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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XCLW117559  论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一、中国发展银行保险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寿险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拓宽保险销售渠道、扩大保险市场规模,同时,银行也希望借助保险公司强大的营销能力和多元化的产品,深度开发银行高端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手续费,中国于90年代中期拉开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序幕。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理性发展阶段。随着银行保险规模的不断增长,销售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对银保的监管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保障银行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制度环境,深化银保合作,丰富银保产品,增强风险防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摘 要】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发展的,由于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以及一些其他制度因素的影响,中国银行保险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后又回归沉寂,银保合作仍处于初级层面,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交叉业务趋势的不断深化,银行保险迫切需要向新的形式发展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以最大程度发挥其效用。本文主要讨论了中国发展银行保险的现实意义以及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历程和现状,找出目前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提出有关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方面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合作;分业监管;发展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1、中国发展银行保险的现实意义
关于银行保险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综合分析三种定义,本文主要银行保险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结合两者的多项金融服务,通过整合客户资源和共享销售渠道,提供与保险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银行保险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融合了银行和保险业务的优势,通过银行广泛的分支机构和其信誉销售保险产品,丰富了销售渠道,减少了开辟新渠道的成本,无形中提升了保险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并借此开拓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客户群,降低保险产品的营销成本。同时,银行保险可以使消费者在银行同时购买银行和保险成本,缩短了交易过程,节约了时间。对银行来说,银行通过为保险公司分销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手续费,从而增加利润。此外,由于银行分支机构众多,设备齐全,无需为该业务新增人力、物力,具有较低的边际成本,同时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从而赢得更多客户并增加大量中间业务的收入。因此,银行保险可以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节约交易成本,形成规模和范围经济效益,达到互补和协同效应,使之具有较大的优势和市场潜力。
2、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1发展历程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萌芽阶段,时间为1995年到2001年,1995年,泰康人寿保险、华安财产保险和新华人寿保险开始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迈出了我国银行保险的第一步。此后其他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以期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开拓金融市场。然而这个阶段,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足够重视这项业务,银行保险的业务量还较低。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合作全面展开、交叉合用和初步竞争。第二个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4年,是银行保险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极力开发新的险种和销售渠道,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银行保险的发展。1999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并清理整顿了兼业代理保险市场,加之之前的初步发展,为该阶段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平安保险于2000年12月退出的千禧红两全分红保险在2001年热销,意识到银行保险的巨大潜力和效益,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加大了对银行保险的投入,银行业开始加大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01年保费收入为47亿元,2002年高达388亿。保险公司开始注重提高银行保险服务质量,银行也借助其自身优势,积极快速推动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是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持续攀升,2003年,国家放开银行保险中银行与保险公司一对一模式的限制,允许一个银行的网点销售多加保险公司的产品,当年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760多亿,占当年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26%。然而,银行保险的风险也初现。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特点主要是发展迅速,收益显著以及风险初现。第三个阶段为2004至今,是银行保险的理性发展阶段,也是其转型阶段。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银行对手续费的要求不断提高,导致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在该产品上的利润较低,处于一种无利润发展的状态,加之对“1+1”模式的取消,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保险的风险渐现,银监局开始加大对银行保险的关注和管理,如上海银监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上海没有理财专柜的银行网点,一律不得办理投资分红型人寿保险业务。此外,由于销售人员将银保产品与银行储蓄混同宣传,夸大银保业务的实际利益,保户实际获得的分红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促使了公众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信任危机。多数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开始下滑。这一时期,银行保险发展趋缓,保险公司开始调整发展银行保险的策略,积极寻求与银行更深入的合作,并注重提高业务质量,开发新的产品以减少同质化现象带来的冲击。
2.2发展及监管现状
2.21银行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银行保险主要有不具储蓄性质的纯保险产品、储蓄替代型产品、与银行本身业务有关的险种和年金型保险产品。其中不具储蓄性质的纯保险产品主要是指对被保人存入的保金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补偿但对其本金无增值义务的一种产品。储蓄替代型产品是一种传统型的银行保险,这类产品具有保底利率,保户可在期末获得除固定利息的红利,安全性较高,对风险厌恶型的客户来说是较好的选择。年金型保险产品是指对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证年金的产品。这类产品保险期限较长,缴费次数较多,保户可在保险期间获得定期支付的定额年金以及从利润中支付的红利年金。与银行本身业务有关的银保产品主要有与住房按揭贷款相关的定期寿险和与财产抵押贷款相关的财产险等。总体上看来,我国目前银保产品还较为单一,主要为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低保障、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产品同质化成都较高,对客户而言,缺乏吸引力。
2.22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目前我国银保业务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下,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不能相互持股、相互设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为以松散型的协议合作为主的模式,合作模式呈现出多对多的交叉特点,即一个银行网点可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是协议的、非实质性战略联盟的关系。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为银行的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使用银行的一些资源和系统,银行作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并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用保单作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的金融债权以及两者之间进行拆借等资金融通活动。
2.23银行保险消费主体
目前我国银保产品的消费主体主要为中老年人群,银保产品对年轻一代缺乏吸引力。随着老龄化的加重,人们对养老保险等保障性的产品需求将越来越大,银行保险应更多地注重此类产品以及对一些区别于银行储蓄、基金等产品的开发以增加中老年人群的购买以及其他年龄层的客户群的开拓。
 2.24银行保险发展环境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业务不能交叉。银行与保险业不能混业经营,这给银保的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分业监管也并不绝对,2006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放松了对金融参股的监管要求,对银保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在资本市场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主要表现为投机性较强,金融产品种类较少,投资的灵活性较差,难以为银保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国外对与银保产品具有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很多客户,而我国的银保产品斌没有税收优惠,使之难以有效推动银保的发展,刺激银保产品需求的增长。此外,由于销售人员的不当营销,人们普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低。最后,我国政府更倾向于以规模较小、易于监管、对社会总体经济影响有限的中小型企业为混业经营的试点。
