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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为因素对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形成及盘活的负面影响

XCLW118751  论人为因素对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形成及盘活的负面影响


内 容 摘 要
 拟说明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为造成的,因少数银行业内部人员、个别外部执法人员的管理失当及腐败、加上各地少数党政领导的不当干预等原因而造成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沉淀及盘活的困难。引申出目前银行业管理机制相对陈旧落后的体制上因素。指出社会上尚未形成一个对银行业的正当权益有效充分保护的法制大环境,诚实守信的大社会的信用文化尚未形成这种客观上的缺陷。让读者明白,要从根本上改善银行业的维权关键是改革银行业的管理机制并同时逐步完善信用大环境及法制大环境。
关键词:不良资产 、成因、整改
目录
论人为因素对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2
形成及盘活的负面影响2
一、沉重的话题2
二、不良贷款成因综述3
三、不容忽视的人为因素4
四、内部控制的失灵5
五、外部控制的缺陷8
六、一个新的问题:盘活中的人为因素9
七、不当行政干预的影响10
八、结论13


论人为因素对银行业不良信贷资产
形成及盘活的负面影响
说明:
 1、本文所指银行业包括经营银行业务的各种性质的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2、不良信贷资产特指自1990年以后新发放的贷款而产生的,这已是一个摆脱原计划经济的框架而基本由银行业自主放贷的时期。
3、本文所举的负面现象在整个大局中只是一种支流的行为,并非主流,故不构成对整个大局的否定。
4、所举负面现象均是事实,绝大部分为已见诸报刊等媒体,但并非作者所在地区及单位所发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5、非作者同意,本文有关内容不得引用及在有关媒体刊登。
一、沉重的话题
对于全国银行业来说,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及盘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件沉甸甸地压在各银行人心头的大事,是全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一只极大的“拦路虎”。目前整个银行业存在很大的商业风险,体现在:整个银行体系较为脆弱,首先是不良信贷资产率较高,加上资本金充足率较低,内控风险管理力度尙不到位,以及内外部的全社会诚信资源也即信用文化的整体缺乏,使之处于一种内外交困的困境。
当务之急的首要任务之一是要求不良贷款降下来。为了尽快让银行业的龙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能轻装上阵,在中国进入WTO后参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国家在1998年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了33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700亿元)以增大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在1999年,一次性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帐目中剥离了169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4000亿元)转给为之成立的四家国有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下降仍不尽人意,剥离后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仍占比不理想,而不少处于“亚健康”的贷款尚未暴露。因此,今年国家对两个拟先准备上市的国有银行又注入450亿美元的投资资金,以再次改善其核心资本。数字表明:至2003年末,中国境内不良贷款余额仍有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8%,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后,数年之间,四大国有银行体系内当年未剥离的不良贷款加上新增的不良资产,余额为1.9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0.35%。
另一个长期被人们忽略的是农信社,情况更让人担忧。据媒体透露:至2001年底,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5291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4%。又有一种观点:绝大多数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都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人士分析认为,不良贷款多数在50%以上。4万家农信社中,甚至有一些面临破产,只有大约15%能够盈利。须知农信社一年向农户放贷的支农款1000多亿元,而历史积累的坏帐是每年支农款的若干倍。
在200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位驻中国的专家评论说:10多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减轻银行的坏帐负担,据估计,坏帐目前接近银行全部贷款的一半。
