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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

XCLW122557  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现状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三、盘活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中不良贷款的方法、措施、策略
四、不良贷款的防范

内 容 摘 要
目前盘活不良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大力盘活不良贷款,化解贷款风险已成共识。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及经营方面存在的主、客观的诸多因素,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占比居高不下,经营效益差,虽然去年已取得央行票据,但信用社的盘活不良贷款任务仍然十分严重,而且新的不良贷款仍然在不断产生,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新形势下,盘活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成为农村信用社能否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体制不顺、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以及历史、政策、社会信用环境和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新形势下,如何盘活不良贷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已成为农村信用社能否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农村信用社信贷质量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不良贷款比例高达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更高。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所积累的不良贷款“包袱”不仅对其自身的经营效益提高构成了直接影响,而且已经成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障碍。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恶化了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扩大了信贷资金的缺口。主要表现在:
1、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导致信贷资金循环不畅。
信贷资金运动遵循“双重支付”和“双重回流”的规律,如果不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最终回流,信贷资金的运动将中断。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最终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导致有限的信贷资源难以合理配置,使信用社不能较好的满足“三农”正常的贷款需求,并进而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直接影响。
3、在农村资金分流严重,“三农”贷款需求不断增长的状况下,直接扩大了信贷资金的供求缺口。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中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
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形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体制变更、政策影响的因素,也有经营不善、管理薄弱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体制变更:农村信用社承担了部分改革成本。 
1980年前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集体的资产全部分给了社员,而对农信社的贷款债务却没有相应落实到户,形成农信社的“双呆”贷款。在农行管理农信社期间,曾将自身承担的“扶贫贴息贷款”到户部分委托给信用社代理发放,由于这部分资金的特殊性,收回率相对较低。而行社脱钩时农行则直接从农信社的“转存款”中扣收了代理扶贫贴息贷款的本息,将政策性贷款的损失转嫁到了农信社。此外,还要求农信社为其自办的实体贷款、为其“绕规模”发放乡镇企业“拼盘贷款”等,造成的损失至今亦无人承担。 
2、政策因素:导致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坏账”包袱。
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政策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企业经营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向投放贷款的农信社转移。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和环保需要,相继关闭了未达到经济规模和污染严重的乡镇“五小”企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就随之变成了“坏账”;由于矿产品价格周期性波动影响,一批“资源型”的小型矿山采选企业“纷纷落马”,使得为其发放贷款的信用社“雪上加霜”;由于企业在改制中“金蝉脱壳”和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导致农村信用社的大量贷款在企业的非规范改制中“化为乌有”。 
3、信用环境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大部分贷款又是不具备抵押担保条件的信用贷款。近年来,由于社会信用状况普遍恶化,农信社的处境就更为尴尬:企业逃废债务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乡镇办、村办企业进行兼并、合资、分立、转租等改革、改组、改造、转制之机,采取各种方式,逃废、悬空信用社贷款,贷款资金用途挪用占用,导致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下降,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农村部分赖债户受“大环境”的影响,甚至拒绝归还贷款;有的党政干部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人际关系,在农信用社随意取得贷款并不思归还。
4、管理问题: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存在的“病根”。
由于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机制和信贷管理及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缺乏有效控制,导致信贷资产持续恶化;主要表现在:(1)贷款“垒大户”,造成贷户债务负担严重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这个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极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纠葛。(2)由于信用社缺乏大额、项目贷款的管理经验,导致信用社大额项目贷款存在“先天性”缺陷,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3)贷款集中,一些“社团贷款”不能按时结息。(4)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措施,放款的随意性很大导致贷款不良率偏高。
5、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的“黑洞”。
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加之机构设置不合理、业务代理链条长等,导致县联社管理与监督的机制相对弱化。造成一些基层信用社在制度执行和操作上不到位,对“三查”不严,抵押、担保名不符实等。如有人为贷户“套取”信用社贷款大开方便之门;有人为贷户办理超额质押、“假质押”或贷款后又违规为贷户退还质物,造成贷款债权悬空;有的职工多次甚或几十次的发放“三违贷款”。此外,农业自然风险的发生、波及与影响,也是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方面。
6、自身素质的不高存在的风险。
一些基层信用社在制度执行和操作上不到位,对“三查”不严,抵押、担保名不符实,“三防一保”流于形式等。
7、法制不健全、司法环境较差,导致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农村信用社主张债权往往得到的是一纸“法律白条”(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许多费用),“依法收贷”显得极为苍白无力,使大量资产无法收回。
三、盘活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中不良贷款的策略方法
农信社不良贷款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讲,有政府行政干预、社会信用度低、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从内部讲,有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薄弱、违规行为泛滥、道德风险无孔不入等更为严重的原因。因此,治理不良贷款,应采取内外结合的策略:
