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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金融监管与竞争(100)
XCLW177339 金融监管与竞争(100)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关系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三、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监管的艰巨任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寻租行为、金融创新以及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自身的特点都要求加强金融监管,而且我国金融领域存在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进而提出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金融监管与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之所以优越于其它经济形式, 就在于它可以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取得经济的高效率运行。金融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金融企业, 也要面向市场, 立足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 求发展, 这也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有效的、适当的金融竞争会促使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但是,在金融领域中却存在很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了减少和避免不正当竞争,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关系
(一)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指国家通过金融主管机关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以确保金融业稳健发展和金融业务公平竞争。
(二)金融竞争
金融竞争, 指金融资本参与产业资本周转并取得效益的全过程, 是不同形式的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渗透、调节与控制, 也就是说, 金融企业之间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展开的实力较量和相互竟争。有效的、适当的金融竞争会促使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而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 竞争法规的不健全, 以及金融宏观调控乏力, 致使前一段时间我国的金融竞争陷入了误区, 出现了无序、失当、畸形等扭曲行为。
(三)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 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 可以说,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
在金融交易中, 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 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人, 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 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二)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
国际上, 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 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 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 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 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 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15次金融危机, 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 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三)银行自身的特点需要加强金融监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 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 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 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 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 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 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 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 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四)保险业和证券业需要加强金融监管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 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 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 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 是规范券商行为, 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总之,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三、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一)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间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
其突出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
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
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
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使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
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金融监管在西方实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各发达国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借鉴。
(一)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应不断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
在发达国家, 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经历着“放松管制—管制— 再管制”的变化过程,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 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30 年代以前, 西方国家对金融业的干预较少, 但在30 年代金融危机之后, 金融监管开始加强。美国成为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其传统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就是强化管制, 限制竞争, 它对恢复美国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促进金融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然而,在70 年代以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兴起, 在80 年代初美国相继通过法律, 放松了30 年代的严格控制, 提倡平等竞争和业务交叉。但到了80 年代末, 金融衍生工具盛行、跨国资本特别是短期投机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肆意横行、金融国际化不断深入, 金融环境的变化既对经济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又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在近10 年, 美国平均每年有100 多家银行倒闭。在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 从90 年代初开始, 美国等发达国家既强化宏观金融监管, 又放松微观的金融管制。如取消对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 允许银行跨州兼并, 同时又提高金融业务的透明度, 维持低通货膨胀率, 强调供求平衡和协调发展, 密切注视和堵塞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金融风险。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主导思想的变化告诉我们: 金融监管一定要适应金融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 我们不能片面地放松管制而忽视监管, 或者强化监管而搞金融抑制, 而应当针对不同的领域, 使用更灵活的监管措施, 既适当放松管制, 又适当加强监管, 这样二者相辅相成, 构成辩证统一的监管思想。
(二)严格注册登记, 把好市场准入关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金融管理当局对新设立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则。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在诞生时就具备良好的素质,这就为今后该机构的良好运行、减少和规避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各发达国家金融当局都十分重视注册登记管理, 通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以杜绝产生不合格的金融机构,把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1、资本充足标准, 即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规定最低资本限额,但具体标准各不相同,如荷兰商业银行为20万美元, 英国商业银行为1000万美元。
2、经济需要程度, 一般都规定设立金融机构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公众利益,不妨碍竞争,能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
3、对机构本身的要求,如大多要求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金融机构,一般不允许个人独资设立银行。要求有一个健全的、有声望的、有专业管理经验和竞争能力的职业经营管理层。
