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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XCLW117548 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一、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三、防范保险业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对保险公司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使优良的客户逐渐被排挤出市场;使保费的确定变为难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使保险市场不断萎缩。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措施是加大信息透明度,尽可能地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经营信息公示制度;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网络保险;完善法律环境。
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关键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食用评级;信息公示;网络保险;法律环境
[摘 要]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对保险公司的收有很大的影响;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使优良的客户逐渐被排挤出市场;使保费的确定变为难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险;使保险市场不断萎缩。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措施是加大信息透明度,尽可能 地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经营信息公示制度;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网络保险;完善法律环境。
一、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业中,道德风险是一种常见而且很难避免的风险。什么是道德风险?道德与风险原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特定的期间内,某一时间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风险”是客观存在,将二者联系起来的是人们的道德行为。隐蔽行为则导致道德风险。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保险活动中,不管是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被保险人所察觉时,还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能被保险人所察觉时,都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前一种情况,可称之为“第一类”道德风险。比如,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一般投保者所能了解的,如果制定的费率偏高(尤其是在保险市场形成垄断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给被保险人及社会带来的损失将十分严重。一般来说,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这一类道德风险会随着竞争的加剧及保险业监督机制的健全逐渐减少。因此,经济学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由被保险人带来的第二类道德风险问题上。我国的一些学者干脆把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定义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显然这里定义的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类道德风险。《保险法》对这类危险也有表述,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等。这类危险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保险人一方无法确知被保险人一方的实际行为和真实意图,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本身,也不如被保险人一方了解得详细,这种双方信息量的不对称,给被保险人一方有了可乘之机。
2、保险业中的逆向选择
交易双方中一方对于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比另一方知道的更多时,便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保险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比如,有一群人想买医疗保险或者人寿保险,其中一些人可能有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比如他们很容易得病,有家族病史,或天生喜欢比较危险的生活方式生活等;而另外一些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低风险,例如家族寿命比较长,或者很注意有规律的生活。这样的风险信息是个人的私有信息,而保险公司无从获知和观察到,因此保险公司将对所有的人以同样的保险费率进行保险。但是,这样运作的保险公司,将很有可能 由于多数的投保人是高风险类型人士而破产关门。因为如果只有很容易得病的人才投保健康保险,而不容易得病的人不参加保险,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赔给保户的钱将远远高于他们按照平均得病率计收的保费,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里,私有信息的存在,使得投保人可以就他们本身的身体情况或风险程度说谎。这样一来,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得到一大堆“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人。平常人们说“选择”,都是往好的方面选。保险公司的上述市场活动带来的选择,“选”出来的是相对不好看一群。所以这种选择叫做“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保险公司因风险过高而破产。
二、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道德风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道德风险加大了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在投保人没有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多种防范措施以防止家庭财产失窃。比如,装上防盗门,家人尽量减少同时外出的机会,在远离家门时,委托亲友、邻居照看家门等,因此家庭财产失窃的概率较小。如果一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家庭财产失窃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他们的防范意识降低,就有可能不再采取防范性措施,从而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概率增加。
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假设某保险公司为某一地区10 000户居民提供家庭财产实行完全保险,一旦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100%的赔偿。假定每个家庭的财产额相同,都是10 000元,保险公司按照平均每个家庭以0.01的概率发生损失作为收取家庭财产保险费的依据,每户收取1 00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共收取10 000 000 元的保险费。由于家庭财产发生损失的概率平均为0.01,所以,这10 000户家庭的财产总额中将有10 000 000元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收支.相抵。但是,一旦每个家庭在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都出现了道德风险,结果将是保险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对付道德风险,将不会有任何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从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道德风险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医疗保险为例,假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按照个人看病的概率向个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因此个人负担的医疗成本将随着他看病次数与医疗成本增加而增加,个人不会无节制的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其需求是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假定个人的医疗保险费与个人的就医次数与实际医疗支出毫无关系,无论就医次数多少,花费的医疗费用高低,都向医疗保险公司支付相同的保险费。那么,个人将无节制的增加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显然,这种无节制的需求是不符合资源配置效率要求的。
2、逆向选择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逆向选择使优良的客户逐渐被排挤出市场。假设市场上只存在现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属于高危险者;另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属于低危险者。如果保险人清楚每一类投保人的状况,他将对两类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但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风险情况,无法区分“高危险者”与“低危险者”,那么他将按平均水平收取保费,这一保费水平介于应向“高危险者”收取的高额保费和应向“低危险者”收取的不足保费之间,实际是“低危险者”补贴了“高危险者”。显然,“高危险者”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费而“低危险者”将拒绝。于是市场上将只剩下“高危险者”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低危险者”不会投保之后,必然会提高保费。因此逆向选择将导致“低危险者”远离保险,使保险公司的效益受到损失。
逆向选择使保费的确定变为难题。保险费率的厘订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这里的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费应与其承担的危险相当,对投保人来说,其负担的保费应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相对称。合理是指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应。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想达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保险人可能因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制定高费率,被 保险人也有可能付出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赔偿而隐瞒自身的危险情况。因而给保费的确定增加了因难。(2)充分原则。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应有一部分利润。可见充分原则要求保费的厘订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保险人可能会不断降低保费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样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结果导致盲目竞争。(3)相对稳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费率的稳定。但由于逆向选择会使得保险费制定的依据―—损失概率发生改变,因而使保费的合理水平变得不确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及时改变保费水平,将有可能使保险公司受到损失。(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的厘订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说就是对注重防灾防损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第一,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第二,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很难确切知道哪些客户是高风险,哪些是低风险的。因此,在对保户的危险防范态度的确定上是有一定因难的。以上说明,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确实给保险费的确定增加了许多困难,使其成为一大难题。