1、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守规经营思想。
当前,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的比重急剧增加,借款人不认还或还不起已成为此类纠纷最为突出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难点问题,首先,必须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信贷必须遵循的准则,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放贷,确保金融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次,要依照法律准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各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非公平竞争,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去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把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三,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贷款自主权,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要,按照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金,把资金发放到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中去,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2、加强参与意识,积极参加企业改制。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只有和企业改制积极配合,才能促进自身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笔者认为,首先应重建适合市场经济的新型银企关系,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帮助企业确定改革形式和经营方向,重点要抓住以下两点: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积极参与企业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原有财产进行彻底清查和重新评估。二要继续抓好优化服务,简化服务手续,加快结算速度,充分发挥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及时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企业尽快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运行机制。
3、多方配合,综合整治、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金融的本质是信用,金融机构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以较低的资本来运营大量的负债,没有社会信用的支持就寸步难行。因此,要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离不开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净化。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完善信用立法,即国家应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条款和法律后果,用以规范和调节借贷关系。第二,强化市场惩罚机制。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除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外,金融机构应实行联手制裁。此外,还要加强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经贸、体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市场管制体系。第三,加强政府对社会信用的引导。政府部门应通过组织开展“信用县(市)、乡(镇)”的创建活动,强化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农信社亦应通过农户信用评级和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落实对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的信贷优惠政策,进行示范引导。第四,强化道德约束。即通过一定的形式,从文化和道德的角度强化对借贷方的约束和监督。总之,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这四个层次是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的。
4、争取政策支持,利用有利政策抓住机遇,化解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包袱”。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了用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再贷款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的办法。鉴于农信社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除采用国务院[2003]1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化解不良贷款“包袱”以外,还应根据农信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具体情况,采用其它不同的政策支持措施,帮助农信社彻底化解不良贷款存量“包袱”:(1)对于农业方面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生产责任制以前的社队集体贷款,拟由国家财政予以拨补或由税务部门采用对农信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实行免税政策,逐年冲销;(2)对于农信社归农业银行管理时期代理农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形成的损失部分,拟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负担、消化;(3)由于国家对改制企业中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权有特殊要求,且农信社的支付安全涉及到广大农村金融稳定的大问题,因此,对在地方政府非规范改制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应由地方财政采用多种方式分期予以弥补;(4)对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资金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和对农村信用社适当优惠的原则予以合理解决。
5、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试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
对于不良贷款严重、亏损额较大的农信社,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由政府出资设立或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直接经营一个单独机构,来统一处理农信社存在的不良贷款。这有利于借助政府的财政资源来帮助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充实农信社资本金。对于不良贷款尚不十分严重的农信社,可采取分散式的处理模式,在农信社内部成立专门的资产保全部门或工作小组,利用自身的力量来处理本辖区内存在的不良贷款。这有助于农信社认识自身管理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而加快自我改造的步伐。
6、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其理解、支持,协调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处置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机构、农信社和企业的通力合作。农信社应在地区政治事务中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管理,通过发挥政协代表、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议案的质询作用以督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保护信用社的权益。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形成,乡镇企业占相当比例,而这些企业恰恰与地方政府和当地村委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解铃还须系铃人”,争取当地党政部门支持,靠行政手段协助清收是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
