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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总监制。由产权管理部门向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并由委派部门对其定期考核与轮岗。
(2)、委派会计负责人。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向中小型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按“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福利等统一管理。
(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派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所有者委派厂长或经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要监督经营管理者,合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出资。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真实性的财务信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投资人(财产所有者)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是上级委派的,它们本应代表所有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不应排斥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集体的利益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数据失真。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所有者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和约束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直接进行,也可以是委派他人或中间机构进行。例如:投资人定期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核对,或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而且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时,投资人就不得不采取监督的形式,直接委派自己信任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以便获得可靠的信息。根据这一原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会计委派制,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实行财务总监制,便有了理论依据。
二、对会计委派制的不同异意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有一定的缺陷。
(一)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
会计委派制在全国试点后,对于任何新生事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与环境相合的体制,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体制,才能站得住、立得牢,被社会所接受。
1、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2、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3、会计委派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帐。
(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4)、委派制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提供证明,专业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二)会计委派制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冲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就要求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社会、经济、科技的运行法制化。也就是常说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律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也是任何人也不能违反的。
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国务院规定
企业会计委派制,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企业营私舞弊,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是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且违背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国务院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之规定。《会计法》明确指出:“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条又再次强调贯彻这一规定。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企业内部事务,是企业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这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预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明确指出:“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居支配地位的企业制度,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它要自主经、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是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由政府机构委派会计是侵犯公司利益,干预公司经营的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明确指出:“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4)、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的宗旨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家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下放若干权力给企业,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很显然不符合《条例》精神,给企业委派会计人员,既不是政府机构的职能,又干预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给企业下放千权万权,归根结底就是人、财、物权,如今一个会计委派制就收回了企业的财权、人权,再讲给企业自主经营岂不是一句空话。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任何权力不能大于国家法律,任何长官意志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是只给老百姓制定的,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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