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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
论金融监管与竞争(71)
XCLW180633 论金融监管与竞争(71)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概述
(一)金融监管
(二)金融竞争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关系
(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
(二)促进金融竞争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三)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交互作用推动金融业发展
三、当前我国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同质化服务导致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二)城商行跨区域经营加剧了竞争隐忧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及法规滞后性导致监管的“真空”
(四)金融监管面临“两难境地”
四、完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竞争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之间的关系
(二)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补充作用
(四)完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倡导有序竞争
内 容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营造良好的金融竞争环境,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之间的关系,进而结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竞争 金融发展
论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业作为具有内生风险的行业,在缺少监管的情形下必然发生不稳定,并会产生动荡。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93个国家发生了不少于117次系统性银行危机,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其中一例。这场危机不仅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暴露出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其中金融监管缺失和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为显著。
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大背景之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被盲目放大,各国监管者相继推行“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为有效”的理念,普遍放松了监管标准。例如美国取消了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蒂格尔法案》规定的一些监管措施,并于1999年通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商业银行业务、抵押业务、投行业务、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都在一个企业主体内开展,实现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形成了全球性大型金融集团和综合性全能银行,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失序和“大而不倒”问题出现。理论上,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市场退出是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一种形式。金融机构无论规模大小,在经营失败、风险管理不善时,都应自担后果,破产关闭。然而在现实中,当大型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时,经常会得到政府的救助,从而不会遭受破产或清算。然而,一次又一次救助无疑助长了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倾向,“大而不倒”实际上是在给大型金融机构提供补贴,这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更会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例如,2008年9月拥有6000亿美元资产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事件就引发了全球股市下跌、金融危机进一步深化。与以往金融危机存在差别的地方在于,2008年金融危机中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扮演了主角,是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制造和传递者。
深刻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我们看到,无论是金融监管的缺失,还是“大而不倒”问题的出现,其背后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各国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之间的关系失调。因此,客观地分析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是各国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概述
(一)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如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广义的金融监管范畴更宽,除了上述的特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现代经济学对金融监管的合理性给出了充分的解释。通常认为,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源于一般管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经济运作中,由于存在市场垄断、价格粘性、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外部负效应等情况,市场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种前提条件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经常性的市场失效。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并不能使市场运行实现规范合理和效率最优,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从市场外部通过法令、政策和各种措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以弥补市场缺陷。具体到金融领域,众所周知,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得更为充分。简单地说,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金融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以银行业为例,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此外,金融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金融机构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因此,在现实的经济领域中,金融业成为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
综观世界各国,尽管在模式和内容上可能各有不同,但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却表现出一致性,旨在通过适当的金融监管以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一般包括:其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其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其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其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二)金融竞争
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竞争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淘汰性和风险性的选择,其主要作用是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市场优胜劣汰。西方经济学认为,竞争的形态不仅因市场结构而异,而且因市场发展阶段有别,进而可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分类。综合考虑竞争过程、市场形式、厂商数量、产品特质等诸多因素,并根据竞争状态,可以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最基本类型。由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同时满足,所以完全竞争市场只是理想化的,它虽然有助于我们认识竞争的本质,但却很难现实。而完全垄断作为完全竞争的反面,是不完全竞争的最极端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十分少见。因此,绝大多数现实市场形态,是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某种市场形态,是竞争与垄断的混合物,金融市场同样如此。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金融业会因为竞争而更有效率。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无形约束,使金融机构每时每刻都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它把市场的需要变成金融机构自发的需要,把那些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的金融机构无情地淘汰出局。因此,竞争的加剧能够带来效率和创新,能够促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能够使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实践也表明,有效的竞争机制能够使金融机构经常保持对金融市场交易、经济金融环境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特别是对不断变化的资金需求结构和金融交易工具、金融交易技术的良好的适应性。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功能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或减少了由于市场变化引起金融业结构滞后调整所付出的金融发展成本。因此,有效的市场竞争作为一个外部机制,既是金融业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运行效率不断改进和提高的重要手段。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的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没有金融竞争的发展就没有金融监管的发展,持续的金融竞争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和规范造成冲击。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普及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需要新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从而推动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没有金融监管的发展,也很难保证金融竞争的有序发展。
