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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的思考

XCLW122336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的思考

1、贷款利率定价的相关概念
2、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情况
3、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浮动利率中存在的问题
4、浮动利率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5、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偏高的原因分析
6、对策及建议
 
内 容 摘 要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水平是基层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本文通过对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阐述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的基本情况,对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偏高的原因和浮动利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上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进而剖析了农村信用社在执行贷款浮动利率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和谐共赢的长远发展角度,提出建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以及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指导等方面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现状的思考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实现效益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贷款定价模板,引导农村信用社参考模板,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利率定价方式。但从利率监测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步伐还较为缓慢,在贷款利率定价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详细了解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决策情况,探讨农村信用社合理的利率定价区间,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体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水平成为基层央行当前利率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本文就五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情况,谈一谈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贷款利率定价的相关概念
(一)贷款利率定价的概念
贷款利率定价是指通过全面核算贷款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收益、商业银行为提供相应服务所承担的成本、贷款应达到的目标收益等因素,对每笔贷款确定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银行的盈利性、安全性要求的综合价格的过程。一般来讲贷款的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二)贷款利率定价的模式
贷款利率定价的具体方法可以归为三大模式:成本加成模式、价格领导模式(又称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客户盈利分析模式。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在借鉴人总行推荐的利率定价参考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对一些内控机制比较健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自主定价能力较强的农信社以“成本导向”定价模式为基础,同时考虑“风险溢价”因素,融合一种适合本省大部分信用社的“基本利率加(减)点法”贷款定价模式。即:
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因素权重×因素浮动系数)=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
其中影响贷款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企业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管理成本、其
他因素、客户综合贡献度、支农政策等。
浮动系数是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贷款利率浮动倍数,其值应处在央行允许信
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之内。
五河县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管理薄弱、风险控制手段较少、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未采取安徽省大部分信用社采取的“基本利率加(减)点法”贷款利率定价模式,而是继续采用传统的利率定价方法,即在执行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用公式表示:
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贷款定价仍未摆脱按贷款类型进行定价的较基础模式,尚未真正形成或执行完整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只是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贷款方式、不同业务、不同企业制定贷款利率浮动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情况
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为[0.9,2.3]。2006年人民银行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使农村信用社贷款价格评估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再有利率上限的约束。从实际情况看,五河县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根据贷款种类采用“一刀切”的利率定价方式,利率下浮的政策规定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率执行呈现的特点
1、从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浮动按期限与种类“一刀切”。据统计,2007年1—6月,五河县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38838万元,贷款利率综合加权平均利率为10.22%,其中,累计发放六个月以内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及质押贷款21731万元,贷款利率执行为9.18%;累放六个月以内农户贷款894783万元,执行利率9.72%。具体表现为:
一是不分类别贷款全部上浮。即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全部上浮150%-200%。上浮后最高的中长期其他贷款利率为12.06%,最低的入股社员质押贷款利率执行8.1%。
二是同类贷款入股社员比非入股社员上浮幅度减少10%。如入股社员一年以内(含一年)农户信用贷款在基准利率5.85%基础上上浮170%后执行9.945%,而非入股社员则上浮180%执行10.53%。
三是抵押、质押贷款比照同类信用贷款上浮幅度分别减少10%和20%。如非入股社员一年以内(含一年)农户信用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80%,而抵押贷款上浮170%、质押贷款上浮160%。四是逾期加罚息利率30%,即在原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
