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金融专业
对发展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探讨
XCLW117765 对发展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探讨
一、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三、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几点对政。
发展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探讨
一、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在1982年,为打开企业之间的债务链、解决困扰企业的“三角债”问题,人民银行率先在上海开展了同城商业票据结算业务,票据的贴现业务也开始试点,此后,票据结算从同城逐步推广到异地。1984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正式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况贴现暂行办法》。198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办票据的再贴现业务。1988年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建立了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即“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制定,确立了银行结算票据的发展方向,银行承兑汇票初步被人们所认识,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基本未能开展起来。1989年4月,人民银行实行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允许票据流通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1994年先后颁布了《商业汇票办法》和《再贴现办法》,鼓励和支持煤炭、电力、治金、化工等五大行业和烟草、棉花、白糖、生猪四品种中积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并专门安排了再贴现额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五大行业和一些大中型企业逐步开展起来。1996年《汇票法》和1997年《支付结算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票据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商业汇票的大力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那时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迅猛发展,承兑和贴现量逐年提高,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生产经营季季节性资金融通的需要,掏抑制了企业相互拖欠贷款、不讲信用的状况,加速了资金周转,也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从银行承兑汇票发展现状看,一方面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另一方面还体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行业分布不均匀,发展面过窄
银行承兑汇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使用已相当普遍,广大财会人员选择结算工具时,已不光局限于支票和银行汇票,而是将眼光越来越多地投向银行承兑汇票,甚至发出“不见银行承兑汇票不发货”的口号,承兑和贴现总额占全部票据结算总额比重较大。但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使用量很小,这些企业中银行的原因之一是这些企业信誉不如国有大中型企业,二是《商业汇票办法》中也规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和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业交易,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的规定有所放宽,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务关系,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大量的小型企业,尽管有些经济效益已十分显著,银行受传统习惯做法的约束,思想观念保守,过分强调风险防范,对他们的承兑申请一般不愿办理,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发展面较窄。
商业承兑汇票有逐渐萎缩的趋势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在目前企业资金普遍匮乏,企业信用度普遍不高的社会大环境下,造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底上,资金收回无保障,有些企业甚至戏称商业承兑汇票为“远期的空头信用支票”,一般不愿受理。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且易于转让和贴现,便于融通资金,当然更容易被企业接受。从实践应用看,商业承兑汇票有逐渐萎缩的趋势。
贴现与再贴现规模较小,出现贴现倒逼再贴现的现象
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后,希望提前收回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较强的贴现欲望,但开户银行受贷款规模限制,实际办理贴现较小,远不能满足企业融通资金的需要。根据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定的规定,设置“贴现”科目,统一核算和反映商业银行办理贴现的情况,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后,可以冲销“贴现”科目的余额,从而减少其贷款规模。基于这种考虑,商业银行能否应允企业的贴现申请,主要看中央银行再贴现申请能否批准,出现了贴现倒逼再贴现的不正常现象。
(四)央行再贴理政策导向功能严重弱化
自2001年以来,因多次降息,商业银行资金成本迅速降低,使得票据市场贴现利率也由高峰时的3.6‰至4.659‰迅速降低,目前票据贴现利率一般保持在3.3‰,转贴现利率维持在2.8‰左右。但央行再贴现利率自2001年9月上调后,一直保持在2.475‰的水平,现在再贴现利率更是提高到2.7‰。再贴现利率的提高,使贴现与再贴现之间的利差大幅缩小,商业银行通过再贴现追求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致使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大量流向转贴现渠道,央行再贴现业务量锐减。到2003年7月末,最低时余额仅有1.6亿元。央行再贴现作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后备支持机制的功能丧失殆尽.其对调整经济结构的资金导向作用也难以有效发挥。
(五)银行承兑汇票已暴露出较大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近年尽管有很大发展,但由于生活、企业、银行等各方面原因,实际执行中暴露出较大风险,在票据风险程度上已列入汇票、本票、支票之首,成为继外债经营之后又一个新的高风险区域,也是影响银行承兑汇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不妨将这些风险总结归纳为以下四种:
1、欺诈风险。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款支付,造成银行垫款。一些银行为解决自身资金营运困难,与企业相互串通承商业汇票骗取他行资金,到期以要素不合规、票据存在瑕疵为由拒付。
2、承兑风险。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失去信用,不按时付款,给企业和贴现银行带来风险。
3、操作风险。在办理承兑和贴现过程中,由于内控机制失控,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风险。
4、收益风险。由于不及时发出委托收款或因承兑行不讲信用拖延支付,造成承兑资金收回滞后于汇票到期日,由此给贴现行造成风险。另外在贴现量大于底成本负债的情况下,若不能及时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解决底成本资金供应,将会造成贴现贷款利率倒挂,对贴现和造成收益风险。
(六)模式相对落后,风险防范能力弱
票据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风险集中等特点,特别适合专业化经营。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经营中力图通过成立票据中心和专营窗口来推动集中经营.但从其运作情况来看,仍是分散基础上的集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票据市场。有关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还是分散在商业银行各级经营机构,汇票的查询、鉴别、审查、承兑、付款等业务操作也分别由风险管理机构、信贷、会计等多个部门办理,致使票源分散,风险点增加。难以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问题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在具体业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加大,严重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发展。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基层商业银行变相发放贷款的手段