(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
竞争和其他经济行为一样,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竞争仅仅创造了一种发展机会,能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则要完全取决于竞争的性质,只有合理、有序、适应的竞争才能推动金融业发展。有序竞争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不仅仅反映了当前的市场状况,还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在一个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可以极大的避免效率的无谓损失,使金融业内部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来。
实践表明,金融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比如,金融机构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点,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自由发展,通过优胜劣汰,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竞争态势难以持续。而随着金融垄断甚至金融寡头的出现,少数具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很可能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操控市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会日趋恶劣。这种不公平竞争必然会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
此外,金融业还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单个金融机构很难准确把握市场总体状况,这容易导致金融竞争在“过度”与“不足”两种极端状态中摇摆,形成恶性竞争、盲目竞争、缺乏竞争等金融乱象。如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不顾效益,争设机构网点,掀起存款大战,既增加了经营成本,又加剧了金融秩序混乱。之后,在国家推进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中,又出现了不顾长远利益、拼命收缩农村基层网点,甚至一些行连县支行也撤销,造成了县级以下经营网点急骤减少,农村金融服务出现缺位和空心化局面。
因此,金融有序竞争很难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形成,必须要有政府的适度介入和干预,以有形的手来弥补无形的手可能存在的缺陷。即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矫正市场失灵和竞争失调,以确保金融竞争有序发展。
(二)促进金融竞争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通常包括: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等。尽管各国由于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情况不同,在金融监管目标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都包括金融业的竞争、安全和发展。例如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管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因此,促进金融竞争是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要将重心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出现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同时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甚至引起经常性的银行业破产倒闭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
(三)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的交互作用推动金融业发展
综观近代金融历程,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自身的竞争优势;而金融监管当局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既有的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的矛盾和斗争直接导致了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三、当前我国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同质化服务导致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由于管理体制和创新能力不够加之不注重效率和效益,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停留在一般性的服务项目上,金融品种层次不高,功能不完善,很少能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造成了银行服务的同质化明显。从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金融产品、技术手段上来看,各银行之间无显著差异,没有特色吸引客户,只好从“功夫”之外想办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片面追求数量、规模而过多的增设金融营业网点,导致经营成本上升,新增的网点难以达到预期存款目标,规模效益下降,此外快速扩张造成招聘人员培训时间紧迫,业务熟练程度不够,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此外,员工素质的参差不齐也造成了大案要案屡屡发生,使银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按照目前这个发展速度,一旦业务全面展开,能否有效的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内控合规建设,这是很多银行所面临的巨大考验。
2、高息揽存,一些银行通过赠礼品、送现金和报销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争揽存款,通过资金掮客、中介机构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甚至公开群发短信高息揽存。
3、通过大量月初发售、月末到期、超短期且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冲存款时点。部分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宣传、隐瞒风险、误导销售等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企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4、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在贷款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违规返点、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严重违反“七不准”禁止性规定。
5、截留挪用结算资金,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为维护时点存款余额,千方百计通过修改网银标识、人为设置障碍、阻止月末划款、违规退票等形式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等,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使得银行业整体资金周转缓慢,效益下降,造成银行的声誉风险。
6、违反相关规定拆借资金,用于投机和长期投资活动,超过规定拆借期限和限额,加剧了金融资产的风险,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二)城商行跨区域经营加剧了竞争隐忧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也由此应运而生。应该说,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发展有助于做大规模,产生规模效应,实现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客户的跨区域发展,但是城商行跨区域经营的隐忧也值得各方关注。城商行大都以大中城市为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目标。这些城市本身市场竞争就很激烈。新的银行进入后,就必然造成市场的重新分割,也就必然加剧了同业市场竞争、产品竞争和人才竞争。跨区域发展后,传统城商行两级管理体制变成了总分制的三级发展管理模式。管理层次的增加也加大了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如果跨区域发展,管理链条加长,无疑造成内控的有效性降低,发生操作风险和各种案件的可能性增大。异地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少加之对当地企业不如对本地企业的经营、财务、信用情况了解全面、透彻、准确,存在不对称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贷款银行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异地企业信息,进而导致贷款风险损失的机率增大,加大了贷款的信用风险。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及法规滞后性导致监管的“真空”
