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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股流通问题
XCLW118083 论国有股流通问题
内 容 摘 要
国有股是社会主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特色现象。从国有股的现状看,其流通或不流通对证券市场的现实影响很大。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是国有股的唯一出路,是规范股市的必然趋势。
本文在分析了国有股成因及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现实影响。国有股不流通,明显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不公平现象,影响国有股权益的保障,影响股市作用的正常发挥,也迟滞了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进程。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是国有股的性质或其内在的必然要求。
解决国有股如何流通这个老大难问题,必须解决相关体制问题。在明确国有股由谁来控制操作及如何控制操作的前提下,应杜绝国有股增量,消化国有股存量,采取“二年缓冲、十年转化”的对策和措施,最终实现国有股流通之目的。
关键词:国有股 流通现状和影响 对策与措施
目录
一、国有股:社会主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特色2
二、当前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现状3
三、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现实影响4
四、国有股如何流通:对此的探索与思考6
(一)解决国有股流通难题的方向7
(二)国有股流通:谁来控制与操作8
(三)国有股流通:如何控制与操作?9
1、立即杜绝国有股增量9
2、逐步消化国有股存量10
7、楚鹰 李健生主编,《证券投资基础》,2003年10月10
论国有股流通问题
国有股的流通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非常棘手的问题。它困扰着沪深股市及其参与者-----管理者和股民,已经影响股市正常地、健康地发展。解决这个跨世纪的难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国有股:社会主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特色
“国有股”一词最早出现于深圳,是深圳证券市场上群众实践的产物。深圳经济特区刚开始搞股份制改革、发行股票时,还没有出现“国有股”或“国家股”这类在多数理论界、证券界人士看来并不规范的概念。198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有关股份制的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中,提到股份时,倒是只按国际惯例,明确提出“公司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那个文件中与后来称之为国有股有联系的概念,使用的也不过是“国有股权”、“国家股东”之类用语。只是到了1988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的股票挂牌上市买卖之后,由于有关当局存在着怕国有股份、企业法人股份流失,影响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基本上不允许它们进入二级市场,才产生新命名的问题。由于同是普通股,个人股东持有的部分可以自由买卖,国有股东、法人股东持有的则不能,因此在深圳股民(还有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叫“个人投资者”)中间逐渐有了“国家股”、“公股”、“个股”、“私股”之类的用语。到了1990年,深圳各上市公司的文件中开始普遍使用“国家股”、“企业股”、“社会公众股”这样一些名词。国家主管机关的文件中正式使用这类提法,最早见于1990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发的文件中,该文件使用了“国有股”、“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公股”等称谓。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股”、“企业法人股”在转让过程中流失,即防止“公股”变成“个人股”。从此,上述几种提法在社会被普遍使用,在深圳则已“约定俗成”了。
对国有股界定,最早也是从深圳开始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1年5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中是这样界定的:“国家股,是指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所折股份和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政府指定的国营单位持有的股份”。1992年2月19日,深圳市政府又在《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只在“国有企业股份改组”一章中提到国有股,该章的第35、36条规定,“国有股”是指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资产减负债)折股后,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或委托持有的股份。随后不久,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下发的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件,较好地解决了国有股的界定问题。在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15日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在第20条谈“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时,对国家股是这样界定的:“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但是,这里的界定远不如1992年7月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界定得更为详细和严谨。该规定第3条称:“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用国有资产入股形成的股份(包括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可以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全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度)。”
