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保险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构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存款保险基金是将来用以对存款损失进行赔付的资金,它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需要对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性经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所能提供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开放的程度,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应投资购买政府债券,这样既保证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又可以适当地获取一些收益;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基金的运作还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到第三步,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内部制度的规范,一项制度的全面实施将成为必然。
六、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模式选择
很显然,现在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选择只有两种,要么建要么不建。反对立即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制度监管环境很不好,而且隐含的存款担保作用力相当强,暂且还没有那么紧迫要建存款保险制度。与其建一个暂时还不能发挥多大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如先等我国的宏观制度监管环境改善以后再建。再者,国际经验也表明,那些宏观经济环境好、监管环境优的国家,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就大;反之,存款保险的积极效应甚至被冲淡。更有甚者,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增加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倾向,顺此,在一个银行体系还比较脆弱、宏观监管制度环境还不够好的国家里,最好先不要急于建存款保险制度;否则将可能对已经脆弱的现行银行体系雪上加霜,加剧矛盾的激化。选择“建”的理由是我国非常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而且根据前面的分析,存款保险在稳定时期建比不稳定时期要好。稳定时期因有比较可信的存款人保护而使采纳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对金融深化,乃至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作用;否则,等到金融危机爆发时再建势必要影响一国的金融深化与金融发展,进而危及到经济增长。再加上我国目前国内金融业的隐含担保还处在强势阶段,能够为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赢得过且过个比较宽松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起码初期还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立即发挥作用,趁现行的隐含存款担保还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时候,就采取切实的措施来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似乎成本更小。因此可以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度监管环境改善来完善存款保险功能发挥机制;尤其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非常难得,利用得好可以使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与金融制度监管环境相得益彰。
可见,中国究竟是要建存款保险制度或者不建,很难有一个明确答案。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当前我国最要紧的是要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将“收益是否大于成本”作为惟一判断标准;必须从总体上全面权衡隐含的存款保护和存款保险制度两者之间的得失以后,才能根据净收益大于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与否做出决策。但是,如果从转轨经济发展需要来看,“软着陆”战略常常又是众多国家希望看到的一种结果。因此,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国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选择“暂时不建”,待存款机构经营机制和经营状况好转以及制度监管环境明显改善后再建。这一模式当前迫切要做的是要加快体制改革、产权创新和合作竞争:(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可以上市。(2)股份制商业银行力求上市,通过在资本市场增资扩股,实现规模扩展和壮大。(3)城市商业银行要走联合发展之路,同时还要进行产权调整和机制转变,最终发展成区域股份制商业银行。(4)对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城市信用社要进行撤并,农村信用社也需进行必要的合并,并且做到真正服务于“三农”。与此同时,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金融需要的金融监管制度,加快对现有制度监管环境的改善(下文将详细论述)。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监管制度环境“明显改善”?如果把握不好机会,就有可能形成这样一种金融安全防范真空—隐含的存款保护功效已经逐渐变弱而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彻底形成,此时更容易引起更大的金融风暴产生。
第二种模式是现在就着手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并结合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管制度环境完善,使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积极能够充分得到发挥,从而达到激励相容的目的。该方案要求一开始就建一个较为完整的存款保险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国内所有存款机构在内。很显然,这些要求如果希望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完成可能难度比较大。因为目前国内不同类别的存款机构彼此之间经营风险差别太大,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要好些外,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离真正市场化运作还有一段距离,其不良资产水平高,资本充足性低,盈利能力差,积聚了相当高的金融风险;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虽然要好于国有商业银行,但受到原城市信用社时期遗留包袱的重压,存在着“先天不足”;农村和城市信用社资产质量极差,亏损严重,而且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十分脆弱。在现有监管水平无法跟上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不确定性增加,各类机构更加倾向于增大风险性经营;特别是内控不力的机构和资不抵债的机构(如信用社),它们经营风险会更高,这些机构会利用存款保险机构的资源去冒险,使得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在未来变得更大。而且,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放松管制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必然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和存款机构特许权价值的下降。因此,这一方案的选择,由于涉及方面太多,涉及时间太急,短期内需要做的工作量太大,而难以一下子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但是,如果借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即先通过一种所谓的“暂时存款保险计划”来过渡,一方面可以对不同的存款机构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可以探索积累制度设计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设计一个“长久的存款保险计划”来发挥存款保险功能。
