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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12)
XCLW180090 对小额信贷问题的研究(12)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述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存在的原因
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货是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采用的一种最直接的扶贫方式,是一种新兴的农村金融业务方式,是农村金触机构通过组织农村资金的间接触通,支持农民提高生活水平并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金融工具。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货的发展仍处于探索的阶段,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问题;对策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述
1999年,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发放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已经取得了重大发展。截至2008年1月,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306亿元,增幅为178%;农户联保贷款1351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98亿元,增幅为467%,全国农村信用社均开办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必要性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特点
一是贷款对象大多为中低收入农户,实行的贷款方式为信用放款,不需要抵押、担保等,手续比较简便,贷款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贷款的额度一般在1000 元至10万元之间,个别地区可以提高到30万元。
二是农村信用社执行的是有浮动区间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央行基准利率0.9 到2.3 倍之间),较高的利率让农村信用社基本覆盖小额信贷运营成本,成为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基础。
2.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必要性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首先,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村贷款难的重要工具。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7年12月26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农户贷款余额为12260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贷余额为203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余额为1351亿元。获得贷款的农户已达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受惠农户超过3亿。
其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缓解农民贫困的有效手段。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具有正常生产能力的中低收入农户核发贷款证,在核定的贷款限额内对农户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极大简化了农户的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利贷问题的发生
长久以来,农村的金融机构少、服务单一、效率低,特别是在2007年以前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业务方式,从农村抽走了大量的资金,使农村资金的供需缺口增大,加上农业银行在广大农村收缩业务之后,只有农村信用社唱独角戏,农村金融供给进一步减少、垄断进一步加强,在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农户只能寻求高利贷这样的方式获取资金。而农村小额信贷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额度和限期内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手续简便,方便了农户获得所需资金,而且贷款利率大大低于高利贷的利率,既减轻农民的还贷负担,又抑制高利贷的盛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与扶贫式贷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一项商业性业务,一项金融活动,需要靠制度性的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下去;而扶贫式小额信贷往往和政治相互关联,是政治派别的表态,通常表现为社会活动性质和科教文卫体、精神文明建设等社会发展方面的活动内容相关联,其持续性是非金融的。
2.信贷资金来源不同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靠吸收农户存款,付出较高的成本费用,所以需要通过提供各种服务和经营各种业务来弥补成本并获取收益,以达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才能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而扶贫式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无成本或低成本的国际机构捐助或政府资助,由于其自身的扶贫性质,靠自我服务的方式难以达到经营持续性,因而政府的贴补往往是少不了的。
3.信贷资金用途不同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资金主要运用于“三农”,所涉范围较广较宽,并不特别针对某些特定群体,信贷资金可用作生产性用途,也可用作消费性用途,更符合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和业务的特点;而扶贫式小额信贷的信贷资金则主要运用于贫困或特困户,而且主要是满足生产性需要,而不是消费性需要,它的目的是扶助贫困户自我发展。
4.经营机构不同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由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的金融机构一一农村信用村负责经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方式来进行;而扶贫式小额信贷主要由政府专门委托或设立机构经营,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即不是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正规的金融机构,因此它难以实现金融持续性,需要得到政府的贴补。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不能完全满足农户的需求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量不能满足农户需求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小额信贷开展的时间较短,在很多地区和地方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第三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农村1.2亿户农民有贷款需求但只有不到60%能够得到满足,现有农村存贷款只占全国存贷款总量的15%,农村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仅为城市人均贷款额的十分之一。
2.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法满足贫困农户的需求
由于贫困弱势农户基本都从事传统的、单一的种养业生产,经济基础较薄弱,致富技能相对缺乏,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经过改革,推行的是市场化利率,客观上造成了“嫌贫爱富”、“抓大放小”的现象,无法给贫困农户带来帮助。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产品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都不超过一年,且采取整贷零还的方式,还款频率较大。由于农作物生长的特点以及受到气候条件的限制等因素,一些农产品生产周期都在1年左右,附加值较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周期更长,造成了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形成脱节的现象。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量下降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量呈下降趋势
2007年,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量达4323.42亿元,占到各项贷款的15.73%,但2008年即下跌至3606.76亿元,下降了3.2个百分点,虽然2009年小额信贷余额略微有所提升,但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依在持续下降。小额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非常低,仅12.16%,证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放的积极性并不高,相比之下,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却越来越大。
2.部分农村信用社“资金富余”,贷不出款
部分地区的农户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很小,农村信用社出现“难贷款”的现象和问题,信贷的发放量少成为了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难题,如何解决“难贷款”的问题,是这些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小额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对称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自然风险大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但是农业是一项高风险产业,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就会受到冲击,必然给农民带来较大的甚至无可挽回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很大一部分会转化为信贷资金风险。
2.农村信用环境差
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也给了农民“投机”的可能性。由于农民的信用意识仍相对比较淡薄,法律观念也不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而且农民易于“跟风”,如果有人有借款不还或者拖欠的现象,就有可能被其他村民效仿,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导致违约率的大幅提高。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收益低
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基础设施建设不发达、制度不完善、农户的文化水平较低、社会关系依赖性较强、以及农村信用环境的缺乏和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等,这些问题都让农村信用社承受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加之放贷规模小和回收率又不高,这些都导致了小额信贷的低收益问题。
(二)政策原因——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缺乏足够的政府扶持
1.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负担大
