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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汽车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
XCLW120224 试论汽车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
试论汽车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2
一、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现状2
二、风险产生因素分析3
(一)借款人及汽车经销商缺乏信用3
(二)市场风险3
(三)操作风险4
1、风险管理主体缺失和审查缺位4
2、担保制度尚不完善4
3、贷后管理工作尚不到位5
三、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5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5
(二)规范贷前、贷中、贷后风险内控机制6
1、贷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6
2、贷中审核借款人资信6
3、贷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跟踪和监控6
(三)加快研发风险规避工具,实现贷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7
(四)建立完善的汽车金融专业化模式7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增长迅猛,汽车消费信贷将成为银行贷款的主打产品,本文主要阐述了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状况,形成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风险分析,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加强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控制汽车消费信贷的产生,将是我国金融业相关政策适度调整的目标所在
试论汽车消费信贷中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也增长迅猛,今后汽车消费信贷将成为银行贷款的主打产品。如何控制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我国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国内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约761亿元,到2003年底,这一数字已经突破1800亿元,今年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有望达到2000亿元,成为仅次于房贷的第二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高速增长的背后,往往蕴藏着巨大的风险。2004年初,央行、银监会、保监会,我国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密切关注国内汽车金融市场,现有的政策信号足以表明:引导汽车市场理性发展,加强汽车信贷风险管理,将是我国金融相关政策适度调整的目标所在。
一、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现状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较晚,1995年,中国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1998年9月,央行出台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标志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正式进入实施阶段,1999 年4 月,央行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开始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正在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推出了车贷履约保证保险。该险种可以在投保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还款(故意欺诈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等除外)。由于车贷履约保证保险能分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一度成为各地车贷繁荣的制度保证,也因为可以借此捆绑销售车险,所以备受保险公司追捧。自此,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
2002年后,中国汽车信贷市场进入全面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特征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部分银行甚至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和范围,导致整体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
2003年8月,各地恶性车贷风险频频爆发,国内保险公司的车贷险赔付率上升至惊人的数字,某些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开展了五六年之久的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导致购车者、车商、银行和保险公司构成的“信誉链”遭遇重创。而保险公司的退场,又为银行掌控车贷风险提出新的难题。从现有数据来看,2002年,全国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46%,而到了2003年,汽车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率已经开始接近2%。尽管从现有比率上来看,汽车贷款并不存在所谓的“黑洞”,但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前几年发放的车贷都是三到五年的中长期贷款,按月还本付息,在初期,由于客户每月还款额较小,客户逾期不还款表面上看起来额度不大,用现有的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统计口径,以逾期额除以贷款总余额得出的逾期率显然不会高,但实际上当出现客户连续三期以上不还款时,以后再还款的概率就比较低。所以,由于车贷具有潜伏性、渐进性的特点,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二、风险产生因素分析
(一)借款人及汽车经销商缺乏信用
1、借款人缺乏信用。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资信评估系统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这给银行掌握借款人实际收入状况和支付能力带来许多困难。鉴于目前国内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标准和体系尚在探索阶段,缺乏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银行无从确切地查证和计算借款人的实际收入,难以真正判定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不具备申请消费贷款条件的客户蒙混过关。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将面临巨大的个人信用风险。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四类:一是借款人贷款买车后,由于工作变动原因或出现其他经济等问题丧失了偿还能力,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二是贷款者将车辆用于经营,谎称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三是直接来自于失信的恶意诈骗。继出现假房地产按揭之后,国内屡屡发生了不法分子以虚假汽车按揭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在没有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伪造购车资料、汽车销售资料和首期付款证明、保险合同等整套办理按揭的手续,并以伪造的购车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随即隐匿行踪;四是多头信贷。由于国内银行缺乏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而无法查询,再加上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了解,于是出现了信用较差的购车人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买车而无力还款的案例。
