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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思考
XCLW122695 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思考
一、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产生
二、农村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现状
(一)小额支农贷款存在的问题
小额农户贷款信用等级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资金大量“转非”,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不足,贷款难现象普 遍存在
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农业的高风险与农户小额贷款质量评价标准不统一的矛盾
信贷支农的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
小额农贷的期限较短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
小额农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的矛盾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多方参与和程序规范化的矛盾
(二)小额信用贷款推广面临的困难
贷前调查难
贷款到期催收难
贷款风险规避难
依法收贷见效难
三、深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重建信用社会,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二)国家的相关政策应配合到位
(三)明确各级地方党政在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开展信用村(镇)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五)推行“等级信用户、组、村、乡(镇)”制度,建立健全农户个人信用档案
(六)努力防范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七)完善信用社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八)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疏通结算渠道
内 容 摘 要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定位是立足农村、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改革。当前,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在不少地方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要抽出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其发展有一定困难,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创新的一种信贷服务模式,是利农利社的举措,其对改进信用社业务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探讨
一、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产生
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合作性的农村信用社、商业性的农业银行、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构成。按照基本分工,这三类金融机构各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空间。但在实际运作中,面对大量的、分散的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性银行因政策规定不能顾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机构改革撤并了大部分县以下营业网点而无力顾及,因此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资金支持重任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这既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又给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经营集体农业、乡镇企业、农户及农村其他工商业存贷款业务。他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资金,合理发放贷款,支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积极开展各种代理代办业务,不断开拓资金融通和服务领域,服务农村经济生活,积极疏导民间借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支农扶贫工作。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定位是立足农村、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改革。而从当今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主要资金来源看,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正逐步从县及县以下区域收缩,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同城化经营,信贷业务逐渐淡出农村市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将大量农村资金吸纳转非,农业发展银行只经营粮、棉、油的收购贷款。因此,农村信用社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支农主力军”的重担。我国实现小康目标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 在农村。农村信用社如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创新并增加业务品种,在支持农村小康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应,是摆在各级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农村信用社从自身发展实际出发,立足农村市场,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旨在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免于抵押、担保,由农户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它具有对象特定,以农户为主;勿需担保,手续简便;一次核定,可周转使用等特点。信用等级评定是其发放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农村信用社实行有效管理及保证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方法。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创新的一种信贷服务模式,是利农利社的举措,其对改进信用社业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广小额农贷是市场定位政策引导的结果,也是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它的逐步推广和完善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深受广大农民的喜爱,从2000年到2005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644亿元,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有1.98万亿元,中国约有2.2亿农户,农村信用社为1亿多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约占总农户数的50%;共向7100万农户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总农户数的32%,占有贷款需求而且符合贷款要求总农户数的68%。
二、农村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现状
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和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自2000年推广以来,农村信用社积极评定信用户,建立信用村,发放贷款证,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目前在推广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上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小额信用农贷的推广工作。
(一)小额支农贷款存在的问题