2、从区间分布来看,贷款利率浮动全部集中在[1.5,2.0]。调查显示,五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除入股社员的小额农户质押贷款上浮幅度在150%外,其他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70--180%。
3、从期限结构来看,贷款利率期限以短期为主。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30日,五河县农村信用社6个月以内贷款余额为29573万元,占全部贷款的45.41%;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余额为32685万元,占全部贷款的50.19%;一年至三年期贷款余额2871万元,占全部贷款的4.40%。从累放来看,贷款短期化更为明显,1至6月,短期贷款累放53448万元,占全部累放贷款的97.68%。
4、从市场主体来看,各界反映不一。据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调查,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抵销了财政支农作用;据对辖内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适度,基本体现当前农村的信用状况,甚至还有人认为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还应进一步提高;据对部分农户调查,普遍反映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分信用状况一律实行高利率不合理,几乎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当;据对部分中小企业调查,普遍认为信用社借款虽然利率较高,但相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方便、及时,大多数企业认为可以接受。
(二)利率管理情况
五河县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是以联社为单位进行管理,利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县联社机关,基层信用社只有执行权。2005年以来五河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制定了辖内的利率管理办法,对基层信用社的利率定价行为进行了规范,基层信用社没有利率定价的自主权。信用社的人员普遍认为,由联社统一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有其合理性。 
一是降低经营成本。信用社的贷款笔数多、每笔贷款金额小,尤其是小额农户贷款,如果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利率定价分析,肯定会增加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劳动强度,增加经营成本,并且不太现实。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道德风险。在目前人情贷款难以杜绝的情况下,执行统一的贷款利率可以避免信贷人员对亲朋好友实行“人情定价”执行不合情理的低利率,也可以避免信贷人员利用差别利率为自己牟利。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由于基层信用社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客户数量大,而贷款定价管理综合性较强,涉及千家万户,对信贷政策的把握和理解要求较高,加上硬件设施不完善,按人民银行模板定价的新的方法还没有能力实施,贷款逐笔定价可操作性差,实行统一的按基准利率加点浮动方式定价便于信贷人员操作。
三、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浮动利率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统一定价,管理粗放。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统一由各联社来确定和管理,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贷款定价方式。联社规定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标准后,其范围内的基层社必须按定价统一执行,且浮动利率一经制定,固定不变。定价依据较缺乏、方式不严谨,一般都没有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及自身成本、效益等要素,制订以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没有根据浮动区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信用社在客户开发和维护工作中主要面向经营状况不甚稳定的中小企业和未来前景不甚明朗的成长性客户,过大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粗放式的内部核算机制和对利率生成要素的人为确定,使农村信用社潜伏着较大定价风险、利率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贷风险。
2、利率定价指标体系缺乏。在我国,由于受到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农村信用社表现更为突出。一是缺乏敏感的贷款利率定价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贷款市场上处于卖方市场,在无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意识淡化了,即使发生因利率调整形成利率期限结构错配,引起经营损失,也不会从利率上去找原因,同时对利率的预测能力较弱,不能对利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能定期对贷款利率风险形成评估报告,对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的金额与期限配比情况心中无数,利率风险突出。二是缺乏基础的贷款利率定价信息。农村信用社对央行法定贷款利率的依赖性较强,在贷款利率确定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固定利率方式,既不遵循市场的客观需求来定价,也不通过收集历史数据和对数据分析,形成可供借鉴的较完整有效的利率曲线来定价。同时由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未覆盖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一些规模较小的个私企业,到目前为止,我县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建立比较完整、科学的利率管理指标体系,没有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以往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对客户的守信或失信情况进行综合衡量,确定其信用度,执行差别利率。
3、利率定价没有体现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统一。五河县农村信用社在目前的利率定价过程中考虑短期利益和自身效益多,而对长期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相对较少,尤其是为应对央行票据兑付考核,能在短期内走出经营困境,实现利润最大化,更加促使其将提高贷款利率定价作为必然手段。而过高的利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发展。
4、利率管理人才缺乏。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由计划信贷部门负责贷款的定价,没有设置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和从事利率管理的专门人员,而信贷人员绝大部分缺乏利率管理知识和经验,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群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从我们的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仅仅是停留在文件的上传下达和报表上报等日常事务上,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利率管理办法。在我们的走访和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哪一个信贷人员敢说,利率实现
