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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

XCLW117976  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在我国建立金融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目前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不足和原因分析
三、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和健康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金融信用缺失的本质就是法律信用的缺失。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从强化和完善立法,加强金融信用规范的角度,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

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但近年来,金融环境中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经济状况的集中反映点以及经济发展中矛盾和风险的反映点。因此,金融信用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和健康发展,重建金融信用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金融信用缺失的本质就是法律信用的缺失。本文拟从金融信用的概念入手,走出将金融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的误区,进而分析金融信用缺失的社会经济根源,并从强化和完善立法,加强金融信用规范的角度,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提出建议。
一、在我国建立金融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下,世界经济体系正在经历着一场历史性变革。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上讲,全球经济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中的重要一员,也在发生着巨变。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业逐渐成为了当代经济的核心,而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依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没有良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金融业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必将导致整个经济体系信用恶化,最终导致经济崩溃。总之,在现代经济中,金融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1.良好的金融业信用体系,是国民经济良性运行润滑剂
良好的金融业信用体系是金融业的基石,没有良好的信用,金融业无法运转,产生连锁反应,最终导致整个经济陷入停滞。良好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促使金融业良好运转,有效地促进整体经济发展。
2.良好的金融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使各类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地传导
具有良好金融业信用体系做支撑的经济体系,可以有效地贯彻各类宏观经济政策,使国家的各项政策可以连贯的执行下去,为决策层提供真实有效地宏观经济数据,为正确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3.良好的金融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抵御各类金融危机。
近年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良好的金融业信用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御作用,有效地遏制经济危机的蔓延和扩散,有力地保护一国的整体经济。
综上,可以看出良好的金融信用体系对于国家经济是至关重要的,是任何其他因素不能替代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目前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不足和原因分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金融信用的缺失会引起经济的动荡,甚至导致一国经济的崩溃。
1.我国金融市场缺乏金融信用的表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虽有所扩大,但间接融资仍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企业融资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来自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信贷行为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途径,良好的金融信用是银行与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期性借贷关系的基础和纽带。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中介过于依赖金融机构,传导渠道单一,容易出现梗阻。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货币政策传导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条是“中央银行→金融市场→企业或居民”,一条是“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或居民”。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较短,金融市场尚不完善,货币政策传导主要通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或居民”这条路径。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单一,刚性强,作为货币政策传导主要载体的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2.金融信用是保证货币政策畅通传导的重要因素
从具体的政策看,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利率政策难以起到结构性调整效果,货币政策传导过于依靠金融机构自主的信贷行为。自一九九八年恢复公开市场业务以来,公开市场业务逐渐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但国债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难以为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提供充分的市场依托。从实施状况看,由于我国体系庞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吸储能力强,资金较为充足宽松,将国债视为优质资产不愿出售,债券资产在央行与金融机构存在单向流动,导致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收购资金容易,投放资金则较困难,通过国债调整货币供应量的效果受到影响。多次下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扩大了货币供给,但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明显。从利率调控手段看,近年来央行连续多次降息,加上储蓄利息税的因素,存款的名义利率已经很低,但储蓄存款仍出现超常规增长。为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发挥信贷政策在产业结构调整巾的作用,央行出台了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信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有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但因为执行货币政策的主动权在金融机构手中,在金融信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多地考虑信贷资产质量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信贷结构调整问题,政策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货币政策的作用程序看,首先作用于商业银行总行,然后再通过总行影响分支机构。但是近年来,由于金融信用的缺失,商业银行贷款责任约束机制日益严格,实行更加审慎的信贷投放政策,授权授信更加严格,基层机构贷款权限普遍上收,更加人为地中断了货币政策传导链条。 
3.金融失信行为成为货币政策传导阻滞的主要成因
金融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信用缺失导致银行惧贷、惜贷,是货币政策基层受阻的根本原因,前几年部分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改制,恶意逃废了大量银行债务,出现了银行资产所有权向企业的转移,让银行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获得了部分短期利益,但损失了企业赖以生存的信用资源,挫伤了基层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引起了恶性连锁反应。商业银行基于“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普遍上收了系统内管理权限,对信贷人员重惩罚轻奖励,削弱了基层银行的业务拓展动力,从而中断了货币政策的传导链条,导致很多地区呈现“银行难贷款,企业贷款难”的两难局面,一方面银行资金充足而没有放款意愿,另一方面企业有资金需求却不能获得借款。
其次,部分金融机构因违规经营等产生流动性风险,对央行容易形成资金倒逼机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金融秩序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部分金融机构仍然存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高息揽存、违规放贷、违规拆借等行为时有发生,形成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加大了对中央银行资金的依赖性,再贷款等就成为保证这些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最后手段,而扩大信贷投放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被削弱。
最后,金融机构对央行“窗口指导”贯彻不力,削弱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金融机构慑于人民银行的权威,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的道义劝告,但实际工作中,对信贷政策却采取变通的做法,制约了货币政策效能的有效发挥。为刺激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人民银行制定了消费信贷政策,但在金融机构执行过程中政策变形走样。如汽车消费信贷是为了支持居民购买轿车,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但在商业银行执行中,有的支持个人购买营运型车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主要成因。 
