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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XCLW180095 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三、完善方案
内 容 摘 要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逐步完善。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所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例如: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太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较低;历史欠债严重,“空账”运行规模大;退休年龄偏低,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基金管理效率低下等等。
本文主要目的是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及成因,从而提出一系列的完善方案。
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性别间的死亡差异使女性老年人成为老年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
迅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与人口生育率和出生率下降,以及死亡率下降、预期寿命提高密切相关。目前中国的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预期寿命和死亡率也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随着20世纪中期出生高峰的人口陆续进入老年,可以预见,21世纪前期将是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老龄人口所占比例增加
2012年,我国大陆总人口达到135404万人,其中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为100403万人,占全部人口的74.1%,较2011年下降0.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为12714万人,占当年全部人口的9.4%,比重较2011年上升0.3个百分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不断增多。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从1982年的62517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00403万人,年均增加1262.9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占比从1982年的61.5%增加到2012年的74.1%,年均增加0.4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也在稳步增长,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499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2714万人,年均增加257.4万人;老年人口占比从4.9%增加到9.4%,年均增加0.15个百分点。
从国际比较情况来看,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总量为4980.6万人,占全部人口比重为5.1%,低于世界0.9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量相当于美国、日本和俄罗斯三个国家之和;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为1.17亿人,占全部人口比重为8.7%,高于世界0.9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量超过美国、日本和俄罗斯三个国家之和的近30%。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老龄化速度有所加快。1982-2002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年均增长219.3万人,而2002-2012年年均增长333.7万人,近十年年均增量较之前二十年多增114.4万人;从占比来看,1982-2002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年均增加0.12个百分点,而2002-2012年占比年均增长0.21个百分点,近十年年均增量较之前二十年多增0.09个百分点[1]。
从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人口年龄结构的抚养比指标来看,我国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总抚养比显示,1982-2010年,整体呈下降趋势,从62.6%下降至34.2%。但是,总抚养比近两年持续增长,2011年和2012年分别为34.4%和34.9%,显示出全社会的人口抚养负担正在加重。细分抚养比显示,我国少儿抚养比从1982年的54.6%大幅下降至2012年的22.2%,而同时老年抚养比从8.0%上升至12.7%。
从以上数据不难分析得出:我国老年人口规模较大,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老年人口规模呈现总量扩张、增量提速的发展态势,人口抚养负担正逐步加强。并且,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和中部地区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对严峻,西部地区的人口压力相对较小。从时间走势来看,东部地区人口老龄化正逐渐向中部和西部地区转移。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31个省、区、市中,有北京、天津、上海和浙江4个省市的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这些省市全部属于东部地区。2012年,有天津、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和四川8个省市的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0%,其中属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各有3个,属于西部地区的有2个。老年人口占比高的地区增多,一方面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愈发严峻,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人口老龄化呈现转移趋势。
(二)人口结构呈倒金字塔式
由于医学的进步、人口寿命的延长以及长期的低生育率,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了少年人口的比例,传统的人口金字塔已发生了倒转。中国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同时,14岁以下少儿人口的比重迅速下降。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国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22.8%,比高峰时期的40.7%下降了约18%。预计到2025年,老龄人口将超过少儿人口;2050年将超过少儿人口一倍,呈现一个典型的人口倒金字塔结构。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是“未富先老”。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物质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相应地这些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本世纪初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物质财富积累则相对不足。200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7.1%,按照联合国标准正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而当年人均GDP仅为1041.6美元,不及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的1/20,仅为美国和日本的3%左右,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2012年,我国人均GDP虽然大幅增长至6188.2美元,但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多数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展压力依然较强。
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下面主要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部分积累制不适应经济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所采取的传统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支付危机。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最彻底的一种改革方案是以基金制取代现收现付制,即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而我国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以及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所采取的方案是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计划制向部分积累制养老金计划制过渡。但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换必然存在一个由谁来支付转轨成本的问题,而正是在两种年金制度的转轨成本不是由政府承担而是由后代人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才会出现“空账”现象。而近年来对于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做实个人账户“空账”的讨论也日益增多。
从理论上来讲,部分积累制兼顾了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同时又体现了完全积累制自我保障的特点,主张建立个人帐户,体现了“个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一种理念,激发了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积极性。筹集的资金用于保障全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个人账户上的积累用于个人未来的需要,目的是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并且它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使该模式的资金储备比较全面,不必完全筹足资金,管理者可视情况而定;对供款率也可根据储备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而切,面临的阻力也比较小。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完全积累制在长期中面临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缓解了现收现付制中存在的缺乏储备以及代际间负担不均的问题,这对于度过老龄化危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然而,这些优势仅仅从理论上来说是存在的,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积累制的立意虽好,但执行起来难度却很大。既要对现收现付制短期平衡做预算,同时也要对基金制的长期运作进行规划,无疑会增加管理成本。特别是如何对制度中两个组成部分进行比例划分更是一个难点问题。而且部分积累制在兼容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优势的同时,也无法避免的包含了二者各自的缺点,这些对部分积累制的制度设计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此时要转而实行部分积累制势必要涉及到一笔历史债务由谁支付的问题;第二,中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对历史债务问题估计不足,选择了先搞个人账户空账,在逐步补实的思路,这是有缺陷的;第三;由于历史债务过渡成本的存在和对问题的估计不足,又没有明确由谁承担这一责任,因此必然地加重了当代人的养老负担[2]。
