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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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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从而降低他们的交易成本,增强持有债券的信心。然而,我国没有对公司债券发行后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不配套
1.发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有关公司债券的法规仅有1993年颁布的《公司债券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的《公司法》、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和2000年修正的《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在上述法规中各种概念设置不清,例如,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交替出现,没有提出市政债券的概念等。而且《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已完全不能适应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形势,更无法体现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公司债券市场法律的相对滞后形成了对其发展的阻碍。
2.登记结算系统不统一
目前,企业债的登记结算系统分割为两部分:发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沪、深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记账式企业债的发行和非上市转让进行登记、托管和结算。其登记托管业务是一级登记托管和二级登记托管相结合。上市流通的部分须转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沪、深分公司,这部分登记托管仍然采取的是二级登记托管。
四、推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对策
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公司债券市场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司债券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阶段性成长。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后,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逐步深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债券融资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当今美国,成熟的公司债券市场占据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中心地位。在日本,1992年泡沫经济崩溃后,二战以来形成的主银行制根基动摇,银行贷款成本上升,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目前,日本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和主办银行制,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一直不大,但德国的银行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发行主体,企业借助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将发债压力转嫁到银行身上,金融债券的发行规模持续扩大,并形成了以金融债券为主体的债券市场结构;尽管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公司债券融资地位稳步上升。亚洲发展中国家,东南亚危机爆发前,公司债券市场处于边缘化状态;危机中,银行体系风险集中度过高的脆弱性充分暴露,危机国家开始认识到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危机之后,各国公司债券市场长足发展,特别是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公司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迅速提升 。针对我国的情况,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化进程
我国公司债券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规范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的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但目前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只有按照市场化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公司债券市场调节作用。
1.公司债券发行制度市场化
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另一个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两个部门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没有统一,不利于公司债券的长远发展。经过2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现在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时机已成熟。据调查显示,82%的发债及拟发债主体、77%的潜在发债主体(上市公司)和76%的中介机构(券商)认为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不适应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究其原因,普遍认为主要是审批制度过严,导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太小,直接影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其次是严格的审批制度抑制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在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及承受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不利于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规避投资风险。因此,完善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是发展和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当务之急。
2.公司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
利率是债券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券市场供求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为压低利率会减少储蓄,降低投资效率,只会加剧本国经济的分割程度,造成公司债券的发行风险。要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就需要理顺资金市场价格,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二)规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公司债券市场在我国难以得到充分发展,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评级系统是有很大关系的。2007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不能为企业(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这样公司债券客观、科学的信用评级将更为重要,规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将直接关系到公司债券的发展。
1.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信用评级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判其风险与收益水平,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以及以什么价格进行投资的关键。为此,有必要培育和规范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思路是信用评级应交于独立的评级机构,政府建立信用评级业的有效监管体制和认可制度,对评级机构加以监督,实现监管的市场化,有效防范风险。目前,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企业的跟踪调查不够,常常是一评定终生,这反映出我国公司债券评级制度不够完善、成熟。今后,评级机构要在公司债券发行后对公司债券进行定期评级,不断更新和公布最新的评级结果,以方便投资者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情况,引导公司债券的市场需求和交易价格,并促使企业持续加强经营管理,改善财务状况,保证兑付本息的能力。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即企业发债时聘请两个资信评级机构对其进行评级。这一方面能充分揭示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也能使各个评级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使其能够尽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级。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以考虑引入国外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具体形式有国外评级机构直接评级,可参考标准普尔金融服务评级对我国内地保险公司的评级工作:或与国内机构合资组建信用评级机构,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都有了具体的合作措施。
2.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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