4、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特殊规定,如要求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有一笔规定数量的捐赠资本,限制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等。
我国近年来在注册登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批得过多过滥, 同一种类的金融机构网点过密, 造成经营成本过大, 出现破坏性竞争;二是对经理及员工素质的审核不严, 透明性、公平性、竞争性原则体现不够, 一些业务不熟、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 甚至进入领导岗位。三是注册资本不够充足, 有的仅是临时拼凑, 或出具假验资证明蒙混过关。四是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上述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们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金融机构的种类、数量和规模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既不能要求全国整齐划一, 也不能单纯按行政区划设置;二是适当扩大经营好、风险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各种短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共同投资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通过丰富金融机构的种类来丰富金融产品, 发展金融市场;三是一定要从严把关, 对素质低、不懂业务的人员坚决不进, 对注册资本不足、资本金虚假和经营方案不合理、预计未来市场占有率太低的机构坚决不批。
(三)强化资本充足管理, 提高资本充足率
金融业是一个高负债产业。如果资本金不足, 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就会危害众多存款人的利益。如果资本金充足, 就可以补偿发生的损失, 保护金融机构度过难关, 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发达国家十分重视资本充足管理, 要求金融机构在资本与总资产、资本与风险资产或负债之间, 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
1、基本资本比率。即金融机构资本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这是资本充足管理最基本的标准, 用于衡量金融机构对资产损失的保护程度, 以及业务经营和扩展的基础稳固程度。该比率各国的规定不一, 如英国为6%, 美国为4%-5%, 日本为3%-4%。1988 年以后《巴塞尔协议》提出8%的银行资本金充足率标准(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为4%) , 已为发达国家普遍接受。
2、总资产与资本的比例。即规定金融机构资产对资本的倍数关系,以限制其资产规模和结构。如德国规定贷款和投资不得超过自有资本加储备的18倍。
3、资本与负债的比例。这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 对其负债规模所进行的限制。如卢森堡规定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为3%-10%。另外还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以及关于储备金的规定。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近年来虽然强调了资本充足管理, 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低, 只有5%左右, 而且人们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在资本金极低以至处于负值的情况下仍然照常融资, 这是非常严重的风险隐患, 已成为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我们必须要尽快加以解决。要设法拓宽资本金的筹集渠道, 如政府发行金融债券, 作为资本金拨付给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 吸收个人、法人入股;采取行政措施, 限制资本不足的金融机构的资产增长速度, 减少风险资产。
(四)建立全面、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综合管理模式, 一种是分业管理模式。尽管70 年代末兴起的全球金融创新, 对金融业务活动范围限制产生了巨大冲击, 但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仍然采取了分业管理模式, 把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 禁止商业银行认购股票, 并限制银行直接投资( 投资额不得超过资本的25%-100%) 和持有非银行公司的股份( 持股金额不能超过资本的2%-20%) 。实践证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起到了重要的“防火墙”作用, 中国借鉴这种监管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 中国必须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建立在监管模式之上的监管体系各国的差别较大, 如美国的金融主管机关是财政部, 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非金融监管机构、储蓄机构监理室和全国信用联盟管理局等组成, 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英国金融主管机关是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机关是中央银行。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 推出了《巴塞尔委员会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该原则强调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是建立金融业有效监管系统, 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全面系统监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也应当依照国际银行业90年代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调整现有监管体系, 将原来集中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适当分散, 建立起四位一体的有效监管体系。即以中央银行为监管核心, 承担监管银行业与管理宏观金融的主体任务;以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监管基础, 承担银行自身对各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责任;以社会监管为监管的补充, 承担对金融业进行外部监管的的任务;以独立运作的证监会、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为监管重点, 承担对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专业性监督。
(五)实施风险目标监管, 改进监管方式
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变, 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 其核心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 正确地认识和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 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它包括六个重要步骤: 全面掌握信息-风险评估-制定监管计划-安排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不间断非现场监测。
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过渡。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 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非现场监测要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信息和目标导向, 现场检查要为非现场监测提供实际证据和信息反馈, 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 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要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由此, 就可以减少或避免一次性、运动性和重复性的检查, 就可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 避免在法不责众的规则之下, 以抓几个典型和重申“下不为例”而草草了事的局面。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 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 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善非现场监测的方法和手段, 保证金融数据供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以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应建立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综合档案, 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其综合档案应包含金融机场的管理结构及变化,业务结构及变化, 内部控制结构及变化, 过去现场检查的结论及监管意见, 最近非现场监测的主要发现及建议, 违法违规经营的记录以及一些主要金融比率的变化情况。
参 考 文 献
[1]、李剑阁,《金融创新、稳定与监管》,2004年9月
[2]、韩志萍,《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和战略监管体系选择》,《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10月
[3]、陈莉,《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论-基于比较法的研究》,《厦门:华侨大学》2006年
[4]、祁敬宇,《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思想根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6月
[5]、董小君,《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3月
[6]、郭慧文 张小芹,《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及启示》《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8月第2期
[7]、段小茜,《金融稳定界说:定义、内涵及制度演进》,《财经科学》2007年1月
[8]、冯增炜 林作甫,《金融监管模式与选择》,《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第2期
[9]、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10]、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1]、史福厚,《金融监管导论》,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
[12]、马红霞 严红波 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
[13]、马为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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