市场化以后,自己有能力实现贷款利率的科学、合理定价。
四、浮动利率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连续扩大,使基层信用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利率的把握更具灵活性,贷款利率定价的选项增多。但从调查情况看,信用社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幅度后,对社会、农户、农村信用社产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及影响。
积极影响
1、提高盈利水平,改善经营状况。农村信用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企业,
追求利润是其必然属性。在现实条件下,贷款利息收入是其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2006年,五河县农信社当年盈利1002万元,其中利息收入3829万元,比2002年末增加2266万元,占当年全部收入的84.69%。贷款利率的上浮对利息收入的大幅提高起到了主要推动作用。 
2、增强信贷投放积极性,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利率上浮带来收
益的增加促使基层农信社最大限度地对农业增加信贷投入,大力支持“三农”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2年至2006年五河县农信社贷款累放分别为26672万元、38899万元、38272万元、44195万元和54715万元。2006年末各项贷款余额55949万元,占全辖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34.40%;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8515万元,占全辖农业贷款的90.32%。
   3、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的下降。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后,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定价方面更有自主权,信贷规模的扩大,导致贷款基数增加,不良贷款占比下降。2006年末,五河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23.06%,比2002年末下降19.08个百分点。
4、有利于农信社扩大存款规模,增强竞争能力。各家商业银行先进的电子化网络、畅通的结算渠道等综合服务功能令农信社望尘莫及,但今年农村信用社已实现了全省联网通存通兑,加上其能够融通农村资金和向人行借入“支农再贷款”每年累计发放几亿元的贷款,形成了自身“以贷引存”独特的竞争优势,刺激农民和集镇居民储蓄,增加单位存款吸引力,不断扩大存款规模,增强了金融竞争能力。
5、抑制民间借贷扩张。近年来,随着储蓄存款的增加,加之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后赢利空间的扩大,信用社贷款积极性较高,贷款增长幅度很大。2006年末,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8469万元。资金投放幅度扩大对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借贷增长势头。
6、对社会信用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目前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通过对已发放信用证的农户实行优惠利率,对无证的实行高利率定价,明显区分了资金成本的高低,对人们的贷款信用起到了“抑恶扬善”的作用,有助于抑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展,
(二)不利影响
1、过高的贷款利率导致部分贷款客户流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信用
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呈现三足鼎立局面。但由于农业生产贷款金额小,管理成本高,风险大,农村工商业贷款伴随着乡镇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境而萎缩,走商业化道路的农业银行在1996年“行社分家”后逐渐退出了农村信贷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只扮演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的角色。五河县邮政储蓄虽从2006年9月开办了小额质押贷款但存单质押贷款本身的局限性致使其规模始终只有100多万元。广大农村仅农信社一家发挥着金融供给者的作用。而近两年来,随着粮食走向市场,农发行职能调整,积极向涉农企业发放贷款,基层商业银行也转变经营观念,加强贷款营销,增加信贷投放。上述各家机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30%,逐步放开的贷款权限和相对较低的利率水平使得众多的贷款客户有了优先选择的冲动,直接造成农村信用社多年培育的优良存贷款客户流失。五河县某企业2002年3月至2003年4月先后在农信社贷款4笔金额合计520万元,其中3笔300万元执行利率7.56%,1笔220万元执行利率7.965%。2006年6月该单位以利率过高为由归还这4笔贷款,并撤销存款账户转而向其他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信贷风险间接扩大。一是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大,形成存贷利差加大,盈
利空间扩大,可能会推动信用社无限制发放贷款,盲目扩大信贷规模,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农村信用社受利益趋动放宽贷款条件,往往会把资金投放给愿支付高利息且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借款人,最终导致信用社贷款到期难以收回;三是贷款利率上浮过高,超过农户经济承受能力,农户还本付息难度加大。
 3、损坏农信用社形象。据对我县某乡镇调查,当地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2.30%,最低9.6%,最高24%。而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后则在8.1-12.06%之间,如果逾期,则执行10.53-15.678%的浮动利率,已趋近于民间借贷利率,但农信社又不能做到像民间借贷那样手续简便、借贷条件灵活,一些农民为快速取得资金支持,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农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坏。
 4、背离了为“三农”服务的政策目标。在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尚未改变的情况下,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容易导致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倾向加重,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只是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而存款仍执行基准利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而贷款利率的大幅上浮,从短期来看可增加信用社收益,但从长远考虑,则加大了农村融资成本,降低信贷的可得性,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国家发展“三农”的政策具有负面作用。农村信用社将逐渐远离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影响其发展后劲。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偏高的原因分析
央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没有形成农村信贷利率的市场定价机制,农村信用社只是简单地将信贷价格大幅上浮甚至一浮到顶,以赚取高额利润。过高的浮动幅度根本不能体现其资金的实际运用价值,并给国家支农政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调查表明,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农村信用社贷款执行现行较高的利率政策是非常时期的一个无奈之举,是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所做的一个理性选择。
