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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XCLW123595 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一、诚实信用是保险业最基本的要求
1、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2、诚实信用是保险服务的准则
3、诚实信用是联系保险市场和保险人效益的纽带
4、诚实信用是保险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诚实信用的缺失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业诚信现状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危害
三、构建保险业诚实信用体系已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一)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二)构建保险业诚实信用体系的设想
内 容 摘 要
诚信是保险企业经营的根本。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业的诚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保险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要打造整个行业的诚信品牌。但是,作为讲究最大诚信、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业,目前诚信缺失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地危害了保险业的发展。诚信必须在保险业重新构建,健全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体系、评估指标体系,从而有效地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字:诚信 根本 诚信缺失 诚信机制 诚信体系 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和服务的最根本要求,也是提高保险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先决条件。综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数与保险诚信缺失有关。因此,只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才能为国内保险业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诚实信用是保险业最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实就是不隐瞒、不欺诈、实事求是,信用就是信守承诺、兑现承诺、不失言。诚实信用是一切市场参加者都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活动中对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
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有四方,具体说有保险方(即保险人)、被保险方(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中介方(即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和保险协会(含公会)及保监会,除了保险协会及保监会是作为保险活动的协调、监督及监管方外,其它三方均是保险商务行为的主体,直接参与着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整个过程,也是要求遵循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主体。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经营活动中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其订立与履行贯穿着整个保险活动的始终,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也要求始终贯穿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整个过程中。
1、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根据保险合同来进行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承诺。为了保证保险合同交易和履行的有效公平,保险当事人各方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恪守如实告知与承诺保证,这是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基础。
2、诚实信用是保险服务的准则。保险方为了拓展业务,培育和开发市场,就要以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产品,保险人经营的实际上是一种承诺、服务和信用。任何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时,看重的是保险人的诚信,客户对保险人的选择即是诚信的选择,诚信也在对客户的真诚服务中体现出来。因此,保险人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与投保人保持诚信关系,诚信经营对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与壮大至关重要。
3、诚实信用是联系保险市场和保险人效益的纽带。保险人的责任准备金、权益资本,为其诚信奠定了物质基础。保险人将社会上分散的、零星的、消费性的资金转化为巨额的、集中的、建设性资金,成为诚信的链条,不但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同时,也发挥了融通资金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4、诚实信用是保险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保险人推行诚信原则就是用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与信念去凝聚公司员工,塑造品牌,规范行为,营造氛围,规划远景,使员工的思想与行动成为体现保险人精神和企业作风的有机统一体,共同维护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诚实信用的缺失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瓶颈
(一)保险业诚信现状
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纽带和灵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诚信具有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补充性功能。作为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业,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在保险全行业确立诚信。可是,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现象十分突出,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保险方来看,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人法人主体行为不规范。比如,保险人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二是保险从业人员误导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保险营销业务人员大多数素质偏低,加上日常收入主要靠业务佣金,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容易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误导、欺骗投保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三是保险理赔不规范,比如,一些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为了长期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破坏了保险人的诚信关系。
2、从被保险方来看,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轻视最大诚信原则,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
在我国,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人加大对理赔案件的审核,很多骗赔案件开始屡屡曝光于公众面前。据报道,某保险人理赔服务中心曾接到报案,在该保险人投保的丰田佳美轿车在某路口与等候转弯的一辆福特天霸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请求保险人派人现场查勘及核定损失。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理赔人员发现该车竟然在该地区6家保险人投保了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就该事故向其中5保险人提出了保险索赔要求。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是一起保险骗赔案件。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保险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这其中超千万元的骗赔案就达数起。
3、从保险中介来看,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一些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宣传、推销保险产品时,不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免责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有的甚至曲解条款内容,过分夸大产品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而对其风险却避而不谈。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有的甚至诱导客户做出一些不利于客户本身的意思表示和投保行为,有些误导甚至使客户在出险后无法获取保险金。一些保险公估人则为了取得自身利益,讨好保险人,甚至于与保险人共同欺骗客户,少赔或者不赔。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客户对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危害
