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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XCLW123987 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2
一、中国金融业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情况………………………………………3
(一)中国加入世贸前的基本情况…………………………………………………3
(二)近年来中国金融法制建设革新………………………………………………5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的缺陷…………………………………………………………8
(一)我国金融立法与世贸规则的冲突……………………………………………8
(二)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9
三、完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对策……………………………………………10
(一)完善法律衔接…………………………………………………………………10
(二)完善执法环节…………………………………………………………………11
(三)加强法律解释…………………………………………………………………11
(四)完善金融生态…………………………………………………………………12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全面入世。那么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层面上看,世界贸易组织整体规则框架下有关金融服务业的具体要求是否已经转化为国内法,成为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呢?中国政府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是否有了法律支撑呢?面对即将到来的国际金融业的冲击,中国金融业是否已做好了充分准备,能够顺利融入世界的金融浪潮之中呢?笔者从目前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现状着眼,通过分析几年来中国金融法律法制的革新,探寻中国金融业全面入世所具备的法律基础以及存在的缺陷,从而找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法律 入世 革新 制度 完善
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入世。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整体规则框架下有关金融服务业的具体要求是否已经转化为国内法,成为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呢?中国政府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是否有了法律支撑呢?面对即将到来的国际金融业的冲击,中国金融业是否已做好了充分准备,能够顺利融入世界的金融浪潮之中呢?笔者拟从目前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现状着眼,试通过分析近几年来中国金融法制建设情况,探寻中国金融业全面入世所具备的法律基础、缺陷及粗浅建议,期冀可以抛砖引玉,为中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尽些绵薄之力。
一、中国金融业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金融法律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金融法律体系内容相当庞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当我们回过头认真回顾和审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新发展时,我们发现,当前的金融法律理论研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创新。因此,只有通过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才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促进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国加入世贸前的基本情况
历史地看,遵循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立法活动可以说真正始自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后。1995年3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中国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业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为银行业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石,对促进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框架的核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几部重要的金融基本法律先后颁布实施,与之关系紧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于同年出台。同时,针对改革开放后,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惩治金融犯罪的经验,对金融犯罪的罪名和量刑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从而为打击金融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范了行业竞争和自律条件。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主体框架已经形成。
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大量的银行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简单举例来说,关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权方面的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关于货币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关于银行业务管理的规范有《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金融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金融规章: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在会计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人民币管理方面,主要有《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在执法监督方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①
另外,司法机构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运用作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框架。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6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中国银行业的业务的方方面面,使得中国银行业法律规范已基本上自成体系。但是,对照中国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原则的需要,当前中国的银行业立法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例如银行业法律规范更新速度慢,一些过时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及时修订和废止;不但同一层次的法律规定常常有不一致之处,就是不同层次之间的法律规定有时也存在着抵触和矛盾;一些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缺乏关联贷款和关系人贷款方面的明确规定;缺乏一套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银行业法律监督队伍等。
(二)近年来中国金融法制建设革新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并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近年来,中国政府在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已经为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现代金融法制开始确立。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成为中国金融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三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适应了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金融生态具有深远意义。①
2、形成“一行三会”模式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分拆重组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加上1992年和1998年分别成立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形成了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架构——“一行三会”。
