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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的现实思考

XCLW121674  防范与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的现实思考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4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5
(一)制度方面的原因………………………………….6
(二)政府间接干预银行贷款………………………….7
(三)银行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8
三、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差异 ………………………..9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10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11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12
(四)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13
四、防范与化解不良贷款的现实思考………………………14
(一)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15
(二)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16
(三)建立不良贷款处置科学体系……………………17
(四)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18
(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18
(六)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18
参考文献…………………………………………………...22
内 容 摘 要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介绍了国外银行信贷管理上的做法,对比中外银行在信贷管理上的差异,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做法,进而提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建立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新型银行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防范与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的现实思考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中心,它是国家运用经济方法发展生产、搞活流通、调节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WTO协议,从2006年起,我国的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逐渐进入中国,面对外资金融机构越来越强的扩张和攻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很多机遇和挑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长期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到国内银行的生存。面对当今金融环境剧变之格局,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业不良贷款问题,提高银行竞争力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长期居高不下,有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在1998年不良贷款率曾高达50%。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对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进程,并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负责处置剥离出来的13 939亿元坏账。2003年起,国有银行选择了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第二次剥离坏账,但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0 000亿元,高于国际上排名前100家大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15个百分点。
自2004年1月5日国务院宣布中行、建行实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干预,又从这两家银行中剥离了2 700亿元的不良资产;2005年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对这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实行再次剥离。2006年,四家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海内外成功上市,剥离的剥离,拨备的拨备,不良贷款比率压至9.3%,按国际间银行评价标准水平,外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良好区间在2%~5%,美国最好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可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然偏高。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正式把商业银行性质界定为金融企业。既然是企业,当然要把追求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的目标,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银行业机制转轨前,不是没有不良贷款,只是国家将此风险承担;机制转轨后,不良贷款问题要由银行业自己承担和解决,银行业离开了“保护伞”,这时不良贷款风险也就暴露无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呢?银行业产生不良贷款问题存在着深刻的制度根源,这里既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归根到底是金融资源低效率配置的结果。同时地方政府的间接干预、银行自身方面的缺陷也是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
(一)制度方面的原因
1、从产权制度角度剖析:银行业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其产权是单一的国有产权,经营者为追求政治利益经常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部分产权归国家,部分产权归企业,经营权归企业但经常受地方政府指令性干预,导致了银行业存在软预算约束问题。1、因为产权界定不清,贷款出了问题成本由国家负担,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发放贷款时经常不管项目的优劣,而是权衡各种既定利益决定。一方面,货币当局要求发放一些政策性贷款或指定用途的贷款时,经营者往往没有自主权,只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也不管贷款能否收回,似乎这不是他的责任。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经营绕开贷款规模,将多余的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以增加本部门的收入。结果,不良贷款越来越多,风险也就越来越大。2、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风险意识不一致,形成不良贷款也是必然的事。3、来自国有产权的保护,使得银行信用与国家信用天然的结合在一起,国有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更加容易放松;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银行业资源使用中出现“搭便车”现象,特别是在政府协助、政策指引下的国家企业“搭便车”行为严重,甚至把国有银行当作自己的“免费的”资金供应者。