应当说,股票按所有者的不同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公股”、“私股”(个人股),是社会主义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现象,它对我国证券市场初期的形成和发展功不可没。
二、当前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在规范化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诸多难题,其中以国有股流通问题为最。国家进行国有股减持的几次努力都受到挫折。比如199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国有股配售方案,国有股配售价格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并确定了首批减持预选单位,。据此,“中国嘉陵”和“黔轮胎”两家上市公司按照前3年每股收益均值10倍市盈率公布了国有股配售价格。方案公布后,投资者纷纷抛售两家公司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相当数量的国有股配售不出去,引起投资者不满,政府被迫停止实行这一方式。2001年6 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正式启动。“六月办法”一公布,深沪两市A股指数随即下行。2001年6月,“江苏索普”和“韶钢松山”率先展开国有股减持工作,虽然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减持,但市场反映强烈,股指4个月内跌去了近三分之一。到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会不得不宣布暂停止实行该办法。暂停以来,各界人士还是议论纷纷,主管部门依然忧心忡忡,深沪两市依旧熊途漫漫。
“六月办法”的之所以受到市场的消极抵制,主要问题是操之过急,它不是立足于解决国有股的全流通,而是在继续大量增加国有股的绝对量的前提下,采取“扬汤止沸”的办法从股市“提款”,以使问题更加积重难返。公众指责国家“圈钱”、与民争利,认为不公平。这样以来,对股市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对投资者不公平,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二是对股市的规范化发展不利,影响了下一步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进程。因为这种国有股减持的结果仍然使国家处于控股的地位,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在高市场上仍占压优势,既不能达到真正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难以对规范市场起到明显的作用。
三、国有股流通问题的现实影响
国有股的流通,显然对股市的影响非常巨大,有利有弊,但弊是短期的,而利是长远的。国有股不流通,却影响了股市作用的正常发挥,也迟滞了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进程。从国有股的性质或其内在的要求出发----国有股作为一种资本的转化形态,它所要求的权益是资本的权益,应当有保值增殖和有获得风险收益的机会,并享有保值增殖和获得风险收益而派生的其他权利。如果不解决其流通问题,“同股不同权”的“特色”现象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就不能在运动中获得更强的保值增殖能力。在保障国有股权益问题上,可从同股同利与同股同权两方面看出其问题的严重性。
(一)、在分红派息方面同股不同利。从开始搞股份制到现在的十来年间,一个主要倾向是国有股在公司分红派息时受歧视。其早期表现或者说原始的赤裸裸的表现,是对个人股支付超过资金利税率的高股息,而对国有股则不分红不派息。深圳特区在80年代中,前期也存在过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人们听到、见到的就更多了。后来则主要表现为部分剥夺国有股分红特别送红股的权利。1993年上海各上市公司出台的1992年送配股方案中,就有若干家剥夺国有股权益的事例,他们或者只对外资助、个人股和所谓社会法人股东红股,对国有股则不送,或者只给国有股象征性地送很少点,比如在上海某公司的送红股方案中,对社会个人股每股送0.8股,而对国有股,则每股仅送0.1股。如此看来,同股不同利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国有股在分红派息时应享有与其他股同等的权益在不上市流通的情况下就很难得到保障。
(二)、同为普通股,国有股不能真正享有与其他普通股东同等股权,即同股不同权。上述分红派息当然也是一种股东权益,即股份分红权、收益权。不过这里主要说的是具有独立意义的除分红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说表决权,从这些年各股份公司决定重大问题的实践来看,股权不平等现象严重存在。一些上市公司个人股权不过占10%-20%,但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于他们出席的人数多,国有股代表人受到巨大压力,个人股东往往能左右决议的通过。当然,这当中的原因很复杂,比如有谁能真正代表国有股利益行使权力的问题(传统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传染到了国有股权的行使上),因而不能责怪个体股民。无论对其原因如何看,国有股在权力的行使上存在的问题是不容否定的。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地被剥夺送红股的权利,一些公司对国有股不送红股而派发现金,明显损害国有利益。一般地说,市价高出面值的程度,就是国有股权受损害的程度。另一种情况,就是国有股即使得到红股和配股,但政策规定它不能变现,拥有的是“水中月”、“镜中花”,只能是望市兴叹!投资却得不到实在的回报。不仅所得红股是不能用的死股份,而且对于股东十分受欢迎的配股,国有股东则因缺资金购买,只能眼睁睁看着在一次次配股中自己所占股份比重年复一年地降低。完全可以说,在现行体制与政策下,送红股和配股形式对国有股来说绝对是隐蔽的不平等待遇的形式。在一些上市公司的总经理们抱怨公司股本膨胀太快的同时,国有股份所占比重不断下降,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公股交易被严加控制,国有股事实上不允许流通。究其原因,大低源于两种心态、三个论点。两种社会心态是:(1)担心国有股一旦流通就会流失,从而影响在所有制方面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害怕数量巨大的国有股一旦投入流通,就将改变二级市场上供求的基本态势。基本从事短线炒作的股民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怀着这样两种心态的人殊途同归,都不愿见到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与个人股一样在尘世间奔波。以上两种心态的人,在对待国有股流通问题上的具体意见表述上,可以归纳为“三论”。