二、不良贷款成因综述
对于历史上不良贷款的形成,在以前曾有过若干种比较集中的说法。
经济体制改革的后遗症。这一点比较成立。如工行主要支持对象的地方国有工商业的全面崩溃,中行主要支持的国有外贸的整体瘫痪,农行、农信社主要支持的农村人民公社及其社办企业的全部解体,等等。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本,最后大部分由银行业来承担,但对这种群体支持的现象主要在90年代之前,在90年代已很少。
地方行政干预。这主要是指两个方面:某个地方政府的干预、某个官员的干预。前者如当地政府为了完成某项政绩而以行政命令要求银行部门给予贷款投入,后者如某个有影响力的官员出于本身工作出成绩的考虑或某种私情私利的驱动等原因而公开或委婉地向某个贷款人提出信贷要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文革后已划归总行直管,故在90年代以后,这种现象尚不多见。
此外,还可列出:银行信贷人员水平较低,决策失误,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因素如禽流感、非典等;还有其它等等。但这些难以成为90年代以后新发放贷款成为不良的主要原因。那么,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
三、不容忽视的人为因素
也即是说,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一些客观环境造成,而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为造成,即人为因素的负面组合及畸形配置
人为因素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银行内部各级官员,第二部分是银行外部各级官员,主要是指执法部门及当地党政官员。
而这两部分所体现出来的思想体系及行为不时反映出失当的表现,在某些时候,一些不当的现象时有出现。例如:决策失误、缺乏监督、腐败行为,等等。本文更多地是论述有关腐败的现象及成因。
国际上把金融腐败指数“10”定为一个国家金融腐败最严重的一级,也就是可能导致国家金融崩溃和经济崩溃,据报道披露:在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金融(腐败)指数为5.429,其中银行为4.1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今年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金融领域,相对于那些人们容易看得见的表面消极现象来说,腐败行为对金融安全的破坏也许更加严重,因为在相当程度上,银行的呆坏帐是腐败原因造成的”。
出席两会的中纪委官员已透露:当前反腐败的重点领域是金融系统。
四、内部控制的失灵
控制的失灵造成了个别银行官员个人的腐败。上梁不正下梁歪,银行业的腐败之风是个别身居高位的高官所身体力行在起一些默示带头作用,其直接造成损失之巨及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恶劣的:
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子华,收受了贿赂近400多万元,造成了贷款港币9.2亿元收不回及担保款1200万美元(折人民币9800万元)的承担责任,两项相加损失10亿人民币以上之巨。他被判15年刑期,但这10亿元损失却是由银行来承担。
原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收受了贿赂115万多元,在他任中行纽约分行长一职时,为一笔欺骗性的信用证提供方便,损失是千万美元之计。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受贿5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涉及一宗1.5亿元的贷款项目。
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因利用职权影响违规发放贷款、谋取私利、涉嫌贪污受贿而被解除了职务,目前中国司法机关正对其进行审查,这是最新“落马”的银行高官,涉及的是数以十亿元以上贷款的风险。
银行业的中层官员的腐败:
中行湛江分行行长范绍润因犯数项经济犯罪,造成银行巨额损失,被判无期徒刑。
中行顺德支行原行长何联升贪污受贿千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农行贵州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受贿50万元,银行损失了6600元。
河北省易县原农信社主任焦建华一次受贿160万元,违规放贷20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近十年当中,下台的各国有商行各级行长达数百人,所涉及金额以百亿元计。但更令人震惊还是法人集体违规违法给银行业信贷资产造成的黑洞。
银行业法人违法放贷:
两年前的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巨额贷款30多亿人民币黑幕被刘姝威教授撕开,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性案件。据报道:蓝田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大笔的贷款,与银行工作人员为私利而违规放贷无不密切联系,在贷款活动中使用的回扣,同其贷款总额一样是个天文数字,否则,不可能得到那么大笔贷款。离奇的是民生银行贷给蓝田的最后一笔1亿元贷款,是发生在刘教授的公开质疑一个月后即2001年11月26日。原因是蓝田对该银行负责贷款某负责人给予了高额回扣。交行北京三元支行发放了上亿元贷款,蓝田向5位相关贷款负责人提供了约460万元的回扣。
这正如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同志所说:当前腐败案件是显现团伙性、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