 2、从信用制度角度分析:主要表现为企业恶意逃债现象与信用制度稀缺和实施机制软化。微观经济学认为:信息有不完全的特征,而且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在银行与客户的资金借贷交易中,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由于机会主义倾向,客户总是想方设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虽然近年来人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有效规避风险,营造诚信环境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企业通过重组,假破产等手段进行逃废债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企业逃废债的受害人远不止金融机构一家,很多其他企业也深受其苦。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被他人逃废债后也玩起了逃废债的游戏,近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失衡,且日益严峻,如果这种现象蔓延下去,将对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银行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沉重,若想放贷,难找一个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若已放贷,却对企业的承诺深表怀疑。
 3、从法律的角度剖析: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产生还在于其贷款处置面临许多法律困境。具体表现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严重,法律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制裁缺乏应有的惩治力度;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行业管制使处置过程中的缴费环节太多,处置成本极高;司法目标中缺乏对金融资产的倾向保护,导致银行诉讼收贷的结果多是收取低值高估的实物资产,反而增加了不良贷款率;目前的法律服务偏重于基本法律意识和日常事务处理,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很难得到专家级的服务。这些因素助长了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同时也使银行业消化不良贷款的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只能借助呆帐核销和靠占用资本金收取实物来进行,但这样的结果又降低了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形成恶性循环。
(二)政府间接干预银行贷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已逐渐为各级地方政府理解和接受。但是,通过对银企关系的深入考察,不难发现,当前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自觉不自觉地间接干预银行贷款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时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第三方盲目要求商业银行为当地某重点工程贷款,还有的地方官员出于对形象工程考虑,不顾银行贷款规模和贷款压力,硬是压着商业银行给当地某些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致使银行部分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
(三)银行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
1、内部控制不严。主要表现为贷款三查分离制度执行不到位,贷款无担保、无抵押或虽有抵押但抵押品无价值、亏损企业互相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过去那种“一人说了算”的贷款审批制所存在的巨大风险,多数银行成立了贷款审查委员会,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来决定贷款是否发放。表面上看来,这一机制清除了“一言堂”现象,但问题的关键是银行的人事任免权最终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只要这个人说句话,审贷会往往会网开一面,在实际信贷操作流程中,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2、贷款高度集中。国有商业银行“贷大、贷长、贷集中”的贷款倾向日益严重。特别是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各家商业银行都积极介入,作为优质项目竞相争抢,并给予信贷及服务支持。而不注意考虑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企业资本金的不足等情况,使投入的信贷资金面临着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在“抢大户”的过程中,将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垒大户”现象造成的过渡竞争使银行不得不降低贷款条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源头上造成了贷款的贷后管理难。
3、信贷风险衡量方面的缺陷。所谓信贷风险的衡量,就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比较所有的授信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但是,商业银行如何运用适当的资料,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适当的风险评级,衡量其可能违约的概率和违约时损失?迄今为止,金融机构都没有这方面的量化标准和风险指标体系,风险定性、定级、定责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成了金融机构的难点难题之一。
4、贷款评估失真。目前商业银行对项目贷款都是依靠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决策,而在当前的国情下,许多项目都是“首长”项目,虽然也有专家评估的程序,但评估数据往往是按“长官”意志来调整的,难以做到真实、准确和客观。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过多依赖可行性评估报告的项目收益分析数据,甚至还为了上项目,纵容项目业主按贷款需要上报可行性评估报告,使银行贷款在上项目之初就已出现了风险。
三、中外银行信贷管理的差异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远远高于国外银行,有必要对中外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缺陷,从而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做法尽快建立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新型银行制度。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四、解决不良贷款的现实思考
综上所述,应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认识造成国有商业不良贷款的问题,从外部来讲,有地方经济、行政干预、社会信用度低、法律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从内部来讲,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薄弱、违规行为泛滥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应采取内外结合的策略来处置银行业的不良贷款。
