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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信贷担保
XCLW122495 论银行信贷担保
一、银行贷款担保的相关概念
二、担保的分类
三、担保合同综述
四、贷款担保的作用和法律特征
五、对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进行详细的阐述
六、对企业信贷担保的一些建议
内 容 摘 要
银行信贷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由借贷而形成的债务关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种经济范畴。在目前信贷管理中,以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应重点调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能力、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论银行信贷担保
银行信贷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由借贷而形成的债务关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种经济范畴。
在目前信贷管理中,以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应重点调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能力、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实际操作中,银行信贷担保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又如何定义分类贷款担保与担保合同呢?
一、银行贷款担保的相关概念:
首先来了解一下贷款担保的相关概念。在《担保法》中规定,在借贷、买卖、贷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设定担保。即简单的所谓担保,有时也称为债的担保,简而言之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而银行贷款担保,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事信贷业务过程中,为保障金融机构债权而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以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担保。信贷业务担保方式比较常见的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有的时候以上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组合方式进行。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此可见,银行贷款担保在银行实际贷款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担保的分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担保进行其他不同的分类。
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符合有关规定下组合使用。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分类主要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通常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维护自身利益。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财产保险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留置担保,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担保合同综述
(一)担保合同的概念定义,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担保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的合同。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具有以下条件:
主体上的要求:具有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分为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容上的要求:应当具备必要条款,如担保合同当事人、担保方式、担保内容等。
3、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在内的担保合同,一般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的生效,要具有以下条件:
1、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由于某各种主客观因素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在担保合同中也非鲜见。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合同的无效,要具有以下条件: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理解,只要把握一个“过错责任原则”即可,即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担保人,他们谁有过错,则相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签订担保合同,要注意从以下方面把握,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不同要求:
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就主债务的履行、抵押物的设定和保管、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而形成的抵押关系的协议。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要求办理。
3、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贷款担保的作用和法律特征
贷款人与银行是借贷关系,担保人是向银行承担贷款人如无法偿还后负连带责任的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救济债权损失。(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解决企业融资难、贷款难
有了信贷担保制度,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便可以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补救债权的损失,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损害。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浙江、福建等省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因资产总量小、行业分布广、内部控制弱等整体信用状况较差,我国的融资体系等又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的,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症结。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国家经贸委开始尝试建立以信用担保为突破口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先后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骨干300多人,并通过加强与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给企业、银行、担保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发展的平台,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的。
2、搭建企业与银行的桥梁
作为贷款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桥梁和媒介,担保机构分担银行风险,促进贷款申请人与银行信息共享与沟通,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银行减少了对信贷发放的后顾之忧,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三赢。
3、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担保机构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信誉,承担数倍其资本的担保能力,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对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
4、建立企业信用意识
为贯彻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公司。担保中心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中心的成立,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改善银企关系,帮助和引导企业建立信用意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5、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通过担保公司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信用担保,可以加强新的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信心,此外,担保公司还可以对有意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实业投资公司进行定向投资担保,既投资公司的资金由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后进行投资,减少了投资公司自有资本投资的压力,从而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
6、解决股权质押难题
目前股权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吸收股东的方式,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股权对于企业或个人从财务上看其实就是资产,为此,也可以进行抵押,但由于银行对股权这种资产处置不如处置有形的固定资产容易,所以股权质押贷款在没有担保公司和产权交易进行运作是根本无法开展的。目前已经有了担保公司和福建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建议由省经贸委牵头,联合福建省工商局确定股权托管机构,并出台有关股权质押的实施细则。使持有企业股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企业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同时,将该股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减少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7、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利用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中小科技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行贷款担保,推进中小科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二)贷款担保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主债权,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一般情况下,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失而消失,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补充性,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
保障性,是指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五、对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进行详细的阐述
目前银行信贷担保中,主要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现就这三种担保方式进行阐述.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银行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二)抵押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通常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为之.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抵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抵押是担保物权
抵押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有权依法处分。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对自己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作为抵押客体的财产--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会改变性质或者降低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性质和不降低价值的物,如飞机、车辆、机器设备。传统的民法学理论认为,作为抵押权客体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动产只能作为质权的标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到,作为担保物权的某些动产,不转移占有比转移占有更有利于经济活动的进行。比如运输车辆,如果不转移占有,在抵押担保期间,不仅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利用车辆创造价值,而且还免去了债权人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因此,一些国家立法,规定了动产的抵押担保。比如,美国制定了《动产抵押法》。我国台湾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该法规定:动产担保交易,指就动产设定抵押。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产品、牲畜等,均为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抵押以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为客体。所谓特定的财产,指作为抵押权客体财产标的确定,比如,某栋房屋,某片土地,财产不特定,无法登记和支配。所谓可处分的财产,指该财产依法可以转让或者拍卖,财产不能处分,抵押权无从实现。
3、抵押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抵押人设定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而抵押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是否转移对用于债权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是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抵押因不转移的物的占有,因此也就不能以占有来公示标的物上抵押的存在,而只能通过登记或者其他方式公示。也正因为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才得以使用抵押物,使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得发以发挥。
4、抵押是抵押权人就其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不以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而仅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担保物的价值来受偿,因而,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担抵押权又不同于一般价值权,而是一种抵押权人受偿。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发挥担保作用的本质特征,据此才能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银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即抵押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下同),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三)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款。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置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置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置价值能够有效覆盖银行债权。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前交付银行保管,并将上述材料视同重要凭证管理。
六、对企业信贷担保的一些建议:
我国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遵循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并重,合法性、充分性、可实现性和审慎经营的原则。
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为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认为:
首先,要提高认识,客观评价,积极扶持。特别是银行资金流向企业,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在担保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风险,发生代偿也就不可避免,不能将是否发生代偿作为衡量其成败的标志。
第二,要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引导资金使用。一方面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让它们为企业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担保基金集中使用,形成明显的规模经济,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用大规模担保费收入来补偿小事件发生的损失,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
第三,银行要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目前,在我国的担保实践中,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普遍地自行制定了担保合同文本,担保责任包括贷款本息、罚息等,造成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风险和收益不对称。为了控制担保风险,担保机构与银行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由担保机构全部承担。
对抵押合同、抵押物瑕疵、抵押物超值重复抵押等抵押风险要重点引起注意。
对质押合同、质物瑕疵等质押风险要重点引起注意。
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保证人签章方面的风险
第四,要尽快组建有较强专业素质的队伍。目前在很多地方,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担保机构扩张和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实施灵活高效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尽快建设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养的人才队伍,为发展担保业务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五,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其要点在于:确保担保对象符合国家扶持的方向;明确出资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代理。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联合,鼓励保险机构积极介入,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规避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银行信贷管理学》 李新乃 复旦大学出版社
2、《投资银行学》何小锋 黄嵩 中国发展出版社
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张文棋,杨福明 东南大学出版社
4、《企业活力》梁瑞华 2004年07期“中小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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