1、从保险方来看。一是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强行搭售,如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捆绑销售财产险、人身意外险;行政垄断,个别保险人与某些行政部门达成默契,借助行政手段来强制他人购买保险。保险业与电力、供气、邮电、铁路等公用事业相比,其本身并不具备强制他人接受的优势和权力地位,之所以称其为“垄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行业的成熟度不高。普通消费者保险意识薄弱和保险知识缺乏。一些借行政手段强制他人购买保险的做法,表面上看,在局部范围内构成垄断,但实质上属于欺诈性的违规。我国保险行业成熟度不高的另一个表现是同业竞争不充分。部分地区仍是一两家机构,不少险种仍是行业内一家或几家垄断经营,这种现象在保险市场不发达的地区更加突出,造成了客户的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二是在理赔操作上不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投保人数剧增,而理赔纠纷也层出不穷。一般消费者投保多为防备“万一”,但一旦“出险”,保户往往面对“理赔难”的局面。保险人会罗列出众多免责条款和非承保范围,或者一再要求提供过多的单据和证据,保险责任的范围界定更是保险人说了算。严格核保、快速理赔是国际通行的保险规则,而我国出现的理赔难问题,则大大影响了消费者的保险预期,造成了保险人巨大的诚信危机。
2、从保险中介来看。一是代理人问题突出,其素质不高。代理人是面向客户而为保险人服务的,消费者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对保险条款不清楚,造成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代理人提供了钻空子的可能。另外,保险人在招收业务人员时对其素质要求不高,对代理人管理不严,导致失信行为更加容易发生,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诚信度。二是保险经纪人严重缺乏。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保险及风险顾问,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保险网络,尽可能地帮助客户规避风险,并确保其保险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重要的保险销售渠道,保险经纪人为承保人降低不必要的销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实现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标志。但在中国,保险人从诞生之日起就包揽了所有的工作,经纪人毫无用武之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交易日显其弊端。面对市场上纷繁复杂的保险险种和众多的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的选择往往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很难对自身的风险进行全面准确地识别和评估,做出的投保方案常常是不经济或不科学的,从而影响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信用评估。
3、从被保险方来看。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差,个人利益至上,见利忘义,致使不诚实的欺诈、隐瞒现象时常发生,扰乱了整个保险业市场的环境。
4、从保险协调、监管方来看。一是国家法律不健全,让一些人有空可乘。二是保险协会或同业公会没能积极发挥行业协调及监督职能,仅成为保险业业务培训的召集者与业务数据的收集者,几乎没有形成对保险人的约束机制。三是保监会对保险主体监管不力,若干年来,保监会更多是从保险业壮大来考虑,对失信行为处罚不严,致使保险业诚信缺失现象日趋严重,从根本上危害了保险业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已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一)加快保险业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良好的社会诚信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条件,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超过30%的速度保持快速增长,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市场壁垒被逐步打破,全球市场一体化的步伐在加快,中国保险业也将受到来自世界同行的挑战。但是,就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现状来看,保险业诚信缺失现象却日趋严重。如果再不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不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中国保险业将举步维艰,这不是危言耸听。
(二)构建保险业诚实信用体系的设想
保险业的诚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具体应侧重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1、强化整个保险市场的诚信意识。诚信环境关系到保险业的盛衰。对于保险人来说,不讲诚信的公司最终将被市场无情地淘汰。保险人一定要视自己的信誉和形象如生命,教育自己的员工懂得自律,并以有效的机制保证讲究诚信的员工能够在公司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员工的诚信道德教育,把诚信道德教育作为日常教育工作的重点,引导、教育员工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保险工作人员。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不维护诚信,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保险成本。
2、建立和健全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机制。从保险方来说,保险人应从长远考虑,树立人才至上的观念,改革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良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氛围,形成有助于激发和释放员工创新能力的宽松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为增强保险人的诚信度与发展能力服务。从保险中介来说,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要在内部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和薪酬、福利制度,以稳定保险中介人队伍,建立有价值的个人品牌,树立个人诚信,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并最终有效遏制误导、欺诈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提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
3、建立我国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缺乏商业保险及个人诚信评估体系,缺乏对各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保险以及社会各种交易行为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含保险人、经纪人及代理人在内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主要由企业诚信调查报告和诚信数据库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的Dun & Bradstreet Corp.拥有近5700万家企业的诚信档案,每一企业都有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ID身份号码,这样客户就可以通过电脑实时检索企业的诚信信息。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也宜参照美国的作法,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节约企业诚信评估和管理成本,对政府监管当局来说,也节约了监管成本。二是建立个人诚信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个人诚信环境和诚信秩序十分混乱,个人诚信观念淡薄,这种诚信危机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行为。通过完善个人诚信评估方法,逐渐建立个人诚信数据库,强化个人诚信意识,规范诚信秩序。三是建立国家诚信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立法。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加强立法工作,为诚信制度的建立制定法律规范,加快建立和完善诚信法律体系。政府还须为单位与个人诚信缺失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增加违约成本,以维护诚信制度的良性运转。同时,还要发挥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协会及行业公会的协调、沟通与监督作用。
4、建立诚信评估指标体系。目前,我国缺乏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在我国诚信评级领域没有统一的业务规范和评估内容,评级标准也不统一、不全面,评级方法缺乏科学性。从而使得评级的结果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甚至有的评级结果好坏不是根据被评定对象的实际情况,而是根据其支付费用的高低来决定。建立科学的诚信评估指标体系,就是要求成立专门的诚信评估组织,为各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含各企业及个人设定不同的诚信评估指标。在保险业,就是要为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以及个人等设立不同的评估指标,为保险的商业欺诈、骗赔、拖欠保费与拖欠赔款等不诚信行为,以及各种诚实信用行为设定指标参数,给予计分,并通过建立专门的保险业诚信评级组织(可由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及行业公会人员组成),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分别确定诚信等级,并予以披露,以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有力地保证与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保险原理与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3月)
2、高西有《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年4月)
3、周肇光《关于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信用疲软问题》(上海保险2002年1月)
4、王晓云《关于保险信用问题的探讨》(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2月)
5、陈端计《论中国保险业的信用整饬》( 保险研究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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