这样的例子可以信手拈来:上市公司诚成文化,负责人刘波。贷款40亿人民币,没一个拿得起的实业,现已全面瘫痪,不良贷款涉及多家银行;广州建行2003年被查出10亿元虚假按揭;某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证诈骗案,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X亿元;典型的是开平中行历任3任行长,前腐后继,侵吞了国家4.83亿美元;等等。
据最新消息,7月审计署查出了广东南海市政企共谋惊天大案,原南海市政府、南海工行与冯明昌勾结,骗贷74亿元,现工行贷款损失已超10亿元。这又是一种不健康势力纠合侵吞国家贷款又成功的案例。
有关情况表明:当前银行业里出现新发案件多,涉案人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等特点。其内部原因是,一些银行机构依法经营观念薄弱,尤其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不力。而更为不协调的是,当前银行业的内控机制不是没有,而是没有管到实处、管到关键,少数的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因。
不管是自然人腐败还是法人的团体腐败,为了达到追求个人私利的目的,一般采用非正常的信贷发放手段。
严重的违规信贷是不良贷款形成的表面原因。如果在信贷活动中一切按章办事,那么,大部分的贷款不会形成不良。只有违规,才可深层次地浑水摸鱼,万一出现了不良信贷资产,一般上很少有经办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受处理,大多以市场风险、经营失误、不可抗力因素等理由逃避责任,以工作技术面的疏忽来掩饰背后的利益驱动。也即是说,少数腐败分子通过损害银行及公众的利益才能得利。在信贷检查中,我们曾在一个县级银行业机构看到一份两年前总结出来的比较真实的自查报告。
对于违规信贷列出31种现象:
A、信贷前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主要是:贷前调查不认真,借款企业的必备资料不完整,没有审查大型信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没有建立信贷档案,没有审查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没有起码的法律辅助措施,没有要求借款人开立存款户,没有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及能力等8种。
B、有法不依、违规违法放贷。主要是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极少,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同一实际用款人以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借款,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系统多个分支机构借款,跨区域发放贷款,内部职工自批自贷,对内部职工亲属违规发放大额信用贷款,职工本人以虚假身份在本单位取得贷款,对国家公务员放贷,对信誉差的借款户一再追加贷款、化整为零发放大额贷款,对个人发放巨额信用贷款,贷款发放不执行分级审批制度而由领导一人包办,超权限放贷,公开违反《商业银行法》放贷,违法以高息吸储并以存引贷,以新增贷款收息共18种现象。
C、贷后疏于管理。主要是:没有密切跟踪信贷对象,丧失诉讼时效,抵押物证件被借出追不回,信贷检查形同虚设,白条抵库虚增库存代企业垫付利息等5种现象。
有这样一个真实贷例:一个银行业机构有一个基层负责人的儿子经济犯罪,需退赃190万元,该机构竟放了190万元贷款让其父代子退赃。现是本金一分也收不回,结欠的利息也不止190万元了。
显而易见,这家银行业机构在90年代末爆发了震惊总行的大案也就是一种必然,时至今日,数以十多亿元计的不良信贷资产无法收回,整个银行机构处在一种极艰难的状态。这就是违规信贷、腐败信贷造成的直接恶果。那么,监督体系又到哪里去了呢?
五、外部控制的缺陷
监督系统设置不尽合理在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缺失。各银行业的稽核监察、纪检部门均在该行的党委书记、行长的直接领导下,而党政的第一把椅子又往往一人兼任。这样,如果要监督是难上加难。目前银行业对腐败制约不力的教训是: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有效的监督只有理顺监督体系,把各银行业的稽核监察部门归口条条管理,自上而下,直接向总行负责(类似香港廉暑模式),马上便能起到较大的监督作用。但前提是总行必须是廉洁守法的,若像农发行总行那样带头违规,相信这种垂直机制也难以发挥其效用。由此可推论,如果是体制问题“制造”了腐败现象,那么,就要尽快进行体制改革。
监督的不到位客观上是放纵了腐败。违法犯法腐败成为零风险或低风险的无本万利的发财之路。
个人自发的监督和抵制偶尔有之,但在腐败势力面前,一个草民的力量微不足道。
据报道:四川省某县国有金融部门信贷部门负责人,揭发行领导违规信贷谋取私利,竟被该行双规,后又被开除,幸得该行领导因经济问题东窗事发,才为该信贷负责人平反,但该负责人已如惊弓之鸟,跑到深圳发展,不敢在故乡谋生。
又据《法制》杂志报道:某国有商行的县级支行信贷部负责人,因不违规发放一笔明显是高风险的信用贷款,惹恼了上级分行主要领导,后被银行内外腐败力量不明不白抓起坐了一段时间“黑牢”,因确无罪错,又不清不楚地放出,以“莫须有错误”给予行政处理。这10多年来,多次上告到上级行,不予理睬。上告到中纪委、人大,上面批示下来也无济于事。
少数有良知的银行信贷人员,以他们的血肉身躯、政治生命与腐败势力作各种抗争,有的最后是以终身的厄运而告终,能得到“说法”的甚少。
对不良倾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关键是一个机制,而不是个人的自发行为。
六、一个新的问题:盘活中的人为因素
