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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
XCLW178452 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
一、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的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的特点
(五)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二、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
(一)人身保险的保障性
(二)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的投资性
(四)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间的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内 容 摘 要
中国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人身保险市场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出现了很多不同的保险品种以满足市场需求。人身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常备的人身风险管理工具,人们也越来越看重保险的投资性,但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及储蓄性仍然是其本质特性。因此,该文将结合人身保险的各个种类,讨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以及投资性之间的关系。
论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
一、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以下几点基本内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
3、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以致死亡、伤害、残废、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的意义
1、 收入的保障
有助于增加积蓄,帮助强制储蓄,安排生活。平时每个人或家庭只要花少量的、为数不多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通过各种形式予以返还,使生活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而一切意外的影响和不安因素都由保险人为之承担,家庭和个人生活得到保障。
2、财产的保障
消除忧患,安定生活,应对日益膨胀的医疗费用,有效保全家庭财产。不幸事故的发生,是有偶然性的,谁也不能预知。对大多数人来说,受害者毕竟是少数。但是,只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存在,人们总难免有后顾之忧,为此每个人或家庭可以通过人身保险来解除或缓解生活中的人身灾害,使生活有所保障而取得一种安全感,从而可解除精神负担,安心工作。
3、生命价值的保障
老有所养,解除后顾之忧。人的生命价值是最大的财富,是对一个人未来经济收益及服务价值的一种衡量。人的寿命延长后,对安度晚年就要居安思危,才能有备无患。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以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主要的和基本的险种。人寿保险又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非特定时间、非特定地点或非特定的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按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2、按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确定及其定额给付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与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后确定的。对于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人身保险设计”的方法进行粗略测算。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当被保险人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的实际程度支付保险赔款,人身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大都具有长期性,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保险的缴费期和领取期也可以长达几十年。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学者有关。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保利益是请求赔偿的条件。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计量,可保利益一般没有量的规定性,最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缴费能力。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为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可保利益以债务额为限。
4、保险费率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再加上各种业务附加费制定费率的。而人身保险费率的确定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生命期望值以及分散风险等需要,通常采用“平准保费法“来制定费率。
5、保单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分为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在长期的缴费期间,储蓄保费以预定利率进行累计。由于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的所有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在中途退保时可以得到退保金。
(五)、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保险的本质是以资金解决了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要素的短缺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财富的调剂,保障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运行。我国保险业保费在2008年以来迅猛增长,保障功能较弱的投连、万能等新型产品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无论是舆论宣传、保险产品的开发还是保险业的经营都出现了偏离本质的现象,这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危害保险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非保障业务的过度发展弱化了保险业在金融领域的不可替代性,使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我国作为一个潜力无比巨大的对外完全开放的市场,对国际保险资本有着非同一般的吸引力,许多国际知名的保险企业已把在中国发展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战略来安排,对于中国的保险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国际化发展的潮流,中国保险行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向着多元化发展,未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前景看好。
1、社会需求增加。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的现实原因,让我国近年来的人口老龄化速度极快,迅猛的“白发浪潮”必定已潜伏令人优患的问题。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我国的家庭结构逐步核心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已难以实现,使得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伴随农民收人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方式也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他们既有人身保险需求,又具备了一定的保费支付能力。
2、保险产品多样化。过去单一的保险产品结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人们的需要,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企业仍然处于技术创新的低层次阶段,许多保险产品主要还是依靠从国外引进,并在引进的基础上对该产品进行局部的开发和改进。近年来,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要。
二、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
(一)、人身保险的保障性