2、汽车经销商信缺乏信用。中国车市曾经出现过一个怪现象,无论卖车店面大小,都能提供车贷服务,这与严肃的金融产品形成鲜明对比。为了获得更多客户,牟取暴利,很多经销商竞相压低手续费,减少资质的审查,使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混水摸鱼,不费吹灰之力便得到贷款。更有甚者是个别经销商制造虚假购车合同骗贷,达到一定数额后,公司突然清盘,使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难以把握。许多借款人是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出具的收入证明往往很高,但此类人为了避税,财务报表一般为亏损,个人收入没有税单,收入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而他们的经营状况波动性也很大,经营收入不很稳定,因而银行难以把握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市场风险
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最大的潜在市场风险,来自于未来几年内汽车价格和利率的不确定性,虽然这两者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但从变化趋势来看,汽车价格下调和利率上扬,将导致风险和收益呈现不对称性,汽车消费信贷潜伏的系统性风险很可能会超越了国内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范畴。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发放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大多是在2000年以后办理的,而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此,这些贷款的还贷期基本在2007年之前。这段时间恰好是我国汽车市场的结构调整时期,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五年间,进口汽车关税将由原先的80%至100%下降到25%,据此测算,届时进口车的车价将比现在低30%左右。进口车价大幅降低将迫使国产车同样采取降价策略,而汽车消费贷款大多以车作为抵押物,车价的降低,将使银行面临抵押物减值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其实际的价值也可能低于已放出的贷款,从而使银行蒙受巨大经营损失。而且,近年来剧增的中长期汽车消费贷款,是在我国利率不断下调,几乎到达历史最低水平时期发放的,其下调空间已经很小,上升空间却很大。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鉴于汽车消费贷款大多采用固定利率,如果市场利率一旦上升,与利率可调整的短期存款之间的利差损失也将不可避免。
(三)操作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国内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集中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管理主体缺失和审查缺位
风险管理主体缺失和审查缺位是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最大操作误区。长期以来,国内商业银行过度依赖风险转移手段,通过履约保险、信用担保或保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经销商或保证人,银行基本不做信用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问题。实际上,无论是经销商的全程担保,还是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担保,都只是汽车信贷风险的简单转嫁和分摊,而不是风险管理水平的实质提高。目前国内车贷款风险从表面上看似是信用问题,实质上也是长期以来风险管理主体缺失和审查缺位的必然结果。
银行放贷的先决条件应当是对客户资信的认可。从我国现有的四种信贷模式(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消费者、银行+经销商+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消费者、银行+消费者)的业务运作来看,除了直客式业务运作(银行+消费者),其余三种模式资信评查及审核工作的重心都放在了经销商头上。而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现实中已暴露得非常惊人,产生风险的主要形态有:经销商资信评查不专业带来的风险;经销商资信评查不实带来的风险;消费者出具虚假身份及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等等。
2、担保制度尚不完善
2004年1月15日,保监会发出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旧条款于3月底废止,并明确规定: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失去车贷险的支持后,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全面尝试各种担保方式发放汽车消费信贷,目前主要有六种方式:一是通过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担保;二是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三是自然人担保;四是新车抵押;五是房产抵押;六是对部分高端客户实行信用贷款。
最通用的方式是以汽车经销商为主要担保方,其具体操作办法是经销商在银行存一笔保证金,一般是几千万元(在贷款总额中占很小的比例,这笔钱到一定阶段可能就是银行贷款转化而来的),如消费者不还款,从中扣除。这种操作方式潜在较大隐患:一是经销商通常没有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其担保金额动辄几亿元,有的甚至十几亿元,远大于其本身的资产;二是经销商的经营目标是销售最大化。从风险角度上讲,与银行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客观上很难保证经销商不顾自身利益,而过多地为银行考虑风险。
此外,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和抵押制度还不完善,现行其他担保方式如自然人担保和财产抵押等也存在诸多弊端,如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很难把握,或担保的资产可能重复抵押或转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对这些资产很难监控。
3、贷后管理工作尚不到位
在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很多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的抵押登记和上牌后信息未能及时确认,甚至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事实上,汽车消费信贷贷后风险控制难度很大。由于汽车信贷每笔贷款的额度较小(平均约为13万元),对每笔贷款进行全程跟踪的成本费用又太高。在美国,如果碰上客户突然还不了贷怎么办?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卖出去的每辆车,都保留有钥匙编号,并写进合约书,当客户违约时,就可以调出钥匙编号,打制一把钥匙,第一时间把车直接开走。而在国内,由于银行本身的属性,对违约车辆的处置和变现都比较困难,一旦客户发生违约,处置成本会相当高。
三、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在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美国,银行只需查询相应的档案资料,确定购车人的信用等级,如果符合标准,可以即刻办理购车手续,一般20 分钟左右用户就可以把车开走。客户可以自主选择还款期限,还可在还款期间中止合同,将车还给公司。我国目前还很难做到这一点,全社会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个人信息体系,各银行之间没有一个互通的个人信用体系。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确定唯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就必须由政府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息网,为居民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信息的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银行才能借助日益完善的社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实现网络化信息共享、规模化运作,界定合理的客户群体,选择中等收入以上、信用程度较高的人为主要放贷目标,建立健全完整、系统、合理的客户信用体系,对车贷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使“单笔业务平均成本降低”和“整体风险率降低”成为可能和必然,最终实现良好的盈利水平。