这些年来,银行业盘活不良贷款确是举步为艰,从内部因素而言,第四章中所列举的各种负面因素同样以不同的形式在影响着清收。不健康势力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的势力范围,一个群体,一个层面。盘活是对他们腐败行为的一种挖掘及清查,其竭力抵制及对抗是必然的。因为不少不良贷款的形成者目前尚在位上,那些确是客观因素、业务水平等可以解释的原因而形成不良贷款的人员一般比较积极配合,但我们也看到另一种现象:
1、以软硬兼施的手段,私下镇住一些积极盘活不良贷款的信贷资保人员。
2、阳奉阴违地参与盘活工作。明显口口声声找不到原借款人,暗地里却称兄道弟,喝酒唱歌,寻求规避盘活的办法。
3、对于已明显高风险的不良贷款不果断采取措施,丧失了通过法律手段取得更多的诉讼保全物,实现更多债权的可能。尤其在保全诉讼时效上,装傻不去处理,让其失效,也就断了今后依法强制性收贷的可能。
4、对于已千辛万苦找来的借款人,在拟争取法律行政手段时,有的信贷人员却借故放走。
5、更有涉及人员,公开向盘活清收人员叫板,要与之决一胜负。某地一银行内部人员自批自贷近百万元,至今拖欠不良贷款本息也有近200万元,在社会上竟放出风声,若主管资产保全的领导及主管一定要收清贷款,便要“做掉他们”,后者通过另一股更大的社会力量去发话,才暂时吓住了他。
6、又更有的当权人员,竟来为抵制盘活的现象说情。
7、有的上级行在基层行已发现下属单位可能有风险而进行突击检查时,领导竟出面干预,而由自己派出人员检查,并开出了一个合规经营的报告。但最后问题爆了,下级行只能自己承担苦果。等等。
还可以列出很多,我们认为:不当经济利益驱动一些银行人员道德的腐败及行政的腐败,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工作中,其所作所为所起的负面影响有时不是支流的作用。 
七、不当行政干预的影响
在不良的形成上——
地方银行业受当地党政的干预比较多。因为地方银行各级官员的任免权在其手中,若还想干下去,是无法与顶头上司据理力辩的。只能是在高压之下,顺其自然。某市一地方银行,由于少数银行领导决策失误腐败、各级领导不当干预,使一个近百亿资产的银行走到倒闭的结局,该行的负责人当然身馅囹圄,但真正起较大负面作用的各领导,由于在贷款发放上没有直接签名而免于承担任何责任,让下面的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当了“顶罪羔羊”。若将现中央直管的银行业移交地方管理,这样的现象相信还会再现。
而国有银行由于受在北京的总行直管而基本免遭此险,但也避免不了。毕竟“强龙难压地头蛇”。如某国有商行受当地政府再三说服,无奈之下,发放了一笔数千万之计的贷款,现贷款早已过期,向借款人催收,则推向市政府,向市政府催收,则推向上一届政府。烦不堪言,向省行反映,也只能是无奈。
在盘活不良方面——
个别党政系统的借款人公开赖债。这主要是拖欠农信社的贷款。党政干部的言行举止往往就是代表了政府现象,当部分干部为自己或亲友向银行、信用社借款或担保而又拒不履行其义务时,一种负面的示范效应由此带来了社会上的集体性信用缺失。某农信社这方面的问题是一个十几年的顽症,原上级人行与市委、市政府协助,专门就此问题联合发文,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有关配套措施跟不上,还是未有根本性改观。
个别政府有关部门公开赖债。某区财政局向某银行部门借款几百万元用于扶持区内企业,到期后不归还,至今已10年之久,再三催收,其回应说“你们去起诉吧”。
个别地方执法部门因各种因素而对清收盘活的不作为。各级银行业由于没有执法权等,只有依靠当地政府政法等职能部门才能全面地展开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工作。但我们往往会碰到,因受各种利益驱动,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基本不接受银行部门的意见。如某银行业在一次大型的清收盘活中发现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已涉刑事被判刑)在某个单位有未收工程款千万元以上,要求办案部门给予侦查落实这笔债权,但对方不置可否;要求执法部门将借款人被拍卖的机动车辆的拍卖款归还银行作收其原欠贷款,也不置可否;对于留在办案单位的以百万元计的原高息存款人退回的高额利息,要求退回以之理清旧欠款,也不受理。如此种种,对于目前处于弱势的银行业,无疑对其盘活清收起了较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不作为是不用任何理由的。但人们却看到了在公开审判其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庭上,其妻子坐着一辆由执法部门的一个中层领导开的警车来旁听。
一个极具典型的例子是:某中央银行业对某借款企业起诉要求查封其一座大楼时,当地的有关部门处于保护当地银行业利益的需要,让纪检监察部门先查封,后才要求当地银行部门马上起诉,在同一时间一边纪检解封一边法院诉讼保全。而原先的中央银行业也只能是一种无奈和遗憾。
有时也出现主要领导直接干预。某中央直属的银行机构在一次诉讼中,查封了担保单位所在地的市财政局直属的一个企业的财产(产权为财政局的),价值几百万元。这样,当地主抓金融的领导对该银行的领导直接要求撤诉,领导顶不住了,后幸得一经办人员愣就是要该领导写“条子”下来才肯撤诉,此事才幸免夭折。
个别执法部门巧妙为借款人回避责任。某银行向执法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借款人涉嫌诈骗贷款的责任及追回数以千万计的贷款本息。在最后的处理中,却不提问题的核心:几千万元哪里去了?如何还?借款人却无事释放,几个贷款经办人被判了刑。
这些事情时有发生,如某省高院,要求下面对农信社等给予减免诉讼费,但个别基层院有的就是不执行;在对借款赖债户的诉讼中,在以前追收中有一些真实发生的事需某个参与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其却干脆地拒绝,等等。