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应一分为二,一方面要堵住产生不良贷款的源头,即解决增量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即解决存量问题。在增量与存量问题上应坚持标本兼治,明确对不良贷款存量的处理是标,而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是本。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处置不应是一个好坏贷款的分帐和不良贷款的剥离以及包装与出售的简单过程,它同样包括企业制度的改革,银行制度的改革,银企关系的重构等,特别是由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因此只有深化银行体制改革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否则就会陷入前清后欠,前处置后产生再处置的恶性循环中。基于上述原因,欲解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困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前面提到,产权关系模糊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为了对经营者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就必须首先确定对经营者行为的度量指标。如将企业经营利润、不良贷款率、存款指标等进行量化,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奖罚力度,通过各种手段,实现银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增长。如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年薪酬分为货币薪酬和期权薪酬两部分,货币薪酬是当年兑现,主要满足正常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期权薪酬主要是与其各项经营指标的长效挂钩,特别是与不良贷款量化指标挂钩,也就是在其任期内和离任两年内所负责的信贷资产质量好坏进行按比例兑付,以达到将经营管理者对个人价值追求转化为对企业经营效益与质量最大化的追求,这也是抑制不良贷款形成的源头所在。
(二)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只有讲信用,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站稳脚。虽然从银行的角度讲,目前许多银行由于区域性信誉相对不高,特别是以前年度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已逐步形成不良贷款。区域社会信用环境的低水准与银行债权保全高的要求的矛盾,形成银行信贷投放的环境性障碍,银行对中小企业也只能“惜贷”、“慎贷”。信用问题已成为银行业关注的焦点,因为金融的本质就是信用,银行的基本特征是以比较低的资本金来营运大量的负债,没有社会信用的支持就寸步难行。在社会信用不牢靠,法律缺乏效力,政府、市场、道德约束未能形成的条件下,债权等金融权利难以保障,资金循环传递的环流中断,银行业面临巨大风险,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抑制。经济和银行业的发展,总是植根于社会信用的土壤之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应从四方面入手:第一是法律框架基础,即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生产权责关系;第二是市场惩罚和政府约束,在市场高度发达时,市场惩罚要多一些,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约束弥补。如建立刚性约束机制,综合整治信用环境。新《刑法》给银行划下8条“禁行线”,其中为防止发生不良贷款,分别规定了“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非法放贷罪”等6条“禁行线”。而对借款人,特别是对逃废债务者却较少规定刑法“禁行线”,亏损者有利,逃废者无罪,法律上的缺陷必须加以完善。目前,除要继续做好贷款人行为规范外,重点要加强对出现较多的逃、废债借款人进行法律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修改完善破产法,制定较严历的破产责任人惩罚条款(如不准高消费、不准再任企业法人等)、制定确立借款人抽、逃贷款资产罪、非法改制逃债罪,加大力度打击隐瞒经营事实骗贷等行为,强化法律对借贷双方的震慑作用。第三是道德约束,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监管当局给予曝光,在银行业内通报发文,禁止向这类企业继续发放贷款。第四是建立全国性区域信用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公告各区域的信用诚信度,通过社会监督,使全社会认识信用倒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害作用,明确投资环境是一个地方经济增长的首要环境,而保持最佳信用环境,是创造最佳投资环境的基础。
(三)建立不良贷款处置科学体系。鉴于不良贷款形成和处置工作面临的法律困境,就要求银行业法律服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精通金融业务,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对不良贷款处置,要增加处置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吸收社会智力资源,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不良贷款处置,专家咨询工作既能促进不良贷款处置加快,又能确保处置决策的稳健和慎重。同时,还要通过公开拍卖和资产重组等灵活手段进行变现和盘活。
(四)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逐步在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自主自愿的收购、兼并等活动,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县域内,银行的营业机构多数亏损,而且不良率较高,银行业不再盲目进行网点扩张,现在正着力于打造精品机构,为减轻银行负担,提高难盈利空间,降低不良贷款,应对那些已经资不抵债、经营无方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撤并。要逐步取消禁止跨区域、跨行业机构整合的制度规定,让好的中小金融机构摆脱行政区域的限制,通过其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做法的广泛传播,带动更多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走出困境。
(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新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内部评级法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商业银行要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体点、行之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鉴别分析能力,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管理,从而改善贷款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贷款后对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监控能力,制定出系统化、动态化和数量化的信贷体系,提高贷款质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这个沉重的包袱。
(六)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
1、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3、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参 考 文 献
1 时东,李海平.国外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措施及启示[J].经济要参,2006(3)
2 刘澜飚,王博.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迟缓现象分析[J].金融研究,2007(3)
3 郑纯毅.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比较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7(1)
4、陈石:《如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载《国际金融》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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