汽车消费信贷强调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但在中国目前的非信用化环境下,加强对经销商的资格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个人的贷款风险相对可控,但经销商风险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银行必须加强对经销商的风险管理。2003年底,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签发了一份不良信用汽车经销商的黑名单,有多家家汽车经销商得到了严厉的制裁。十几家汽车经销商则被列入限制类车贷合作单位,还有部分汽车销售商被列入关注类车贷合作单位,银行向其发出了预警信号,并建立防御系统。这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消费信贷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也不失为权宜之计。
(二)规范贷前、贷中、贷后风险内控机制
有效防范和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必须建立严格的贷前、贷中、贷后风险内控机制。
1、贷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受理客户申请后开展资信调查,必须坚持“量化分析、实地调查与电话核查”三者结合,量化分析——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模型,输入客户递交的原始材料进行个人信用初步评分;贷前亲赴借款客户居住地实地调查,至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或工作单位调查借款人资信,查验客户房屋产权证、煤气费、电话费收据等资料原件并复印留存,证明客户的固定居住身份,对租赁房屋居住、无固定居住地的客户不予贷款。利用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在调查过程当中实时摄像,或将借款人夫妻双方、居住地、办公住所照相,存入电脑或分批量刻录为数据光盘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对有诈骗动机的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实施银行信用调查专营化,引入律师全程见证、委托行内按揭中心或外部信用调查专业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证件向派出所、居委会、工商局、房屋产权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例如:某借款人为教师,月收入约3500元。其妻为机械厂一般员工,月收入约1500元。夫妻两育有一儿十岁,家庭总收入约5000元。家庭总支出生活费加孩子教育费约2500元,可用于供还贷款的金额约2500元。而借款人贷款7万元三年月供只需约2113.37元。从表面上看还款能力是可以的。但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其家中有一患病老人,每月需医疗费约800元,也就是说家庭总支出2500+800+2100=5400元大于家庭总收入约5000元,那已经是不具备还款能力。借款人虽称其从事第二职业(家庭教师),但收入也很难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而且存在不稳定性;电话核查——通过查号台或电话号码簿查询单位电话号码,不使用借款人提供的电话号码;通过第三方电话访问,多方位对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 调查结束后,对贷款人资信综合评分,并书写资信审查报告。对资信的审查务必注重与担保条件相结合,而不是设置一道让多数借款人难以逾越的固定“门槛”,既要能满足尽可能多的申请者的借款申请,又必须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贷中审核借款人资信
贷中审查是车贷风险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银行审批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购车资料、汽车销售资料和首期付款证明、保险合同,一旦发现问题先与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进行初步核查,再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资信程度和材料真伪进一步核实,以实现个人资信状况的实时检查和即时修正。经反复审核确认无误,并落实有效的担保后,才准予发放贷款。
3、贷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跟踪和监控
标准的汽车信贷模式应该是信用评估和车辆产权抵押双重控制。由于借款人自获得贷款至办理车辆入户、抵押有较长的滞后期,银行必须与经销商共同监督,灵活地根据不同车型指定不同工作日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银行还必须充分利用经销商特有的售后服务体统,完成了个人信用状况的跟踪和监控,并针对不同风险情况,如收入下降,借款人部分失去还款能力;收入下降,借款人完全失去还款能力;恶意违约,借款人拒绝还款;车辆灭失;借款人失踪、入狱、死亡等等,确定相应的处理手段,以最大限度、最快速地化解和处置风险。
(三)加快研发风险规避工具,实现贷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汽车消费信贷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国内商业银行应加快研发风险规避工具,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最好的对策就是实现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国内商业银行可将其持有的汽车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信托公司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如果说两年前,资产证券化在国内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那么可以说,当前已经开始正式进入运作阶段,据报道,浦东发展银行已于近日获证监会批准试行住房贷款证券化,银监会的审批亦正在进行当中。如果不出意外,浦发将成为国内第一个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银行。继住房证券化后,作为国内第二大的个人信用市场,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也大有可能在国内银行进行试点运作。
(四)建立完善的汽车金融专业化模式
汽车消费信贷是产融结合的产物。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才是车贷的主体。较之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不言而喻,与经销商有着紧密的关系,通晓汽车的专业性问题,可以提供销售一条龙服务和细致的售后服务等。此外,最重要的是,汽车金融公司可通过向下浮动汽车贷款利率来促进汽车的销售,采取利益输送的方式,把汽车销售中应得的利润,补贴到汽车金融公司中,从而靠整个产业链的联动来实现销售的最大化,而银行不具备这样的优势。相反,汽车消费信贷对银行而言属于零售业务,管理成本高而效率极低。
当前,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和第一批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面世,汽车金融公司将是汽车金融的发展趋势,国内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展开竞争的同时必须积极寻求与其合作方式,一方面银行要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汽车信贷专业化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展开在资金、网点、服务产品、技术、信息及风险管理上的广泛合作。从整体而言,现存不成熟的车贷经营模式,尤其是以经销商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应被摒弃,未来的国内汽车信贷市场应趋于分工分业,构建理性的、多方共贏模式,要促成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和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银行和保险公司则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控制保障者。实际上,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汽车金融专业化模式,才能真正促使风险被有效地集中监控和管理
参 考 文 献
冯兴吾 贾维国 陈洪 〈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法律图书馆
Freecome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2004年版
何金旗、蔡则祥〈论银行信用的缺失与重塑〉,〈投资研究〉 200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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