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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XCLW178462 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分类以及现状
(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与其存在的问题...........................................3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现状.......................................................5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6
(一)社会经济整体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二)借款人对贷款风险的影响..........................................................7
(三)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影响......................................................8
三、贷款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及其必要性
(一)贷款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9
(二)贷款风险防范必要性.................................................................12
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机构设置,建立贷款安全和风险政策委员会...............13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信贷管理制度,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13
(三)、坚持审贷分离制.......................................................................13
(四)、完善“三查”制度.......................................................................13
(五)、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应逐步减少信用放款比重..................14
(六)、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14
(七)、分散和减少贷款风险..............................................................14
(八)、建立风险基金制度..................................................................15
(九)、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15
(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15
内 容 摘 要
银行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问题贷款和由此产生的贷款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然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的风险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面对挑战,我们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问题贷款,充分认知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
关键词:贷款风险、风险现状、完善措施
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银行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问题贷款和由此产生的贷款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然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的风险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面对挑战,我们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问题贷款,充分认知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
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分类以及现状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与其存在的问题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不能正常还贷: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2、抵押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3、质押不能实现。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1)质押无效(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4)质物的损坏,灭失(5)质物被盗窃。4、保证虚置。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5、担保无效。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核心是对还款可能性的分析,对还款可能性的把握主要是从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非财务情况和信用支持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实施五级分类法的过程中,一些商业银行设计了贷款风险分类的七大量化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分别是:借款人经营及资信情况,借款人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能力,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情况,还款保证情况,银行贷款管理情况,保证偿还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因素。同时,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也存在问题1、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设置不尽合理 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人为因素较大。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很大程度上是信贷人员主观判断的结果,而信贷人员在知识、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贷款不同的分类结果。更为严重的是,信贷人员有时甚至根据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进行评定,人为地操纵分类结果,例如在其收入与清收不良资产联系的情况下,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量就可能人为地增加。2、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顺序没有合理确定。一些商业银行在执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时,虽然设定了一些量化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如前文所提到的七大量化指标,但这些因素或者被同等对待,或者由信贷人员的喜恶来决定其先后顺序,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还款能力是决定按时足额偿付最重要的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与客户的关系或客户提供担保品等情况而没有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尚未建立审慎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 国际通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法一般提取三种准备金:普通呆帐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不仅与贷款规模的大小相联系,而且与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直接相关。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审慎的呆帐准备金制度,没有根据不同风险级别设置呆帐计提系数计提专项准备金,不能真正按实际风险提供风险补偿。3、贷款风险分类没有与特定的违约损失率相结合 贷款的风险程度是通过贷款的违约损失率来衡量的,正常类的违约损失率应低于关注类,关注类的违约损失率应低于次级类,依次类推。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没有和特定的违约损失率相联系,按贷款分类结果实行差别定价以及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授信额度等深层次的风险管理无法开展。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是信贷,即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由信贷的性质所决定,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或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期待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和有效增值,使资金的清偿能力相应受到影响;或者借贷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意于偿还贷款致使借贷风险发生。
