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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XCLW180085 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 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1选题背景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义与内涵
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
2.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涵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3.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3.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3.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
3.2.2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4.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4.1.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4.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4.2.1资金缺乏是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制约瓶颈
4.2.2管理不当是农村低保制度难以规范实施的绊脚石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策
5.1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筹资机制
5.2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转型、和谐社会构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宏观背景下,如何有效地保障处于弱势的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学术界和政府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与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是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保障着公民的基本人权,体现着整个社会人道主义精神;它能实现社会的基本公平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为维护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亟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阐述了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与之相关的理论,阐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与内涵,并研究了相关理论,从理论上说明国家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取得的成效,全面的阐述了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第四部分分析了目前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第五部分从多个方面提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完善对策,包括保障对象的选取、保障标准的确定、资金的筹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配套措施的完善。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农村居民 社保制度 农民
如何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中央都要求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了确保财政较为困难的城乡也能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还专门安排了资金支持地方。同时,中央也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增强对农村低保制度资金的安排。
我国十二五规划里面也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内容、目标和任务,其中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划,其中最低生活保障依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品,是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体现了政府对农村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关注,维护了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它能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农村特困群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顺利实施必将对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等农村重大问题产生积极影响。在中国全面实现小康和大步前进迈向现代化的的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作为一个短板更不容忽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义与内涵简化本部分内容,加入国际上农村低保的成熟做法
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
所谓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人口实施一种差额补助,以使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社会救助制度。对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起着“兜底”的作用,作用巨大,任务艰巨,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辅相成。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社会公平“调节器”。其主要目标是减少现实生活中农村的贫困现象,使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该制度被看成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张安全网”。所以除了要提供基本的货币救助以外还要提供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的帮助,还要在相关的医疗、教育、组织生产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国家要给予他们一些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各种救助最终发挥合力,从而真正解决贫困者实际困难,除这些外也可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等问题,减轻政府的压力。
2.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涵
2007年国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系统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全国迅速完备并快速发展,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内容不断丰富发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形成标志着政府致力于构筑全社会的社会底线公平,从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与功能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是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从而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缓和相对贫困,使农村贫困人口感受到来自全社会的温暖与关爱,减少对食物与生活的恐惧,建立生活的信心。使整个农村地区保持稳定与发展。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与组织
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与组织中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具有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成为保障最贫困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实施还不是太规范,一般是由民政部对这一块负责管理组织,然后到省民政厅,再到市民政局,再到下面的县市负责制定实施,包括具体的保障标准、保障对象选取、资金与食物的领取和人员的进退动态管理。一般的县市都会专门设立低保科,村委会一般设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对低保对象的选取与退出进行相关的摸排与跟踪调查。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选取
社会救济制度是一项保证底线公平的制度,而公平的根本是选定应该获取救济的救济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为一项社会救济制度保证公平的根本就是保障对象选取的公平公正。但是我们现在选取保障对象一般是以家庭收入来衡量,但是农村居民的收入计算非常复杂,最基本的农户的土地收益和一般养殖收益都十分难以确定。土地收入易受季节天气影响,很难确定实际收入,所以各地在确定保障对象时一般只能采取暗地摸排、调查走访、民主选举等方式进行,这些措施容易引起一些问题: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不准确,引发争议质疑;且耗费人力物力,成本高,漏洞大;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缺乏监督,容易徇私枉法。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专门从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很少,大量的实际操作使得工作人员疲于应付,顾此失彼,导致工作质量不高。在低保对象的选取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力度,使其完善。
第三章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成效本部分去掉,改成我国农村低保的现状
3.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2年党的十六大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并提出要关注三农问题,党中央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13年底,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不同程度的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大多数地区仍然以传统的社会救济为主。2011年3月5号,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才正式提出要在全面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时强调:各地要研究部署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紧落实,同年7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广覆盖、高标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论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与实施细则,特别对资金的落实做出了要求,特别加大了中央转移支付,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投入205.33亿元,大大超过2010年的投入,增长达到136 %,随后几年各级财政的投入都快速增长,据民政部资料,截止2011年年底,有6450万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均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3.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
