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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拓展和风险防范

XCLW122485  试论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拓展和风险防范

一、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
二、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因素
信用体系不健全和信息不能共享是消费信贷最重要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三)抵押物变现难度大,债权行使困难
(四)信用社的管理落后导致风险加大
(五)信贷过于集中房地产业隐藏巨大风险
(六)信贷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 农村消费信贷还是一片空白
三、拓展消费信贷及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形成消费信贷法律保障体系。
(二)建立完备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三)坚持保证抵押、质押的贷款担保制度
(四)严格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管理
(五)努力拓展多项消费信贷品种,分散行业风险
(六)抓住机遇,开创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新天地

内 容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如个人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创新业务品种,增强行业竞争力,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有效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其风险点及风险防范的措施亦越来越复杂。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商业风险等可能招致资产损失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的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试论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拓展及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在有未来收入的基础上提前获取商品和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当前消费需求的一种融资性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也得到不断拓展,如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迅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已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当前和今后增强行业竞争力,创新业务品种,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有效途径。如何拓展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是农村信用社亟待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
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状况远远落后于与商业银行。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村市场集中了最大的消费群体,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当前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其信贷业务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支持农村经济生产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上,对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市场几乎是一片空白。2005年末中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2.2万亿元,同比增长10.4%,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业务占有量为十几个百分点,而农村信用社几乎为零,即便是开展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农村信用社,也仅局限于住房和汽车按揭,在操作和管理上也没有系统的规定和流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处城区城郊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已完全城市化,面临与城区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农村信用社必须及时拓展个人消费业务,使消费信贷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消费信贷近年来的发展充分证明,消费信贷的市场空间和潜力巨大。创新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抢占完全应该占领的应有的市场份额,以此积累经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消费信贷推向广大的农村市场。
二、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信用体系不健全和信息不能共享是消费信贷最重要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00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产生很大风险。具体体现在:(1)贷款申请者向金融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普遍缺乏真实性。贷款申请者往往开具偏高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2)个人资产无专业评估,也无专业调查。目前我国没有专业的个人资信状况评估和调查机构,个人或家庭的资产、个人税前资产收益、个人有无其他负债等材料缺乏,无法准确评估贷款申请者的还款能力。(3)没有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美国建立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大约花了100年时间,而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这几年刚刚开始,2000年7月,上海市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目前只有大连、广州等地区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但数据不完全、涵盖面也不广。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金融机构也不能共享。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和社会信用机制能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
(二)与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现行法律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还很少,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
目前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以保护金融机构利益,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汽车消费贷款虽然办理了抵押手续和公正手续,但是实际抵押物由贷款者控制,信用社无法控制过户行为和抵押品使用情况,实际上债务是悬空的。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信用社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加剧了负面影响。
 (三)抵押物变现难度较大,债权行使困难
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
第一,抵押品变现能力较差,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不仅增加权利实现的成本,而且由于人力、专业等条件限制,为行使债权并及时处理抵押物增加了难度和费用。如以抵押抵偿债务,因抵押物变现涉及的复杂程序,以致于往往使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逐渐最终成为贬值固定资产。高法“关于房贷的司法解释”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被动的境地,该司法解释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使得信用社收回抵押房产进行拍卖难于进行。
第二,第三方担保不能足额补偿消费信贷的风险损失。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住房、汽车抵押贷款时,通常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履约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对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且很少提供全额补偿。
(四)信用社的管理落后导致风险加大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不明、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制度缺失,使得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水平还处在较低层次,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和制度。
农村信用社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通常仅根据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和就职单位的说明等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客户信息不完全、不真实。还有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相当部分资料尚未用微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
审批过程中虽然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制度,但由于主观认为消费贷款有抵押和担保,风险小,一般都不做认真和具体的了解和分析就同意发放贷款。
贷后跟踪管理检查流于形式。在现实经营管理中,很少有信贷员会在消费信贷发放以后对借款人跟踪检查,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一旦发现风险借款人已经是完全没有还款能力,致使消费信贷的风险增大。
(五)信贷过于集中房地产行业隐藏巨大风险
据统计,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由1998年的426.16亿元增长到2005年底的1.8万亿元,八年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增长了近46倍。在个人住房贷款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隐藏了巨大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性产业,资金的易获得性与成本的高低也就决定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近几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地发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易获得性与利率过低。一是利率较低,二是获得容易,一般只要有房产做抵押就发放贷款。
特别是“打包”按揭贷款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信用社批准“打包”按揭贷款时可能放松贷前审查,如果开发商、中介公司甚至借款人伪造合同或者收入证明等资料,使“假按揭”骗贷比较容易得逞。