1、小额农户贷款信用等级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基础是农户的信用等级,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贷款的风险大小,关系着信用社的贷款质量。目前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在试点阶段存在的问题有:(1)评定小组成员准入把关不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流于形式,调查工作不深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2)工作程序不明确,宣传不到位,客户未能真正了解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含义,而农村信用社方面又想尽快全面铺开,结果在一些方面违背了农户意愿;(3)信用等级综合评分体系不健全,突出表现在:工作人员素质差,量化的指标评分标准不明确,结果导致信用等级评定有失公平,引起群众不满。
在推广阶段存在的问题有:(1)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缺乏形象设计,造成推广困难;(2)在全面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业务人员明显不足,容易造成工作上的敷衍与遗漏;(3)信用等级评定优惠措施落实不力,改革导向不明。
在小额农贷深化阶段存在的问题有:(1)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流于形式,未真正实现权责明确、审贷分离的信贷制度;(2)对信用等级评定后续工作监管不力,容易造成潜在风险。
2、农村资金大量“转非”,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不足,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社会资金流动呈如下趋势: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中小城市资金流向大城市,西部资金流向东部,国内资金流向国外。吸纳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主要有以下方面:(1)经济发展渠道。部分从农村起步逐步发展起来的手工业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等,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逐渐离开家乡,进入城镇或城市,将相应的资金也带离农村。(2)银行业渠道。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中,逐步收缩县以下贷款业务,基层行变成了事实上的储蓄机构,他所吸纳的资金大量集中到大城市、大项目的建设。(3)非银行业金融渠道。邮政储蓄是金融系统中一个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深入农村最前沿的最大的农村资金“抽水机”。由于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对农村资金的分流力度尤其明显。据统计,邮政储蓄在全国有3万多个营业机构网点,其中在1700多个县设有2万多个网点,与农村信用社全国的3万多个法人机构数量旗鼓相当。邮政储蓄从县域吸收的存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0%--70%,而返回的支农贷款不及其存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农村资金通过这一渠道大量非农化,进一步减少了农业资金占有量,使本来奇缺的农村信贷存款资源变得更加匮乏。(4)地方政策限制渠道。一些地方出台了当地歧视性的“土政策”,要求一些部门、本行业的存款不能存入农村信用社,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致使包括一些涉农部门在内的单位、部门存款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3、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3和6合在一块写会更好。)
这是由于有关政策制度对贷款额度规定过严造成的。在实际操作中,小额农贷发放的通常做法是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级核贷后,分四级发放贷款,从5000元/户至3万元/户不等。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农村资金供求状况缺乏科学准确的分析,特别是有关政策制度对贷款额度规定过于严格,使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出现结构性矛盾。即一方面广大农户特别是种养大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资金又难寻出路。而且信用社信贷投放中的“惟农、偏种、重粮”的传统思想模式未得到有效转变,对效益较高的新兴高效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信贷投放不足,因此,小额贷款难以发挥支农信贷资金的规模效益。
4、农业的高风险与农户小额贷款质量评价标准不统一的矛盾(4和 7合在一块儿论述可能会更好)
农业是弱质产业,除了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外,还要面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特别是传统的种养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更弱,它会使农民微薄的积累毁于一旦,信用再好的农户也无能为力,从而给信贷资金带来风险。有的地区连续几年出现自然灾害,农村信用社投放的大量小额农贷就会形成沉淀。农民暂时无力偿还贷款,但并不意味着贷款形成了损失,一旦年景改观,农民有了收入就会很快偿还贷款。而以现在的贷款分类法衡量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和信贷员的贷款管理水平,对其比照一般性贷款进行考核,就很不客观。
5、信贷支农的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
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建设信用村镇,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重任,是党的富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小额农贷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服务“三农”中的落实体现,有着较为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因而,农村信用社在小额农贷发放中,均执行了较低的利率,并在发证、评级和核贷等方面均有硬性比例要求。农村信用社在承担着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着宣传费、工本费、人工费等大量间接费用。因此,从小额农贷的投向、投量和支持方式上,农村信用社不折不扣地承担着农村金融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从未享受到国家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严重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思想上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存在一些人为的核定贷款期限过短,与农户生产周期不一致,导致农户贷款逾期受到罚息的现象,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利率。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小额农贷执行利率虽然承诺在上浮的幅度内予以优惠,但通常还是高于商业银行的20—30%,且有的一浮到顶至130%,农户利息负担要比在国有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出近一倍,大大增加了农户的贷款成本。这样既影响了农户的贷款积极性,也背离了小额农贷支农的初衷。
6、小额农贷的期限较短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矛盾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般不得借新还旧。这种期限只适合传统的粮食种植业,但随着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支农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在时间要求上呈多样化,整体时间相对延长。如林果业需要3—5年,养殖业需要1—3年,农产品加工业、农民住房与子女助学等贷款需求时间在1—4年左右。在我国北方地区,即使是一般传统种植业,尽管是春种秋收,但受销售渠道及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农产品绝大部分要到第二年年初才能变现,有的甚至更晚。虽然经过授权的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可以跨年度周转使用部分再贷款限额,但额度仍偏小,期限仍偏短,不得超过一年,并且不得展期,不得借新还旧,这与支农再贷款支持范围的需求时间相矛盾。这种期限规定同时也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营产生三方面的负面影响:(1)按一年以内的期限归还全部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的硬约束,其按期还款压力非常大,造成农村信用社不敢多投放自筹资金,将大量的自筹资金调剂到系统内,以备到期后归还支农再贷款,使得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作用大打折扣。(2)助长了农村信用社不以农业生产周期和需求时间为依据来合理确定农户贷款期限,而是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来确定,出现了人为缩短贷款期限的现象,造成大量的贷款逾期,在加大农业生产成本的同时,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3)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需求时间较长的农村产业和农业项目的支持图谋,弱化了支农再贷款的支农作用。