(一)“保持主体地位论”。一些人反对国有股流通,担心国有股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流失,影响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他们认为深圳股市是开放的,很难知道会从内地和香港涌进多少资金,如果入市资金把公股吃掉,公股在所有制方面的主体地位就削弱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思想方法颇有形而上学之嫌,是静止地对待国有股的主体地位和片面地看待入市问题。
(二)“股市崩盘论”。只要有人说----更不用说权威人士说----国有股、法人股应当流通或准备允许上市,他们便大^造**对舆论,他们将国有股看成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悬在二级市场上令人胆战心寒的一把利刃”!令谁胆战心寒呢?当然作短线投机的个体炒股者。国有股进入二市场,增加一些交易筹码,极大可能是使股票归于大体合理价位,一个理智的投资者,特别是长线投资者用不着胆颤,也不会心寒。更有甚者,有些论者竟危言耸听,散布什么一旦国有股入市,股市就将崩盘。
(三)“不与民争利论”。有一种存在于较上层人士中的意见认为,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股,主要是为了改革,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国家持有股份,能分红,比过去投资于国营企业强,因此没有必要再到证券市场去买卖股票,与民争利。对此应当怎么看?我认为,问题出在观念还没有转换,没有跳出传统的政企不分的窠臼。要知道,作为股东所有者,无身份贵贱、地位高低的区分,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是官民关系,也不是“耻言利”的君子,他们应当与其他股民一样,依法在证券市场上平等地进行交易活动。
事实上,禁止国有股流通转让,国有资产得不到本来可以实现的保值增殖,反面导致国有股份在公司中的比重下降,进而有可能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恐怕是那些一心想维护公有制,担心公股流失而严禁公股上市的人所努料不及的。
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绝对量大,如笼中饿虎,放出来是要吃人的,这是社会共识。所以短期对股市是弊,这是不能忽视和回避的问题。但长期来看,国有股上市流通,会有利于股市作用的正常发挥,有利于加快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进程。无论从国外比较发达的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来考察,还是从我们进行股市试点的意图来看,股票二级市场的必要性除了对一级市场有决定性的影响之外,就在于它是股东“用脚投票”的场所,其结果是股价升降通过给公司以影响而起一到两种作用: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即优化资源配置)和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以提高效率。然而,由于国有股(以及其他公股)不与个人普通股一道进入流通,也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通过股中的竞争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这是因为,从一般道理上讲,一个上市公司应当关心它的经营方向和经营业绩,它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因为一旦生产经营出现大的问题,效益不佳,公司的股价就将下跌,就会陷于困境,就有在市场上被收购兼并的可能(我们刚刚在法人机构入市上开了口子,就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苗头,如2001年9月30日发生的“宝延风波”),因而公司经常感到竞争的压力。但在国有股占主体而又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公司无论良莠,股票不分绩优绩劣,价格要涨齐涨,要跌全跌,就难以给上市公司以真实的信息,当然,被收购兼并的可能性就不大,从而公司就很少感受到竞争的强大压力,调整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也就不足了。同时,正因为国有股和其他公股入市受到严格管制,使得二级市场基本上是任凭少量个股盲目炒作。在这种情况下,更诱使个人投资者较少长线投资而多做短线投机,以致证券市场不成熟的表现。所以说,国有股的不流通,迟滞了我国股市成熟的进程。为了改变这种与我们的期望相去甚远的现状,务必创造条件使国有股尽早进入二级市场自由买卖。
四、国有股如何流通:对此的探索与思考
由于国有股本身的特殊性,其股份无论是相对数还是绝对数都远非其他股东可比,它究竟怎样入市,怎样具体操作,才能使国有股东获得应有的权益,又能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实事求是地说,今天的证券市场,除了少数特殊利益阶层之外,越来越多的人都认为国有股应该进入二级市场。立法机关和有关当局也在研究如何解除对国有股的歧视限制而还普通股应有的全部权利。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解决,可望提上议事日程。不过由于国有股东本身的特殊性和国有股份无论相对数还是绝对数非其他股东可比,它究竟怎样入市,怎样具体操作,才能既使国有股东获得应有的权益,又能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对我们来说,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隐含的东西太多,在世界上又无先例可循。因而必然有一个艰苦探索的过程,需要解决一系列难题。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同我们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跨世纪的难题。
这个难题如何解决呢?