通过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组成的新金融监管体系的严密管理,有利于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核心,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中国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使中国银行业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是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大量适应银行业审慎经营所急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银监会已经发布了13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及业务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多方面;二是逐步建立了依法监管的法律运行机制。在规范银行业审慎经营的同时,银监会还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提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提高监管规则透明度与监管效率。①银监会成立后,全面清理了以前发布的三百多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对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整合,初步解决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问题,使之形成了一套有机体系,同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调整监管方式和程序,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大力促进金融创新,为银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四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法律环境。银监会把改革开放作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重视营造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法律环境,推动了银行业改革开放进程;五是注重加强法规的后评价与更新。这方面包括对已颁布的法规及时开展检查评价,制定标准和程序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梳理与修订原有法规等。
3、金融调控机制得到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②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调控机制,创新并灵活运用金融调控工具,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强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金融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4、金融市场在创新和规范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货币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等为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②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明显加快,除了传统的金融工具外,ABS、MBS和CDO等银行类创新产品、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创新产品,以及与风险管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不断涌现。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社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非金融机构,还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大,并在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储蓄转化为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5、金融改革进程加快推进。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支持“三农”的实力进一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财务可持续能力显著增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发挥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组也在加快推进之中。
6、金融运行规则日趋健全。为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要,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破产法》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修订和颁布。此外,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实施审慎监管标准,制定了大量的金融业部门规章和规范、指导性文件,为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
7、金融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按照承诺开放了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和业务限制,证券市场先后开设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B股市场,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在A股市场融资,并在A股市场实施QFII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7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11家营业性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队伍达到27家,中国境内外资保险公司达37家。此外,还开放了汽车融资金融服务,4家外资汽车租赁公司相继成立;扩大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引入了国际战略投资者。
8、金融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基本建立了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跨市场、跨境支付结算体系,人民币在香港和澳门实现清算安排。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资金交易系统不断完善,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清算,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交易和清算服务。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金融监控信息系统,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征信管理、国库管理、货币金银管理、反洗钱监测分析、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等和办公政务实现了信息化。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处理、资金汇兑、银行卡服务等基本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处理和数据集中处理,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结算等新型金融服务迅速发展。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已得到了修改和完善,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也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发展。
(一)我国金融立法与世贸规则的冲突
1997年,在WTO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从而使得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①《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法律体系面临巨大挑战,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1、国民待遇原则未能公平适用。目前,我国主要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规制,虽然这些法律规定也适应于外资或外国金融机构,但他们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和《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等专门法规的约束。在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内、外资金融机构在法律上仍享有不同的待遇。②如在业务范围上,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对企业进行外汇投资,而国内金融机构则不行;在市场准入上,目前我国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提供的地域及服务品种等方面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在税收管理上,外资银行在我国却享受“超国民待遇”。这种在金融立法上对金融机构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
2、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的透明度不高。一方面,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的隐含条款和例外规定较多。据不完全统计,类似“根据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等用语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有7处,在《商业银行法》中有12处,在《保险法》中有6处。另一方面,除《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外,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制度均没有对金融机构的透明度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与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亟待完善。