7、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强制清收,保全信用社债权。
由于目前法律尚不够完善,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对不良贷款采取法律行动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对一些有特殊背景的企业更应慎重。同时,农信社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必须对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资产情况摸清楚,以便在庭外和解失败后,及时要求法庭采取保全行动,否则可能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达不到采取法律行动的效果。实际工作中,对那些法制意识不强,信用观念差,赖债思想严重和恶意逃债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和私人贷款,以法律手段强制清收是比较奏效的。今年,人民银行已把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作为年内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工作的重点。这为农信社加大了“依法收贷”的力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8、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清收制度和不良贷款盘活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制,发动和鼓励全员参与收贷,对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表扬,以调动员工收息、收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对那些由于信贷人员工作失误,未能对贷款风险保持应有的警觉,或对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回避和掩盖,造成贷款恶化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其收回贷款。三是对职工发放的“三违贷款”要通过清查,造册登记,划分责任,限期清收。四是对职工责任贷款以外的不良贷款清收,要实行全社“一盘棋”,划片包干,落实责任。并研究制定不良贷款清收的奖励考核办法,在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中应实行不良贷款盘活“一票否决”制,以强化不良贷款盘活的责任约束。另外,农信社不良贷款中不乏有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对这些非正常贷款和小额的农户、私人贷款,利用信用社人缘、地缘优势,进行弹性清收也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清收措施。
9、盘活不良贷款的具体方法:
(1)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清查,逐笔核查不良贷款基数,设置不良贷款核算工具表,根据统计数据及企业报表建立不良贷款档案及工作台账,按月分析、考核、制定清收方案。(2)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向每一贷款户发放贷款催收通知单,并要求贷款户或担保人签字,对贷款手续不健全的要及时补办各种相关手续并确保未能收回的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3)根据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不同采取不同的清收办法。对不良贷款余额较大的贷款户制定不同的分理处阶段的盘活措施:对不良贷款余额小的客户要尽量做到一次清收完的原则。①对贷款户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破产倒闭的要及时申请资产保全在其财产清查中扣缴其资产以抵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应及时追究担保人责任,并制定还款计划。②对企业在合并、转制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向合并、转制后形成的企业追缴贷款,并保证法律时效及各种手续的完备。③对以前由于政府职工能部门指令性发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应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帮助追缴贷款,并完备各项手续。④对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或个人要运用法律武器,重锤出击、依法强制清收来保全信用社债权。在采取法律行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各种渠道摸清借款人及相关债务担保人的资产情况,为依法收贷提供有力保障。业务量大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清贷。有必要时可采取媒体曝光、上“黑名单”等方法迫其归还贷款。⑤对暂时还款有困难,但企业确有发展潜力的贷款户应需扶持,必要时可注入资金使其得到发展并归还贷款。
10、选择可行有效的贷款重组措施。
对问题贷款采取重组措施常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借新还旧、减免利息、减免部分本金、债权转股权、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重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目前,农信社经常采取的方式有: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和以物抵贷等。
(1)区分情况,具体对待,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实行转贷,籍以盘活信用社部分不良资产,降低信用社信贷风险。但是,应慎防一些信用社由于权力制约不力,为了眼前短期利益,把转贷作为延缓或掩盖贷款真实风险手段,不讲原则地办理转贷,表面上不良贷款下降了,实际上贷款风险却在累积加大。因此,不良贷款办理转贷应严格控制比例和执行权限审批制度。
(2)办理借新还旧,并设法完善抵押、担保手续,维护农信社债权。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全农信社的信贷资产,对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不良贷款,可采用“借新还旧”的做法,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中断诉讼时效,并设法完善担保手续,但应把贷款审查的重点放在担保条件及本息的减少方面。办理“借新还旧”是目前农信社降低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之一,“借新还旧”形成的贷款在农信社整个贷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农村信用社不在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上下功夫,仅靠通过借新还旧来维护呆滞的银企关系,最终会成为农信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掣肘”。
(3)以物抵债,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信社资产风险。以物抵贷只是解决不良贷款的权宜之计,如果总额过大,信用社因实物资产迅速膨胀而影响到信用社资产的流动性。因此,信用社应采取措施规范以物抵债业务的管理,对取得以物抵债的资产应符合“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信社通过协商、起诉等手段获得的以物抵债资产大部分是手续不全,市场价值低,不易变现和处置的资产。因此,对以物抵债的资产应慎重考虑,严格把关和控制,牢记“银行不是当铺”。同时,加大抵债物的保管、处置和变现工作的力度,防止偿债物的流失。
11、及时进行呆账核销。
这是一种最直接和彻底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也是信用社利用自身“元气”进行“内耗”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对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核销,这对减少农信社不良贷款绝对数,缓解信用社经营压力,提高资产质量是完全必要的。核销不是贷款管理过程的终结,信用社还要努力收回已核销的贷款。不要忘记已核销的贷款,定期检查可能会有奇迹发生。
