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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反垄断问题研究
XCLW178825 中国商业银行反垄断问题研究
目 录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垄断与商业银行业的垄断内涵
(一)垄断的内涵
(二)商业银行业垄断的内涵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现状
(一)中国商业银行垄断的现状
(二)形成垄断局面的原因
四、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影响
(一)造成民间借贷盛行
(二)加大金融创新的阻力
(三)容易引起金融风险的积聚
五、中国商业银行业反垄断求发展的策略及建议
(一)培植反垄断的微观金融主体
(二)重塑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三)完善商业银行业反垄断法制及政策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机制与政府规制有着什么内在关联?开放与竞争格局下商业银行业是否仍属垄断并需要反垄断规制?在既有的研究文献中难以找到满意的答案。而商业银行业垄断与规制作为市场化进程中难以廻避的问题,在中国这种特殊案例中又极具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基于这一现实本文研究的核心目标是,系统地分析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机制及其是否构成影响竞争、效率与公平的负外部效应,为政府适度进行反垄断规制提供理论依据与政策建议。本文本着探讨的理念,对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现象和由此产生的对金融市场的危害进行了研究,并且分析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和反垄断法在商业银行业领域的价值取向变化,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总结广大学者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体制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高效、健康运行对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如今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越演越烈的情况下,金融安全构成了国家安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业的核心体系,商业银行垄断行为如“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都会破坏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影响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益。制定有效的反垄断规制政策可以起到保护商业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垄断的形成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垄断了商业银行业绝大部分市场,虽然近几年我国金融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外资商业银行随着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开放逐步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提供服务,国家也制定政策鼓励小额金融贷款机构的发展,中国的商业银行业慢慢引入了鲜活的竞争力量。但是商业银行业的竞争仍旧不够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伴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商业银行业反垄断体系的建立也迫在眉睫,因此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反垄断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垄断是经济学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最具争论的理论问题之一。垄断对经济理论及经济生活的影响以及学术界长期对垄断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垄断的本质、垄断的判断甚至什么是垄断等一系列问题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也使垄断成为最具挑战性的课题之一。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是一般垄断中的特殊,在学术研究领域,二者互相影响。一方面,一般垄断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一般垄断研究的艰难也制约了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研究深度。另一方面,对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研究也会推动一般垄断研究的进程。2由于垄断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诸多负面影响,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也有诸多的负效应,所以,本人主张应旗帜鲜明地反垄断,本论文也因此选择了中国商业银行业反垄断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
二、垄断与商业银行业的垄断内涵
(一)垄断的内涵
垄断有以下几种情形:资源的独占性;专利权;政府的特许。因此,经济学意义的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由生产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导致的“自然垄断”;二是由少数厂商的合谋行为导致的“经济垄断”(或称行为垄断);三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令和政策导致的“特许垄断”,或称为国家垄断。曼昆的研究把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也有不少学者在研究中把市场垄断称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集中或经济环境形成的别人难以与其竞争的状况而产生的垄断。从成本弱增性角度考察,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这个行业就会成为自然垄断行业,这种垄断被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应不作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对象。经济垄断,指大企业借助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为。基本含义是某种形式的独占,其实质是存在某种影响和支配市场的权力,即基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身经济行为、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将本来是有效竞争的市场变为独家的或寡头垄断市场。这种形式的垄断被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必须作为反垄断法禁止的主要对象。