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35号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管理法。我国则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内部会计报告制度,将风险与报酬法同管理法相结合,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将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
B. 35号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第14条规定“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C. 35号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期间费用、资产和负债,应当在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通过对这些项目的披露,使披露的各分部、各项目的金额调节到企业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总额。分部信息与会计报表中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可以揭示各分部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总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D. 35号准则第17条和18条分别就主要报告形式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规定了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内容,包括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资产总额。
A. 准则第5条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这一规定实现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转向表内列示的转变,增加了金融工具信息的透明度。
B. 准则第15条到17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信用风险;第19条到24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重分类,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信息。这些规定使金融工具的披露更加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能够更好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具有较好的相关性,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C. 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5条到28条详细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每类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有关的信息。
D. 准则第33条到35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数量信息和信用风险有关的信息等。第42条详细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这些规定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金融工具的风险情况,从而对企业的未来状况做出预测。
b. 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地投机性过强。过的投机性又是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了“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年以440%的涨幅位居深沪两市第二位的排名。“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