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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券市场管理问题
XCLW178490 券市场管理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证券市场的概念及发展背景
第二章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
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
4.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
5.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
6. 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7.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8.流动性不足
第三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主要手段及意义
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主要手段
2. 我国监管层监管证券市场的意义所在
第四章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 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3. 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4. 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第五章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途径和意义
1. 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 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内 容 摘 要
证券市场在每个国家都是备受关注和严格监管的,是因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具有风险性高、融资功能强等特征,更甚者足以左右国民经济现状的能力。证券市场任何动荡都会波及到整个金融系统,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证券市场监管尤为重要,科学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克制市场不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透明度及平稳发展,提高交易效率及证券创新能力,降低风险。文章分析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监管体制的滞后性及问题所在,并提出了相应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及意义,完善整个金融体制。
证券市场管理问题
1、证券市场的概念及发展背景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合理地配置了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了经济发展,故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居重要地位。它具有投机性强、风险性高等特点,其发展状况关系到经济的全局和社会的稳定,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标志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已由过去单一依靠货币市场转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新的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它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我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发挥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证券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从监管缺位到监管逐步完善,从初具规模到发展壮大,证券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进程,集中体现了传统体制改革的困难和整个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在新金融体制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具有关键的地位。目前的情况是,探索有效的发展道路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必须从根本上探究多存在的问题,找到战略性的发展思路。但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2、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2.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还是非常小的,这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虽然发展速度较为迅速,但是从整体上还不够成熟,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规模,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远低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80%的规模。对于目前的金融衍生产品种类也不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在大多数发达市场和国际新兴市场的股票市场,存在股票和债券的现货交易、股指期货期权产品以及大量的个股期权期货产品交易,相比之下,我国的股票市场除股票外,期限在5年以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几乎没有,同时,期限在1~5年内的的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的时候又受到各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2.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2.3市场分割,整体性差
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着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答应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2.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
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高效、公平、公正的有序市场的根本出发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系统相对来说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支持,造成了维护公平权益运作的难度,阻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化,也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交易信心,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市场交易风险,从证券机构来看,一些企业缺乏外部约束,也面临国际化程度较低的问题,上市公司则由于内部结构的缺陷,经常出现投机自己公司股票的情况,操纵股票价格,不能有效的保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也缺乏有效的协调。
2.5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
我国新《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而美国《内幕交易与争取欺诈执行法》规定对违法进行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判处5-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公司、银行可处以150万美元罚款,同时对其负责人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3倍于受益金额的罚金。美国施加的罚款额极为高昂,相比较而言,我国《证券法》的惩罚规定并没有足够的阻吓作用。
2.6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证券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地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较多,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包括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容易造成了部门之间权力重叠,导致了中国证监会缺乏权威性。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不利于监管的快速反应以及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证监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时滞效应,往往是在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后,证监会才做出相应的反应,并且为了维护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市场的涨跌成为了证监会最为关注的内容,导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不明确。
2.7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
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治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8流动性不足
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主要手段及意义
3.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主要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1)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以法律规范形式将证券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2) 经济手段,指政府以管理和调控证券市场(而不是其他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3)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
3.2我国监管层监管证券市场的意义所在
证券监管的意义是要明确证券监管的目的,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此促进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应明确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依据《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不能单纯的依赖于行政命令,应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利用经济性手段管理经济事件;最后,应明确监管的范围,行使权力的适度,避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打破证券市场的平衡发展。
4、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尽管中国证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改进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质量非常必要。
4.1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虽然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但许多现行的法规和条例互相矛盾。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又出现了许多现行法规和条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操作性差、法律手段弱化等问题,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4.2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加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这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4.3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第一,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较少,且准确度低。另外,缺乏软性信息的披露。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研究开发情况等。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很少有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之前主动披露其重大信息。信息披露的延误,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造成了良机,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4自律监管的作用有限
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自律组织单一,自律效果有限。其次,作为自律监管唯一的承担者——证券交易所,并不是有效的自律监管机构。再次,实行自律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模糊。券商很容易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对股票、债券价格进行操纵,从而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导致市场和企业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分依赖。
5、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途径和意义
5.1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需要法治,即利用法律规制市场总的各主体的利益。同样,证券市场也离不开法律,尤其是考虑到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更需要建立并实施良好的法律体系,从而为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创造条件,并且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则更需要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所以只有法律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也才能为各市场主体自觉地接受与遵守,因此,证券市场的法治化是势在必行的制度选择。
目前已经出台的《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文件外,还可以制定其他相应的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整个法律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加强在于法律建设上,完整性、统一性、适应性是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要求。鉴于我国证券法较长时间没有进行修改,因此,为了要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修订证券法,首先要围绕《证券法》的准则与内容,协调不同层次立法和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一致性,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制定符合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再次,尽快解决与证券法相关的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完善《公司法》、《型法》、《民法》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5.2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型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企业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将是持续和多元化。同时,随着各类投资者的成熟和壮大,投资需求也会越来越显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建设多层次证券市场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继续鼓励和支持主板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要继续推动更多代表中国经济的大盘蓝筹公司上市,吸引海外上市企业和红筹公司回归,吸引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探索多种并购方式及手段,推动上市公司的整合;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培养上市公司规范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以信息披露为重点,强化对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高管人员及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管,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完善中小企业板的各项制度,不断扩大规模;推动融资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快捷融资平台,提高中小板公司再融资的灵活性;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行业结构;完善适应中小企业特征的交易制度,着重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不断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推动以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不断加强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机构内部的协调,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治理水平;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瞻性问题的研究;逐步完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参与主体内部监管;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的转变,提高监管效率。
5.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披露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非常严重,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关键是充分的信息披露。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目前许多证券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受损,因此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即时信息控制系统,同时加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市场高效、安全的运行;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搞好监管部门的协调,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并保证信息传输的通畅性,法律法规建设上,我国应加紧完善信息披露法律的责任,在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罚。
参 考 文 献
[1]田剑英.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国际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孙方梅.论QDII机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北方经贸,2005,(4)
[3]李永森.2007年证券市场结构如何调整[J].辽宁日报合订本,2007,(3).
[4]康灿华,张江平.中国证券国际化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5,(3).
[5]杨胜刚,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机构性矛盾与现实困境[J].财贸经济,2006,(2).
[6]陈共,周升业.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7]吴晓求主编:《证券市场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范健,王建文著:《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9]倪浩嫣.《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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