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市场垄断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少数公司利用其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即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有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有的时候甚至是受消费者所欢迎的。只有当已经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采用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的时候,消费者的利益才会受到威胁,构成“行为垄断”。国家垄断是国家作为法人实体实施的垄断,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垄断行为,是国家对经济过程、经济部门和产业进行排他行控制的过程。国家垄断通常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等为目标,国家垄断经营的本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负外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商业银行业垄断的内涵
经济学关于垄断的研究基本贯穿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文献可见,最早的研究可追溯到17世纪。由于垄断与反垄断的实践意义,垄断的研究发展到今天,在研究范式、研究范畴与内容上已大大超越了经济学的研究边界,融入了政治学、法学等新的视角,因此,今天在垄断的研究上主要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范式:经济学研究范式;新政治经济学研究范式和法与经济学研究范式。经济学的垄断研究范式主要是从竞争、效率角度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新政治经济学在融入公共选择理论、国家主权理论、规制理论,包括机制选择理论等视角探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反垄断规制与诉讼的不断增多,反垄断规制中在引入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础上衍生了法与经济学理论,探讨反垄断的界定。
众所周知,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恢复、重建或新建了中国农业商业银行、中国商业银行、中国建设商业银行、中国工商商业银行,即人们常说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后又组建了交通商业银行、中信实业商业银行、招商商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地方的城市商业银行。现已形成了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其他股份制及地方商业银行为补充的商业银行体系。这样的商业银行体系似乎很健全,商业银行数目也不少,但商业银行业的垄断程度仍然是很高的。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业长期占据垄断地位。
少数商业银行为达到特定目的,利用经济或其他手段限制竞争,操纵和控制目标市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在这里“少数商业银行”限定了垄断主体。“特定目的”则避免了利润最大化这一单一目标无法概括实践中存在目标多元化的情况。“利用经济或其他手段”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垄断的形成方式并不局限于资本集中和资本积聚,也可以有其他方式;二是指实施垄断的手段除了经济手段外,还可以有其它手段,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限制竞争”揭示的是垄断的本质,这也是判断市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或垄断现象的根本标准。只要竞争被限制,被排斥,就一定存在垄断,而只要有垄断存在,竞争就一定受压抑。
按垄断的主体分,可分为商业银行垄断、准商业银行垄断及混合型商业银行垄断。从商业银行业垄断的字义出发,商业银行垄断的主体就应该是少数大商业银行,但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当少数商业银行凭借自的力量独占市场,几乎不借、政府的行政权威,或即使有政府的影子,但政府的行政权威也不起决定作用时,这样的垄断就是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充分竞争所产生的垄断应属于这种垄断。准商业银行垄断在此是指从形式上、表面上看是商业银行在垄断,但其背后却是政府在垄断。在这样的垄断形式中,商业银行没有任何的自主权,一起要听命于政府,政府假借商业银行之手实现对金融资源的独占。显而易见,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业垄断应属于此种类型的垄断。混合型商业银行垄断是指政府为商业银行垄断创造一切必要条件,而商业银行则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强制力,行垄断之实。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自己也采用市场竞争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强化自己的独占地位。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业垄断就属于混合型商业银行垄断。
三、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一)商业银行业垄断的现状
最新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业共实现净利润1.04万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年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润水平占行业总利润的六成多,达到6,808.49亿元。具体来看,2011年,工行实现净利润2,084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长25.6%;农行实现净利润1,219.56亿元,增长28.5%;中行实现净利润1,303.19亿元,增长18.81%; 建行实现净利润1,694.39亿元,增长25.48%;交行实现净利润507.35亿元,同比增长29.95%。
在商业银行高额利润来源中,息差收入占据绝大部分。Wind统计数据显示,已公布年报的12家上市商业银行去年共实现净利息收入约16,792亿元,其中,五大行实现净利息收入约13,051亿元。以中行为例,2011年中行分别实现净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2,280.64亿元和1,002.34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了17.58%和21.41%,其中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30.53%,同比提高了0.67个百分点。建行2011年实现净利息收入3,045.72亿元,同比增长21.10%。
以上证明了我国商业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存在。
(二)形成垄断的局面的原因
一、协议垄断
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往往是四大行带头推出收费项目,其它商业银行跟风而上。比如,2009年6月,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均不约而同地上调了异地存取款、汇款、资信证明等20余项个人业务收费价格。虽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不是在同一时间做出的,但它们的调价行为却集中在两三个月内先后推出,收费价格在客观上形成统一,这就直接导致消费者丧失选择权,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一,是各种不公平的收费。近几年,消费者不满呼声较高的有ATM跨行查询费、账户服务费、商业银行卡年费、异地存取款费、短信提醒费,零钞清点费等,但无论金融消费者的抗议的声浪如何,商业银行方面向来都是置若罔闻、想收就收。