1、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需不对称和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的现状决定
了其利率水平走高。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最终取决于供需对比情况。1999年至2006年,五河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共减少营业网点26个,降幅为70.27%。2002年至2006年,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领域的信贷投入为零。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收缩及贷款权限上收,使得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目前仅有农信社一家,广大农村仅农信社一家发挥着金融供给者的作用。而同时,随着农村产业化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量大增。据调查,2006年,五河县农民在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缺口达6000万元。资金供需不对称给农信社贷款利率走高提供了市场基础,为其信贷垄断经营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2、社会信用难以量化,农村贷款风险过高决定了其贷款定价偏高。农村信
用社的贷款主体主要面向“三农”,具有额度小、期限短、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据统计,五河县农村信用社现有信贷人员约40人,人均负责农户1200户左右,要对所负责的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全部了解是不可能的。再加上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户信用状况受天灾人祸影响很大,而农村的担保和保险等中介机构都不发达,农业风险无法得到分担。因而农信社只能将贷款的高利率权当是对其贷款成本的补偿。
3、沉重的历史包袱难消化。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较重,较为突出的就是不良贷款比例较高。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末,五河县农村信用社剔除已置换不良贷款表内不良贷款余额为123444万元,而正常贷款中实际不良表内未反映的约占20%、10557万元,这两项不良贷款占到全部贷款的35.16%。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因为有国家财政作后盾,不良贷款纷纷剥离,而农村信用社消化不良贷款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利差收入,因而实行高利率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收入。
4、人情利率难以防范。如果贷款利率实行由各基层信用社按风险程度自主定价,势必会出现多档次利率,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就可以对同类贷款根据借款人信用能力以适应不同的利率档次。但现实中,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人情利率的弊端,最终导致贷款的利率依据借款人与信贷员的人情关系来确定,从而引发农村信用社的道德信用危机。据对部分基层信用社主任电话调查,都表示不愿意实行差别化利率,认为不切合实际,会影响社农关系。
六、对策及建议
随着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尽快建立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以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是农村信用社的当务之急。针对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因地制宜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体系。一是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综合考
虑资金成本,结合当地实情,以不高于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为宜;二是对不同贷款客户实行差别利率。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经营状况及行业风险制定不同的资金价格,并规定差别利率的幅度。通过利率杠杆作用,优化信贷结构,增强社会信用观念,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
2、建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
策和货币政策信息,多渠道收集、分析经济运行以及各相关因素对利率的影响能力,提高对利率走向预测的前瞻性,衡量、监控利率风险。
3、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优势,努力为农村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交易充当资金清算中介。大力发展代理收付、代理保险、资产评估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降低利息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减少利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
4、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能力。一是对于农村信用有不良贷款,应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标准进行剥离,建立不良贷款的补偿机制。银监部门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监管,督促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 资产质量,千方百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二是以“存款还利于民,贷款让利于民”为宗旨,聚集更多的信贷资金增强经营实力,同时降低农民筹资成本,增加广大农民对农信社的信任度,扩大农信社市场份额,打造良好的信合形象,牢固占领农村金融阵地。
5、培养高素质的利率风险管理人才。要针对资金成本核算、风险定价等技术性方面进行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利率政策执行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
6、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利率定价的指导。首先要加强利率政策宣传,使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认清利率市场化的趋势,树立以效益为核心、以利率风险管理为重点的经营理念。其次是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利率知识培训,人民银行可以从上级行和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邀请利率管理专家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进行利率定价知识和技巧培训,从而提高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水平。三要加强引导、督促、协调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信用等级、经营情况、发展潜力及资金情况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参 考 文 献
1、粟建平:《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4年第10期
2、杨跃丁、侯垣平、雷宏:《农业贷款利率过高负面效应进一步凸现》,《金融参考》2005年第4期
3、周立、林荣华:《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成效与经济解释》
4、赵伟杰、赵勇、曹勇:《货款利率浮动政策的实施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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