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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XCLW120219 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内 容 摘 要
随着加入WTO后的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面临严峻挑战,适时加大发展中间业务的力度是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谋求新的生存空间的可行之举。随着新的结算工具和先进的结算手段推陈出新,银行的支付结算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促进了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拓发展中间业务的实际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在健全结算法制、法规,规范具体业务操作以及同城区域清算、信用社结算渠道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提高结算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
目录
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
一、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2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2
(二)、结算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3
1、支付结算宣传不力。4
2、各行的营运资金核算方法不一致,影响结算资金的管理。4
3、现行结算收费标准偏低,收取方法不尽合理。4
(三)、同城或区域清算方式仍需更新。5
(四)、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6
(五)、结算人员综合素质不高7
1、一些结算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7
2、结算人员业务素质不高7
二、促进银行结算业务发展的对策8
(一)、完善法制法规,确保时效性。8
(二)、加大宣传力度8
(三)、应用科技手段,实行结算网络化。8
(四)、加快发展,实现结算现代化。9
(五)、扩大结算票据使用范围。9
(六)、整治社会信用环境10
(七)、规范行为,合理竞争,合规办理结算业务。10
(八)、协调管理模式,改变监管策略。10
(九)、加强风险防范,促使支付结算业务稳健经营。11
(十)在人员的思想观念和业务素质上下工夫11
4、《会计研究》2003年第10期13
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结算作为商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一项中间业务,由于其收入稳定、风险程度低,因而其已成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它作为全社会转帐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银行在结算体制的运作方式日益完善,结算法制法规日趋健全,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我国结算体制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我国银行结算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支付结算办法》也相继出台,开辟了我国结算法律的新纪元,但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问题。
1、票据要素的部分要求不明确。如:一是票据签章问题。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汇票专用章,但对于加盖两个以上印章的汇票(如结算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等)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票据上不同笔迹的问题。《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票据,不得使用”以及“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从这个法律角度来看,票据上允许存在不同笔迹,但对于其他事项没有明确规定,如在填写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时大、小写分别由两人填写,内容全部正确,实际操作又该如何处理。三是《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转帐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名称不填,实际操作中代理付款行名称是作为绝对还是相对记载事项来审查,填列代理付款行名称的汇票该怎样处理没有具体要求,如果按照代理付款行来解付汇票,那么与汇票的背书转让是相违背的。
2、票据的背书转让限制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允许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就证实了票据的流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是区域性的,支票、本票也局限于区域内使用,不能跨区域背书转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票据的流通,缩小了票据的使用范围。
3、票款的解付执行标准不样。足额解付票据款项,完结票据行为,解除票据责任,银行在解除票据行为的过程中作为主要责任人,在实际操作中,其考虑银行的利益要优先于客户的利益。银行解付票据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票据要素,无误后执行付款。对于缺陷的票据要区分情况对待,如属于必须记载事项要素不全就不能解付,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但又必须按要求记载如密押不符、标识码漏盖、印章不清等,银行应积极受理,协助客户办理查询,但实际中经常有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况。
4、票据的承兑手续要严密。 承兑票据分为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两种,其中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要求客户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涉及客户间经济纠纷的时候,司法部门在处理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冻结该承兑汇票或冻结其交纳的保证金,这样一来就使本来属于客户间的纠纷,又转嫁到了银行,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须无条件付款,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二)、结算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结算业务办理以法律为准绳,以高效的环境为依托,疏通了结算渠道,充分发挥了结算的经济效益,但在具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支付结算宣传不力。
《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颁发之初,人民银行在社会上开展了宣传,举办过一次规模较大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商业银行、信用社也相应地开展了对客户的宣传培训。此后,各家商业银行、信用社通过电话和柜台解答的形式提供结算咨询,大规模的宣传培训较少开展,且一些开户单位的结算人员经常性更换,这就导致一些新成立的公司和广大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人对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工具和方式缺乏系统的认识,造成支付结算方式使用的单一性和现金的大量流通。
2、各行的营运资金核算方法不一致,影响结算资金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主要分为上存资金、汇差资金和信贷资金,在上存资金和汇差资金的管理上主要是出于利益驱动,实行系统内差别利率,各行往往采取压缩汇差资金,降低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有的造成超占他行汇差或清算资金头寸不足,更有胜者迫于上级考核指标的压力,月底乱拉存款,压单、压票,受理无理拒付,影响了结算资金的正常运转。
