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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XCLW122329  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 引 言
一、概念的厘定
二、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若干模式
(一)英美市场导向模式
(二)德国公司导向模式
(三)韩国与东南亚家族导向模式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
四、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手段和方法之一,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有关人士的重视。保监会有关领导不止一次指出,国有保险公司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不灵活是造成国有保险公司发展水平低的重要原因。中国保险监管层已经意识到国有保险公司治理与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联系,并已经着手从政策方面为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创造条件。这对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分析了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若干模式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建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一、概念的厘定
公司治理的英文名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译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治理机制等。就公司治理的内涵而言,国内外有关组织或机构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一书中指出,公司治理是指导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包括公司内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长、经理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以及为处理公司事务所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并且,将公司治理结构更广泛地衍生至以下五个方面,即公司内部治理、金融机构内部与外部治理、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市场机制的外部治理、破产机制的治理等。
二是英国著名的公司治理报告——Cadbury报告,作为世界各国早期推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参考文献,将公司治理直接定义为经营和控制的制度。认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公司治理机制的构架成为必要,因为所有者必然要对经营者实行制约,但又必须给经营者足够的利益驱动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收益。因此,公司治理的实现即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
三是世界银行(1999)公布了公司治理结构施行框架,他们认为公司治理体系可以从公司的角度与公共政策角度两个方面来探讨:就公司角度(内部机制)而言,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在符合法律与契约的规范中,建立可促成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机制,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平衡股东以及各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利于创造公司长期收益;就公共政策角度(外部机制)而言,公司治理是指社会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同时要求企业运用其权力时,应尽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四是道·琼斯公司的治理原则,主要包括:道·琼斯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基本职责是在保证股东权益的情况下使公司良好运营;公司由股东所有,股东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除了股东保留的权利以外,对公司所有事项拥有决策权;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必须占多数,任何人不以其所持股份数额的多少而成为内部董事。
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赋予了不同的解释。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协调经理人员和股东的诱因和动机,以及将由于无可避免的自利行为而产生的总成本降到最低。瑞克(Tricker,1984)认为,公司治理本身并不关注企业的运行,而是给企业提供全面的指导,监控管理者的行为,以满足超过企业边界的利益主体的合法预期。他(1993)进一步认为,公司治理包括董事和董事会的思维方式、理论和做法,它涉及的是董事会和股东、高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科克伦和沃特克(Cochran and wartick,1994)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综合名称,它包括经理人、股东、董事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哈特(Hart,1995)认为,公司治理可视为一种机制,用以制定那些不能够以契约事先写明的决策。公司治理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本使用权如何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迈耶(Mager,1995)认为,公司治理可视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同样,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张维迎(1996)认为,狭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林毅夫(1997)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施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杨瑞龙(1999)认为,企业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在企业内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企业的出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
二、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若干模式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机制或制度安排,通过这种机制或制度安排,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得到均衡。其核心是在法律、法规和惯例的框架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利的安排、责任分工和约束机制。要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全面保证股东、董事会、治理层和监事会等多元化主体的利益,而任何利益连接失去制衡都将危及或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导致公司治理失衡。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模式:英美市场导向模式、德日银行导向模式、韩国与东南亚的家族控制模式。下面就从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控制机制、薪酬制度等方面对上述几种模式作深入探讨:
1、英美市场导向模式
在股权结构方面,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高度分散,并且流动性强,银行治理结构依赖于银行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由于股权分散,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足以对公司管理产生压力,加之有一个庞大、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依托,英美模式中的持股人——无论是机构持股者或个人持股者,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交易或“用脚投票”来“参与”银行决策,这样使市场接管或兼并事件时有发生,股价涨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
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大会履职的成本很高,这样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权威人士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实质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是受股东大会之托的常设机构。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附设有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分别履行不同职能。二是将公司的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一般在公司中担任要职,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外部董事也叫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一般在董事会中占多数,需要注意的是,在英美保险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聘请的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虽然内部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协助董事会监督财务和投资状况的。这种外部独立审计制度有利于杜绝舞弊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披露真实,有助于守法经营。
从控制机制看,英美模式中“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并存,主要是通过市场控制公司。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在所持股公司的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出售该股票。但近年来,“用手投票”机制的作用越有增大趋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机构股东转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公司治理阶层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检查,迫使其按照法人股东的要求和愿望从事日常经营管理。
美国公司薪酬计划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即所谓的“激励性薪酬”计划,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准则。美国公司管理层的薪酬一般包括以工作表现的基础工资、以财务数据为基础的奖金、以股票表现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以及服务年限为基础的退休计划等。其中,行使期权计划的收入成为管理层薪酬的主要来源。