3、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和监管中的存在的问题 
3.1松散的销售协议经营模式
 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多以一年期的短期代理协议为主,合作层次较浅,关系不稳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资本纽带关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的分支机构销售产品,银行从中获得手续费,银行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只负责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促成销售,银行注重的是手续费收入,而保险公司注重的则是保费收入。由于银行在推销银保产品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并没有将其拥有的庞大的客户信息系统运用于银保产品的销售当中,双方没有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难以推动银行保险更深层次的发展。
3.2产品种类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
 目前市场上的银保产品主要为寿险产品,寿险产品中意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产品为主,更倾向于投资而非保险,银保产品大同小异,同质化程度较高,难以满足客户差异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在相互竞争中难以发挥技术优势,只是单纯地依靠打价格战、提高手续费、争渠道等较为低级的竞争手段。另外银保产品过分强调投资分红,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加之保险公司为争夺营业网点导致手续费的高昂,使得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分红压力,从而引发风险。这些都对银保产品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
3.3保险公司成本升高
 由于保险公司之间为扩大规模,增加渠道,使得各公司之间形成恶性的手续费竞争,从而导致其经营成本的上升。在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急于拓展银保业务,将重心放在争夺网点上,忽视了对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的开发,而银行利用其拥有的良好的信誉、广泛的分支机构、丰富的客户和信息资源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的手续费,使得银保产品的成本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高,大多公司在该业务上基本处于零利润或低利润的状态。
3.4信息披露不全,宣传负效应
 银行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专管员在销售分红等银保产品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混淆保险盒储蓄的区别,对两者进行不合理对比,随意套用银行本金、利息和存入的概念,以银行信用来代替保险公司信用,没有如实告知给客户保险条款中的重要事项,披露的信息不全,夸大产品的收益,诱导客户购买产品。然而不同于银行储蓄,银保产品的投保人虽有退保的自由,但却要先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因此会导致一部分本金的损失,而有些产品的分红并没有达到保户的期望,导致客户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3.5分业经营,法规限制严格
 在欧洲国家,银保产品处于金融混业的环境下,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渗透形成紧密合作,能够有效地共享资源,互补优势,这位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然而在中国,银行保险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导致中国的银保合作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此外,虽然保险公司趋于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然而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股份制改革后资源整合的阶段,对银保合作并不太重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保合作难以往深层次进行。
4、中国发展和监管银行保险的建议
 从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金融市场和法律环境对银行保险的成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将针对这几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制度环境
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使得银保合作受限较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可适当放松对银保合作的限制,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的法规以对银保合作的内容、形式等做出具体规定,促使银保合作能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往深层次的健康发展。此外,在税收方面可对银保产品从轻征收税
收,同时按照不同的险种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以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税收优惠环境。另外,可对对投保人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国民购买银行保险,从而推动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保障程度低、覆盖面不广的问题。
4.2深化银保合作,丰富银保产品
 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根据自身特点,适应国内制度环境,实行综合化经营,获得规模和范围效应。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将其产品与保险产品联合起来销售,利用相互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共同发展。要推动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还需大力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满足顾客多样化需求的新型产品,提高产品的吸引力,从而增加产品的覆盖率。所设计的产品应具有较强的保障功能,最大程度发挥保险分散和社会管理作用,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适销对路。加大对健康保险盒养老保险等产品的开发力度,提高产品的投资回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4.3发展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股权或委托管理权等权利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在同一控制权下,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至少两个不同机构提供服务的集团混业、综合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控股管理的所有子公司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的性质,可分为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子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子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下,各个子公司独立运作,相互之间不交叉持股,银行和保险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的控制,业务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晰,仍然适应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易于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银行保险的发展。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实现了资本的融合,便于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从而促使双方加深相互的合作,共享资源,以提高整体利益。
4.4增强风险防范
 由于银行保险自身的特点以及发展的不完善,使得其具有许多方面的风险,如经营风险、产品开发风险、渠道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保险公司过分追求网点增加的行为很容易引发渠道风险,此外,销售人员的违规操作,传递不真实信息等行为将带来操作风险从而导致客户的损失和保险公司的声誉受损。因此在开发、销售银保产品时,应注重对这些风险的防范。
4.5加强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
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深化,交叉业务将逐渐出现,并引发新的问题,因此应该加强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以适应银保合作的发展。各金融监管部门可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协调,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侧重不同的监管主体,加大对跨行业经营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混业经营业务性质的界定,各监管机构间实行信息共享,及时调整监管方式,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鼓励和促进银保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银保合作,采取适当措施以防范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风险传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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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文硕,《审计发展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3、陈武朝 郑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需求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审计研究》200年第1期
4、李利明,《当银行成为企业》,《经济观察报》2002年2月25日
5、同2
6、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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