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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XCLW121572 关于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一、增值税征管问题综述
二、增值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增值税征管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形式,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税收工作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税收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所以要做好税收工作绝非易事。在众多税种中,尤以增值税最引起纳税人的关注。据统计,增值税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因此,增值税的征管对于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因为增值税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要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要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时常会受到各种争议。因此,本文试图对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 征管 思考
关于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从1994年国地税分家之后,增值税一直属于国税系统征管,并且成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种之一,在我国的税收收入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的发展,更加充分发挥增值税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国正逐渐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可以说,这是我国税收发展的重大进步,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增值税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具体到实践中却很复杂,给增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增值税征管问题综述
纵观世界各国,几乎都开征了增值税,而且都将其作为重点税种加以有效管理。由此可见国内国际对增值税的重要程度。
所谓增值税,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这里需要强调和注意的是“增值额”,既规定了征税对象的特定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就是实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既可以避免税款重复增收,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有效控制了税源,避免税款流失。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的承担者具有间接性,即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该项消费应负担的增值税额。所以,增值税具有转嫁的功能。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并且在2008年11月5日经过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发[2008]年11月16日170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至此,我国正式迈出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步伐。
王晓媛、蔡敬崇《对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模式的探讨》,提出了对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些办法;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做出了具体规定;崔源潮《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探讨》,分析了目前我国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王小平《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作了探讨;周广仁《中国税收征管能力问题研究》,对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状况进行了测算和分析,对增值税也作了专门的研究;苏筱华《对完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议》,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增值税征收管理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二、增值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增值税在我国已经有了较长的发展时间,并且在积累自身经验与借鉴国际经验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发展仍然没有完全成熟,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往往令很多税收工作人员在征管过程中无所适从。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征管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二是执行层面。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既阻碍了税款的正常征收入库,又阻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 制度层面
1、征收对象不完整,欠缺合理性
从增值税的定义来看,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和提高劳务的生产活动;而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来看,则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并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
(1)增值税征收环节失调,管理混乱,抵扣链条不完整,不能充分发挥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社会生产生活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相依,环环相扣,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完整链条。所以,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和税收立法精神,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作用就应当在其各个环节实行全面征收。然而,在我国却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例如,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2、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1)虽然我国现阶段正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但是我国现行的很多方面还是“生产型”增值税,比如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从而导致税务负担差别很大。一般纳税人如像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3%,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 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抵扣税率为7%。
3、管理模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通过管往这张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从而达到保障增值税收入的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票管税”模式。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尤其是还很不具备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使得我国增值税的这种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有效性比较差。( 1 )“以票管税”模式取得实效的前提是要管住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目前条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既难管住,也难管好,通过管理这张票来达到管好增值税的目的比较难。( 2 )“以票管税”模式本身存有缺陷,难以解决纳税人销售不开票、隐瞒经营收入等问题。“以票管税”模式要真正实现有效管理增值税的目标,必须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然而在现实中,企业销售不开票、虚开票的行为大量存在,“少申报”、“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现象比较严重,在纳税异常企业中低税负企业所占的比重较大。
例如,轰动一时的福州“8•25”特大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案。程祥等21名犯罪分子大量伪造并出售手工版、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制票、贩票、中介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以制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窝点为核心,逐渐辐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犯罪网络。再如,天津倍特胶粘厂其2001至2002年度申报销售额1495万元,缴纳增值税2.38万元,税负率仅为0.16%,税负明显偏低。经稽查局稽查,该厂采取设立两套账簿、凭证的方法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综上所述,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使得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挑战,亟待解决。
(二) 执行层面
1、“权力寻租”偶露狰狞
所谓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者将公权化为私权,以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针对税务官员来说,一般指税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税收执法人员通过行使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调控,此为权力;另一方面,稽查人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在客观上缺乏对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在主观上其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此时,缺乏约束的执法人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税法赋予的权力换取政治、经济和其它利益。“权力寻租”成为了贪污腐败滋生的土壤,在有些地方的税务执法活动中时常会发现这种违法行为。这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主观条件。
同时,增值税作为三大流转税之一,对纳税人的日常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一些大规模的纳税人为了获取巨额利益,少缴增值税税款,会积极努力地向税务执法人员“输送”一部分利益,想尽一切办法贿赂税务执法人员,以期获得非法税收利益。这就导致了有些执法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非比寻常”,滋生了共同的利益链条。这为税务官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例如,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查获的吉林省祥华经贸有限公司“5••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税务人员张某在帮助祥华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有关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受贿行为。该公司通过拉拢腐蚀税务人员使得其违法涉税行为在一些关键环节上能够比较轻松方便地逃避稽核。税务人员为了个人的非法利益大肆收受贿赂,给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纵容了违法行为,也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执法人员个人能力问题