1、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占贷款比例过高,超过20%,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隐患。近年来,除通过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进行银行资本金的直接融资外,还通过财政注资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虽开始下降,但仍然偏高,往往是旧的不良资产尚未完全消化,新的不良资产已经产生。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我国已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已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新增贷款质量普遍提高。这种状况不仅威胁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使银行业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大大降低,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巨大威胁,这种不良贷款增多、债券损失迅速加大的态势,一方面直接危害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因银行业务的高负债经营,也存在着加大风险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
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露尚不充分,且面临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
(1)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80%以上投向国有企业,并集中于传统产业和行业。这些产业和行业近年整体经济效益持续滑坡,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步加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新形势下,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贷款大量向交通、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大项目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中,客户群体趋同,存在着风险集聚和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潜在的信贷风险 不容忽视。
(2)伴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国有银行要按照公司化和股份化的要求进行综合改革,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经营信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分业经营的界限将趋于模糊。这些既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灵活性,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一大批有实力、有效益的外资银行已经或即将来华抢摊设点,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信贷风险不断加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违法放贷、贷款管理不到位是贷款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
社会经济整体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经营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经济的整体情况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有较大的影响。
1、社会环境
从我国的社会环境来看,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人们的市场意识尚未完全树立,信用观念淡薄,社会经济活动还难以按照统一规则运行,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大量存在的客观环境。主要体现在客户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客户开展信用交易时不诚实,不履行义务,遵守信用规则的意愿不强。这些因素,是形成信用风险的最主要原因。当前,社会诚信已成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不可忽略的因素。
2、经济环境
我国的资本市场远远落后于货币市场,企业所需全部资金长期由银行包揽,货币市场不仅承担了本身应有的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所需的任务,而且还承担了本该是资本市场担负的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等长期资金所需的任务,这样不仅造成企业负债过高、资本金不足,而且导致了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直接形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改变和调整,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政策出现失误的条件下,亦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对银行干预的刚性依然很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维护安定团结、帮助企业脱困为名,仍在潜意识里把逃废金融债务当成是企业减轻包袱、轻装上阵的有效手段,干预金融机构依法收贷,加大了商业银行保全贷款资产的难度。
3、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健康的经济活动的基本条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使经济活动的开展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无法可依,甚至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这些年来,在银行与客户的借贷活动中,许多客户不讲道德、不讲信用,有意赖债、逃债,以企业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造成了债务悬空,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些情况,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日益恶化,形成巨大的贷款风险。可以说,由于没有有效的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制度约束,从而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4、市场变化因素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的作用逐步加大,市场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会使一些企业在自身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束手无策,出现决策失误,导致经营非科学化。一般来讲,市场变化越强,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二)借款人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来自客户的贷款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根源。信用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并且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1、借款人的经营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在决定发放某一笔贷款时,都要先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作详尽的调查,对贷款的投向和回收作仔细分析和审查。但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种种原因而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动,而贷款的偿还主要是通过取得经营收入、利润或出售某项资产而实现。因此,对还款能力大小的衡量,主要是看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获利情况如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影响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对一个贷款企业来说,原材料、劳动力供应和成本、商品销售额大小、售价、销售费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市场竞争状况、企业组织者、决策者的管理水平、经验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都有直接影响。这些都是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
2、借款人品格
借款人品格是指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在负债期间具有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是要求借款人(不论是企业或个人)必须是诚实可信的,并能努力经营。借款人品格是难以用科学方法加以计量的,它与借款人经营者的年龄、经验、责任感、威信和眼光以及经理人员是否具备现代管理观念、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在往来银行有无不良的行为和记录等密切相关。借款人在主观上有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与借款人品格是密不可分的。
3、担保情况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通常需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资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若对保证人的资信及实力认识不足或抵(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失误则会降低其对贷款的保护作用,这亦会带来贷款风险。
