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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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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诞生以来,已经为各国普遍接受,并迅速发展为保险业尤其是寿险行业销售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各领域市场经营运作模式的不断成熟。然而,我国银保合作业务发展依然处于初始阶段,依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无疑,我国银保合作业务发展的存在着多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期,银行保险合作尚处于浅层阶段,发展时间短、实战经验少。而保险市场尚处于跑马圈地的初级发展阶段,调查发现,我国银保合作开发的产品为了便于银行柜台销售,主要是分红险。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银行保险市场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必然导致资本压力和分红压力。这些客观因素决定着银保业务的发展必然有诸多不确定性。银保合作业务产品的开发必然面临诸多潜在风险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无疑,产品开发风险的产生归根到底和我国目前保险业技术水平落后,保险精算水平不高,缺乏高级管理人才等因素有关。另外,银保合作的战略定位不同,双方重视度也存在偏差,这使得银保合作面临困扰,难以拓展深层次合作,特色产品推进也较为迟缓。目前寿险银保产品以分红、万能、投连等投资类产品为主,这与银行自身的理财产品形成激烈竞争,收益率却低于后者,吸引力下跌。
(二)营销渠道风险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曾经作为保险公司快速扩大保费规模之“利器”的银保渠道,现在被视作保险业粗放发展、违规经营、销售误导的“重灾区”。保险公司在岁末年初之际,为冲击新年业绩,多次组织“开门红”活动,使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的双重压力。从而产生了营销渠道和营销方式的混乱。据统计,2014年保险业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735万件,车险万元以下赔案从客户报案至赔款支付完成的平均时间由2012年的90.4天缩短至2014年的21.2天,清理人身保险失效2年以内保单578万件。这些银保渠道产品销售误导事件,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保险机构的声誉。更给广大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三)承保操作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对银保合作发展的风险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保监部门规定银行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要在8%以内,然而,保险公司通过不断提高或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来刺激银行进行扩大营销,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代理费,企财险达到了20-28%,而短期人意险更是高达30-40%。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也损害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代理方,应当对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指导。但由于商业银行产权缺失,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不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显现。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不断向保险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而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业务拓展和业绩的增长,也往往盲从于兼业代理机构的无理要求,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了。
(四)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银保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空白所导致的。面对法律上的“真空”态,一方面需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业务开展,另一方面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应通过合同文本的设计、流程的完善来规避潜在风险。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监管。而银行保险合作属于银行与保险业的中间业务,是有混业经营趋势的。其次,但因为颁布时间尚短的原因,几部有关商业银行银保合作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另外,我国金融监管严格分业监管,分业立法的现状决定了银行保险业务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政策进行监管。这就更使得许多不法分子有利可图,因此,使保险公司面临突出的法律风险。
(五)利益冲突风险
银保合作业务的发展并非完美无瑕,而是把“双刃剑”。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的实体在市场的竞争中无疑存在着多方面的利益,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风险。尽管银保股权合作好处多多。然而,市场是多变的,经营的主体也是多变的。但仍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过程中需规避如利益冲突、内部关联交易等相关问题。同时,银行与各类保险类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同,业文化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沟通的匮乏必然导致利益冲突风险的发生。在没有风险隔离的情况下,一旦保险、银行出于纯粹利益的考虑,互相支持高杠杆的金融创新,最终必将导致了风险的爆发和银保合作业务的崩溃。另外,在利益驱动下,我国银保合作业务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误导行为屡禁不止,这也使得我国银保合作业务成为隐患急速积聚的一个风险点。
四、完善我国银保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我国银保合作面临的潜在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不断推动我国银保合作风险监管的完善,推动我国银保合作的稳步协调发展。
(一)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业务风险监控
随着我国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度不断推陈出新,对于完善我国银保合作风险监管有积极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完善我国银保合作风险监管中,金融风险管理从业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并要注意防范包括法律风险、营销风险等在内的多种风险监控。无疑,银保合作风险监管既需要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型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吸收大量金融法律以及企业管理会计和税收,计算机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从而从人才建设上提高从业人员业务风险意识。同时,建立和完善从业员工的培训机制,强化银保合作业务的风险监控,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机会,使其更加充分的了解和参与到完善我国银保合作风险监管的过程中去。
另一方面,银保合作风险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起综合性的科学合理的中介业务评价体系。银保合作中应该将合作业务的风险监管的类型、数量的发展以及直接收入等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进行责任考核,不断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业务风险监控的重要性,从而调动各级领导和员工在银保合作业务发展上的工积极性。同时,在人才的培养上,针对不同层次的银行内部机构的风险管理人员,专注于企业管理培训在分公司引进的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是培养中的关键。
(二)强化银保相互沟通,推动合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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