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制,对其总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仍采用信贷规模考核控制的办法。分支机构在贷款规模不足(包括贴现贷款)、资金暂无头寸时,采用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造成信用膨胀和信贷规模扩大。
(二)承兑对象过于集中、金额过大
《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以防止信用过于集中造成风险。《商业汇票办法》也规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最大承兑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商业银行为满足单户企业过量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造成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投放不合理
主要体现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使短期资金被长期占用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可用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由于资金长期被投资项目占用,汇票到期后,企业很难从本已短缺的有限的流动资金中挤出足够的资金,造成银行巨额垫款。
(四)滚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承兑时对企业资信状况缺乏了解,造成汇票到期无款支付,而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替企业垫付了大量资金。为使垫付资金账面反映不至于过大,有些银行采用滚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办法暂时加以掩盖,使银行资产状况严重不实,扰乱了信贷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央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五)为没有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和贴现
这类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开新票还旧票的方式,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人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商品交易合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超商品交易金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贴现申请人为非贸易合同的签订人;为贸易合同不真实或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为一号码增值税发票办理多笔贴现。人民银行在检查中曾发现某企业先后使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98次,另一企业使用同一份合同12次办理承兑和贴现。
(六)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执章不严。表现形式有多种:
1、对受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审查不严,风险意识淡漠,操作程序简单,麻痹大意,使伪造或变造的假汇票或背书不连续的无效汇票轻易漏网,造成银行巨额损失。目前,犯罪分子伪造票据的手段非常“高明”,甚至出现汇票“克隆”现象,手段之多之精明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2、承兑申请人资信审查不严,对资信情况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其历年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状况不认真分析,或经关系人介绍,或为眼前“小集体”利益着想,放松条件,盲目承兑,造成部分经营状况不良、支付能力不强、信誉等级不高、经济效益不好的承竞申请人也能蒙混过关。
3、企业担保责任难以履行。一些担保企业本身信用等级低、承受能力弱,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法人内部附属企业之间或关系人之间恶意串通,相互担保,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亦较为普遍。在抵押担保中用单证、票据质押少,用不动产等难以变现的资金抵押多,变现能力弱,担保难以执行。
4、担保手续审核不严。缺乏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公证等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无效担保。一旦需要付诸法律手段实现担保时,银行往往陷于被动局面。
5、企业伪造无真实商品资金交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假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对合同审查不严,轻易为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假合同承兑多笔银行承兑汇票。
6、分支机构超越授权授信的范围,违规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而上级部门不经常检查监督,有的虽然发现了,对有关责任人不严肃处理,甚至熟视无睹,放任自流。
7、因被背书人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承兑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随意拒付退票。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8、持票人在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时因付款人填写承兑银行名称而误填写成承兑申请人,承兑行以凭证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承兑行不注意学习支付结算的有关制度,出现操作上的失误;二是承兑行寻找借口故意拒付。
9、承兑行以承兑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拖延支付。这种行为明显背离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定义,扰乱了金融结算秩序,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规行为。
10、超标准收取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承兑手续费按承兑金额万分之五收取,但一些银行受利益趋动影响,向申请人收取高额手续费,有的竟高达万分之十五,多收部分不入大帐,而作为“小金库”予以截流,有的收取现金,坐收坐支,甚至私分,严重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和财经纪律,滋生了腐败,也严重损坏了银行的信誉。
(七)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不法分子钻银行管理的漏洞,伪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资金,造在信贷资金损失。广东省公安厅曾破获一起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票据诈骗的特大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伪造了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他们通过买通河源市当地的开票行和邮电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将承兑行查询电话或传真截收,然后盗用银行名进行确认,有时甚至顶替开票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单位人员的当面查询,致使银行蒙受损失。
三、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几点对策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使银行承兑汇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真正发挥其功能优势,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在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动因和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对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拓宽银行承兑汇票使用领域