4、借款人的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它是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财务风险的实质是企业负债经营所产生的风险。财务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筹资数额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的高低密切相关。如果投资收益高于贷款利息,贷款越多企业的收益就会越多;如果投资收益低于贷款利息,就会造成企业亏损,企业和银行都会面临财务风险,甚至可能由于亏损严重而导致企业资不抵债,偿债能力严重下降。
(三)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实际上,除了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之外,银行本身的经营对贷款风险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1、商业银行产权结构不明确,职能不清晰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国有制产权,使经营者对其资产的关切程度不高,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而且产权主体的非人格化,使各经营者权利与风险不一致,可能导致上一级经营者对下一级行经营者监督管理约束弱化,因为对上级行经营者来说,下级行资产的非己性,会减弱其对财产保值、增值的关切程度。
2、贷款管理组织架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体制,其组织结构没有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设置,形成了“审贷不分,多头授信”的状况。我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的贷款审查部,从事贷款业务的部门既审贷,又放贷,不能独立客观地对贷款进行审查、复查,因而不能够对贷款进行有效监控,为贷款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加之管理层次,隶属关系重叠,管理权限分散,在管理决策层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协调组织,不能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使得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所以政出多门现象时有发生,使贷款风险管理出现漏洞。
3、贷款风险不注重全程控制
应该说,我国银行对项目贷款审批组织和程序是较严密的。遗憾的是,从项目贷款指导性文件到执行性的文件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对贷款保障目标的机制设计。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发放后的监督和控制力度不大,只是象征性的对贷款用途作基本的检查,其效果最多是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对损失贷款作出处理,而没有向西方银行那样担当起贷款的管理和控制职能,在方向和数量等方面严格控制贷款的使用,从而在贷款伊始控制贷款风险的产生。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三、贷款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及其必要性
(一)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具体措施
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有许多,包括: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用综合的、长远的、战略的观点来矫正自己的施政行为,从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来认识贷款。其次,强化企业监控,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避信贷监督。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资本金,减轻贷款利息压力。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资金去向等进行详细分析,防止企业资金混乱使用。再次,加强风险管理。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和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操作规程,规范贷款手续,依法行使权利,使信贷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具体来说是:
1、依法审查
贷款人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借款人和借款进行审查。即在贷款前对贷款和借款人进行调查;在贷款时,对贷款文件和贷款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在贷款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在调查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遇到专门或具体的问题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情况、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贷款项目和用途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杜绝人情贷、关系贷。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适当优患的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依法制定贷款文件
贷款文件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依据,文件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是银行往往一般采用格式文本,这容易使贷款人的经办人忽视贷款文件,给贷款利益的设定及实现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同时,《合同法》对格式文本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这就要求贷款人依法制定贷款文件,依法应用贷款文件。
3、依法行使权利,追踪贷款用途,不合适用途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借款人利益。贷款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行使抗辩权、债权的保全权利等。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3)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 (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
(2)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贷款风险防范必要性
运用法律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在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78年,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处于高度集中时期,形成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银行体系。从1979年开始,中国逐步地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各专业银行为主体的新的金融体系结构。为进一步完善这种体系结构,一些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信贷合作社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设立,一些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还引入了外资银行。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专业银行的转轨写入市场经济框架,通过对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造,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中国商业银行体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国家各专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要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实现改革的预期,必须以规范化、国际化的经营机制作为最高准则,这其中必须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健全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规范,随即成为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几年前,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势,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比如,贷改投、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免息、降息等政策。这些举措虽然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效果都不是十分理想,特别是仅仅依靠国有商业银行催收到期贷款和每年提取呆坏帐准备金来核销历年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作用十分有限。从1999年起,我国又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本来是希望企业通过债转股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之忧,又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之苦。但现在看来,债转股充其量也只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治标措施,页绝非治本之举,况且债转股在实施之后也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银行的过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深化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基础,而这又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会较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利益,健全法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们的唯一选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任何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办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一条重要游戏规则,它们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髓。这种原则性的要求,使各国能够借以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就只能是公布的、公众能够获得的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我们要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协调现行法律规定与国际最低标准或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避免国际法的直接适用。总之,只有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以法律手段作为武器,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从而适应入世的挑战。