(六)信贷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农村消费信贷还是一片空白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市场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农村信用社无法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策略,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个人消费信贷已在城市兴起,渐渐为人们接受,但农村还是一片空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日渐富裕,农村个人消费具有广阔的前景。
三、拓展消费信贷及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形成消费信贷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是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体法律体系中,借鉴国外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层次还比较低,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消费信贷法尽早出台!
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关于自然人贷款担保,我国并无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自然人贷款担保与企业贷款担保有许多不同,如由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担保方式很少在消费信贷中被接受。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资金来源不足,覆盖面窄,相应法规层次低。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约有1.5亿,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给居民生活所带来的困难可想而知。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才能免去大多数人的后顾之忧,也就能将消费信贷大大的向前推进
(二)建立完备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形有两种模式,一类是欧洲推行的政府主导联合个人模式;一类是美国的模式,即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的民营企业运作模式。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最好分两步走,第一步,初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第二步是充分利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可以引入国外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结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联网的个人资信评估系统,以更好在全国发展个人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增长。
首先要抓紧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种机构一般由政府牵头,由金融、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组建,通过电子化信息手段,将个人基本情况、借款记录和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储存,建立统一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收集大量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银行根据需要有偿使用,真正做到信息共享。这项工作可以先在大地城市试点,然后推开,最终实现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建设。目前,可由各地人民银行协调当地金融机构成立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中心,由各金融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和接口,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同时,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同业合作,促进信息沟通,对不守信用的个人要实施联合制裁,用法律武器惩罚个人逃债行为。
第三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个人资信评估体系,完善银行贷款客户筛选机制。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大力培养和提高公民的信用意识,尽快建立覆盖而广、科学、有效的个人资信评级和信用查询系统。
(三)坚持保证抵押、质押的贷款担保制度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方式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大多数都设定了担保。在实际操作中:(1)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必须注意:一是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严格依照《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及金融机构的有关规章订立借款合同。二是抵押(质押)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确定抵押(质押)财产,法律规定不能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不得进行抵押或质押。三是抵押(质押)合同的形式要合法。(2)严格依照《担保法》规定进行抵押物(质押物)的登记。只有这样,诉讼时才能保证还贷补偿的优先权,以减少损失。
(四)严格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职能后,必须从强化内部管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
一是坚持和完善:贷前、贷时、贷后的“三查”制度,要充分发挥稽查部门、法律部门及律师的作用,确保:(1)借款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及资信状况的真实性;(2)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的真实性,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3)借贷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4)完善抵押物的批准登记手续。
二要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都要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分工,定岗定人,与责任考核挂钩。其次要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三要加强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和不流失。
四要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消费信贷激励机制。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试行消费信贷激励机制,根据个人信用状况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如信用等级或信用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资料和服务信息;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拒绝提供信贷服务。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六)努力拓展多项消费信贷品种,分散行业风险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要把重点放在发展住房、汽车消费信贷上。住房是居民安身立命之所,更是巨额消费品,应把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当作消费信贷的重中之重。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1/3的城市消费者5年内有购买家庭轿车的打算,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是非常有发展前途的业务。
农村信用社还应该调查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创新消费品种,在坚持贷款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不同消费者需求的贷款品种,例如扩大旅游贷款、大宗耐用日用品的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等。设立专门的消费信贷服务部,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简单化和自助化。让消费信贷产品更专业化、人性化、市场化。
细分市场,把消费信贷分散到多个行业上,可大大分散和降低风险。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体是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一般而言,要重点抓住中等收入阶层。以实际消费来衡量,只有中等收入阶层才是使用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他们预期收入高,失业较低,可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率。
(七) 抓住机遇,开创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新天地
21世纪,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提高,“衣、食、住、行”蒸蒸日上,“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也为农民所接受,这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机遇。抓住机遇,努力开创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新天地。
首先加大宣传,一是消费观念更新的宣传,二是诚信道德的个人信用宣传,三是消费信贷政策法规的宣传,四是消费信贷能尽快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前满足人们享受高质量生活的互惠互利宣传等。通过宣传,既能使消费信贷深入民心,认可这是便民利民最实惠的有效举措,而且还能增强诚信的道德风范,减少信贷的道德风险。其次是简化手续,加强服务,建立专门机构,开展一条龙的咨询和服务。三是把消费贷款大力向农村推进。中央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农民生活和消费有了很大提高,农村个人消费也在不断上新台阶。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选择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和耐用生活资料商品,进行消费信贷试点,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规模、品种和形式”。根据这一精神,农村市场大有作为,除了开展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农业运输、水产养殖、畜禽饲养、果树栽培等消费信贷外,还可以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如:住宅修建贷款业务、教育助学(子女教育、个人职业教育)贷款业务,对家电产品(电视机、洗衣机、手机)、摩托车、家用机械等实行“赊销”业务等。
农村人数最多,是中国最大的消费群体,有广阔的个人消费信贷前景,占领了农村消费市场,就能开创农村信用社消费信贷的新天地。
参 考 文 献
1、《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
2、《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
3、《农村消费信贷亟待启动》方 凌 唐 华 《中国信合》2006年6月期
4、《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武 剑 《中国城市金融》2005年2月期
5、《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初探》杨晓烨 《金融时报》2006年3月
6、《略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 《中国信合》2005年12月期
7、《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周显志 《西南金融》2000年3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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