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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债务重组有关问题
XCLW120500 浅析企业债务重组有关问题
(二)规范政府行为,健全中介服务················(10)
(三)真实披露会计信息······················(11)
(四)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2)
(五)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14)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重新修订后,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当期损益,这就使债务重组不会产生利润,从而避免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行为。但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来,笔者通过对这些存在问题的阐述,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办法和配套措施,如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等,希望通过对这些存在问题的探讨,使企业债务重组为企业解困真正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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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债务重组有关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在市场经济激励的竞争条件下,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某些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盈利能力降低或发生亏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为使自己的资产保全,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就产生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加以规范,对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债务重组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后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我国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处建立健全之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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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原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作了修订,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并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执行4年多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及方式
(一)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用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3、债务转为资本。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对于股份制企业,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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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定限制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混合重组方式。即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新旧债务重组存在的差异
(一)基本概念
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或有支出”及“或有收益”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其中,除“债务重组”外,其他三个概念在修订前后的准则中含义相同。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就不能认定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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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与原定义有以下不同:(1)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2)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计价基础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采用 “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利用“公允价值”人为操作利润。所以新准则将“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
(三)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产生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允许计入当期损失。
三、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盲目提出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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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得到债权人在债务方面的让步,摆脱一定的债务负担,所以一些企业盲目提出债务重组,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虽然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套完整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需加以完善,加之执法不严等因素,使不少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借重组之机逃避大量债务。例如,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时,若双方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旧准则规定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在置换偿债资产过程中,存在双方或三方勾结,低估资产价值,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的配套制度及其管理手段跟不上,新准则将“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虽然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但是仍然避免不了企业之间 (特别是关联企业)的舞弊行为,甚至还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如转移利润等;还为希望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三)政府干扰过多,中介服务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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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西方企业债务重组的成熟、完善和法制化,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尚处于发展阶段,当前,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干扰过多,政府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中起到决定作用,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效益较差,积累较少,导致只好依靠银行贷款缓解财务危机;银行等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发挥积极应用,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中介机构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现得不够突出,许多独立报告不独立,完全秉承大股东或经营管理层的意志,致使投资者不是根据企业披露信息进行投资,而是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内幕消息;重组过程中信息不通畅,重组双方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与国际惯例存在差距
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很大差异,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如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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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20000元,到期时甲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将债务金额减记至100000元,并延期两年,当时年市场利率是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甲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为100000×(1+9%×2)=118000元,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甲企业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118000×1/(1+9%)2=99318.24元,小于重组前的账面价值120000元,则乙企业实际发生了120000-99318.24=20681.76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按准则规定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务风险预警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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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债务重组的根本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承受很大的经营风险,各种风险都会反映为公司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失。其中,财务风险即公司在筹资、投资和用资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或完善财务风险预警制度,致使企业财务状况出现危机而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最终破产或者进入债务重组程序。
四、解决办法和措施
(一)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
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选择的合理性,关系到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问题,调整的目标应是国家产业结构和国有资产的优化。如果债务重组对象和范围选择合理,解除了这些企业不良债务的包袱,这些企业得以优先发展,净资产数量和质量得以提高,这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在企业提出债务重组的情况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债务重组的必要性进行评估,防止企业盲目提出债务重组。同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功能,投资银行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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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同,商业银行侧重于生产能力的创造和再创造功能,而投资银行则偏重于对产权关系的调整。
(二)规范政府行为,健全中介服务
1、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和落实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让位”给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另外,政府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负担,社会公众服务职能由政府行使,让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
2、对于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必须由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确定资产价值。欧美国家的作法是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并实施监管,由民间性质的事务所独立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防止人为操作,可以由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工商及市场管理等部门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在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并起到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确定是否合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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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相应的法规及政策体系,并健全配套制度,加大税收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治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实际上有违经济业务的本质特征。例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质上是将非现金资产销售(或转让)给债权人,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一次性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红利等方式流出企业,不利于债务人发展。所以,可以将企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转入持续经营年度损益当中。
4、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它们是市场公正、公平的象征,保证中介机构公正、公平的立场,是提供真实信息的前提,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所以应逐步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体系、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资产评估体系等中介机构,发挥这些机构在企业的债务重组中提供咨询、策划、资金支持等中介服务作用,降低企业重组的成本。
(三)真实披露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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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客观的财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更为科学的投资决策。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源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存在“做假账”行为,通过做假账达到“盈利”目的,这种恶意违反法律来粉饰企业会计报告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感觉企业披露的信息不完全可信,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正本清源,这个“本”就是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大对债务重组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必要派驻专员对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加入WTO,更多的境外企业进入我国,甚至直接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交融,外国资本、先进的工艺和管理经验被大量吸引到我国进行投资,或是以合资方式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我国的企业也逐步加入国际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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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之中,迈入国际化进程。如果我们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必将导致因核算口径、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会计核算经验和做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度,与国际惯例相适应。
1、按照国际惯例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进程,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尽快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2、恢复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计价基础。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最能体现资产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使用公允价值真实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是必然的。所以,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应按公允价值计账。
3、债务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资金时间价值。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管理等有着重要作用,它能帮助企业投资者对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进行正确合理的决策,若忽视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所以,债权人首先应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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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作出让步后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作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五)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通过财务风险管理,对公司理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分析评价,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为财务风险预警,这也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欠缺的主要方面。财务风险预警可以使企业对潜在的风险未雨绸缪,使管理人员对理财活动持谨慎态度,及时发现财务风险隐患并发出警报。
总之,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建立取信以民的信誉机制,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诚信合法经营,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立于不败,才不会进入破产或债务重组程序。当然,有的企业发生财务困难,债务重组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站在宏观调控的立场,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完善企业中介服务体系,逐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让企业通过债务重组重获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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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黄毅勤主编,《具体会计准则解析与实例》,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4月第一版;
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
3、王竹泉,“对债务重组准则的一点建议”,《财会月刊》,2004年第8期;
4、吴波、常青,“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财会月刊》,2002年第1期;
5、孙铮、戴欣苗、李莉、包洪信,《中外会计与财务案例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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