3、现行结算收费标准偏低,收取方法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收费是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标准和方法收取的。该办法是1997年颁布实行的,其收费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以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为基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偏低,方法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收益与成本不匹配,据对我县某商业银行临柜会计人员测算,人日均业务量为办理38笔左右,按标准每笔手续费为0.5元,日创造收益为19元,按每人年工资收入15000元计算,日均工资约为47元,另外还有机器磨损、电费等,形成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匹配;二是部分收费项目长期不调整,如查询查复、退汇、委托收款等;三是收取方法不尽合理,目前我国结算业务收费主要是单向收取,即仅向汇款人、付款人或出票人收取,而不向收款人收取,实际上资金到帐的直接收益人却是收款人;四是风险程度不同的票据,其收费标准未拉开,如能够背书转让票据的风险程度要大,其收费标准应适当高点。
4、银行帐户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不协调。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之规定,企事业单位可凭其营业执照或机构编文以及上级下发的准许成立机构的文件等,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但就企业开户的情况来看,营业执照是银行凭以允许开户的合法依据,人民银行在审批帐户的时候,需要在营业执照正本加注:同意在****行开立基本户,以及年月日,并加盖帐户管理审批专用章。但是工商部门每年对营业执照要进行一次年审,三年要更换一次,就形成人行审批的营业执照三年后就要被工商部门更换。就目前我国帐户管理的现实情况来看,帐户管理系统没有联网,企业如果拿更换的新营业执照异地再度开立帐户,银行难以对其实施监督,逃避银行债务屡见不鲜,银行与工商在管理上急需协调。
(三)、同城或区域清算方式仍需更新。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作为银行结算中介的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量不断增长,清算范围不断扩大,就目前运行的几种交换方式来看,虽较手工有较大改观,但仍有不少地方需要更新。表现为:
1、未实行适时清算。现在普遍运行的交换均采取定时清算,即每天几场、几点开始,对票据的提出提入时间定得过死,限制了票据的及时清算与流通,影响了使用效益。
2、人工传递票据,未实行交换单位与人民银行的互联。现行的交换方式有的采用手工制单,在人行交换所手工输入电脑,清算差额,打印传票,再手工输入人行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行虽然与人行清算系统实行了联网,但各行仍自行输入,再到人行交换场集中交换票据;有的行实行了自动清分机,由票据交换所使用票据清分机对各机构提出的票据按机构进行清分,同时自动计算清算差额,但仍需人工定时、定点传递。这几种方式均不适应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要求,弊端较多,费用较高,隐患较大,急需全国统一完善。
3、清算系统与人行帐户管理系统未联网运作。目前两套系统单独运作,对未经过人行审批帐户的提出提入资金不能实行实时监控,未能发挥两套系统的联动作用。
(四)、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
结算渠道不畅是农村信用社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在结算上手段原始、环节多、风险大、效率低下、运作迟缓,广大基层信用社呼声较高,反映最强烈。目前基层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不能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信用社没有全国通用的结算章和汇票专用章及其印模,不能独立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所有这些业务的开展只能委托其代理行办理,环节多,时间长,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益。
2、异地转汇难。信用社办理异地汇划款项,目前主要通过人民银行,期间还要通过联社转划和定时的票据交换,环节多、速度慢,结算级次过多,严重制约了结算的发展。据统计,通过开通电子联行的人行之间汇划,正常情况下,异地信用社之间资金到帐约需3-4天,通过人行手工联行则要达到5-7天。 调查表明,电汇、汇票是农村信用社异地结算的主要方式。请看农村信用社办理电汇业务的操作流程:
申请 人工 人工 每日定时 每日定时
转帐 转帐 数据通讯 数据通讯
数据
人工 人工 人工 通讯
转帐 转帐 转帐 数据通讯
3、特约汇兑缺陷多。目前信用社之间运行的特约汇兑仅限于相互签约的信用社之间,点少面窄;成为会员的信用社还需交纳保证金,增加了一些资金实力不强信用社的压力,导致其开办积极性不高,不能发挥特约汇兑的应有作用。
(五)、结算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1、一些结算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结算人员学习意识较差,对制度学习不深、不透,因而,在日常工作中不按照规则办事,个人意识强,从而出现业务操作风险。一是违反结算纪律,延迟或积压结算凭证。个别银行只从半单位利益出发,特别是一些经办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置结算纪律于不顾,月底、季末压票、压汇;二是随意冲正错帐。在发生帐务错误时,不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冲正错帐,在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冲正,导致帐务混乱,形成潜在风险;三是随意更改凭证。个别结算经办人员在发现有疑问的凭证时,未经查清核实,便擅自更改凭证要素,其结果经常引起纠纷,甚至导致与企业打上了官司。
2、结算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结算人员使命感和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利欲薰心、胆大妄为,知法犯法。而且,长期以来,银行结算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少,对新知识、新制度了解的不多,更不用说那些信用社的结算人员,即使在难得一次的培训班上,部分结算人员却不用心学习领会新制度、新知识,一些结算人员对支付结算知识知之甚少又不肯学习,使得其业务素质难提高,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结算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银行业正接受外资银行的挑战,展开激烈的竞争,形势较为严峻,对作为中间业务的结算工作在体制上急需完善。
二、促进银行结算业务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与对策:
(一)、完善法制法规,确保时效性。
为保证《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其不完善的地方应定期报全国人大审批修订,确保其连续性和时效性,并尽可能制定两套办法的实施细则,对执行过程中的疑难点统一尺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对个体企业和居民的调查发现,很多人对支付结算工具不了解,认识不到运用支付结算工具的经济效益。因此,银行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加强支付结算宣传力度,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咨询,解决客户的支付结算疑难问题,提高社会对支付结算的认识度。
(三)、应用科技手段,实行结算网络化。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急需建立一个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把目前银行的票据交换、帐户管理、信贷登记咨询、电子联行等融为一体,这样既便于统一清算,又有利于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还有利于减少人员,便于管理。加快信用卡联网通用的建设,逐步推广使用具有统一技术标准的银行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借助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科技含量,使之功能多样化、产品多元化,形成自身的独特优势和规模效应。同时把信用社的结算难问题统一考虑,对改进信用社的结算状况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加快发展,实现结算现代化。