第三种模式是现在分步骤建,即在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先在隐含存款担保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层次(或分类别)先建立低层次的、地区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然后再在这个层次上发展全国性的高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先让内控机制较好的银行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组建存款保险体系,内控差的机构等到内控机制改善后再建;也可以先建几个保险体系,然后逐渐将几个体系统一合并成一个或两个体系。这种采取分步骤来实现的方案实际上是一种派生模式,是对前两种模式的一种折中选择。无论是通过政府来实现还是通过一种非官方的形式来进行,都可以将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适当分开,因此可能更容易为各方面接受。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最为成功的两个国家美国和德国当初都有这方面的先例。19世纪美国有三个州银行负债保险运作相当成功;德国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在德国发挥主导作用。譬如:(1)中国可以选择内控机制较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试点组建存款保险体系,并借鉴美国3个州曾采取的“成员银行间负无限共同责任”的做法,或者借鉴德国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中成员银行之间相互监督的做法,来使银行间具有相互监督的激励并使存款保护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之所以能借鉴这些制度的做法,是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数目较少(减少了搭便车的风险)、所有制结构相同、经营目标相同,这样能够创造一种共同体意识,将各个银行之间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一旦获得担保,一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吸纳存款方面就不会处于竞争劣势;另一方面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积累经验。(2)国有商业银行则不同,暂且不能设立存款保险。这是由于这些银行已经存在国家信誉担保,而且在存款受到保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下必然会改善其经营管理,更快地适应市场发展。(3)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观全再建立一个存款保险体系。当然在未建立存款保险体系之前要面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好在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情况并不十分严重。(4)信用社的信用危机最为严重,在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搞活后再建立一个保险体系。尽管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形势严峻,不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已从乡镇撤退,广阔的农村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充分的生存空间,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中生存环境最好的机构。最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市商业银行保险体系可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体系合并,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加入该体系。信用社由于具有合作性质,像美国、德国等国家那样,单独作为一个体系运作。
七、结论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我国应尽快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它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项必要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对存款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存款)进行保险,还可以对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它的成功无疑会给其他行业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公众场合向媒体表示,央行牵头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国务院原则性批准,目前正在由央行金融稳定局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制度最快将于年内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表示,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经成熟。他还具体描述了即将问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刘士余说,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初步考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外资银行由于涉及到母国与东道国在存款保护制度安排和协调方面的问题,如何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尚须作进一步论证。二是对存款人实行限额赔付。但具体赔付标准将高于国际上的经验数据。以确保当个别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时,绝大部分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额赔付。三是存款保险的费率要逐步与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挂钩。四是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在阐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外部环境时,刘士余说,以国有银行为重点、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内在基础条件。与此同时,金融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宏观经济多年来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
关于保险费率的确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均实行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保险金额取决于存款总额,而与银行自身的经营与资产风险无关。固定存款保险费率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天然缺陷。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费率,经营好的银行和经营差的银行在保险费率上应该不一样,而且,实行差别保费费率可以促进银行加强自身业务和风险控制,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增强资产流动性,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浮动保险费率取代固定保险费率已成为存款保险公司费率的发展方向,为此,我国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依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这样还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因参加存款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根据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来确定不同的浮动保险费率,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建立初期可实行固定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推行浮动费率制度。
为了使存款人,尤其是那些较大的存款人,保持对银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使银行积极维持稳健的做法,应定期公布关于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基金的使用程序,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在财务上可生存性方面的可靠信息。
尽管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中央银行一起构筑金融安全网,但不能指望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来对付涉及大规模破产的系统性危机,一旦普遍性的危机得到了蔓延,政府可以认可有必要建立一项充分担保机制,或可建立一项新的制度,或可推翻现行范围有限的制度,而不论是否带来道德上的损害。然而,只有在其他选择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这样做,同时必须充分地考虑成本,而且这样做只能限于某段时间。
[注释]:
1、 何光辉.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72页
[参考文献]:
1 米什金. 《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第75页
2、 郭 研. 《存款保险与社会福利》[J].经济科学,2001年第四期. 第12页
3、 夏德仁,张 奇.《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风险的一种制度创新》[J]. 财经经济, 2003年第8期 第5页
4、 裴桂芬. 《美、日金融自有化与金融监管》[J].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1期 第13页
5、 齐天翔,朱 戎.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新概念: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第8页
6、 谢 平,易 诚.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J].金融时报,2004年11月2日
7、 朱延永.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金融时报》2004年9月4日
8、 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2000年6月 第6页
9、 张国海、汪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2001年3月 第20页
10、 高顺芝.〈〈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8月 第15页
11、 何光辉.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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