从以上的这些分析可以看出,部分积累制并非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简单相加。我国所实行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按照当初的立意去发展,即并未能充分发挥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这两种筹集模式的优势,更不用说避免弊端了。没有在个人账户中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也就无法按照完全积累制下的基金运行机制使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也就无法对抗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
(二)国家、企业负担重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导致财政困境的原因有以下五点:
1、转轨成本增加导致个人账户巨额“空账”。在现收现付制度下,政府用在职职工的缴费来支付已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因此,此时不存在个人账户,也就没有相应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而在确立了“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后,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制,但同时也承认了改革前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已积累的未来养老金权益,这样,就会出现之前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弥补问题,也就是转轨的成本。这部分本来应由国家负担的转轨成本,却被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于是,为了保证档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各地利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通过对个人账户的透支而解决养老金支付问题,结果导致巨额的个人账户“空账”,且规模不断扩大。
2、人口老龄化加剧。现收现付制具有管理简单、能够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再分配的特点,而且在人口总量变化不大、人口年龄结构合理的情况下,不仅能实现财政上的收支均衡,还不存在清偿上的风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加剧,既有的各种平衡必将被打破。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前后,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60岁以上的人口总量约3亿,超过总人口的20%。这意味着缴纳养老金的人数降迅速下降,而养老保险的收益人却急剧增加。养老金受益者与养老金缴纳者的人数比例,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1:10上升到2004年的1:3已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正是预先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开始从现收现付制专项“统账结合”制。然而,由于巨额的转轨成本和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到来,“统账结合”制扔无力解决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即将到来,因资金缺口所产生的财政困难还将进一步加剧。
3、经济分权增加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经济分权是指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下放及1994年以前的财政包干和之后的分税制。通过经济分权,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资助的经济管理权和决策权,并获得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激励,这无疑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但从另一方面看,经济分权却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因为经济分权虽然能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由于主要把经济增长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业主要服从于服务于这一目标,甚至在短期经济增长的利益驱动下,无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听任单位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空账”额度日趋增加,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加剧[3]。
4、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总量水平低。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少报缴费工资基数,由于短视行为,职工个人主观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费”的缴纳相对于“税”缺乏强制性,难以强制性征缴,结果造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绝对量和相对亮都处于较低水平。2007-2009年,我国包括养老保险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收入为8729亿元、20805亿元、12780亿元,分别仅占当年GDP的3.3%、3.4%和3.8%,而2007年时,美国、英国、奥地利、法国、德国、瑞典社会保障收入占GDP的比重已分别高达7.0%、8.3%、15.8%、18.0%、16.5%、12.9%。这表明,我国本就突出的养老金财政困难,由于筹资总量水平低而更趋恶化。
5、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区域分割导致财政失衡。一方面,在工业发达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劳动力相对年轻化,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负担相对较轻,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大量结余,而根据现行的制度,这部分基金结余无需上缴。另一方面,在工业落后地区,特别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由于劳动力相对老龄化,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负担相对较重,甚至有些企业无力缴费,不但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用于支付当前养老金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缺口也相当大,需要中央财政的补贴。结果出现因基本养老保险金区域分割无法实现全国统筹,部分地区需要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补贴,而部分地区却存在巨额的基金结余的财政失衡现象。预计2030年前后,当现阶段拥有大量基金结余的地区面临养老金支付高峰时,不但同样会面临财政上的困难,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这一财政失衡。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产品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很难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因劳动用工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只能通过挤占和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来消化。就中国企业目前状况来说,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本来就是人工工资在成本中所占比例高,因劳动用工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对企业的利润的影响就更为明显。然而企业不仅要承担新制度缴费责任,还要偿还原有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养老保险债务。也就是说,企业当前承担的双重缴费责任。这样的负担对企业来说是否过重,企业能否承受的起?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企业缴费率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老钱”、“救命钱”,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数量逐年增加,给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和首要环节,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归根结底是各项保险基金需要的预测、计划、筹集和运用问题,如若没有充足的基金作保证,社会保险体系将陷于瘫痪状态。因此,必须把基金问题作为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各项保险发展不平衡,覆盖范围狭窄。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或潜亏状态,缴费存在一定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383亿元,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有200余家。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社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也不愿意参保。而且有些参保企业在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存在“|不实”或“折扣”现象。至于量大面广的外出务工人员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就更是比比皆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据2008年统计资料显示,全社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占城镇就业人数的68.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846万人。到2008年6月底,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029万人。不享受社会保险人数主要是4.3亿多农村劳动者;城镇未享受社会保险的人数主要是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等约4500多万人。据一些地区近几年的调查,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工资基数平均仅为应缴工资基数的80%左右,个别地区甚至不足70%。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宽导致基金规模偏小。社会保险尚未全覆盖,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也使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无法体现。
2、基金规模不断增加,支付压力并未减轻
审计调查反映,至2006年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积达到44315万元,同比增长27.9%。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达到26441万元,同比增长40%,支付能力达到了26.22个月。据调查显示,在我国,1997年基金收不抵支的城市有5个,1998年扩大到21个,1999年又增至25个;基金缺口1999年为198亿元,2000年为357亿元,至2006年底,缺口达14459万元。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积累率也不是很高,风险性较大。
3、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
经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核定支付;地税部门负责各项保险基金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管理,征、管、用相分离,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但每项业务基本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存在基金安全隐患。