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
为了防止和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应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的管理,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说来,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机构设置,建立贷款安全和风险政策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在人员配备上应由各业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每个部门都应设专人负责风险调查,随时报告贷款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同时各部门还要拥有信用评估、各类信息等功能齐全的电脑网络。银行的每个管理者都有承担和避免本单位损失的责任。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本银行因各种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每周例会交换有关方面的情报,报告各业务部门的风险因素,研究控制风险、确定风险程度和减少损失的政策。委员会设立的呆帐管理部门,负责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催收逾期和有问题的贷款,处理各种坏帐。委员会下设贷款发放与贷款检查两个机构,以加强对银行贷款的专门管理与监督。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信贷管理制度,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机制、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与监控机制,其目的是尽量减少贷款存量构成中风险贷款的比重。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在信贷计划管理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综合管理,加强经营意识,促进均衡放贷,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使贷款投放总体上保持均衡;均衡收贷是均衡放贷的前提,每年末编制放贷计划时要对下年度的贷款回收进行分类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应根据收贷情况,资金与规模情况,组织力量对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初选,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合理确定续贷项目、新贷项目和储备项目的比例,从而促进资金投入结构的优化,避免容易产生风险的突击性放贷行为。
(三)、坚持审贷分离制。在信贷部门内部,将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环节分解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岗位,分别由几名信贷员承担,各负其责。并规定贷款的分级审批权限,推行贷款换人审批的贷审分离制度,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贷款的复查和审批,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四)、完善“三查”制度。其基本做法是: 1、贷前调查,强调“三查、二审、一确定”。三查即:一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二查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三查贷款的用途和物资保证程度。二审是:一审贷款直接用途和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二审贷款的归还期限和归还能力。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企业产、供、销、存的情况下,填报贷前调查报告,交审贷组进行审查确定。2、贷时审查,强调“四审”。一审贷前调查情况是否属实;二审贷款投向、投量是否合理;三审贷款归还的保证因素;四审借款合同、借据、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3、贷后检查,强调“四查”。一查贷款的风险因素;二查购进商品适用的程度,有无形成积压的可能;三查企业物资的保证程度;四查企业的资金自补能力和挖掘资金潜力的情况。
(五)、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逐步减少信用放款比重。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应逐步减少信用放款比重扩大贴现、抵押和担保放款的份额,减少定额贷款,扩大逐笔核贷的使用范围,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以减少风险。
(六)、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信贷、财务、会计等领域一系列制约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明确各部门间、各工种间的合理分工,尽量做到岗位责任分明、业务流程畅通,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七)、分散和减少贷款风险。在项目管理方面,要将信贷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贯穿于贷款全过程,做好贷前防险、贷时“保险”、贷后查险及风险解除等工作,以分散和减少贷款的风险。 1、贷前防险。在国家投资产业政策导向作用日益增强的今天,信贷员应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了解行业部门发展状况及市场信息,以便于客观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和正确决策;对申贷企业经营状况、负债能力的综合评估必不可少,要严格避免在旧债难清的情况下上新的贷款项目,引发风险;要明确不同种类、不同额度的贷款审批办法,贷款决策人要在贷款审批单上签章,以备查考,避免流于形式的集体审批造成无人负责的现象。2、贷时“保险”。此处的“保险”并非单纯意义上的保险,而是指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是否使用或使用哪种贷款风险的保障方式。3、贷后查险。在贷款项目建设期间,银行信贷员要坚持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测项目进程,避免因工程拖长而致建设费用上涨,市场形势变化使得贷款风险加大,严格执行分年还款计划,避免贷款年度逾期,随时消除风险隐患。4、风险解除。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要及时设法解除,并千方百计组织专人挽救呆滞贷款,救活呆帐贷款,严格控制“呆滞”向“呆帐”转化。
(八)、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由于银行在经营信贷资金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贷款损失,为了增强银行自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如贷款呆帐准备金,就可以用来弥补贷款的坏帐损失。
(九)、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第一,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第二,改革收人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推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和工资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第三,采取关怀奖励、树立榜样等方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第四,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对信贷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轮训,以提高信贷员的素质,进一步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及时性,减少失误,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为了尽快适应市场调节机制,要加快完善《信贷法》、《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管理法》、《流动资金管理法》等法规。通过金融法规,来界定市场调节的程度,规范财政与银行、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关系,保证银行信贷向合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 考 文 献
1、《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0
3、《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法的若干思考》2010.11
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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