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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
XCLW124205 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
内 容 摘 要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要素禀赋特色使得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现阶段企业组织的主要构成部分。但是,在推行“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自生能力的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大型金融机构天生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不同的金融结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不一样。因此,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体系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目录
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2
一、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2
二、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3
三、 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5
四、 如何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6
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密切关系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日益为各界人士所重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融资难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我们对中小企业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经验的研究也需加强。在理论上,目前的研究大都仅仅注意到中小企业作用的共性方面,没有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中国特殊的国情紧密联系在一起。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我国资本相对稀缺、劳动相对丰富的要素禀赋特征使得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优化我国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就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指出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最佳方法;第三部分着重探讨阻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政策建议。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些作用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发展中小企业是解决我国当前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由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下岗待业职工越来越多,就业问题成为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主要问题。与大企业相比,多数中小企业都使用更加劳动密集的技术,所以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实际上,虽然中小企业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但正是中小企业的这一特性,才使得中小企业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第二,发展中小企业是实现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与二战之前不同,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主要是在中小企业中、至少是在大量中小企业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在本世纪中期以前,发达国家的经济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一直有下降的趋势;在本世纪中期尤其六、七十年代之后,中小企业又开始大量发展。这表明中小企业是适应这一科技进步新趋势的。第三、发展中小企业是防止垄断,保持经济效率的必要措施。这一点在美国的经济政策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第四,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中小企业的这一作用是与它促进就业的功能分不开的。在中小企业中,业主的收入不会与雇员产生太大差距。同时,如果中小企业部门相对发达,经济的失业率就比较低。这样,随着中小企业的成长,社会成员的收入大体上会比较平均地增长。在这方面,台湾经验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第五、发展中小企业也是提高大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现代生产是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合作的体系中完成的。大企业通常把其产品组件中比较标准、劳动较为密集、技术含量比较低的零部件分包给许多中小企业,以减少自身的投资规模和管理难度、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因此,如果一国的中小企业不发达,大企业的竞争力也必然要大打折扣。
实际上,由于不同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方面有着不同的特色,中小企业可能在不同国家发挥不同作用。在反映国家之间基本差异的各种因素中,在经济上有着决定意义的因素就是国家的要素禀赋特征。
二、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根本提高的最佳途径。但是,长期以来,存在许多因素造成中小企业经营上的困难,阻碍着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便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
从来源上看,企业既可以靠自身积累来筹集所需资金,又可以向企业外部寻求资金帮助。一般来说,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外部融资与内部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所有者(或提供者)并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这样,资金的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就带来一个激励(委托—代理)问题。通常,在企业经营状况方面资金的使用者(或企业的经营者)比资金的提供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他们就有激励利用这种信息上的优势在事先的谈判、签定合同过程或事后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资金提供者承担过多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存在信息不对称,进而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融资方式能否成功地取得外部资金,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
外部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两种方式。它是资金使用者与资金提供者直接交易的融资方式。由于交易是直接的,资金提供者必须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和判断。由于这种了解和判断过程的成本高昂,一般情况下,作为个人的资金提供者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这就要求资金使用者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所以直接融资方式除了要求存在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公证机制来实现上述透明度外,还要求资金使用者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这是因为,只有大企业才支付得起为达到较高的透明度所需的信息披露、社会公证等费用。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小企业完全不可能进行直接融资。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资金提供者在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这样,在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必须支付远远高于大企业的资金成本。这种高成本只有那些高收益(同时往往也是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才能支付。一般来说,这种高风险、高收益企业是高科技企业。而按照我们在上文的分析,我国的要素禀赋特点已经决定了我国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和市场都已经比较成熟的劳动密集行业。这样,融资的高成本必然将我国的多数中小企业驱逐出直接融资市场。更何况即使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想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必须拥有一定的业绩和规模。实际上,多数小企业是达不到直接融资所要求的规模的。与直接融资不同,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媒介(主要是银行业)进行的融资。在融资过程中,金融媒介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定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则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由于金融媒介成为完成上述任务的专业化组织,它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任务,所以这种融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比较差,间接融资就成为他们的主要外部融资选择。即便如此,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金融媒介也会在经营中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区别对待。一个典型的结果就是,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如果一个经济中金融业(尤其银行业)比较集中,并以大银行体系为主,中小企业的融资就会特别困难。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
迄今为止,已经提出(其中一些已经在实施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率,诱使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款;第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如所谓的“二板市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第三,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并由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第四、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第五,由政府或其它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等等。
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或缓解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按照上述分析,这一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它必须包括独立于政府的中小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竞争,使中小金融机构有动力去接近中小企业,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其次,这一金融体系中可以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第三,国家可以建立一些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但决不能取代其它金融机构的作用。国家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动力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
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
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我们就可以深入考察目前国内中小金融机构的状况了。