7、小额农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的矛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范围广,业务量大、工作繁杂,特别是一线的信贷人员,需要走村串巷,挨门挨户的宣传动员,一家一户的调查、核实、填表、建档、发证,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小额农贷带来的超常业务量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同时,信用社普遍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员采取了各种责任清收措施。与农村信用社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相比较,激励手段却相当乏力,目前主要由上级部门用行政手段加以激励。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导致信贷员权责利不对等,所承担的风险与利益不对等,致使基层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在新一轮评级核贷中非常审慎,对无力偿还旧欠的农户基本停止放贷,客观上使一些原本勤劳种养只是由于天灾人祸而形成的“不守信群体”难以得到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畏贷”、“惜贷”现象的出现与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是分不开的,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工作,而且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持续发展。
8、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多方参与和程序规范化的矛盾
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要由信贷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共同组成信用评定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旨在通过多方参与,增强信用等级评定的透明度,保证其公平和公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较难建立起稳定的农户资信评估机制,易产生两个极端:一是受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不热心,村组织职能弱化,农村信用社宣传工作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农户的资信信息仍只能靠信贷人员实地调查取得,存在信用社主任或信贷员一人说了算的问题;二是由于信贷人员人手有限,过度依赖于少数村组干部,忽视了信用等级评定的社会性和群众性。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均给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带来了随意性和片面性。
(二)小额信用贷款推广面临的困难
1、贷前调查难 一是农村种养业大户生产资金的来源比较复杂,尤其是跨区域从事种养业户的筹资渠道多,负债情况难以了解,就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言,部分农户在户口所在地信用社借款后,又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信用社借,甚至通过其他途径再到其他信用社借,形成了多头贷款,使得贷前调查很难摸清其自有资金比例和资金实力,难以判断其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不少借款人既在本地有种养业基地,又在外地从事种养业、工商业、季节性劳务、农副产品销售等,使得信用社对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效益等基本情况难以得到全面的调查了解,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决策的准确性。由于以上原因,对该类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造成很大困难,直接增大了贷款的信用风险。
2、贷款到期催收难 因为借款人的跨区域作业及流动性大等因素,贷款到期难以及时催收,使贷款到期后只能等靠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还款。虽然目前人们的信用观念有所增强,但仍有部分借款人不守信用;或者是生产经营效益不佳,而一时无力还款,信用社因信贷人员少、与借款人相距路程远、借款人的流动性大,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居住地等多种因素,难以实地催收,只好苦苦等待,任其贷款形成不良,甚至是失去了诉讼时效,形成呆账损失。
3、贷款风险规避难 一是自然风险难规避。农业是个弱质产业,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造成的损失必然有一部分转化为信贷资金风险。二是市场风险难规避。近年来,农副产品供求趋于平衡,一些传统低值的农产品形成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增加了信贷风险。同时,农户在生产项目的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当种养的某个品种出现市场畅销,或价格上涨,效益提高时,同一地区的众多农户便会一轰而起的集中从事该品种的种养,原来的种养大户也倍加投入,扩大其规模,专业加工、销售服务也随之兴起,相同或者相近的生产经营项目似雨后春笋,而当市场供需变化时,就会形成系统性的市场风险,之后也必然会转化为信贷资金风险。
4、依法收贷见效难 近年来,部分贷户的信用观念依然淡薄,逃债赖账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贷款清收困难,无奈之下,信用社采取了依法清收的措施进行维权追索,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外部干预、人情化办案等问题,导致不少的诉讼案件,赢了官司收不到钱,高额诉讼费用长期挂账难处理的结果。此外,诉讼无效,影响了法律的威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逃债赖账的不道德行为,使借贷双方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为日后的清收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甚至是再也无法清收,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三、深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工作的几点建议
深化农户小额贷款推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克服和解决目前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既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需要多部门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重建信用社会,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在信用等级评定中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稳步推进,务求在重建社会信用,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上取得实效;在推广的过程中,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搞好宣传发动,使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深入民心;在深化阶段,要对信用户明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不定期进行回访或问卷调查,加强和改进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信贷服务;建立信用档案,并按期进行等级重申和调整,实行持续跟踪、动态管理,加强监督、防范贷款风险的形成,切实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效果。
(二)国家的相关政策应配合到位
