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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与建议
XCLW118300 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现状
二、当前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信用惩罚机制
(二)没有监管主体
(三)缺乏法律支持
(四)信息征集难
(五)缺乏对个人身份的查验系统
(六)供需不足导致恶性循环
三、对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建立相应的信用惩罚机制。
(二)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1、修改现有的法律
2、进行新的立法
(三)加快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四)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和培育,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必须确定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
四、未来几年的征信宣传方向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几点建议
第一阶段:倡导人人守信,视信用建设为现代化生命工程建设。
第二阶段:信用记录、直接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制订,建设全面、规范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第三阶段:规范信用报告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基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无论对于个人消费者还是社会经济主体的金融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论述我国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现状,指出当前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对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及未来几年的征信宣传方向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几点建议。
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
措施与建议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现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基础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无论对于个人消费者还是社会经济主体的金融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运行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诚信的要求与实际上广泛存在的失信现象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反差。由于社会中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缺少一种对信用的约束或惩罚机制,信息不流通,债务人违约获得的收益往往要高于违约的成本。因而,“人人守信用”在社会中执行的效果不理想。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增大了企业经营风险,挠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善,则将迅速蔓延到各个角落。当务之急必须加快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从我国招商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其个人消费贷款在贷款总额中占比约为12%,这在我国银行业已属较高比例,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40%-60%的占比,仍然有很大差距。而且我国已加入WTO,承诺在2006年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我国银行必须在这之前迅速占领个人消费信贷这个巨大的市场。从国际金融实践来看,信贷资产中质量和收益最高的部分是个人贷款。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靠的就是个人信用市场这一块,一些大银行也十分看中这一市场。如花旗银行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贷款的重心是对公司的,而对个人的信贷不到30%。但在上世纪70年代初,花旗银行经营重心由对公贷款转移到对私贷款,以带动消费信贷。虽然在此之后的五年内,对私贷款一直亏损,但从战略调整的第六年,对私贷款开始盈利而且利润丰厚,现在花旗银行贷款利润的70%来自于对消费者的个人贷款。花旗银行信贷对象战略调整的例子有力地证明了发展消费者个人信贷前景乐观,推展个人消费信贷将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贷款质量。但是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评估客户风险尤其是个人客户风险的有效手段,因而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特别是个人客户的信用情况,逐个审查贷款人的资信需要付出相当高的零售业务经营成本,这已成为个人信贷业务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已在个别城市试点,正在按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推广中,征信制度建立后,利用查询已建立的信用记录数据库系统,将起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做到在降低客户违约率的同时,提高贷款质量。此外,通过政府发挥协调作用,使全社会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集中,使信息资源优化,也有利于对信用信息的客观判断,从而满足增加个人消费贷款,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
二、当前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信用法律体系和信用制度的相对落后使得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发展相对较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信用惩罚机制
在西方信用体制健全的国家,信用记录成为人们的“第二身份证”,企业和个人都将自己的信用记录视同生命一样珍惜。而在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和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当作生命一样去珍惜,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存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在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二)没有监管主体
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严重困难,甚至无法完成,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才有可能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从国际惯例来看,建立、发展和规范国家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公正而具有权威性的个人征信服务机构,并由全国联网的数据系统提供技术支持;需要有必要的法律保障,科学的行业标准,完善的教育和科研体系。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成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监管或协调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征信数据资源才能顺利实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设置政府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托自身的优势,都有参与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很容易形成信用发展中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而且,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造成对征信市场管理职责不明、对象不清,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增大市场风险隐患。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一些征信机构、征信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资质资格,难以对客户信用状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致其公信力差。甚至存在征信机构不诚信,为牟利采用竞相压价吸引客户、以级定价、以价定级的现象。
要使征信服务业得到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出现“一哄而上,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一死又放”的恶性循环,必须一开始就要注重依法管理,实现有序开放和规范管理。所以国务院应该明确管理信用行业的监管协调机构,代表政府进行数据的公布和规范使用、教育和培训、科研、标准化、行业交流、国际交流、核发个人和公司从业执照并监督检查、制定行业自律政策、筹划立法准备等。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的重要作用在于推动和规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监督与服务。
(三)缺乏法律支持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信用征信的法律法规。而政府的管理办法,如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无论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作用。这种状况导致了中国个人信用征信业所面临的独有的尴尬与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征信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处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境地。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商业机构(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容易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四)信息征集难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使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之中。但目前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严重浪费。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再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为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因此,如何使得社会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关键,也是难点之一,难度非常大。
(五)缺乏对个人身份的查验系统
只有准确识别个人身份,商业银行等机构才能分析判断个人的真实信用状态,个人才有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压力。目前我国虽然实行存款实名制,但因缺乏必要的查验手段,以假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注册企业等行为难以制止,无法保证个人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供需不足导致恶性循环
目前,中国信用征信业正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对征信业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社会征信意识不强,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需求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由于面临诸多问题,中国信用服务机构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出现。