中央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互不隶属,界限不清,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且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的“真空”。金融监管的成功与否还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需要在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客观和公正。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能保证金融监管合理、规范地实施。主要的法律缺少实施细则,缺乏科学定量,以至可操作性不强。另外,我国金融监管者自身缺乏监督,难以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也无法度量其监管的有效性。
(四)金融监管面临“两难境地”
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中国,这些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业务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且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国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中国银行业面临着生存的威胁,其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
四、完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竞争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竞争之间的关系
金融监管当局要切实把促进公平和有序的金融竞争作为其工作重心来抓,要正确地处理金融监管和金融竞争的关系。我们要意识到,只要有竞争,就会有风险,甚至还会加大银行局部、个体的风险。但是,竞争增强了银行系统的活力和效率,从整个银行业来看是减少了风险,这也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因此,金融监管不能以防范风险为由而限制竞争和创新,这是一种因噎废食,削足适履的做法。监管首先要看业绩,如果业绩已经大为改善,内部的风险控制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就应该允许健康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能力之内,积极去承受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通过适度的金融监管,建设公平有序竞争的框架,使外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都能在竞争中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取消超国民待遇。同时要形成良性的进入退出机制,在金融监管中逐步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优胜劣汰是市场的基本法则,市场经济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是建立在这个基本法则基础上的。然而,市场本身无法消除垄断,自由竞争必然会走向垄断,世界经济发展史已经充分验证了这一点,这也正是政府干预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的立足点。因此,保护、维持、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消除垄断,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是金融监管中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根治大型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最基本的措施。而要做到此,首先要强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这是维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前提。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持有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甚至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也应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此来降低各类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提高金融机构以其自有资本金承担损失的程度,促进其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审慎经营机制,避免盲目扩大资产规模。其次要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确保任何金融机构都能够在它们系统性冲击度最小的情况下破产。唯有如此,优胜劣汰法则的威慑力才能够发挥出来,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国家应尽快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机制,对已出台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业务标准,增强其适用性;建立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依法规范金融行为,继续改善金融监管的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借鉴国际银行监管先进做法,不断改进风险监管法规。本着“提高战略性、前瞻性、实效性”的原则,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上监管法规发展的新动向,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和立法的良好实践,逐步推行国际最佳做法,同时还应从自身国情考虑,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以杜绝金融监管的“真空”。
任何的监管最终都是要通过人来完成,因此,大力培养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十分必要。要创造良好的人才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需求。一是要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二是制定全面系统持续的培训计划和资格考核标准,对监管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和考核,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及时跟上银行业的发展;三是要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补充作用
为避免金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金融行为,以促进其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金融机构内互律监督非常重要,这也是系统化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在政府监管不到的范围,可通过自律的行业道德规范,行业者自觉的约束,触及法律和政府未达到的死角,因而更为有效。
同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人民银行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醒目张挂社会监督明示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电话咨询及投诉,妥善处理利率等纠纷与群众举报事项,依据举报线索查处高息揽存、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完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倡导有序竞争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各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加强内控,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充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三大风险,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最低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
倡导有序竞争,一方面银行业要认真分析市场环境,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扬长避短,以实施品牌战略为核心,打造行业品牌,才能打造核心竞争力。因为对于银行业来说,一个卓越品牌就意味着长期的成功营销和利润,虽然竞争对手可以复制产品、服务、技术以及流程,但是它们无法复制一个卓越品牌。另一方面,竞争就不能排斥合作。出于对竞争效率的追求,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带来了行业细分和外包的广泛运用,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也是合作经济。因此,加强金融机构间合作,是开展有序竞争,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增强中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理性选择。具备竞争优势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股权安排等形式,与处于弱势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改善治理结构、改造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而优势银行也可以利用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机构人员、资金等相对优势拓展基层业务。
此外,国内银行业还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加强在大型项目上的合作,有利于分散风险,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也可以加强在客户征信、结算网络、资金交易、管理资产、产品开发等方面合作,有利于有效利用优势资源,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推动未来的中国金融业形成竞争性合作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 郭田勇. 《金融监管学》[M]. 3.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2] 聂叶. 《银行再造:理论与实践》[M]. 1.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3] 周新娥. 《中国银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J]. 《山西金融》, 1999(3).
[4] 郑禊余. 《存中的不正当竞争与监管对策》[J]. 《福建金融》, 1997(7).
[5] 李健飞. 《国有商业银行再造提升竞争力》[J]. 《中国投资》, 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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