1、补偿政策。国家应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的亏损给予财政补偿,如发放小额农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或给予财政贴息。补偿的尺度应是促使小额信贷具有财务自立性,即通过农户小额贷款创造的收入能够在弥补资金成本及其他相关成本的前提下,使农村信用社保持合理的利润,以刺激信用社加大贷款投入。2、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职能。通过增发支农再贷款或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力度。3、切断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渠道。建议县及其以下停办邮政储蓄或将其吸收的资金转存农村信用社使用;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及其以下吸收的存款,人民银行应加大货币政策引导力度,规定这部分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县级及其以下的经济发展,缓解“三农”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压力。
(三)明确各级地方党政在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开展信用村(镇)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为组织主体,以入股社员和农民群众为监督主体,以信用社为实施主体的农户小额贷款管理体系。要通过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或补偿基金的办法,使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成为利益共同体,促使其真正关心支持信用社的工作。地方政府、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相互配合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参与生产项目的管理。各级政府还要努力净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环境,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引导农民遵守有借有还的原则,协助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其清收不良贷款,化解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金融纽带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建议国家尽快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农村规模化种养业、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研示范等提供保险保障,减少农民后顾之忧。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农民办理保险业务。这部分业务在县以下的可交由农业发展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代理。并制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农业商业保险品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加大对农村市场的保险营销力度,形成农村、保险机构“双赢”的格局。
(五)推行“等级信用户、组、村、乡(镇)”制度,建立健全农户个人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记载了客户的道德品质、家庭经济状况、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能力、资金需求情况和偿还债务能力,其准确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信用社应根据与农户的业务往来以及相关的社会信息逐步完善农户个人信用档案,对农户的信用历史、信用程度、信用现状予以确认,及时纠正推广小额农贷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些偏差和失误,以利于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小额农贷业务活动。在各乡镇信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借助村支两委的力量,进行农村信用社信用户、村、乡(镇)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采取申请自愿,一年一评的原则,把以前年度的信用状况作为本年度等级评定的基础,对申请的户、村、乡(镇)的信贷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加强农户信用等级管理,按规定对农户信用等级实施年审制,以农户生产经营为基础,全程监控,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经信用等级年审后进行严格的等级升降。并实行差别利率制,农户贷款利率直接与其信用等级挂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
(六)努力防范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是控制风险的前提和基础,树立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思想,把信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2、积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信用社应联合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为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经济信息,使农户发展种养业能有的放矢,尽量规避市场风险。3、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联系人制度。为了便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小额信贷管理,既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收贷收息工作,又不至于让借款人失去信用,各信用社对外出务工人员要建立登记管理卡,落实担保联系人,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社三方到场签订担保协议,担保人负有连带清偿贷款本息责任。4、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农户,对其贷款要到司法部门进行公证,以减少其逃、赖帐行为发生时的损失。
(七)完善信用社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1、建立具体的、严格的农户贷款证制度。在对农户开展调查摸底情况下,尽量准确把握贷款额度,对评定等级较高的农户要经集体讨论,记录备案,一年一审,严把贷款出口关,有效减少发生风险的可能性。2、建立公开制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应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堵塞小额农贷管理及发放中的漏洞。3、建立科学的贷款分类制度。改革目前不合理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按人民银行新发布的贷款五级分类法管理贷款,使其更具合理性。4、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通过严格奖惩制度来规范信贷人员的行为,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5、建立稽核监督制度。各基层农村信用社每年要进行两次以上小额农贷的稽核工作,县联社用抽查的方法对辖内信贷人员时行一次全面再稽核,主要是风险审计和管理审计,使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八)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疏通结算渠道
进一步加大金融电子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尽快开发出能够为农户建立经济和资信电子档案、办理日常业务及进行科学考核和绩效评估等涵盖小额农贷管理全过程的系统软件,促进农户小额贷款的规范化快速开展,促进信用社一线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组建起本县、本市、本省乃至全国的互联互通业务网络,疏通结算渠道,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参 考 文 献
[1]李中为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2]《关于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的意见》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4] 吴晓灵 《小额贷款年的中国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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