继续加大银行承兑汇票的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结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和宣传贯彻,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全面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知识和原理,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意义,熟悉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承兑和贴现的规定和做法,在贷款结算中积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应转变观念,不要将眼光只盯着大中型企业,对那些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还款有保障的乡镇、私营等小型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对其资信情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也应积极满足他们的承兑要求,既拓宽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又增加银行资产的收益。在整个社会信用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本着“银行积极宣传,企业自愿选择”的原则,逐步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进一步扩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质量偏低的情况下推广和扩大票据贴现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中央银行推广和扩大再贴现有利于培育新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对再贴现票据的选择,体现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可有目的、有重点地将再贴现资金投入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用于办理再贴的资金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商业汇票再贴现的需求,建议中央银行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趋势,结合当前抑制通货紧缩的总体经济目标,在基础货币中考虑适度增加再贴现资金规模。商业银行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信用放款制度,对票据贴现业务的实际意义应有全面正确的认识,纠正“办理贴现必须领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的错误认识,合理安排贴现规模,在防范和控制贴现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票据贴现业务。
(三)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1、商业银行应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蕴藏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不能为满足个别企业的资金需求,不顾信贷规模,不大资金风险,超量连续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以至于承兑金额过大,承兑对象过于集中。推广和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本身没有错误,问题是在信贷规模不足时,不能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也应服从于这个前提。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严格掌握贷款规模,拓宽范围,分散风险。
2、商业银行应对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做到“知已知彼”。对经营状况不良、支付能力不强、信誉等级不高经济效益不好的承兑申请人,应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承兑。
3、严格审查并落实抵押担保手续,特别要对担保的有效性以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核实,杜绝和防止恶意串通、相互担保的行为。扩大单证、票据质量押的比例,适当限制不动产抵押,认真履行换押压物登记和抵押合同的公证手续,使抵押担保合法合规,便于执行。
4、对经济合同严加审查,以防止出现利用假合同恶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还应对合同的经济内容进行审查,不得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项目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生产项目亦应限制承兑。
5、加强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的管理和控制,建立经办人、信贷负责人、主管领导三级审批制度,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实际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超越授权违规承兑汇票、滚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掩盖不良资产状况、超标准收取承兑手续等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6、对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和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对票据的真伪必、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单证的真实性全面进行鉴别,可实行“双审双查,封闭运作,定向贴现,依法追索”的办法,彻底使假汇票、假合同无漏洞可钻,无市场可寻,确保银行承兑汇票安全运作,稳健发展。
(四)完善《票据法》,修订《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从根本上保障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
在发达国家,票据公司是专门为市场融资者发行短期票据,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咨询、经济、代理等服务的票据市场组织者。在我国,1996年实施的《票据法》包含了太多的“中国特色”,对票据的定义和对票据种类的界定过于狭窄,对票据的贴现未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程序,开户银行、贴现银行和再贴现银行之间的关系等结算规则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我国《贷款通则》则明确地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这样,当贴现票据遭拒付或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势必对贴现人发生强迫贷款,但该笔贷款不具备有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当票据关系和借款关系产生冲突,贴现银行一方面对贴现企业发生强迫贷款,另一方面又向承兑人和贴现人前手主张票据权利时,该笔强迫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法律上会出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票据法》,简化操作程序,出台《票据交易法》,制定一套详细的交易规则,比如信用记录、追诉、转贴现责权划分、定价控制、风险处理等,并修订《支付结算办法》及《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业务从《贷款通则》中分离出来,归并于《票据法》,使票据市场在一个健康、有序、良好的经济环境中发展。同时,还要在宣传、培养票据法规意识、理清执法程序、保证司法效率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只有这样,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将会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票据业务的不断创新、票据功能的日益丰富,将会出现质的飞跃,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发展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一级市场(即签发、承兑的初级市场)的同时,应着力开发和建立票据交易二级市场(即票据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的二级流通市场),通过二级市场的合理动作,引导资金剩余的企业和银行进行资金余缺调节,融通资金。当前较为可行的措施是选择一部分票据量较大的中心城市,由人行牵头筹建区域性商业票据市场,并吸收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信誉度高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加入票据市场,利用票据市场提供的技术、信息和优惠条件,调节资金余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这样既拓宽了票据融资渠道,也促进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6年)
3、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办法》(1994年)。
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
5、中国人民银行《部分地区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及再贴现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
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管理办法》(1988年)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
8、《商业银行法》
9、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
10、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1996年)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
下一篇
:
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几..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发展
我国
银行
承兑
汇票
业务
探讨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