3、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①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在资本总额、服务交易总额、资产数量及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存在许多限制性条款。如第五条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类似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随着我国开放进程的加快,所有以上这些限制性规定将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二)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金融法律体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金融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从既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和内容中发现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遗漏及亟待补充之处等方面的工作不到位等,已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1、国际、国内金融立法脱节。目前我国在金融立法上较少研究和借鉴国外金融立法思想及做法,金融业虽“入世”了,但国内金融立法显得准备不足,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①如《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这些规定有的是直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冲突,有的与我国的承诺相矛盾。②
2、国内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发展进程。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相对于金融发展的速度而言仍显滞后,许多金融领域尚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如(1)对金融市场的退出,对如何防范或打击“地下金融”活动和对金融机构之间兼并、收购、联合、转让、托管、歇业、破产、清偿以及对金融风险的处置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2)缺少《期货法》、《消费信贷法》、《物权法》、《信用法》、《金融电子法》等相关法律来对相关金融业务进行规范;(3)未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行政规章占比大,法律层次低、效力差。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几百部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金融法律和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金融行政法规为数极少,其余的都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金融规章、文件。金融立法的低层次,势必造成金融执法的低效力,难以有效地为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法律法规协调性差、冲突多。这主要表现在,先出台的国家法律与后制定的实施细则、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及地方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不一致,相互矛盾。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却规定为15%。再如《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以使用票据。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236号文件规定:“对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类似这些法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定范围的存在,使得金融执法人员在金融执法中无所适从。
三、完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对策
金融法制是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必须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同时,根据有关协议的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履行和遵守WTO一系列法律规则。①即将WTO整体法律框架下的有关金融服务业的具体要求转化成为我国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使我国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承诺具体化、明确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着转轨时期的诸多特征,金融法制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与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亟待完善。因此,必须正视我国金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金融法律与政府颁布的金融法规,相互之间要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①过去存在一些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主要是因为金融法律颁布之后不容易及时修改,而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较大,法律经常显出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由于不能立即修改法律,也难以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所以,就出现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变更原来的法律的情形。由于这些行政性的暂行规定灵活适时,基层企业单位自然愿意执行。这样就容易出现形式上不适宜的法律,客观上又顺应
经济发展的现象,或者用法律语言来表示就是,虽然“程序不公正”但“实质公正”的现象。在转型社会中,从短期来看有积极效果。但是从长期发展来看,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还是弊大于利的。这样做的负面效果是,人们容易“在没有车的情况下闯红灯”,时间长了,容易使人养成侥幸心理,将来总会有一天“在闯红灯时”出事故。
(二)完善执法环节
现在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现象。同金融立法相比,金融执法困难更多。在金融界曾经流传着一种说法,90%的银行贷款案件银行可以胜诉,但是只有50%的案件可以执行,只有10%的执行结果可以拿回钱来。这种说法虽然很不准确,但是,还是表达了一种对金融案件严格执法的忧虑。
金融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从地方经济方面来看,主要是银行承担了支持经济发展的财政成本,这种成本的承担也有部分地方政府鼓励的因素。这就增加了法院执法的难度。今后,相信地方政府干预的因素会越来越少,商业银行也因为逐渐上市和加强监管,贷款审查程序更加严格,金融案件基数减少,金融执法效果基础改变,加之法院执法水平的提高,执法效果也一定会好起来。
(三)加强法律解释
法律要操作执行,必须对法律的关键术语进行解释,法律执行的关键界线要清晰。司法解释是随着执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并由法官和法学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形成的。②这种总结还是一种长期坚持不断的工作,从而使得司法解释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成文法如果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系统和运行机制,法律执行就会带有随意性、不透明性和不信任性。
过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作过任何法律解释。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
一般而言,一部法律要执行,就不可能没有法律的解释。一般而言,一部法律执行了多年而没有任何解释,只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制定得完美无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问题,所以,不需要任何法律解释;二是由于法律制定得不完备,但是被束之高阁,敬而不用,或敬而少用。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后一种原因才是问题的关键。
(四)完善金融生态
金融如同有生命的植物,需要适当的阳光、水分、空气、温度和土壤才能生存和生长。植物的生态环境越好,植物就生长得越好。反之亦然。金融法律要执行得好,需要适当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越好,执法的效果也就会越好。反之亦然。
在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构成的主要因素有四项:一是对成文法律详细解释系统;二是与法院执法机制相配合的行政辅助系统;三是涉及金融及商业类案件的司法独立;四是涉及金融及商业类法院判决书逐步对社会公开。这四项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的完善,将促进金融法律执法改善:增加金融司法案件审判的稳定性,减少随意性;使司法程序增加透明度,减少内部性;使当事人增强预期性,减少盲目性;增加金融执法公信性,减少忧虑性。
参 考 文 献
1、戴相龙:《金融法律法规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5月版。
2、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3、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设立监管"防火墙"的思考》,《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4、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5、钱弘道:《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6、张远东、马忠、王华杰:《浅论我国加入WTO后的金融法制建设》,《金融与保险》2002年第5期。
7、周忠海:《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8、李金泽:《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中国金融》,2001年第8期。
9、阮品嘉:《金融跨业经营法制上的选择及其业务规范》,《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
10、王晓晔:《加入WTO对经济法产生影响》,《中国纺织报》2000年第6期。
13、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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