4.中小金融机构信用资源不足,难担货币政策传导重任
由于规模小,风险高,业务单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能力较低,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企业和居民在资金存放上倾向于信用程度较高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机制比较灵活,但规模有限,短期内还难以成为贯彻货币政策的主要力量。
三、完善我国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议
金融信用建设是现代契约型经济的基础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先行一步。我国金融信用建设刚处于起步阶段,必须从法律、道德等各个层次上尽快规范、完善和深化,必须依靠政府、银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一)建立金融信用法律体系,确保金融信用建设有法可依
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如美国与金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就有16项,欧洲各国也都建立厂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在信用社会,信用就应该像股份公司上市一样,上市就意味着部分商业信息的充分披露,因此企业和个人必须让渡部分信息权利。政府必须抓紧出台与信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加工、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储存、提供、商业化传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个体信用意识上升为法律意识,以法律形式强化个人信用意识,使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保障金融信用体系的有效合法运作。
1.尽快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
首先应从法律上,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而不是由政府主观臆造的,积极的干预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违反经济规律的消极干预可能留下严重后果,只有当信息不对称产生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是,在我国政府主动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记录,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用法律的手段改变政府“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法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依靠法律的手段,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伦理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作用。
其次,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只眼”的信用中介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样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构建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罚法。
①征信法。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行有效地合作,从而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②信用控制法。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迫切需要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③失信惩罚法。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监督、考核机制,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督察、督办力度,使金融失信成为人们不敢为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诚信的良好的氛围。
(二)构建金融信用运作平台为金融信用管理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征信数据库,缺乏客观可靠的机构、个人资信评估资料。在部分发达国家,信用调查及其资料的收集可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的征信公司办理。
1.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信用建设的主导作用
金融信用征信机构的业务涉及到多个部门。在美国征信体系引入了竞争机制,成立了多家征信公司,由司法部、美联储等多个部门管理。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各自的征信体系及对企业评估的工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起步阶段.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各个金融机构的征信信息加以规范、统一,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信息采集标准等,负责建立、监管金融信用征信系统,实现各金融机构的征信信息共享,共同维护金融债权。在金融信用体系初步建立以后,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采用公司制的市场运作模式,同时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最终实现由经营者向管理者的角色转变。
2.完善金融机构对金融信用体系的管理作用。
随着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正式实施和金融机构企业评估体系的逐步完善,各金融机构分别掌握了贷款客户大量的信息资源,因此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信用系统的采集者是合适的。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处于各自为战、相对封闭的状态,各金融机构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和部门限制,实现客户信息共享。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金融信用系统的初创阶段,应建立以个人身份证号和机构代码为统一标识的信息账号采集系统,各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征信机构,负责将企业、个人的贷款、存款、还款、企业经营状况、个人收入状况以及符合人民银行征信采集标准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加以更新。人民银行负责信息的加丁、信用报告的提供,在运作机制上可以采用低费或免费方式。随着金融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证券、保险、社会中介机构、工商、税务、财政等各部门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将极大丰富金融信用体系的信息支持,为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完整、丰富的信用报告,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更准确地了解客户信用情况,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开辟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将对客户违信失约行为起到极大的遏制作用,提高其信用意识。
3.统筹考虑征信体系并逐步深化金融信用建设。
要细化不同信用主体,区别对待企业、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信用状况。企业信用应是当前金融信用体系的重点。在当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重点登记还款记录等信息的基础上,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发展前景、交易记录、资产负债、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采集,综合账户交易系统以及其它“软信息”,以经济实力为核心,全面评估企业的金融信用状况。
对城市居民,以个人财产、收入、日常支出交易等评估其信用状况;对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居民,以经济收入、个人财产、道德品质、资金投入产出为内容,以当地信用户,信用村的评比为载体评估其信用状况。不断扩大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范围,逐步将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信用资料纳入其中,丰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和覆盖范围,使信用登记评定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现代经济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在现代社会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之信用的日益发展,信用风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信用衍生产品和投资型结构产品的发明和创新以及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我们改进金融稳定,因为这些产品和市场活动加速了信用风险和负债压力的分散和缓释。传统上由银行业机构背负的经营风险,在更广泛的领域和基础上分散到各类投资人身上。由此,银行业机构承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都可得到一定的加强。创新使得以银行传统业务为基础的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为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让我们加快改革步伐,培养人才,革新科技手段,严格风险管理,加强市场结构性和基础性建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金融稳定和社会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参 考 文 献
1、丁邦开、洪庚明,《金融信用法律环境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2、李九月,《银企信用扭曲的根源与治理》
3、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法律适用全书:金融法律适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
4、戚莹,《论金融信用》,中国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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