作为政策重点。
(2)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2、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改进养老金发放方式和途径,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控制。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在地区间事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金的水平应与该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相一致。如上海2000年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超过了4000美元,人均收入超过了1万元,其养老保险水平就应与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保持一致而高于其他地区。
(2)养老保险金发放与分配的途径。
按照养老基金统一筹集、统一运营、统一发放的原则,养老金和保值金应由养老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间接发放或两种方式共举。养老金本金,是指养老基金经营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计算出的,应支付给养老保险者的那部分养老金。它包括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种。养老金保值金,是指养老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在支付养老金本金以外额外支付的那部分养老金。其目的是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养老金保值金来源于前述部分的投资收益。对于养老金领取对象较集中的城镇,养老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可分区、镇设立固定的养老金发放窗口,按规定时间定点发放养老金;对于养老金领取对象较分散的社区、农村,养老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可委托银行下属的支行、办事处或信用社发放养老金;对于零星散户,可采用邮寄、信汇等方式进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⑤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当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取向是逐步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渡,基金管理市场化是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在要求,否则,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积累的目的将难以达到,个人账户仍将是空账、虚账,“统账结合”的改革目标将会落空。长期的实践表明,基金管理是一个市场化要求非常高的项目,政府不具备直接管理基金的能力,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会造成基金的浪费和低效率。基金管理应建立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不应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基金,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再一次形成既得利益部门,然后形成改革的阻力。目前而言,基金管理市场化的成本是最低的,改革时机也是最佳的,应不失时机地积极推动基金市场化管理。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中央级保险基金由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地方级基金由统一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专业的基金公司经营。地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各地方政府派代表担任委员会理事,委员会在基金的管理中行使董事会职能,理事投票权的大小以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确定,以充分体现地方利益。由管理委员会聘任专业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这样既能在基金管理中体现地方利益,又能克服基金分散管理的低效率,使基金经营真正实现市场化,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基金的积累。
(2)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3)逐步实现中央对地方养老保险金转移支付规范化。由于当前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涉及地方间利益的转移。中央政府应明确制定养老保险金转移支付标准和程序,保证转移支付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转移支付的效率。同时,可以有效地抑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时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4、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我国保险业要广泛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新闻宣传和投保人教育等不断培育和提高公众的养老保险意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创造有利于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四、结语
养老保险改革涉及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关系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财政的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一方面,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压缩养老保险金支出水平,改变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不足和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中加大筹集资金的力度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只有这样,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才能走向成功。
参 考 文 献
①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②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③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④曹骑豹、蒋恂、杨晶、李新平著:《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⑤《中国保险市场热点问题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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