长久以来,农村信用社给国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1999年,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试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2008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要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这些要求实际上都是以行政指令形式确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而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则未受到类似的强制性约束条件。政府和央行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进行行政干预,这实质上赋予了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政策性的责任。
2.农村信用社缺乏足够的政府扶持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为中低收入者服务的贷款方式,各国都普遍采用优惠性的政策来予以支持。而在我国,政府虽然对农村信用社有一些扶持,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并允许部分农村信用社提前支取特种贷款,但我国农村信用社在税收、利率、贷款范围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却很少霍基本没有。
(三)自身原因——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问题
1.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低
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这是困扰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和服务良性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2008年1月5日在“汇丰-清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研讨会上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有大约6000亿历史存量包袱,其中,贷款损失约为4000亿元,历史亏损挂账为880亿元左右,非信贷资产损失约为950亿元。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绝大部分政策性支农扶农业务,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已经非常承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小额信贷的发放。
2.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管理不规范
目前,在广大农村,政府正在大力提倡小额信贷,信用社为了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也积极宣传小额信贷,但很多地区的信用联社把基层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贷数量作为评价信用社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将其与员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有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为了完成任务,在信贷工作中程序简单化,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了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程序,导致贷款责任人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将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损失。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产品单一
我国的农村金融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供给主导的形式,农村信用社推出小额信贷产品比较单一,不是针对中低收入的农户量身定制和开发的。如现行小额信贷产品的期限、利率、使用方向、还款频率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与现实的资金需求者的需求并不一定相符合,当资金需求者找不到合适的金融产品时,就只能转向方式更为灵活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
四、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执法的力度,加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程度,提高失信者违约的成本,为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建“信用村镇”
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客观的、符合农户发展需求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从农村家庭的基本情况、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四个大方面来对其进行衡量。结合农村信用的村镇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信用观念。
(二)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府扶持力度
1.给与政策优惠条件,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
目前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尚有6900亿的历史存量包袱,如果单纯依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我消化和自身努力来化解的话,至少需要15到20年的时间。农村信用社承担着“三农”服务的功能,政府应该帮助化解其历史包袱。政府应该加紧构建积极有效、协调配套的政策和扶持机制,综合发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政策的综合作用。在货币政策上,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中央银行将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这个政策应该长期得到贯彻和执行。在财税政策方面,政府需要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贴息,通过合理补偿的方式提高农村信用社抵御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的能力。
2.政府应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配套支持,积极挖掘农户的潜在需求
政府应对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加强对农户的培训。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信贷机构不但提供贷款,还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等,这从根本上保证了生产项目的成功率,提高了贷款者创造财富的能力。以农村信用社的现有情况,不具备大规模培训农户的能力和资本,这项任务需要政府来支持,特别是得到基层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发动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和农业指导部门,配合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不断给农民进行指导和培训,让农户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并及时地了解市场信息。
3.实行市场化利率,保证农村信用社顺利经营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而不是帮困扶贫的慈善机构,盈利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只有执行市场化的利率才能维持其业务和服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而部分贫困农户无力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而且目前我国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仍旧很大,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极为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给农户贴息。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
1.提高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经营者以及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经营者与管理者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虽然实践经验很丰富,但理论基础不够扎实,仍需要进一步深造,应不定期的参加各种金融高级培训,认真学习而不能敷衍、应付了事。
2.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
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审查工作。小额信贷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农村信用社应该执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实行“谁放贷、谁负责”的方式,加强对小额信贷的动态管理。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要不定期下乡了解农户使用资金的情况,对贷款用于非正常生产的现象要予以坚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3.加强业务创新,扩展小额信贷品种
从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的小额信贷服务模式向需求主导方向转变,真正从农户的需求出发,加强业务创新,拓展小额信贷品种。基于市场调查,开发出符合农户需求的专业化产品。
(四)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的高风险性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在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可以尝试让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十分符合风险分摊的互助原则。当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开展了相关的农业保险业务。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政府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建立一个政策性的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基本保险业务,同时开办不同费率的专项保险业务作为补充。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以国家灾害基金的形式为各省市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特别灾害的再融资等。
2.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这样也有利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拓展,并且有利于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对于农业风险大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与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必要的优惠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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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朝格.浅议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政融,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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