2、德国公司导向模式
德国和日本同属公司导向的治理结构模式,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共性较多,这里仅以德国为例加以描述。首先要说明的是,德国的公司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不仅银行可以持有企业的股票,而且公司之间也可相互持股。其次,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在股权结构方面,德国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公司可以持有工商企业股票。它还可以间接持股,即兼做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这样公司就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个人股东行使股票投票权。如果加上监管的投资基金的持股,则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数更高。
德国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主动性”或“积极性”的模式。在监控机制方面,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组织,通常是一家公司来代替他的控制与监督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制与监督的目的。德国公司在内部设立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两个机构,监事会相当于英美国家的董事会,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用和解雇的权力,是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执行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德国在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监事会职能的确立上,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性。而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使股东有效行使控制权力成为现实。此外,德国监控机制有异于他国的重要特征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职工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即所谓的“监事会参与决定”,使企业决策比较公开,有利于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韩国与东南亚家族导向模式
这种模式以家族成员对企业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的和控制为主要特征。具体而言,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尽管家族制企业的形成与发展途径各异,但都以股权或所有权最终实行家族成员控制为主。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权,都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企业实行家长制决策。企业员工实行家庭化管理。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即同时受到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来自企业的外部监督弱。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本文对公司治理的内涵作这样的理论界定,即关于公司出资者(股东或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一套制度及安排,具体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和权利分配体系,通过建立这种体系,可以支配和协调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组织或团体——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经营者(董事、管理人员),以及监事会甚至职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包括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等基本组成部分。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监督机构主要包括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和内部稽核部门;执行机构包括总经理,以及总经理领导下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行为方式和工作绩效的评价;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机构和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当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方式等。本文以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作为研究对象,下面就在分析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改善和优化对策。
纵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我国保险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只有国有独资一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开始出现了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特别是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目前情况下,两种组织形式的公司治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所有者缺位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特殊的主体,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但这种全民所有无论作为全体公民还是个人,都不具备财产委托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也不具备承担财产中任何一部分损失的责任。这就导致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权虚置,没有一个人格化的股权主体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又有巨大的外在压力来关心国家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同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具有特殊惟一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没有股东会的组织设置,而股东应该享有的职权被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职权被授予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另一部分职权被授予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东享有的职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职权比起来少了很多。股权主体的虚置和股东权能的缩减,直接导致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自所有者的监督约束作用的弱化,进而导致了如下两个结果:一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是有关人员未经合理、合法的程序做出的;二是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很大。
 2、监事会和董事会设置失效
 一是监事会监督和约束的软化。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监事会,一般是指根据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而设立的代表国家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监事会机构。因此,该机构是公司的外部组织,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其监督也具有明显的偶然性,监督力度要远小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内部监事会。而且,该监督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强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正存在的问题,而只能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罚,其监督具有明显的间接性,而不是直接监督。外部监事会监督的偶然性、片面性和间接性,加上内部监事机构的缺乏,直接造成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软化。
二是董事会作用的弱化。由于历史原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大多是由以前的传统国有保险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在公司机构设置上,也受到传统国有企业思维定势的影响,在公司内部产生执行董事(董事长)职位与经理职位的合一。部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甚至没有董事会的设置,取而代之的决策机构为公司的党委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科学决策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内部人控制”指的是企业内部人员,在事实上(不一定是法律上)拥有对投资、利润分配等重要经济资源和决策的控制权。而这些内部人并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作为代理人,他们的利益与其所代表的所有者利益往往并不一致。在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利益,诱发道德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目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由于股权主体虚置和监事会、董事会设置的失效,公司“内部人控制”日益突出,经营者经常为谋取个人私利或本公司职工的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公司出资者(国家)的利益:黑箱操作、过分消费、注重眼前利益等。
4、激励、约束机制安排失当
一是重非货币激励,轻货币激励,货币激励失当。由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只有资产使用权和在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权,而没有股份处理权,因此,他们只能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奖励,而不能实实在在的货币补偿。国有保险公司在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确定了经理人员的薪酬只与业务数量挂钩而不与业务质量联系,从而导致了国有保险公司扩张过程中只重视量的扩张,而忽视质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声誉。