其二,是拒绝交易行为。如最近发生的“商业银行停办存折”事件。部分商业银行的网点不再办理个人活期存折新开业务。有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限制”存折业务,是想通过大力推卡,增加收入。最主要的就是商业银行卡手续费和年费,多数商业银行的年费都在10元左右,如需了解每笔资金的流向,需办理网上商业银行,又要被收取30到70元不等的费用;想要实时了解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和存取款的营业网点,还需要每月交纳2元左右的短信提示费用。相比存折,商业银行卡存在着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多种费用,还可为商业银行创造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比如开通网银、购买理财产品等。
其三,是搭售行为。搭售最多的是理财产品,即便是卖理财品的过程中,各种收费行为也暗存,而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王”,其收费占比也远高于中小商业银行。据介绍,理财产品的收费,大概包括销售服务费、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管理费等等。而银率网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9371款;另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贷款手续费。目前商业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有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4~5种,成本接近央行规定的极限,即基准利率的4倍,商业银行对担保贷款收取的年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0%至100%,但这一高利率并不体现在贷款合同上,而是以贷款融资顾问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再其次就是扣留部分贷款。除了以各种名目多收费外,商业银行还会在放款时,以保证金、结算资金等名义,扣除部分贷款作为存款,使得企业实际能够拿到手的贷款大幅缩水,而贷款者却需为所有贷款支付利息和附加成本。
其四,是差别待遇。商业银行业存在“二八定律”,即80%的收益是由20%的客户创造的,剩下20%的收益是由剩下80%的储户创造的,这是商业银行藐视、舍弃小额储户的根本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对于重点客户、大客户开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比如,不同的商业银行会通过不同的优惠条件揽蓄,给商业银行大客户、重点客户等VIP服务;但对于众多的小储户,不仅原来的免费服务取消,还增加各种收费服务的项目。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业银行并购
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金融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出于稳定金融市场而提出非强制性建议,否则介视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商业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商业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商业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而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份额中的所有者权益为72.5%、市场占有率为73.44%、税前利润为75.32%,各项指标均远远超过我国《反垄断法》判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支配地位50%的标准。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且该相关市场并未形成充分的竞争;另外,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并没有完全放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牢牢控制金融服务市场。
四、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商业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商业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尽管中国人民商业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是政府公权干预形成的垄断,剥夺了民众的消费选择权,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人们付出了同样的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对等的服务。
四、中国商业银行业垄断的影响
(一)造成民间借贷盛行
商业银行业的垄断市场结构,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设定了较高的贷款门槛。由于高通货膨胀预期,商业银行信贷紧缩,中小企业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较大的需求空间。资金的短缺挤压出了不正常的资金需求与供给,为民间借贷的兴起拓宽了市场空间。
众多企业纷纷求助于民间借贷,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加之民间资本无法正常化和合法化,只能在灰色地带运行,其风险成本远比金融机构高,最终拉高了民间资本利率,形成所谓的高利贷。民间借贷的金融交易行为缺乏规范性,而我国银监部门对其监管往往力不从心,造成监管缺失。一旦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很可能造成金融连锁反应,给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带来巨大风险。
(二)加大金融创新的阻力
商业银行之间因业务分工已初步形成各自的专业优势与垄断利润,不仅削弱其参与竞争经营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创新的效率。商业银行业垄断行为下的不适度竞争、不规范经营现象普遍,商业银行间竞争处于一种比较低的水平,无论是负责业、资产业务、表外业务还是服务方式都缺少创新力,即便是存在也是一般的效仿和移植;并不排除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程度商业银行之间存在高息揽存、以贷引存、绕规模放款、非法提高或降低存贷利率、乱设网点、违规拆借等不正当竞争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商业银行集中度高,市场中的垄断力量较强,竞争活力不足,从某种
意义上来看也制约了商业银行业的创新能力。
(三)容易引起金融风险的积聚
在行政保护下垄断集中的商业银行并无无破产倒闭之说,随着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大,其内在积聚的风险也大大增加。首先,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而我国商业银行虽然集中度较高但从资本总量上来看普遍不足,资本充足率比较低下,2010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清偿能力相对不足;从结构上看不够合理,且来源渠道单一,自补能力弱。另一方面,尽管部分不良资产已通过债转股消化,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数额以及比例仍然较高,2010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14%,不良贷款余额4,293亿元,同时又有新的不良资产不断生成, 目前我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32万亿,大于美国加上欧元区国家所有的储蓄存款;如将高储蓄额与商业银行低流动性联系起来, 而无有效的防范措施,金融风险就会爆发,并进一步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