农村社会保障完全靠政府财政支持,个人无需出资,个人没有责任,是政府对国民提供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制度,这就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的首要社会任务,对象是广大的收入水平很低农村居民。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要继续以社会救济为主,慢慢推进,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打好基础。当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与部署下顺利在全国实施,初步建立起了全国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构建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坚实的基础,为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实施创造了条件与基础,走出了重要一步。
3.2.2有效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使农村社会救助覆盖面和标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显著的成效。基本上解决的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问题,绝对贫困人数和相对贫困人数都有大幅下降,在扶贫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很多人脱离贫困奔小康,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面的大规模转移支付有效的提高了政府的形象,缩小了城乡差距和市场经济过程中导致的贫富差距,缓和了社会阶层的矛盾,减少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定,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四章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开始,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至今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基本建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仍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包括制度本身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障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4.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4.1.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低保标准过低,且地区差距大。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 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差异也较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实力、政府财力雄厚, 保障水平相对会较高一些。而在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 受财力限制, 低保的标准相对较低, 有些地区甚至由于资金的欠缺还没有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体来看,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
4.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4.2.1资金缺乏是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制约瓶数据,没有数据怎么证明你的观点?
由于许多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拿出较多资金支持农村低保;并且欠发达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使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更显不足。由于资金来源不足,使得一些低保试点地区覆盖面窄,标准偏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难以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低生活保障面将会扩大、水平将会提高,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都是存多贷少,金融机构就像水泵一样,把农村聚集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抽取到非农部门,致使本来干涸的农村市场存贷倒差突出,发展生产缺乏必要的金融支持。
4.2.2 管理不当是农村低保制度难以规范实施的绊脚石 还是人员问题?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套。在农村低保的管理体制的各个层次上,尤其是基层的农村,适当增加必要的人力资源,专门负责农村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管理的中心和权利应该下移,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应该以村委会为依托,形成网络系统。
第五章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策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但其发挥的功效与其预期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保障标准低、覆盖面窄、保障对象选取与政府缺乏资金支持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筹资机制
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和建立健全有关机构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立法体制上,制定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章制度及细则, 使其纳入法制轨道, 增强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范围, 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保障金的发放与变更, 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职责、机构人员。还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 配备工作人员, 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混合筹资机制, 广泛寻求社会支持。现阶段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筹资机制虽然各不相同, 但基本上都是由各级财政分摊, 虽然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但是这种单一的低保资金筹集方式存在较大风险, 应建立混合筹集机制, 广泛寻求社会各界支持, 以提高低保资金的到位率和补助水平。资金筹集可以从几方面着手: ( 1) 寻求社会捐助。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捐助委员会, 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寻求各种可能的团体或者个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捐助。( 2) 发行专项福利彩票。总体上来说, 国家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投入还非常有限。彩票可以有效地将群众中分散的资金聚集, 部分解决低保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 3) 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外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税是有效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办法。社会保障税所得资金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征收, 上缴国家财政, 由中央财政专户专用, 主要用于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以平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而导致的各地农民受益的巨大差异, 这部分资金中就包含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转移支付。总体而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可以归纳为: 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拨入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低保福利彩票和社会保障税转移支付资金等几方面。
5.2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救助对象是否能够科学合理的选择,能够科学合理的选择则该制度成功了一半,因为社会救助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底线公平,体现的是党和国家对社会底层的关心,正确科学合理的选择保障对象就是这种公平的最基本体现,缺乏了这个公平则这项救助制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性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应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依据, 但并不是说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家庭都应实施保障救助, 在核定保障对象时还要结合贫困形成的原因。重点应对那些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孤残、孤儿、弱智低能户和因意外事故、恶性重病或自然灾害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实施保障。为准确核定保障对象, 在具体操作中应采取调查摸底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为使农村享受低保的人群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保障线标准应当与经济的发展挂钩,随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化及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调整,建立一个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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