(一)解决国有股流通难题的方向
国有股的流通问题的最佳选择或者说唯一出路在于进入二级市场,由国有股东出市按市价卖出或买进股票。上海嘉丰公司进行的试验是卖出了少量国有股。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国有股东到证券市场上去卖二手股票的事。解决国有股流通这一难题方向既然在于国有股东也像其他股东一样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那就还需解决谁是国有股东(或其代表),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迄今尚未理顺,当然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也就没有解决好。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上海嘉丰的国有股卖出一部分是行款400多万元不知去向,其他地方也用行政办法转让过国有股,转让所得资金,“用于何处,难为摸清”;因此,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首先在解决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的一咱特殊存在形式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具体解决在流通问题上由谁具体操作的问题。
使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正直成为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权的管理部门。改革以来,我国从上到下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产权包括股权理所当然应由它管理,这当中似乎不应该还有什么问题。然而,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没有能够都管起来,其中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没解决:第一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需进一步理顺。
在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方面,目前尚保留着较浓重的旧体制的色彩。在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以后,按理说全部国有资产都应它管理,但事实上基本上未触动部门所有制,从中央各部到地方的厅局,切去了一块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没有将国有资产管理权归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却并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资产收益的责任。这种局面无疑必须改变。改变的办法是在承认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的前提下,在行业或系统成立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持股公司或控股公司,具体承担起下属公司中(各国有企业均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以保证其保值与增殖。
在国有资产处理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方面,主由于财政的问题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到不了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包括行政关系与经济关系的两部分。这两部分虽有联系,但各有其独立的意义,将它们区分开,才有利于全面正确地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从全国看来,国有资产管理虽已成立多年,却未能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除了企业主管部门,就在于财政就放手。深圳经济特区倒是与全国其他地方不同,它在1987年7月成立投资管理公司是个创举,这个公司不属于财政,也不由财政代管,而是一个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市财政局只是作为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之一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该说,这是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能较好地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重要因素。尽管深圳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运作尚需完善并进一步制度化,而且在这一机构之上是否设管理委员会(代替目前的监事会),这个管理委员会是隶属于政府还是人大,都还可以研究。但这独立于财政这一点应该肯定下来,因为财政是以再分配形式来保障国家行使职能的,它不应仅仅管理某一种所有制的资产。不仅深圳是这样,全国也应走这个路子。
财政应找准自己的位置,它是国家的财政,而不是某一种所有制或所有权的代表。为从经济上保证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它的分配对象是全社会的剩余产品价值部分,而不限于某一种所有制的资产收益。因此,从原则上说,它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产权代表身份从国有企业或股份公司取得的利润或红利,只应按税法收取所得税或利得税,剩下的部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使用,当然主要是用于再投资。
按照上述设想界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关系之后,国有资产管理局二能真正行使其管理国有资产或资本的职能。
(二)国有股流通:谁来控制与操作
国有股入市由谁来操作,实际上可以分下面这样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
1、组织体系问题。上面谈到全部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均归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国有股的入市不能由它来操作,也不能由具体发行该种股票的企业来操作。因此,国有股的流通不能由大一统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操作,而应在管理局之下建立相应的机构,由它们去具体操作。一种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就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局下面设立像深圳市那样的投资管理公司。如果国有股流通开禁,深圳市、区、镇 三级的投资管理公司便很容易将国有股上市操作的业务担当起来。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将来有些这样的管理公司管理的国有股权也可能仍然过于庞大,比如发达地区的市属、区属企业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在投资管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组建若干控股公司,由这些控股公司来管理和经营所辖公司的国有股权,它们对投资管理公司负责。
2、责权利的制衡问题。要解决好国有股流通由谁来操作,仅解决组织构架还不行,还必须解决机制问题。流通为了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市场风险莫测,利益与风险共存。国有股入市的决策者、操作者责权利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妥善的制度性安排,国有股入市的目的仍然很难达到。眼下看起来似乎是股票二级市场有利可图,但如不解决如责权利的制衡机制,恐怕还是难为避免最终落入国有资产遭损失、国家利益受损害的传统体制的窠臼。应当看到,这个问题的解决确实是一定难度,这比管理运营的组织形式的解决困难得多也重要得多。只有这处机制问题解决了,才谈得上最终解决国有产权虚置或者说缺位的问题。
(三)国有股流通:如何控制与操作?