3、逆向选择增加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
虽然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为了支付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金保障,会尽量隐瞞自己的危险事实。而对于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之下,必然会对投保人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以确保投保人所给出的信息是真实的,而这种调查就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使其利润减少。
4、逆向选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
这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险中,如果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其代价将十分昂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来对该组所有的风险都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的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而剩下的投保者平均风险将会更大,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继续提高保费来适应新的风险程度,这样就会产生一个人恶性循环,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
5、逆向选择使保险市场不断萎缩。
逆向选择会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最终市场上将只有那些相对风险最高的人才会买保险。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当之高。因此,优良的客户不断地被排挤出市场之外,保险市场不断萎缩,甚至使一些业务无法开展。
三、保险行业对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防范措施
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因此,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根本措施是加大信息透明度,尽可能地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既降低了经济交易的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信用风险。信用体系的缺乏,不仅造成了企业的巨大损失,而且导致了社会的信用危机。信用评级制度已经在银行等一些金融领域内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由于保险业的特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的信誉、道德品质无法充分了解,从而无法有区别的制定保费,因而有必要大力发展个有信誉评级制。中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信用体系。翻开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名册,根本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至于个人信息,银行、公安等部门各自都收录了一些,但这些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我国现在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处在启步阶段的探索。为了建立一个真正有实际价的信用体系,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该中心不仅要收录个人的基本信息,更应该和各机关及媒体合作、尽快实现信息的安全共享。
2、建立经营信息公示制度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从投保人方面解决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公示(含公开和明示之意)制度的建立则是从承包人方面,即保险公司方面解决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例如,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运用状况,投资渠道 ,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情况、收支情况、负债情、三利源(利差,费差,死差)分别的损益情况,保险金的支付能力等都应该公示。
3、建立年度公示保险经营信息制度。
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会或保险协会可以作为信息收集中心,并出面组织所有的保险公司参加,而保险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监管者参与。凡是参加者均负有准确提供信息的责任,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社会公开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以提高透明度。
4、建立以月为单位的保险经营信息发布制度。
主要是保险公司在每月将重要的经营信息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也负有将保险公司每月经营的信息向外界发布的责任。发布的渠道可以通过行业专门的杂志或报刊,或金融界的媒体来实现,主要的内容可以比年度发表的时候略微简单一些,但是至少要包含新合同的保费收入(分险种),全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险种),保险金支付状况(分险种)。
5、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保费的合理制定对于减少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保险费率改革的目标模式上,要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监管部门制定的费率其形成也应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情况。二是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应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三是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最好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放结合。为此,应该建立能够根据不同被保险人的不同风险程度,采取区别对待的保费确定方式的保费制度。这样才可以使不用危险程度的客户,都能滿足自己的需要,避免以平均的危险程度制定的保费使风险小的优良保户逐渐退出市场,避免高风险保户为获取超额赔偿发生道德风险。
6、大力发展网络保险
网络保险的发展将有利于解决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因为,网络保险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首先,它极大地加强了保险业中的信息沟通。通过互联网,加强了保险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反馈,有利于保险人掌握市场动态。保险公司也可以在网上了解更多的保险技术、保险资本与保险人才的信息,形成更完美的保险要素组合。网络保险还使得保险市场的信息传输更快捷,减少了保险市场各方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其次,网络保险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从网上更加方便地了解保险人的信息。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为了取得被保险人信息而花费的调查费用,因而促进了信息交流,对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着积极作用。
7、完善产品内容健全核保核赔制度
是规范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和共保条款。保险人在设计保险条款时,通过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或者通过共保条款,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这样就为投保人增加了更多的减损动力。另外,保险人可通过奖励的办法,以鼓励采取防损行为的投保者。例如,按实际损失计算保费的方法和按过去损失计算保费的方法用低费率的做法来奖励那些损失记录令人满意的被保险人。前者在合同期满时对合同的保费率作出调整,以反映被保险人在这段时间的实际损失记录。后者的保费随被保险人前几期的损失记录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这两种方式都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损失的发生。
明确补偿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可能导致保险赔付的增加,可采取补偿的办法,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对一份保单的赔付不超过所发生的实际损失,这样就可以使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以获得补偿的动机或不采取预防措施的动机和行为降低,进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条款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间可以准确计算的经济利益。如果投保者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利益关系,准确地说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这就容易发生赌博、欺诈等不道德行为。可见强调保险利益原则对防止道德风险也十分重要。
8、完善法律环境
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于防范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有关保险法规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与其配套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可以说中国的保险业法的立法环境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在《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框架下,将《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及保险营销的法律文件从《保险法》中剥离出来,汇合先行的中国保监会的行政法规,制定《中国保险业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与规章,如《保险投资管理条例》等。只有通过法律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法律环境的完善,才能为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美)考埃特,等 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M]。机械出版社,2001.433
4.《保险研究》2004。10期
参 考 文 献
提示:在此处撰写资料来源(请删除本行提示信息后再写入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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