人身保险的长期寿险采用的是均衡保费法,即前期缴纳的保费会大于自然保费,后期小于自然保费。大于自然保费的部分就会被保险公司通过政府允许的方式运作孳息,这使得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的特点。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使得其具有保障性。
人身保险的三个原则确保了人身保险的保障性: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享受合同中所约定的获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权利的过程。
实事求是的原则
由于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从疾病到死亡,这也带来了承保的客观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也各不相同。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保险双方也会经常发生分歧。被保险人索赔时可能夸大或忽视了自己索赔权利的运用。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主动、迅速”,要求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要积极主动,及时出现在事故现场,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保险金的给付,减少拖延理赔案件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声誉。“准确、合理”,要求理赔人员在审核理赔案件的时候要分清责任,合理评估,准确地计算核定理赔金额,减少错赔、滥赔现象的发生,严格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理赔案件。
如果保险公司能在产品设计和营销过程中对保障性产品费率低、保障充分的特点给予重视和强调,保险产品相比其他理财产品的特点和优势更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二)、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还兼有储蓄性质。由于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而是均衡费率,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对于多余的部分,保险公司则按预定利率进行积累,因此使得人身保险有储蓄性的特点。但人身保险的储蓄性区别于一般银行的储蓄产品。储蓄性特点是指储蓄保险,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保险不同于储蓄在于储蓄是用自身的经济价值来解决自己的困难,而保险却具有互助共济的作用。储蓄比较灵活自由,且可随意变更储蓄计划,而人身保险的计划性较强,一旦参加保险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人身保险的期限也往往长于储蓄存款。正因为人身保险在计划性、时间性都优于储蓄存款,使人身保险在组织资金与融通资金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同时,人身保险在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为国家集聚建设资金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超过银行储蓄。
(三)、人身保险的投资性
人身保险的投资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创新型保险险种:万能保险、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与传统型保险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将投资的选择权和风险转嫁给顾客,而后者是由保险公司将保费进行投资,并允诺顾客一保证利率,顾客无须为保险公司的投资盈亏承担任何风险。同时,人们通过专家理财,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盲目性和冲动性。通过长期投资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率所带来的货币贬值风险。
(四)、人身保险的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间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保障性是本质,其保障性体现在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基础,是保险天然的衍生功能。人身保险的投资性是其发展方向。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人身保险的投资性越发显得突出,特别在人们理财观念的强化下,使保险业不断推进投资型保险产品多样化,实现风险和收益比的最优化。对于个人和家庭,保险首先是提供经济保障,转移风险,其次才是作为一种投资方式。而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提高员工福利,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可稳定企业的支出。所以,保障性仍是保险存在的根本理由。
三、结论与建议
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建议:
对于国家而言: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有侧重地批设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保险业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
对保险企业而言:面对中国社会日益膨胀的养老需求和日渐扩大的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我国人身保险企业更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优化自身产品结构,以简单易懂的方式提供更多符合我国人们生活习惯及实际要求的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对老年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及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险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首先,要确定投资的方向和对象,就宏观目标而言,先考虑可供运用资金的不同投向,然后在合法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目标;其次,在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后,应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构思和拟定各种可行的投资方案,包括:资金投向、数额、期限、运作过程、前景分析、风险评估、收益预测等;再次,从各种独具特色的投资方案中、经过反复比较,权衡利弊,选出最优的投资方案;最后,跟踪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资金运作信息,以保证决策执行结果与决策时的期望一致。在加大保险市场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应该提醒保险人兼顾抓住发展机遇与处理现实问题。
对于个人而言:首先要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储蓄的成分相对较高。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其次要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一般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不同的风险,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如身故和伤残的保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和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等。最后要根据需求匹配购买相应产品,合理设定保额与保费支出。保险消费者应该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通常来说,家庭经济责任和紧急预备金可以通过购买保障型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典型的保障型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定期寿险等;子女教育和养老规划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储蓄准备,比如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等产品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且长期来看回报稳定,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投资连结保险适合风险偏好较高的保险消费者进行长期储蓄所用,但不宜作为短期交易的投资品进行购买。
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培训中心,《金融理财原理》,中信出版社,2010年
2、刘茂山,《论保险业的最大风险——兼论保险的本质及其回归》,南开经济研究,2003 年(6)
3、韦生琼,《人身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4、熊福生 姚壬元 段文军 张洁 傅亚平 江珂,《保险学》 2013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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