12、加强信贷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信贷资产风险转化与补偿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金融机构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增大,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建立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机制已势在必行。首先,要率先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强化风险意识教育。要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所不在、无所不有,每一项业务都存在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其次,应严格执行贷款通则规范的贷款手续,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予以规范,切不可含糊其词。第三,要强化对信贷人员的权力监督。经常对信贷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不仅是当前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也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系数、落实超前防范的必然要求。对信贷员的权力监督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第四,应根据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以主任或分管主任负责制为中心的审贷分离制度,即实行信贷管理与信贷经营相分离、调查与审查相分离、审查与审批相分离,杜绝关系贷、人情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
 13、建立当借款人发出风险信号后,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落实债务关系,转化贷款风险。同时,完善优化贷款结构制度、优化贷款投放制度和担保贷款制度,全面推行抵押贷款方式,对贷款实行依法管理,有效地转移风险。为防范贷款风险的发作,农信社应按规定提足贷款呆账准备金,但是由于农信社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与当前风险贷款极不相称,因此,农信社有必要争取人民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的政策,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
四、不良贷款的防范
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还要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防止“一边盘活,一边上升”现象的出现。
1、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完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1)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度量化控制和审批权限的分级控制,对不同层次的贷款决策人员进行不同的权利约束;对不同岗位和不同职能部门进行不同的岗位职能约束;对调查、审批、决策、管理过程中按照不同的责任划分实行不同的责任约束。良好的信贷监督机制能够保证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政策,能够预防人为因素对贷款发放的不正常干扰,防范信贷人员舞弊、欺诈等行为的发生。(2)加强对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应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信用社的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是,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3)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
2、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努力提高管理水平。(1)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只是实现信贷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条条件。明确岗位职责,促使信贷人员定期审查自己的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业务,密切注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相关担保情况,确定有问题的贷款;并向信贷管理部门提出风险分析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查出并汇报贷款存在的问题是们贷人员重要责任,作为考核信贷人员业绩的一项标准。(2)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将风险防范情况与领导干部的升、降、免罚结合起来,与信贷人员的收入分配结合起来。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答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造成重在风险和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3、完善信贷管理操作程序,切实加强贷款的“三查”制度。(1)对贷款调查、借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清收等制定一个合理完善的标准化规定。减少操作程序因素造成的贷款手续繁杂,成本高及“时滞性”等问题的出现,完善信贷操作程序对农信社提高贷款质量避免不良贷款的产生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2)切实落实信贷“三查”制度是农信社防范风险贷款的关键环节,不能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信息是否真实,是否遗漏,对贷款审查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误导。审贷是贷款发放的重要关口,审贷人员应根据借款人和信贷人员提供的信息严格坚持信贷政策,适时把握贷款投入时机和调整信贷投向,着眼于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有效结合。贷后检查监督是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的继续。农信社在量不良贷款与贷后跟踪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贷款潜在的风险有直接关系。贷款发放后,信用社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分别做好跟踪检查和监督工作。如果信贷人员跟踪检查不及时,督促不利,致使问题贷款不被及时发现应承担相应责任。
4、建立信贷资产风险转化与补偿机制。并寻求政策支持。(1)当借款人发出风险信号后,农信社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落实债务关系,申请资产保全,转化贷款风险。同时完善优化贷款结构制度,全面推行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贷款实行依法管理,有效转移风险,农信社应按规定提足贷款呆帐准备金。(2)农信社还应对求政策支持,规范政府行为,并呼吁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来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争取寻求司法部门、人民银行和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支持来打击逃债行为,并适当提高准备金比例,增强抗风险能力。
5、积极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真正反映信用社资产质量状况,采取科学的分类方法,避免以借新还旧方式来调整贷款形态使不良贷款产生。严格统计减少人为因素,使统计趋于客观真实。加强对企业等级评定的监督考核,建立以优化资产质量为核心的信贷文化,加强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加强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的约束。
此外,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总之,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中风险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寒”,盘活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更绝非一日之“功”,应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动用一切合法手段强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以更好的为三农服务,同时夯实自身基础,迎接未来的巨大挑战。

参 考 文 献
李燕君主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
张 华主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版
华金秋主编:《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资产新观点》,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年版
徐笑波等:《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
李树生:《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化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刘仲生、李宗丰:《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原因及对策研究》,《金融参考》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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