二是缺乏内部约束制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从事实上造成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董事和经理阶层拥有比一般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更多职权的同时,却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的职责和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权力制衡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监督基础的丧失,进而无法形成对保险公司有效约束机制。
5、外部治理环境有待完善
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并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保险市场缺乏竞争,垄断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外部监督力度不够,保监会的监督不规范,又缺乏股东用脚投票的监督机制;缺乏法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税收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
1、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尚未真正实现。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多是国有企业,而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并不高,没有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除此之外,有些保险公司的股东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真正实现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股的多元化、分散化、规范化持股结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2、董事会权责不明。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机制,但现实情况往往是董事长掌握决策权,其他董事只是附和决议。董事长甚至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比较差。大多数董事认为这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另一个问题是,独立董事制度在股分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资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甚至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无法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4、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股份制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对经理人员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有效机制,也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致使公司经理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如薪水的提高,往往倾向过度扩张的经营方式,做出损害公司所有者利益的行为,这也是保险企业长远发展的一大隐患。
四、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短期内,应尽快完善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各职能部门都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时,存在着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环节越多、代理成本超高,越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简化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环节,由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股权。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成员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真正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2、长期内,应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该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家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和公众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完善股东大会职能
首先,要提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注重股东代表的专业水平知识,促使其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其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股东参与股份制保险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最后,强化股东大会的信息沟通和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动作的透明度。
2、完善董事会职能
一是要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使董事会的决策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要实行董事问责制,对于不考虑股东、投保人利益的董事,可以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三是要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该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方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去职必须对外公布;股份制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3、完善监事会的职能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应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使其既能维护股东的利益,又能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和行为。监事会不仅应有监督权,还应授予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有权力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成员,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的决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做到:一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二是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都应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三是监事会代表应该是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四是监事会主席应为股东大会向保险公司派出代表,应由大股东提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就公司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是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1/3到1/2的席位。
4、完善经理层职能
为了保证经理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经理的选拔、考核、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对经理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机制,实行上岗竞争激励。促使公司经理人员为股东谋取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较为合理的报酬制度或激励机制,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对各级经理人员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对于经理层的业绩,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进行,如通过所谓“用脚投票”和“恶意收购”,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督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力。三是确保公司高层经理人员有职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对日常经营和投资进行自主决策,任何机构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体制,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总之,我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在结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和竞争力的提高,而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保险公司管理者、保险监管部门、政策制定者的共同努力。当然,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是其社会文化的反映。要想根本解决公司治理结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长期的相关文化建设。因此,无论是社会公众的观念还是信用制度,都植根于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壤,只有把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与社会文化有机融合,真正适合中国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才有可能普遍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约翰.钱特:《金融中介机构之新理论引自金融和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J]》,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
4、张维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载《经济研究》,1998、7。
5、樊行健、李钊、朱振宇:《公司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优化》,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2。
6、张维迎:《所有权、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载《经济研究》,1996、9。
7、魏广远:《浅析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载《2004中国金融青年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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