对于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才算中小金融机构,目前国内没有统一的定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是,在非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中,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余都是中小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包括: 十家中小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数十家城市商业银行、三千多家城市信用社和四万多家农村信用社。但是,近年来上述十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已经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扩展并正在逐渐向全国性大银行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认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确切定义应该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因为按照前面的分析,中小金融机构应该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按照这一定义,目前在非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中,中小金融机构只包括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拥有不少中小金融机构,但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很困难。这说明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贷款市场的高度垄断。迄今为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70%以上的市场份额(参见表1)。银行业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而大银行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
表1: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
(期末数)(单位:%)
资产占国内同期全
部金融资产的比例
利润占国内同期银
行利润总额的比例
存款占国内同期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
贷款占国内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例
1994
1996
1997
1994
1996
1997
1996
1997
1996
1997
工商银行
34.18
34.59
34.13
19.4
12.73
11.04
27.37
27.32
28.03
26.63
农业银行
16.26
13.98
13.69
2.41
10.25
2.84
13.11
13.47
13.34
13.09
中国银行
23.85
20.08
19.04
24.82
25.36
21.25
18.02
16.7
16.54
15.05
建设银行
18.13
20.26
26.33
12.8
10.59
6.79
15.39
15.89
14.22
14.80
总计
92.42
88.92
93.19
59.43
58.93
41.92
73.89
73.38
72.13
69.57
资料来源:于良春、鞠源,1999(“总计”一栏为笔者自行加入)
其二、中小金融机构还没有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由于国家对市场进入的严格限制及传统上经营范围条块划分的残余,即使是中小金融机构也在当地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垄断力量。这就使中小金融机构失去了改进经营的压力和动力,再加上各级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在经营上的不恰当干预,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混乱,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信用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为居民提供储蓄服务来收集闲散资金用于国家建设。改革开放之后,信用社的贷款服务逐渐增加,但目前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影响。
其三,由于国家在长期中不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且多数时候不允许其存在,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督机制。金融业由于在资金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高,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问题丛生。我们看到,当政府放手让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时,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经常比大型金融机构还要差。这与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就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这样,我们就发现,只有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允许独立于政府的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逐步解决贷款市场的垄断问题,同时采取措施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改造促其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真正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上述过程的顺利实现呢?我们认为,多数问题都与计划经济时期所实行的“赶超”战略及其后果有关。
如何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
按照上面的讨论,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中小金融机构不发达,而阻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和完善的主要原因又是传统的“赶超”战略所造成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经营困难。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我们无法改变历史。其实不然。因为“赶超”战略早已不再实施。只要我们切实防止新的“赶超”现象,然后再下大力气解决一些核心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一定能够解决。
在所有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按照上文的分析,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又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起源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所以,目前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为国有企业解脱政策性负担的束缚。
对于战略性政策负担,如果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企业,确实为国家的安全所需要,而这些企业又不能和外国资本合资经营,为使这些企业得以生存就只能采取财政支持的方法去解决,不能再由国有银行去扶持。因为,如果这些企业缺乏自生能力,它们就注定是要亏损的,那么,无论由谁来支持,亏损最终还是要落在财政头上。这样,与其干扰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不如为银行解脱负担,促进银行的正常发展。对于那些不再与国家安全直接有关的企业,则需采取让企业转业转产、与外国企业合资或到境外上市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改造,使其取得自生能力。
对于社会性政策负担,则应全部从国有企业剥离。为此应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原先由国有企业保障的就业、医疗、养老等项目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实际上,为解决就业问题,最佳的途径又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所以,国有大企业的问题与中小企业的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解决了国有企业问题后,国有银行就不再有理由创造新的不良资产。只要我们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国有银行现存不良资产,银行改革从而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这其中就包括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不仅如此,实际上,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必须成为全部金融改革的指导方针。既然我国的要素禀赋特征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中小企业的大量发展来推动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又以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为前提,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就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最后,只要监督完善,我们完全不必担心中小金融机构的大量发展会增加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二是金融机构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确优于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庞大,它就有可能将其资产配置在各个地方、各个领域,这样,市场风险就被分散化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对较少,经营活动只好相对集中,这就限制了它分散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但是,如果我们将中小金融机构与同处一地的大型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对比却未必能够得出上述结论。所以,大型金融机构较强的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实际上是因为它用其庞大的金融资产中的一部分为另一部分保了险。那么,如果我们能够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社会的保险机制,它们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的能力就未必会比大型金融机构差。即使没有这种保险机制,我们也应看到,恰恰由于中小金融机构是一种地方性金融机构,其经营失败对经济总体的影响要比大型金融机构小得多。所以,从社会的角度讲,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性反而成为其优点。
在道德风险方面我们更难说大型金融机构会优于中小金融机构。实际上,由于大型金融机构规模庞大,其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大,这就使得其经理人员相信国家不会听任其倒闭
即使这个金融机构不是国有的。其结果是增加了大型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已经被一些研究所证明。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银行改革、思想的转变必须同时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所有障碍。然后,我们就可以按照上文所指出的方式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了。这些措施包括:(1)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2)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督促它们改善自己的经营。(3)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其目的在于消除政府干预、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等等。
当然,许多问题是长期累积而成的,要解决它们也需花费时日。但只要我们按照正确的路径去努力,就一定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参考文献: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讨论稿No.C2000005,“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展望”
2、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组”,2000年
3、《 中国经济导报》2003年6月2日
4、《财贸经济》2003年第6期
5、《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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