五、中国商业银行业反垄断求发展的策略及建议
(一)培植反垄断的微观金融主体
在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闭关锁国都是不可能的,何况封闭就意味着落后。所以,开放是大趋势,引入外资商业银行也是必然。在我国垄断势力仍盘踞商业银行业的现状下,外资商业银行的进入就更加具有特殊的作用:外资商业银行能在短时期内成为竞争的一极。前两节的分析已经得出要打破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垄断格局需改造国有商业银行、催生民有商业银行的结论,但这都不是短期内见效的。改造国有业商业银行任重道远,耗时费力。民有商业银行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不是一日之功。而外资商业银行管理先进、资金雄厚,完全有能力在中国发挥更大的影响。目前之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影响有限,是因为中国对外资商业银行的限制还比较多。只要中国开放的门打得再大一点,外资商业银行就可以在很短的时期内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业中强有力的竞争者。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多元化的目标,偏离商业银行自身追求的商业利益最大化目标,打乱了商业银行应有的内部职能分工和外部社会整体分工,使商业银行的内部分工的职能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整体专业化双双无序低效,从而无法提高经济绩效。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而,不具有内在的交换动力与外在的交换前提,这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市场交易的主体,同时,也就难以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所以,为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提升和专业化分工水平的扩展,为了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具有排他性,使其具有与其他产权进行交易的内在动力与外在的前提,我们必须从产权结构方面入手,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多元产权,改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产权结构,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费用,使商业银行外部的社会整体的分工专业化和内部分工的职能专业化水平双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经股份制改造后,商业银行的非经济目标比重降低,减少了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内生交易费用会因此降低,使商业银行真正从事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活动。
(二)重塑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在商业银行市场功能失效的领域,可利用政府的作用机制满足社会需求,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福利水平,提高广大的商业银行客户的权益保障。如在商业银行保险问题上,仅靠商业银行业的自我调整,无法建立强有力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就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强制商业银行参加商业银行保险,从而保障储户的利益。
在商业银行市场低效率领域,可利用政府介入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抵销一部分市场低效率。但政府内在的效率损失又限定了政府的介入程度,即只有当政府的内在效率损失小于市场低效时,政府介入才是合理的。否则,则是政府的行为“过当”,并导致资源配置和经济福利的更大损失。如政府可以在个别需要特殊扶持的领域提供政策性贷款,但如果这种干预过度,在不该扶持的领域也提供指令性贷款,或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就属于干预“过度”。
在商业银行市场功能负效应领域,可利用政府自身的功能优势矫正和消除这些负效应,尽可能使其负面影响内部化。如当商业银行业市场竞争过度,出现经济垄断而生成金融寡头,损害了广大客户的利益,并威胁到整体金融的稳定和效率时,政府就应进行规制。据此可知,政府“过度干预”即政府行为越过以上三个领域规定的界限。政府过度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缺陷,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进一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完善商业银行业反垄断法制及政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演越烈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想要闭关锁国都是逆势而为,封闭就意味着落后,最终将会被淘汰出这个游戏之外。对于商业银行这个行业来讲也是同样的道理,外资商业银行的进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更何况,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垄断势力仍十分强大的现状下,外资商业银行的进入可以引入先进的运营理念、高超的融资技术、灵活的竞争机制,给整个金融体系补充新鲜血液,使其与国际金融市场保持紧密的联系,因此,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有其两面性,外资商业银行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在给中国商业银行业带来有效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比如跨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国的资本市场直接渗透到国有上市商业银行中,通过产权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这将对中国的金融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研究商业银行业领域的外资并购问题,完善商业银行业有关合并规制的立法体系,加强并购的监管程序,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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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乔治·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M]潘振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3-5[8] 于立.自然垄断理论演进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0.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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