4、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环节中,我国选择的是统一管理的投资营运模式。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并按银行现行利率和国债利率获得利息收入。也有一部分资金流入股市和购买债券,虽然社会保障基金额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与外国的基金投资手段和工具相比,比较单一。从表面上看,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可以确定资金的安全,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形式存在的社保基金,在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反而有贬值的危险。甚至社会保障基金将会由于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而使得基金收益率呈现负增长。此外,国债利率虽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由于我国自2003年以来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及国债市场不断完善导致的国债利率下降趋势,将使投资于国债的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着难以保值的压力。
三、完善方案
(一)扩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前提下,应扩大立法保障的范围,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置换国有身份,人数正在逐渐减少,同时非国企的就业人数在迅速增加。7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显现,必须通过养老保险立法扩大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还应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也应该纳入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群体涉及的行业和职业分类十分广泛:一是自由职业者,这部分人员通常具有较高的学历或者特殊技能,如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劳动,或者家政服务、饮食摊点及其他服务性职业,包括非全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等一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化,大多是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固定。到2004年底,我国已有5000万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障状况不容乐观,仅有30%的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只有把不同类型的城镇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免除劳动者在不同类型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同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人员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
(二)增加资金筹措渠道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所以,养老保险法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从现有的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来看,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是难以为继的。因此,养老保险法也应明确规定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根据三种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养老保险立法应确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筹资方式。因为,如果实行现收现付式,养老费用负担比例将逐步上升,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日益沉重,甚至会出现支付危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果实行完全积累式,又存在“双重负担”的困难,既要为已经退休的人筹资,又要为在职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这两部分资金的规模十分庞大,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总体来说,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部分积累,走的是一条“中庸”之道。在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已经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在我国实行多年现收现付体制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制度创新。立法确定这种筹资方式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立法确定如何将个人账户做实,这是解决当前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账户做实取决于国家如何对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的劳动者如何予以补偿。在立法时可以考虑开征新的税种,安排专项国债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变现,采用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个人账户做实。二是应立法确定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对于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就成为养老保险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通常,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分为公共管理的个人账户式和私营管理的个人账户式。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将个人账户交由私营机构管理的条件,因此,立法时应确定建立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来进行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明确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其的管理,并给予税收和特别投资许可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
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差异性,但是提高市场经济抗风险能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补充才能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二者互补性的发挥,以使两种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二者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提供的只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保障作用非常有限。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办理保险,即当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尚不构成普遍的保险条件时,社会保险不办理这些业务。人们公认的普通劳动者一生中不可回避的风险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所以社会保险中包括这七大险种。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如果有超过其给付标准的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企业得到保险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同时发挥作用,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如有的国家的养老保障金中就有国民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年金之分;国民年金属于社会保险,后两者是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结果,属商业保险。而且商业保险范围较广,保险的事故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就可设立险种,所以它的险种多种多样,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障作用和范围上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2、实施方式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必须一律参加社会保险,任何人不得拒绝,具有强制性、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具有自愿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它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来经营,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平等自愿基础上,双方约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等。投保与否、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这种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既保障了满足社会稳定基本要求.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意愿。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性的发挥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助于促进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发展社保代理缴纳中介公司
社保代办是劳动保障事务代办中的一种代办方式,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个人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办,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办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所以说“社保代办”是未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个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这个行业在中国也逐渐走向成熟。
简单地讲,社保代办对企业的帮助是: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4、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5、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6、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7、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对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来说,可以通过社保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参保,这样就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这就体现了国家倡导的“人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总而言之,社保代缴规范操作,规避风险;简化手续、降低成本;解放人力,创造价值;降低费用;增加员工满意度,应该广泛推行。
参 考 文 献
1、[1]徐光瑞、韩力,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成因分析,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4月9日
2、[2]尤琛,我国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分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2月第19卷第1期
3、[3]于民,陈茜,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境与对策,经济纵横,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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