三、对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面临问题的解决办法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已经二十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却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国家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并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的国情,要解决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相应的信用惩罚机制。信用惩罚机制,就是让不讲信用的人不能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中,让不讲信用的企业没有机会把生意做大,甚至在一定长的时段内,无法再度进入市场,一旦欺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信用就不再是一种保证。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让欺骗的收益小于成本的外部约束机制,才能保证征信制度的健康发展。信用惩罚机制有两种:一种是由法律主导的惩罚机制;另一种是由道德主导的惩罚机制。首先要建立由法律为主导的信用惩罚机制,由法律明确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者在市场交易中不讲信用的人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制裁。其次是要建立以道德为主导的惩罚机制,让民间自愿执行惩罚。当一个人信用恶劣,那么它的不良信用记录会较长时间存在于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中,并被提供给可能会与之打交道的人。这样信用供与单位可能会拒绝授信、雇主会拒绝雇佣、电信商可能会不给安装电话,从而让其失去事业和生活的便利。这种类似于公开的道德审判实际上会比一次罚款或被判刑更为有效。
(二)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根据征信社会的建立基础和参照各国信用立法,个人征信法律的建立无疑都是从规范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入手的,而同时保护个人隐私的思想又贯穿征信法律的始终。因此,在我国无论是进行征信立法还是对现有涉及征信的法律进行修改,都必须贯穿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这一立法思想。个人征信法律法制体系的建立为可以分成两步来进行:
1、修改现有的法律
我国并没有征信的历史传统,更没有专门的征信法律,实际上关于如何处理征信数据,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规定,由于它们并不是专门针对征信来规定的,因此修改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建立征信法律制度的第一步。一是要修改民法通则。明确公民有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另外,也有必要对公民的信用权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作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配合征信法律体系的建立。二是要修改金融法律,对数据开放和银行的保密义务作出平衡。三是修改现行行政法规或规章,改革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2、进行新的立法
一是制定信息公开法,界定数据保密的范围和强制性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对象等,从而使征信机构能够合法、快速地得到相关数据。二是制定数据保护法,使个人隐私免受非法的侵害。三是制定规范征信机构的法律。
在建立直接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可以单行法形式对授信、个人破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消费信用法律进行规定,在逐步成熟的基础上再以综合立法的形式指定《消费信用法》,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失信行为,要在社会中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诚信氛围。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6个部委参与草拟的《征信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相信不久将会出台。
(三)加快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世界各地的经验表明,信用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信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因此建议在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另外,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政府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基础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在建立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时应根据征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综合考虑,尽量避免重复建设情况,在登录个人信息时还必须与公安部的身份证系统进行核对,正确识别个人身份,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如企业法人代表、代理人、主管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应考虑与其他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交叉问题。
(四)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和培育,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征信业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呈现出恶性循环,政府应该对征信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统一标准、规范征信业务行为,建立信用惩罚制度,加强征信人才的培育,促进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政府必须对征信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征信机构进行高端产品的研发,实现对信用供给市场的管理和培育。在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和国外征信机构进入国内市场后,我国征信机构必须进行高端产品的研发,如贷款决策系统、市场营销系统等,征信市场的竞争将主要集中在这些高端产品上。我国的征信机构还应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与世界著名征信机构成立合作机构,与国际惯例接轨。其次政府要积极引导,促进与征信机构合作,实现对信用需求市场的管理和培育。政府要带头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如在招聘公务员时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第三,政府要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加强信用管理教育,促进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创建诚信环境,要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良好氛围。
(五)必须确定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
对于一个没有任何信用征集及使用基础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保障,必将是一个长期和艰难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在建立征信系统的初期,由于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复杂的社会性和极强的法律性,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和支持,而仅仅依靠完全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去建立这样一个庞大社会信用体系,必将是一件难以完成的事情。
由于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及其处理结果需要涉及到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个人”,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管理,但各国的监管框架却有很大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在200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中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根据该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务,正式担负起建设我国信贷征信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使命。由于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银行信贷记录占90%以上。这种情况已被国外征信实践所证明,而且银行是征信市场的主要需求方,征信机构或多或少均与银行信贷有关,所以信贷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目前,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人民银行筹建的企业信贷征信基础数据库已在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已初步建成并计划在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征信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培养了一支专业的队伍,所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的监管主体将是最好的选择。
四、未来几年的征信宣传方向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几点建议
第一阶段:倡导人人守信,视信用建设为现代化生命工程建设。倡导守信一生,幸福一生的观念,让不讲信用的人不能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中,让不讲信用的企业没有机会把生意做大,甚至在一定长的时段内,无法再度进入市场,同时,宣扬守信的企业或个人光荣,让其通过参与信用建设后,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其参与信用建设的成本,从中受益。
第二阶段:信用记录、直接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制订,建设全面、规范的信用记录数据库。第一,由于我国并没有征信的历史传统,更没有专门的征信法律,实际上关于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规定,由于它们并不是专门针对征信来规定的,在涉及个人隐私权方面也没有专门的征信法律法规,因此修改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建立征信法律制度的第一步。第二,征集信用记录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征集信用记录,并允许在认为相关信用信息记录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征信机构接到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其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第三,在征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隐私权法,从而使征信数据能够在规范中公开。第四,进行征信新的立法。要制定信息公开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制定规范征信机构的法律法规,尽早制订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市场机制的专门征信法规。
第三阶段:规范信用报告制度。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负责保密义务,禁止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个人信用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征信机构需要修改信息记录时也要按有关规定,擅自对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改变个人信用等级。个人和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准确应用信用报告,防止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泛滥使用。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确保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必须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加快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参 考 文 献
1、王小奕,《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2、玛格里特·米勒,《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3、李令翔,《征信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4、魏德明,《征信系统——零售信贷成功的基石》,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5、马永庭,《依托个人征信体系 优化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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