商业银行要勇于开拓创新。要创新支付工具,通过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研究,因地事宜,创新一些适合本地区并方便社会公众、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引导和提高社会信用的支付工具。要拓展业务范围,大力发展个人支付结算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个人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办理转帐结算。要积极试行保付支票,促进社会信用的提高。通过不断扩展支付结算业务服务范围,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要充分吸取世界结算渠道的先进经验,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与世界接轨,使我国结算系统达到三无标准,即:无人自动服务,无现金交易,无凭证结算。实现结算系统现代化发展。
(五)、扩大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一是开办本票结算。在短期支票信用难以取代现金结算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行银行本票的使用,特别是在一些现金交易量大的小商品市场可同时推行定额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适应不同层次的个私经营者的需求;二是开办个人支票结算。银行要积极推广个人支票,鼓励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同时,要严格对支票帐户透支、签发空头支票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建立个人支票户信息查询中心,提高个人支票的信誉度;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集体、私营生产经营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这有利于规范民间的赊销行为,保证付款人按期履约付款,减少经济纠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试办国内旅行支票结算。发行银行可在各大城市有关银行、酒店及旅游景点特约代兑网点,方便持票人使用和兑现,以满足日益增多的国内外旅游者的特定需求。
(六)、整治社会信用环境
银行结算的根基是诚信。因此,在大力推广支付结算应用的同时,应加强社会信用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务之急应加强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最终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各级政府而言,在经济生活中找准位置,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对失信行为公开曝光,建立信用监督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征信制度,逐步提高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人民银行要积极联合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严厉打击结算业务中违法失信行为,逐步发挥支付结算的疏导、调节作用,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的根本好转。
(七)、规范行为,合理竞争,合规办理结算业务。
一是对每一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权责利益、法律规定等严格规范。银行要严格执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按规定收费。商业银行是服务性企业,对社会提供的服务要有合理收费,以明确服务双方的职责。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得多收或少收、不收费用,同时也要禁止“乱收费”;三是要调整支付结算服务范围和标准。根据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和成本核算的原则,参照国际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八)、协调管理模式,改变监管策略。
银行结算业务管理涉及面较广,要形成自上而下的全面协调的管理模式,银行、工商、税务、财政、监察、司法、海关等要形成联合机制,互相尊重。凡其他执法部门下发涉及结算有关内容的规章制度或处理涉及结算业务的问题等要与银行协商通气,征求结算权威部门意见,做到管理全面,不留死角,净化整个社会的结算环境。同时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结算管理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施计算机网络实时监控,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效率。除引进竞争机制、开展优质服务等手段外,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通过存贷产生利差的传统观念,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开展结算业务营销和促销活动,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在整个经营利润中的比重。而商业银行必须改变经营策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合理定位。要逐步建立效益考核机制,考虑投入产出,考虑经营成本,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当前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同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先进经验,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品种。
(九)、加强风险防范,促使支付结算业务稳健经营。
在发展初期就要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中间业务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要严肃结算纪律,严格结算内控制度,对每一种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环节进行研究,找出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环节,提出对应措施。同时,针对当前支付结算的发展、创新的超前性与支付结算法规的相对滞后性并存的现状,要积极倡导同业自律机构,发挥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作,促进商行银行的自律管理,共同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使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向上发展。
(十)在人员的思想观念和业务素质上下工夫
人员是各项制度的执行者,是各项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者,他们的思想观念指导着自己的工作实践,因此,要让他们树立起风险意识,就必须把由于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风险和个人利益挂起钩来,这样才能使他们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各项制度,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另外,还要不间断地对各种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光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还不行,还必须熟悉各项业务制度规定和办法,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之点能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票据法》
2、《支付结算办法》
3、《金融会计》2002年第7期;2002年第10期
2003年第2期;2004年第 5 期
4、《会计研究》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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