现阶段,随着财税教育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市场经济对企业健全、专业、精细财务制度的要求,企业账务的处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倾注了几代教育工作者、财会人员的辛劳与汗水。然而,不排除个别企业或财会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虽然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能力较强,但是也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自身能力不足,未能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常常与纳税人进行直接接触,双方的交流较多。由于彼此非常了解,纳税人会对执法人员特别留意,有些对税务会计很熟悉的纳税人如果看出执法人员的能力平平,有时会想尽办法“钻空子”。
由于纳税人的构成非常多样,社会生产生活也纷繁复杂,所以执法人员在税收征管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意料之外的事情很多。在遇到临时发生的情况的时候,执法人员需要尽快做出合理的对策;在遇到复杂的事情的时候,执法人员需要头脑清醒,做出准确的判断;在纳税人歪曲税务事实的时候,执法人员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水准来以理服人。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事与愿违,不如意处常发生。还有个别执法人员的个人能力捉襟见肘、个人素质不敢恭维,在“酒文化”、“牌文化”,以及错综复杂的“人际交往”中逐渐迷失了自我。
3、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
在现实的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纳税人并没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纳税光荣”仅仅只是一句宣传的口号而已。纳税人往往把纳税当作自己无可奈何的负担,所以有些纳税人总会想办法找法律或者征管者的漏洞与弱点,对税收能躲则躲,能漏则漏,能偷则偷。甚至有些纳税人会做出比较过激的行为,公然抗税,严重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三、完善增值税征管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1)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抑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意向,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后,一方面可以使我国的税收政策更加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纳税人从税收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的认同感,加强纳税意识。
(2)加强征收管理,主要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积极做到真正从源头上杜绝滥用、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而减少税款的流失。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与程序;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数量与金额限制;严格增值税的保管制度,实行增值税发票专人保管;大力普及增值税税控装置,加强对增值税的有效管理。
(3)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缩小减免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增值税贯穿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各个环节共同构成了增值税征收的有机整体。如果某一个环节断裂了,就会导致其他环节税款的抵扣异常。减少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保障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实现税负公平。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有些纳税人专门钻法律的空子,更有甚者,有些大型企业单位专门招纳了大量高素质的税务人才专门从事企业税务研究,寻找法律的漏洞,力图最大限度地偷税漏税。所以,我们必须得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一切税务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法治税”。
(2)加强对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威严,那么违法乱纪行为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拘束。所以,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对于性质严重的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罚力度的加强,使得“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损失于收益严重失衡,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敬而远之。对一些影响较大、危害较重的税务案件,除了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企业或人员的刑事责任。
(3)严格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肃执法,坚持违法行为的公平公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收缴入库。税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保证执法行为的客观性。同时,税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不收受贿赂,不搞贪污腐败,不徇私枉法,坚持“阳光执法”。
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也要严肃处罚。税务人员以权谋私,和纳税人的相互勾结的恶劣行为对税收是一种赤裸裸的破坏和损害。所以,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时比纳税人的单纯偷税漏税行为影响更为严重。因此,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应当从重处罚,努力塑造出一直积极健康的税务队伍。
(4)建立税务警察制度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的税务警察制度,比如美国等。通过对国外税警制度的观察研究,发现税警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国外,一个人可以不怕警察,但是“惹不起”税警。税警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的一些强制性行为。所以,税警对税收的保全功不可没。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税务系统中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警队伍,以此来增强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税收宣传力度
宣传的目的不是为了宣传而宣传,而是有针对性有指向性的宣传,这样既可以达到税收宣传的目的,又可以节约宣传成本。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包括印发宣传册、贴宣传标语、组织税收普法宣传活动、推行税收义务教育,以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手段进行税收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纳税与受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公众的自觉纳税意识,从而创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治税环境,在创造出一种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减少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
4、加强在岗培训与学习,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社会在不断发展,生产活动在不断变化,新事物不断出现,税收制度和执法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因而在税务系统中工作就是一个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文化的过程。而且税务征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行业也多样而复杂,这就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知识积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税务人员要想胜任工作,就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在国家税收与企业发展的博弈与制衡中,培养德才兼备的税务人员成为了现阶段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挑战,在现有的学习制度的基础之上,还要向高校学习,学习其培养人才的育才观念;还要向市场学习,学习其最求高效的生存法则。
学习的方式有很多种,最主要的就是自我学习和在岗培训。自我学习是一种自我充实和提高的活动,需要自觉性和制止力;在岗培训是由单位组织的每个员工必须参加的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过程,比如现在很多单位正在推行的“361”培训计划,目的是在一定时期之内努力使培训覆盖到每一个税务人员,促进税务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提高,增强其执法能力。
我相信,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会同增值税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加强税收执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我国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一定会走上体制化、合理化、科学化的持续发展之路。在提升税务整体素质、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创新税收征管制度的努力下,有效解决增值税的问题更是指日可待,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涉税款项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走向富强繁荣,企业实现跨越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 考 文 献
1、严才明,《增值税的效率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
2、张冰 唐秀伟,《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的探讨》,《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3、付广军,《中国增值税转型效应分析》,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4、李晓梅,《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科学咨询》2005年第10期
5、柳德,《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研究》,《山东文学》2009年第4期
6、朱建,《浅议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现代企业》2006年第3期
7、全国人大常委员预工委,《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0年
8、韩绍初,《改革进程中得中国增值税》,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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