国有股流通在确定了谁来操作之后,紧接着的问题是如何操作,因为国有股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它的流通戴上“紧箍咒”。在全国首届上市公司总经理经验研讨会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志曾提出,“为了防止国有股运作上的随意性和冲击股市,需要有一个量度,实际‘总量总控制,逐步推进’的原则,可以考虑自上而下,由证券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出让总量予以调控”。在现有经济格局下,核定出总量,实行总量控制的思路当然是有道理的。但这个总量由谁核定?它是一个绝对值,还是一个有弹性的数值区间?所谓“推进”,是出让,还是买卖?由谁来调控?这当中尚有诸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国有股流通操作方面正确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持由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控股公司操作(具体交易像其他股东一样委托专门的证券商办理),坚持根据市场行情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既可卖出又可买进的双向操作。
由于两市快速扩容,上市公司国有股存量剧增几千亿,想要短期内解决其流通问题确实不太现实。但是,当时提出的“立即杜绝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两步走”的思路是正确的、可行的。目前国有股存量远大于1996年时的水平,其解决方法可以调整为“二年缓冲、十年转化”。我设想的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具体方案要点如下。
1、立即杜绝国有股增量
所谓立即杜绝增量,就是从方案实施之日起,立即停止新增国有股,所有新发行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要是普通股,就都是全流通的。当然,通过市场竞价发行,全流通股的发行价不可能像以前少量流通时那么高,原来卖10元的,现在可能只有2—3元,国家会因此少收一些钱,但它能给二级市场留有获利空间,这种“让利”行为本质上就是“放水养鱼”,没有什么不好。至于大盘股全流通会否对市场冲击过大,我看不必担心。新股发行价降到较合理的水平,本质上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易于对外开放。这对保障股民的利益,对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对整个股市的规范而健康的发展有益而无害。
2、逐步消化国有股存量
前已述及,目前国有股问题几乎是积重难返,考虑到股市的承受能力和股民的心理,必须慎重。所谓“二年缓冲、十年转化”,就是这方面的一种抉择。
“二年缓冲”,就是给予二年缓冲期,二年后(即2006年)才开始解决现有国有股存量问题。当中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一个2年的缓冲期?第一,设立一个2年的缓冲期,可以收到告示效应。第二,缓冲期为什么选择2年?主要是考虑到加入WTO后,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还有2年的过渡期,即到2006年才全面开放。到那时候,我国股市容量更大了,外国投资者才开始全面准入,股市的资金也会发生新的变化;有了这2年时间,我们多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转换机制,提高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为解决国有股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基础。
“十年转化”就是从2006年起用10年时间逐步完成国有股从不流通到全流通的转化工作。2006年解决1992年及以前年度发行的国有股存量流通问题,2007年解决1993年的,依此类推,到2015年,国有股流通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本方案的关键是给出了明确的减持时间表,便于投资者按市场预期进行投资决策,纯市场二博弈行为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恢复投资者信心,促进当前股市回升;加之10年的充裕时间,市场完全能够承受得了,冲击肯定不大。至于存量减持中的价格问题,自然完全交给市场,能卖多少价就卖多少价,市场是最权威最公正的,对所有股东都是公平的。
参考文献:
1、万国华著,《证券法前沿问题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
2、"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3、吴世农著,《中国股市风险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
4、李茂生著,《中国证券市场透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
5、陈永忠等著,《上市壳资源利用理论与实务》,2004年4月;
6、黄玲仁著,《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7、楚鹰 李健生主编,《证券投资基础》,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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