较罕见的还有对原贷款人的直接裁罪。某银行对一个大的赖债户提起诉讼,在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后,面对着几千万元的压力,借款单位竟多次通过手段要求执法机关以渎职发放贷款罪逮银行两位原贷款发放人,这样,就可以拖延或搁置其几千万元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罪名确不成立,故市级机关及所在的区级机关均不立案,后该借款单位竟通过更高一级机关,强行抓了那两位贷款经办人,关了一段时间,确无法定罪,无奈才不得已取保候审,一年后才不了了之。但这种重创已使两位当事人如惊弓之鸟,现已离开原银行,不知去向。此事在单位形成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如果为了维护银行业债权而必须牺牲自己的员工,那么,这种巨大的成本,在客观上确也影响了银行维权的力度。这是一个裁罪未遂的案件,更典型的是下面的例子——
公开报复,裁罪入牢。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田锟因查处下属的城市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400万元,触动了曲阳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一系列报复,最后是以捏造的罪名并被判刑3年,即使是最高法院,河北省高院依法过问,也依然关足3年后才宣告田无罪。法令、政令不通,也是一种腐败,是政治腐败。
这应了刘丽英同志一句话:“吏治和司法腐败严重”。敢于说出这种真言,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银行业的维权因人为因素有时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境地。内外的政治腐败、行政腐败、经济腐败、道德腐败造成了以上几方面斗争的残酷和复杂性,银行业的资保、信贷人员是处在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他们若想真正去盘活不良贷款,有时就要付出政治的、人身的、经济的等方面的代价。
八、结论
以上罗列的种种事实说明,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的形成及盘活的困难,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人为的因素。少数银行业内部人员、个别外部的政府及执法人员的政治、行政、经济、道德上的腐败,不依法依规,按章办事,不仅造成大量贷款沉淀形成不良,而且盘活维权举步维艰,形成银行业的一大“肿瘤”,难以甩脱,更难根治。这个原因,人们在以前也许不清楚或没有意识到。但是,今天,银行业暴露的种种案例、事实,无不为这个原因提供有力的佐证,还历史以真实面目,深究原因,正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寻求切实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只能遗憾的说这种结论来得迟了点,为这个,我们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就是10多年来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是几千亿元还是超过万亿元,国家的损失就是相应的大部分。如果早点指出这个问题,即整个银行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如权、责、利的不对等,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的软弱,等等,或许可以早点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管理机制上痛下决心,从根本上治理完善。当然,外部大环境的完善尙有待时日,这种内外管理环境的改善有待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道德建设、信用建设等软硬系统的完善而同步前进。目前已提出关键的一点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内控严密。我们还欣喜地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受到世界上现代管理文明的直接影响,以及目前中央政府深度的洞察力合高度的重视,中国银行业迎来了良性发展的春天。
参考书目:
 1、田建华编著:《金融权益法律保障》,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2、周小川著:《重建与再生》,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3、人行货政司编著:《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操作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4、《金融诈骗与风险防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5、马经、王自力、李丹儿著:《逃废金融债务典型案例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6、史纪良、张功平著:《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7、黄善文、黄梦琴著:《金融担保法律实务》,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8、聂鸿胜、张忠军著:《律师金融业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国家检察官培训中心著:《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10、曹子丹、侯国文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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