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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
(6)、会计信息失真与社会风气不正有关。
会计委派制的实质是为解决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试点情况来看,会计委派制也暴露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无助于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悖于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并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良策。
(1)、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相冲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变目标相违背。
(2)、会计委派削弱了会计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能。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是会计人员履行着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会计人员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向报表使用者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更重要的是为经营者在加强企业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实行会计委派制,势必使单位领导人认识会计刘“外来人”,对会计人员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架空”会计人员。
(3)、会计委派制所设计的会计人员管理运行新机制,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难以预料。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人都是由组织部门严格考核任命的,他们本身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有相当一部份人都干着损害国家利益的勾当。单位的负责人是这样,我们能保证委派的会计和他们不一样吗?会计事务所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员的违纪行为都作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但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服务的单位互相勾结,共同造假,坑害国家和所有者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我们能够保证委派会计不会被企业领导收买,共谋作案,造成更大的危害吗?
(五)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值得怀疑
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防治内部人控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会计委派制难以根本有效解决会计信息造假:(1)、从会计信息造假主体看,企业领导、会计人员、会计事务经办人员中,企业领导是主要的根源,而企业领导愿意造假的动机是自身利益,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其敢于造假在于缺乏约束;所有者的缺位,公司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社会监督的强化,政府监督弱化,而在未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仅靠会计委派制则难以根除企业领导造假的动机。(2)、企业领导可以买通委派的会计,使之监督失败;在收买不通的情况下,其很可能架空委派的会计,另行设置职能相同的部门、负责人,绕开“委派会计”的监督,搞第二套帐。(3)、委派会计管理难度大。一是难以有效监督;二是缺乏足够信息对会计监督;三是对会计的监督需业主的逆向监督,而这恰恰使委派的会计与业主合作以得到好评,保住饭碗,这些恰恰使委派会计失去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体系
会计委派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1、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的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
(5)、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
2、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和内部监督的监管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听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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