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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工作都必须以理论为指导,没有理论就没有实践。会计工作也必须如此。会计理论是会计工作实践的总结,它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促进实践的发展。会计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的实践性、预测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要害的一点就是违背了有关会计的基本理论,与理不通。
首先,它与会计的本质不符。会计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实行企业会计委派制,就完全否认了企业会计是企业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既干预了企业自主经营,又抑制了企业机制发挥作用。
其二,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不符合会计主体这个会计基本前提。会计基本前提是指会计人员为实现会计目标,面对所面临的变化不定,错综复杂的会计环境所作出的合乎情理的判断。会计的第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会计主体,国际上也叫会计主体假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会计的主体自然是企业本身,它确定了会计人员核算的空间范围,明确了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企业的会计人员由会计主管部门委派,最起码与会计主体假定不符。割断了会计主体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内在联系,否定了会计基本的存在。常识认为会计主体才能决定会计人员,其他主体怎么能给企业这个市场经济主体、会计主体指派会计人员,连最起码的逻辑都不符。
其三,按会计理论常识,会计人员在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并不是机械的工作,而是主动灵活地进行会计管理。企业会计人员并不是记帐、算帐,提供会计信息,他更重要的职责是要制订企业的会计政策,保障和维护企业和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一致,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工作。如果企业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会计主管部门委派来的会计人员与企业利益无关,又不归企业这个会计主体管理,能为企业制订保障和维护企业利益的会计政策吗?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会计政策就失去其意义而不存在。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将不存在。总而言之一句话,企业会计委派制与理不通。
(三)会计委派制在监督上缺少依据
1、会计委派制不符合监督的特性
有效的监督需要监督者地位的独立、超脱,高于被监督者(或由高于被监督的机构改革等授权),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人员、财力的保障。这样,监督才能显示出其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才能有效并且使人(被监督者及社会)信服。而会计委派制的特点是委派的会计既是监督者又参与企业的管理(既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实行监督,又要以企业员工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失去了监督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犹如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自己当裁判一样,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发挥监督的作用。
2、会计委派制使监督对象互相矛盾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以国家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企业行使职权的,他们对所有者负委托责任。而会计委派制又使会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为自相争斗,为企业领导层之间的磨擦埋下祸根,不利于搞好企业。
3、会计委派制矫枉过正,用行政手段代替经济监督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矫枉过正,是在用行政的手段来代替经济的监督,是对会计人员部门化、单位化的否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监督未充分发挥作用时的一种权宜补充。
(1)、会计监督体系应由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监督),政府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的监督)等组成。而企业会计应摆脱双重身份、双重任务,回归企业,只承担内部管理核算、内部监督的职能。
(2)、在会计监督体系中,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的监督)处于辅助地位(或基础地位),虽直接监督企业的会计行为,但由于是企业的内部机构,其外而言的独立性仍不够,故在会计监督体系中只能处于辅助地位;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监督)处于主体地位,这是由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独立性、公正性及较高的业务水平形成的权威性决定的。政府监督处于再监督地位,处于会计监督体系的上层。它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检查来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它有时也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抽审来进行监督,这是由政府监督所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和政府的某些管理职能所决定的。
(3)、在会计监督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配置称职的人员,拨足专项经费,从机构和独立性、人员称职性、经费的保证性上保证其监督职责。二是对注册会计师,首先是提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其次是将其监督而扩展到全社会所有经济单位;再次是加强对其质量监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赔偿制度,提高其执业质量。三是政府监督。就将重点放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上,应通过部分抽审,既查处企业的违纪行为,又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委派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监督是否有必要
1、日常经济活动监督的形式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
会计委派制的核心是保证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经营者面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但从解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看,会计委派制并非必要的。国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外部有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审计部门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税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财税大检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内部有监事会的监督,隶属于董事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等等,而这些监督无论是定期还是日常的,无论是监督机构的地位、监督手段,还是监督人员的素质,均能满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的需要,也是委派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无法比拟的。因此,会计委派制从理论上看是不必要的。对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应从改进这些机构的工作,从经费上保证、人员素质上提高职业道德上强化,司法惩罚上监督,使之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另设机构,强人所难,做出力不讨好的事。
2、会计委派制是否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济世良方
主张会计委派制的认为,这样可以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防止营私舞弊,首先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形成信息不对称。
(2)、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可选择性。
(3)、会计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4)、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督,财会人员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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